莲花县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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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

莲花县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

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和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推进城市依法治理,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消除城市管理中的短板,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执法服务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构建权责明晰、管理优化、执法规范、运转顺畅、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促进城市功能高效运行。

扎实推进城市管理和执法重心下移,落实属地管理原则。

2017年9月底前县城市管理部门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完成县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

完成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

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落实惠民和便民措施。

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城市管理效能的唯一标准,把服务民生、改善民生融入城市管理的各个环节。

全面推广“城管就是民生,城管就是城市形象,城管就是发展环境,城管就是百姓幸福指数”和“721工作法”的城市管理工作理念。

(二)坚持依法治理,量化评价。

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

不断量化细化城市管理评价标准,完善监督考核办法,实行工作绩效奖惩机制。

(三)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

开创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无缝衔接、功能互补、优势整合、共同促进的协同发展新局面,把城市管理融入城市规划建设全过程。

统筹考虑公共秩序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合理安排各类公共设施和空间布局,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权责一致,事权统一。

明确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边界,制定权责清单,落实执法责任,按照“权随事走、人随事调、物随事移、费随事转”的原则,实现事权和支出相适应、设备和工作相配套、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合理划分城市管理事权,明确县政府在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充实一线人员,落实执法经费。

(五)坚持协调创新,科技引领。

加大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城市管理中的运用,全面引入市场竟争机制,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加快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建立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长效化治理模式。

(六)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

合理划分城市管理事权,明确属地管理责任。

稳步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改革,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一级政府、二级管理、三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

(七)坚持秩序渐进,稳步推进。

加强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强化部门联动配合,逐步整合城市执法职能,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同时合理确定过渡时期,防止因改革导致人员浮动、工作脱节,确保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根据中央、省、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精神要求,结合莲花实际,对城市管理部门职责和执法职权进行归类整合,明确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边界。

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相应职权。

1.城市管理职责

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

具体实施范围包括: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以及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具体包括:

(1)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城市停(洗)车场所的规划、建设和设置,城市道路、桥梁、照明亮化、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管理。

(2)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道路的清扫清洗保洁、洒水降尘,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环卫设施设备管理,“门前三包”管理,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

(3)园林绿化管理。

城市道路绿化、公园广场绿地、立体绿化、古树名木以及小区绿化、庭院绿化等绿化综合管理。

(4)公共空间秩序管理。

户外广告、门店牌匾、门面外立面装修,报刊亭、公交候车亭等“城市家具”设置的管理。

(5)优化交通管理。

设置和管理公共自行车;完善过街设施;综合治理非法占道停车及非法挪用、占用停车设施。

(6)加强应急管理。

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加强道路清融雪、公园和广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做好城市道路、桥梁、照明、园林绿化、排水、垃圾处置的应急保障。

(7)法律法规规定和县委、县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2.行政执法职责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建部令第34号)相关规定,对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确实需要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综合设置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推进县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综合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将县城市管理部门纳入政府机构序列,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

县级城市管理机构和下属机构的设置。

保留莲花县城管局,纳入县政府组成部门,为全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县城管局领导转换为公务员或参公身份。

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

牵头单位:

县编委办

责任单位:

县城管局、县法制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县环保局

完成时限:

2017年9月底前,完成县城市管理部门的组建工作以及相应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设置;同时完成相关单位的机构、人员、编制、职能的划转工作。

(3)明确县、乡(镇)城市管理部门权责范围

合理划分中心城区县、乡两级城市管理职责,建立县、乡两级财政共担经费的机制,稳步推进重心下移改革,合理确定过渡时期,保证城市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行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管理事权和执法权,承担辖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人财物管理等。

负责对各乡、镇城市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考评,推动城乡建设管理一体化,推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向乡镇延伸。

重大跨区域综合执法任务接受县城市管理部门统一指挥、管理和监督。

——乡(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

在规定的机构编制总量内,县城市管理部门可向具备条件的乡(镇)派驻城市执法机构,开展城市综合执法工作。

派驻机构业务工作受县区城市管理部门直接领导和考评考核,并接受所在乡(镇)的调度、监督。

牵头单位:

县城管局

责任单位:

县编委办、县法制办、各乡(镇)

完成时限:

2017年9月底前完成县城市管理部门权力清单,明确职权边界。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县城市管理部门向乡(镇)派驻执法队伍工作。

(4)执法体制改革

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效能,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强化执法保障,完善执法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对部分单位执法职责及执法队伍进行整合。

