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作业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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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作业指导书
1、适用范围
1.1本实施细则规定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含首检以下同)的检验工作流程、检验程序及检验的基本内容、要求和方法。
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具体包含如下: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流动式起重机。
1.3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塔式起重机、升降机、叉车定期检验。
2、引用法规和标准
a.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b.GB6974—1986《起重机械名词术语》;
c.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d.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
e.GB14405—1993《通用桥式起重机》;
f.GB14406—1993《通用门式起重机》;
g.GB/T14560—1993《150T以下履带起重机技术条件》;
h.GB/T17495—1998《港口门座起重机技术条件》;
i.JB/T1306—1994《电动单梁起重机》;
j.JB/T2603—1994《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k.JB5055—1994《履带起重机安全规程》;
l.JB/T9738—2000《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技术条件》;
m.JB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
n.GB50278—199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o.GB50256—1996《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检验周期
3.1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3.2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3.3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3.4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3.5本所的检验工作应当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的条件
4.1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2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5、检验的具体要求
5.1本所对起重机械的检验应依据检验流程图和检验程序的要求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5.2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
5.3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并佩戴胸牌。
5.4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配备和穿戴作业必须的个体防护用品。
5.5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械,或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书面说明原因,报本所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6本所在进行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时,至少应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要求。
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使用。
5.7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项目和要求,应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
5.8完成检验工作后,本所自完成检验工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将与检验有关的原始资料存档。
6、与检验有关的原始资料
6.1与检验有关的原始资料应存入本所档案室备查,首检资料长期保存。
6.2与检验有关的原始资料包括:
a.检验现场记录;
b.检验报告;
c.《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样式1或2);
d.《中止检验通知单》(如果有)。
7、检验现场记录
7.1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按检验现场记录各个项目的要求内容填写设备参数、实测数据(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及检验结果。
7.2检验现场记录应有检验人员签章和检验日期,并经审核人员签章,不得代签。
7.3检验现场记录应字迹工整,涂抹处应加盖检验人员检验专用章。
7.4检验现场记录单项表述形式
7.4.1“检验结果”栏内应使用专业术语填写简洁的文字表述。
7.4.4.1用“√”表示该单项检验结果为“合格”。
7.4.2用“×”表示该单项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并填写原因。
7.4.3用“/”表示该单项为“无此项”。
8、检验的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
8.1检验项目应按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的要求进行,不得漏项。
8.2检验项目应“检验内容与要求”严格执行。
8.3各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应按“检验方法”操作,不得擅自更改检验方法。
9、检验报告的填写
9.1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检验项目应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9.2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相关的要求,结论页必须有检验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的签章(电子签章)和本所检验专用章方为有效。
