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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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确保公司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公司秘密信息的移动硬盘、优盘、光盘、存储卡及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各类介质。

第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遵循"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备案、跟踪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放范围。

第四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机关、单位的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对本机关、单位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配发

第七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各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负责统一购置、配发和管理。

第八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前应由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统一标识密级、编号,登记备案(见附件)后配发各使用部门。

使用基于usb接口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采用技术手段加强防范与管理。

第九条机关、单位的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申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数量及类型,指定专人负责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领取、登记、配发和管理。

第三章使用

第十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

高密级的存储介质不得在低密级系统中使用。

严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

第十一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存储与之相对应密级的信息。

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绝密级信息;机密级、秘密级信息应存储在对应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内,其中机密级移动存储介质确需存储秘密级信息时,应接最高密级进行管理。

不得使用个人存储介质或非涉密存储介质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二条复制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信息,须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复制绝密级信息,须经信息产生单位批准。

对复制介质的密级、编号和复制的内容要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秘密级的需经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机密级以上的需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备案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转借他人使用。

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使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存储介质外出的,应保证二人以上同行。

禁止携带存储绝密级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参加涉外活动或出国(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出国(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出国(境)手续。

第十四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传递应按《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章保存

第十五条保存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日常由使用人员保管,节假日交由部门指定的专人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必须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放到保密设备里。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每半年要对分发给有关部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并做出文字或电子记录,发现丢失的应及时查处。

机关工作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所保管、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全部返回。

第十八条需要归档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按相关规定归档。

第五章维修及销毁第十九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作数据恢复的,应由本单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必须送外部作数据恢复的,使用部门应填写《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维修登记单》(附表二)报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备案后,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数据恢复。

第二十条不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及时上交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

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对需报废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与领取时登记的类型、电子(产品)序列号、编号等核对一致后进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一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由使用部门进行信息清除处理(所采取的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因介质损坏无法进行信息清除时,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单位保密工作机构销毁。

第二十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由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统一登记造册,填写《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销毁登记表》(见附件),报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二人押运送至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销毁点现场销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由省、市保密工作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本机关、单位应当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机关、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隐患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部门或其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该机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向保密工作部门或保密工作机构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在本办法印发前已配发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涉及的相关保密技术产品,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保密工作部门认定;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保密局标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已有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规定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规定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移动硬盘、存储卡、u盘、软盘、光盘、磁带、录音笔等。

(1)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应遵循“统一购买、统一标识,严格登记,集中管理”的原则。

(2)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保密办或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购买,并统一编号登记,集中管理。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在密码柜中保存。

(3)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在显著位置粘贴密级标识(密级、用途、责任人)。

所标密级应按其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标识。

(4)借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履行登记手续,即填写借用审批单,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借用,使用后要及时归还。

(5)单位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员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定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6)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连接的计算机上使用。

严禁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7)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降低密级使用。

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重新格式化或删除信息等方式后,作为普通存储介质使用。

(8)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使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9)严禁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境。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10)涉密人员离职离岗前,要将所保管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11)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外送维修,维修时应在单位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员的监督下进行。

不再使用或报废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采取保密技术手段确保其所存储信息不可恢复或进行物理销毁。

销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相关人员签字等手续。

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售或丢弃。

第三篇: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涉密和非涉密移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暂行)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硬盘、软盘、优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

本制度所称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指局内除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之外的所有移动存储介质。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由我局统一购置,做出统一的密级标识,统一编号,登记后配发到各部门使用。

局内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范围应有严格的限制,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

局内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应首先向局办公室申请,申请批准后,方可带出,并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局内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存储涉密信息,严禁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我局内部相互借用或复制,应首先向

局办公室申请,申请批准后,方可借用或复制,并且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非涉密信息如需导入局内涉密计算机,可采用设置“中间

机”的方法,“中间机”应单机使用,其非涉密信息经查杀病毒后方可导入涉密计算机,也可以采取刻录光盘后导入的方法。

第十条局内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要维修或恢复其存储数据的,必

须在局信息中心进行,并由使用部门派专人负责送取;无法修复,需要报废的,应按本制度第十

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局内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首先向局办公室申请,

申请批准后,由局信息中心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第十二条局内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要报废的,应经局办公室登记备

案后,送区保密局统一销毁。

第十三条我局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制度,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依

法进行处理;对泄露国家秘密的局内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自下

发之日起施行。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xx年7月

第四篇: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某某县国土资源局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移动硬盘、软盘、优盘、光盘、磁带、存储卡及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各类介质。

第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遵循“统一购置、统一编号、统一备案、跟踪管理、集中报废”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放范围。

第四条各股(室)所、事业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妥善保存。

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员保管,暂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五条局保密办负责加强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统一管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严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接入涉密计算机或涉密网络,严禁直接或间接接入政务内网。

-1-

第七条一般信息应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储、携带、使用。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存储与之相对应密级的信息。

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绝密级信息,机密级移动存储介质确需存储秘密级信息时,应按最高密级进行管理。

第八条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秘密级的需经使用股(室)所负责人批准,机密级以上的需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报局办公室备案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九条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使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信息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的,应保证二人以上同行。

禁止携带存储绝密级信息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参加涉外活动或出国(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出国(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携带出国(境)手续。

第十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要求,必须存放在局保密办。

领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时,要办理签字手续。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时,必须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入保密设备。

第十一条每半年要对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一次清查、核对。

若有混用的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丢失的,应及时查处。

第十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由使用股(室)所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因介质损坏无法进行信息清除时,由股(室)所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局保密办销毁。

第十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由局保密办统一登记造册,并填写《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销毁登记表》,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三人负责销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四条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篇: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西安市勘察测绘院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测绘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公司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以及西安市保密局、市规划局有关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出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国家和我院秘密信息的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

二、移动存储介质分为涉密和非涉密两类。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又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

三、本院各部门拟用于处理我院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填进行申报、登记、编号,并按其所涉及的秘密等级粘贴我院统一制作的密级标识,方能投入使用。

凡未进行申报、登记均属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用于存储秘密信息

四、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绝密级信息;机密级、秘密级信息应存储在对应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内,其中高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可存储低密级信息。

五、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单位内部部门之间相互借用或复制时,秘密级的由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机密级以上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严格的登记手续。

六、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使用。

因工作需要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向有关机关、单位提供涉密信息的,应由主管生产院长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必须一事一盘(可用软盘)严禁提供与该项工作无关的其他涉密信息。

七、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直接与上国际互连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相连接。

如需从网上下载资料,应该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从上网计算机上下载资料后,通过中间机进行杀毒处理后,对资料进行存储并导入涉密计算机。

八、如使用移动设备转移存储保密数据,需在使用前格式化,并在使用后立即删除保密数据。

九、使用光盘备份的保密数据要登记编号,分类存放。

十、非本单位的移动存储设备一律不得和涉密计算机连接。

因工作需要接收外来的移动存储介质应进行登记,进行病毒检查和杀毒后才可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移动存储介质重要涉密场所。

十一、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存必须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存放在保密设备里,每年要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工作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所保管、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全部退回

十二、含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需送外部进行维修或作数据恢复时,必须到院保密小组进行备案,再到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存储卡)收回。

十三、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报废应由院保密小组履行批准、清点、登记手续,由院国资处统一组织实施。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必须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信息清除处理时所采取的信息清除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十四、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由院保密小组登记造册,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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