1.整合行政执法职责

——县住房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环境保护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市场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将上述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划归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责任单位:

县编委办

配合单位:

县城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房管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县环保局

完成时限:

2017年9月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相关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编制、职能的划转工作。

2.整合城市执法队伍

相关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划归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权责一致,权随事走、人随事调的原则,整合现有城市管理执法队伍。

根据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划分,合理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编制数额,编制来源由县政府承担。

按照国家住建部相关规定,原则上按我县城镇人口万分之十以内的比例配备城管执法人员,同时按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配备协管员。

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的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

牵头单位:

县编委办、县人社局

责任单位:

县城管局、县法制办、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房管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县环保局

完成时限:

2017年8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017年9月开始执法人员逐步到位

3.建立司法保障机制

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县公安局直属大队业务上接受县城市管理部门的领导,日常业务工作以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为主,具体负责惩处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城管执法现场的突发性事件,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的行为。

牵头单位:

县编委办

责任单位:

县公安局、县城管局

完成时限:

2017年8月底前

(五)构建“大城管”格局

1.整合信息平台,建设智慧城管

依托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全空间和卫星遥感等现代技术,全面建设县级数字化城管,建设智慧化城市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城管”)。

拓展智慧城管功能,共享公安、房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水利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基础服务信息,确保城市各类部件、事件权属清晰、准确并纳入智慧城管监管范围。

设立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并实现与110报警电话对接,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服务效能。

扎实推进城市管理精细化、专业化,基于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县、乡、社区管理三级网络。

科学划分网格单元,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

将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统一纳入市智慧城管或县公安局天网平台,实行联网联通。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智慧化管理与监控服务,加快市政公用设施智慧化改造升级,构建城市虚拟仿真系统,强化城镇重点应用工程建设。

依托信息化技术,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效能。

综合利用各类监测监控手段,强化视频监控、环境监测、交通运行、供水供气供电、防洪防涝等城市运行数据的综合采集和管理分析。

在制订城市管理各类部件、事件分类规范处置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多维度信息采集、单位协同处置、智能督查考评、预警决策分析等手段,构建基于海量信息和智能过滤处理的城市管理新模式。

责任单位:

县城管局

配合单位:

县发改委、县公共政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其他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

2017年10月底前

2.加强指挥协调,建立督查考评机制

建立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协作联动,各社区、城中村齐抓共管,市民自觉参与的“大城管”体制。

进一步强化县级统筹指挥功能,确立各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主导地位,明确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社区的基础性作用。

充分发挥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召开县城管委会议,研究部署、指挥协调重大城市管理问题,制定全县城市管理考评办法,调度和督查各职能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县政府建立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在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和整合各类信息资源的基础上,以县城管委为平台,以数字化城管(智慧城管)为手段,将城管委各成员单位纳入督查考核范围,建立中心城区全覆盖的城市管理督查考核机制,将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推广绩效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问责制度,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机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体系。

责任单位:

县城管局

配合单位:

县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

2017年9月底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曾衍敏任组长,副县长谢三平任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察局)、县法制办、县编委办、县城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房管局、县环保局、县市监局、县水务局、县公共政务局、县电信公司、全县各乡镇为成员单位。

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由县城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县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深改组进行统一调度开展工作、督查推进,协调解决改革中重大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全面推进改革工作。

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各项工作贯彻落实。

责任单位:

县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

2017年8月底前

(二)规范队伍管理

1.加强队伍建设。

大力推进法治城管、和谐城管、服务城管建设,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的法治观念。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增强城管队伍的凝聚力和工作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归属感。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组织执法资格考试,推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执法人员的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铸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牵头单位:

县法制办、县人社局

责任单位:

县城管局

完成时限:

2017年10月底前

2.规范协管队伍。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公开招聘或政府直接向企业(保安公司等)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

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

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随着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步减少。

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牵头单位:

县城管局

责任单位: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完成时限:

2017年10月底前

3.优化干部结构。

优化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在身份条件许可下,全面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加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岗位轮换,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更大的上升空间,促进领导干部交流任用。

牵头单位:

县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

县人社局、县城管局

完成时限:

2017年9月底前

4.规范执法行为。

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

责任单位:

县城管局

配合单位:

县财政局

完成时限:

2017年8月底前

5.完善监督机制。

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

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城市管理部门内部流程控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纠错问责机制。

强化执法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对执法活动违规干预,防止滥用职权。

责任单位:

县城管局

配合单位:

县监察局、县法制办

完成时限:

2017年8月底前

(三)加强制度建设

1.制定权责清单。

全面清理调整现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优化权力运行流程。

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

全面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全面清理我县现行规范性文件中与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

县编委办

责任单位:

县城管局、县法制办

完成时限:

2017年8月底前

2.推进城管立法。

积极配合萍乡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城市管理配套制度建设,明晰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程序,规范执法权力和责任。

责任单位:

县人大

配合单位:

县城管局、县法制办、县住建局、县房管局、县人防办、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市监局、县环保局。

完成时限:

2018年3月底前

(四)落实经费保障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及“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物随事移”的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将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经费完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

要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和设备,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

根据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执法执勤用车、装备参照公安机关基本标准配备,做到城市管理执法装备标准化。

城市管理在编在岗执法人员的工作经费参照同级公安机关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

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

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市监局、县房管局

完成时限:

2017年9月底前

(5)现有人员安置

在重新核定的编制内,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根据“按需设岗、意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保证本系统现有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的等级岗位。

责任单位:

县编委办、县人社局

配合单位:

县财政局、县城管局

完成时限:

2017年9月底前

附件:

县城区县、乡(镇)两级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附件1

县城区县、乡(镇)两级城市管理

和行政执法职责划分

按照城市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坚持权责一致、事权统一,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我县中心城区县、乡(镇)两级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充分发挥县城市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监督制约和考核考评作用,切实落实县、乡(镇)两级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一、城市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编制城市管理工作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相关管理标准,制定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和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2.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组织调度和监督考核,组织指导或实施跨区域执法;负责组织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和综合考核;负责城市管理普法教育和宣传。

3.负责全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全县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负责编报环卫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城区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道路冲洗、洒水降尘,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从垃圾中转站运至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处置;负责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指导垃圾分类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参与城区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的调剂、运输、消纳管理及处置企业的资质审批。

4.负责全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

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及桥梁、涵洞、排水管网等附属设施的建设、维修和管理;负责完善过街设施,合理设置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和安全岛等;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区主次干道和公园广场等公共场地的审批;负责城区停车场所、洗车场所的设置、建设审批和监管;负责公共自行车的设置和建设;参与城区主次干道及其附属设施新建工程项目的图纸审查,并负责组织竣工验收;负责城区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

5.负责全县园林绿化管理。

负责对城区主次干道绿化带、公共绿地及公园广场的监管;负责监管范围内砍伐、移植树木、占用绿地的审批;负责拆墙透绿工作的实施和推广。

6.负责城区主次干道两侧摊点疏导区和夜宵市场的规划、设置审批和监管。

7.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装备器材的列编。

8.负责对城区主次干道两侧未经规划、建设许可和未按规划许可组织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9.负责对未取得销售许可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监管。

10.负责编制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标准规范(现场文明施工、围墙、围挡、出入口设置),负责对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建设工地不文明施工行为的监管。

11.负责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和临街门店招牌的规范设置。

12.负责对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等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管理;负责城区主次干道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已取得经营许可但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

13.负责向城区河段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行为的监管。

14.负责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

15.负责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

16.负责城市管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17.负责跨区域、复杂的城市管理执法案件的综合协调、查处以及重大案件的审理。

18.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19.负责对辖区内未经规划、建设许可和未按规划许可组织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20.负责对辖区内建设工地不文明施工行为的监管。

21.负责对占用、挖掘辖区内市政道路和公园广场等公共场地的审批;负责辖区内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养护维修;负责受理损坏辖区内市政设施的赔偿;负责对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要求违法违规使用、挖掘、侵占、破坏辖区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水、电、气等地下管网)行为的监管。

22.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负责辖区内道路、居民小区、城市空地的清扫保洁、洒水冲洗;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倾倒(垃圾中转站前);负责垃圾分类工作。

23.负责辖区内公园、广场、背街小巷、城中村、居民小区、庭院、社区空地的园林绿化管理。

24.负责辖区内摊点疏导区和夜宵市场的规划、设置审批和监管。

25.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和门店招牌的规范设置。

 26.负责辖区内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塑料垃圾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监管。

27.负责辖区内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管理;负责辖区内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已取得经营许可但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

28.县、乡(镇)两级政府和县城市管理部门明确须履行的其他职权。

29.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执法职责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

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检查督导、考核考评;负责城区主次干道的综合执法。

如遇重大执法事项或跨区域、复杂的执法案件,县城市管理部门无法单独处理时,应及时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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