10、检验的检验结论与判定条件
10.1检验结论使用“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结论。
10.2复检检验结论使用“复检合格”和“复检不合格”两种结论。
10.3检验的判定条件
10.3.1.1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
10.3.1.2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10.3.2.1综合判定为“合格”的,检验结论为“合格”。
10.3.2.2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但是复检结果满足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
10.3.2.3不满足本条以上两项条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
10.4定期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含需进行改造、重大修理的)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械,应当将其检验意见书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11、其他要求
11.1本实施细则未述及的部分应严格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执行。
11.2本实施细则所引用的标准如被修订,应执行最新标准。
11.3检验过程中需要检验人员填写的内容应规范,具体填写方式详见相应的填写说明;
11.4检验现场记录的填写内容允许有少许涂抹,但必须在修改处加盖检验人员本人的“检验专章”。
附录1起重机检验流程图
起重机械检验程序
附录2
1准备检验
1.1检验人员已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检验资格证书;
1.2至少有2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检验人员进行现场检验;
1.3检验人员身体健康,可以进行现场检验工作;
1.4检验人员个体防护用品质量可靠,准备齐全;
1.5检验过程中使用的各类记录、表单准备齐全;
1.6检验用仪器、设备准备齐全、完好,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应检定合格,并未超出检验有效期;
1.7如使用计算机应用软件出具检验报告,其应用软件应运行可靠,不会因为软件问题影响检验报告的出具日期。
2设备确认与技术准备
2.1接到检验任务后,检验人员应初步了解被检设备类型;
2.2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检验按《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中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的B1~B7.7、B7.9~B9.6、B9.8~B9.15、B9.17、B9.27、B10.1、B10.2要求进行;
2.3流动式起重机检验按《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中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的B1~B4、B6、B7.1~B7.8、B7.10、B7.12~B9.1、B9.3、B9.6、B9.7、B9.11、B9.15~B9.18、B9.27、B10.1、B10.2、B10.4要求进行;
2.4铁路起重机检验按《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中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的B1~B6、B7.1~B7.8、B7.10、B7.12、B7.13、B8、B9.1、B9.3、B9.6、B9.7、B9.11、B9.16~B9.18、B9.25、B9.27、B10.1、B10.2、B10.4要求进行;
2.4门座式起重机检验按《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中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的B1~B6、B7.1~B7.10、B7.12、B8、B9.1~B9.8、B9.10、B9.12、B9.14、B9.15、B9.17、B9.18、B9.24、B9.27、B10.1、B10.2、B10.4要求进行;
2.5电动葫芦检验按《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中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的B1、B6、B7.1、B7.2、B7.3、B7.4、B7.13、B9.1、B9.3、B9.6、B9.10、B9.11、B10.1、B10.2要求进行。
3检验前准备工作
3.1准备相应起重机检验所需仪器、设备;
3.2准备个体防护用品;
3.3准备《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样式1及2);
3.4准备相应起重机的检验现场记录;
3.5准备《中止检验通知单》。
4技术资料审查
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上一个周期定期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齐全,符合规定,并且存档保管;
(2)存在雷击可能的起重机械有避雷系统有效的证明。
5现场检验条件判定
检验人员认为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应中止检验并填写《中止检验通知单》说明原因,总工程师批准后,检验工作可中止。
6作业环境与设备外观检验
检查起重机械的作业环境和起重机械外观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起重机械明显部位标注的额定起重量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清晰,符合规定;
(2)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高于30m的起重机械顶端或者两臂端红色障碍灯有效;
(3)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应当采用防爆型。
7司机室检查
对于设置司机室的起重机械,应当检查司机室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有良好的视野;
(2)司机室配有灭火器和绝缘地板,各操作装置标志完好、醒目;
(3)流动式起重机各手柄、踏板在不采用刚性保持装置时能自动复位,并且在中位不因震动产生离位;
(4)司机室的固定连接牢固,无明显缺陷,在露天工作设置防风、防雨、防晒等防护装置。
8金属结构检验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无明显变形,发现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GB6067等要求时,应当予以报废;
(2)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螺栓和销轴等连接无松动,无缺件、损坏等缺陷;
(3)箱型起重臂(伸缩式)侧向单面调整间隙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必要时进行测量。
9轨道检查
检查起重机械大车、小车轨道是否存在明显松动,是否影响其运行。
10主要零部件检查
10.1总的要求
对各类起重机械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吊具、钢丝绳、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环链等),除按照GB6067检查是否磨损、变形、缺损,并且判断是否达到报废要求外,吊具、钢丝绳、滑轮、导绳器还应当检查是否满足本规则B6.2~B6.5的要求。
10.2吊具
(1)电磁吸盘、抓斗、吊具横梁等吊具悬挂牢固可靠(适用于固定使用的);
(2)吊钩按照规定设置防脱钩装置,并且有效;
(3)吊钩不应当焊补,铸造起重机钩口防磨保护鞍座完整。
(4)防爆起重机防爆级别IIC级时,吊钩应采取能防止吊钩因撞击或摩擦而产生危险火花的措施。
10.3钢丝绳
10.3.1钢丝绳配置
(1)起重机械采用的钢丝绳与滑轮和卷筒匹配符合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要求
(2)吊运炽热和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钢丝绳选用了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必要时检查其生产许可证;
(3)防爆起重机应当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无火花材料制造的装置。
10.3.2钢丝绳固定
(1)钢丝绳绳端固定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的压板不少于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个),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保留2圈钢丝绳做为安全圈;
(2)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
(3)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无裂纹;
(4)用楔块固定时,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
(5)用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正确,绳卡数满足表B-1的要求。
表B-1绳卡数
钢丝绳直径(mm)
6-16
17-27
28-37
38-45
绳卡数量(个)
3
4
5
6
注:
绳卡压板应当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当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10.3.3用于特殊场合的钢丝绳的报废
用于特殊场合的钢丝绳,使用中产生以下情况时,应当予以报废:
(1)吊运炽热金属、熔融金属或者危险品的起重机械用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达到按照GB5972-200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的规定钢丝绳断丝数的一半(包括钢丝绳表面腐蚀进行的折减);
(2)防爆型起重机钢丝绳有断丝。
10.4滑轮
铸造起重机不得使用铸铁滑轮。
10.5导绳器
配备有导绳装置的卷筒在整个工作范围内有效排绳,无卡阻现象。
11电气与控制系统检查
11.1电气设备与控制功能
(1)检查电气设备与控制功能是否有效;
(2)检查防爆型、绝缘型、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是否与工作环境的高温、防爆、绝缘等级相适应,并且有防护措施。
11.2电气线路对地绝缘电阻
按被检设备的电压等级确定检验方法。
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断开电源,人为使起重机械上的接触器、开关全部处于闭合状态,使起重机械电气线路全部导通,将500V兆欧表L端接于电气线路,E端接于起重机械金属结构或者接地极上,测量绝缘电阻值;也可以采用分段测量的方法。
测量时应当将容易击穿的电子元件短接。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一般环境中不低于0.8MΩ,潮湿环境中不低于0.4MΩ;
(2)绝缘起重机械,对电气线路对地、吊钩与滑轮、起升机构与小车架、小车架与大车的绝缘值进行测试,其值均不低于1MΩ。
11.3起重机械接地
11.3.1电气设备接地
进行以下检查,必要时用仪表测量:
(1)检查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金属结构的连接有非焊接处,是否采用另设接地干线或者跨接线的处理;
(2)检查起重机械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其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是否与金属结构间有可靠的接地连接。
11.3.2金属结构接地
检查接地型式,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测量接地电阻。
测量重复接地电阻时,应当把零线从接地装置上断开。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当起重机械供电电源为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系统时,整体金属结构的接地型式采用TN或者TT接地系统,零线非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零线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2)采用TT接地系统时,起重机械金属结构的接地电阻与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的乘积不大于50V。
11.4总电源回路的短路保护
检查是否至少设置一级短路保护,自动断路器或者熔断器是否完好。
11.5起重机械上总电源失压(失电)保护
人为断开供电电源,重新接通电源。
检查当供电电源中断时,是否能够自动断开总电源回路,恢复供电时,不经手动操作,总电源回路是否能自行接通。
11.6零位保护(机构运行采用按钮控制的除外)
开始运转和失压后恢复供电时,必须先将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后,该机构或者所有机构的电动机才能启动。
11.7过流(过载)保护
检查起重机械上的每个机构过流(过载)保护是否被短接或者拆除。
11.8供电电源断错相保护
采用通电试验方法,断开供电电源任意一根相线或者将任意两相线换接。
检查有断错相保护的起重机械供电电源的断错相保护是否有效,总电源接触器是否接通。
11.9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
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的起升机构,检查是否具有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功能,防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仍然在通电进而导致失速发生。
11.10电磁式起重机电磁铁电源
进行通电试验,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达到失磁保护:
(1)交流侧电源线,从总电源接触器进线端引接,能够保证起重机械内部各种原因使总电源接触器切断总电源时,起重电磁铁不断电;
(2)突然失电可能造成事故的场合,起重电磁铁设置备用电源。
11.11按钮盘的控制电源
(1)检查便携式(含地操、遥控)按钮盘的控制电源是否是安全电压(电压不应大于50V,以下同),按钮功能是否有效,必要时用电气仪表测量其电压;
(2)检查便携式地操按钮盘的控制电缆支承绳是否有效。
11.12照明安全电压
(1)检查起重机械的司机室、通道、电气室、机房等,其可移动式照明是否是安全电压,必要时进行测量;
(2)检查是否按规定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
11.13信号指示
查验配置情况并且进行操作试验,检查以下装置是否有效:
(1)起重机械总电源开关状态在司机室内有明显的信号指示;
(2)起重机械(手电门控制除外)有警示音响信号,并且在起重机械工作场地范围内能够清楚地听到。
12液压系统检查
(1)检查平衡阀和液压锁与执行机构是否是刚性连接;
(2)检查液压回路是否无漏油现象;
(3)检查油缸受力状况、安全限位装置、防爆阀(或者截止阀)是否无损坏。
13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首检和改造、维修过程中更换安全保护装置(有型式试验要求的),除按照15条的要求检查安全保护装置的铭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型式试验合格证外,还应当按照本条检查。
13.1制动器
13.1.1制动器设置
工作制动器与安全制动器的设置应当符合《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Q0002-2008)第六十七条要求。
13.1.2制动器使用
检查制动器是使用情况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必要时进行操作和测量:
(1)制动器的零部件无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制动片磨损达原厚度的50%或者露出铆钉时报废),液压制动器无漏油现象;
(2)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无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均匀,无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
(3)制动器调整适宜,制动平稳可靠;
(4)制动器的推动器无漏油现象。
13.2超速保护装置
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主起升机构,以及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门座起重机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桥式起重机主起升机构,检查是否有超速保护装置。
13.3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并且进行动作试验:
(1)起升高度限位器有效;
(2)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设置有不同形式的上升位置的双重高度限位器,并且能够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
(3)塔式、门座式起重机设置下降深度限位器,并且工作有效。
在吊具可能低于下极限位置的工作条件下,保证吊具下降到下极限位置时,能够自动切断下降的动力源,以便保证钢丝绳在卷筒上缠绕不少于设计所规定的圈数。
13.4料斗限位器
检查料斗带式输送机系统是否有料斗限位器,并且进行动作试验。
13.5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
将大、小车分别运行至轨道端部,压上行程开关,检查大、小车运行(以下统称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小车运行机构除外),是否能够停止向运行方向的运行。
13.6起重量限制器
检查额定起重量不随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械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并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查和试验:
(1)起升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起升、下降,全过程中正常制动3次,起重量限制器不动作;
(2)保持载荷离地面100~200mm,逐渐无冲击继续加载至1.05倍的额定起重量,检查是否先发出超载报警信号,然后切断上升方向动作,但机构允许下降方向的运动。
13.7力矩限制器
(1)检查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起重力矩限制器,并且进行动作试验,检查当起重力矩达到1.05倍的额定值时,是否能够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动力源,并且保证机构允许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2)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回转极限力矩限制器,并且进行动作试验,检查当回转机构的起重机械在回转有可能自锁时,设置的回转极限力矩限制器是否可靠有效。
13.8防风防滑装置(适用于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械)
(1)查阅设计资料,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夹轨钳、锚定装置或者铁鞋,检查门座起重机防风装置及其与防风装置的连接部位是否符合规定;
(2)进行动作试验,检查钳口夹紧情况、锚定的可靠性以及电气保护装置的工作状况,其顶轨器、楔块式防爬器、自锁式防滑动装置功能是否有效;
(3)检查其零件是否有缺损。
13.9防倾翻安全钩
检查在主梁一侧落钩的单主梁起重机防倾翻安全钩,当小车正常运行时,是否能够保证安全钩与主梁的间隙合理,运行无卡阻。
13.10缓冲器和止挡装置
检查大、小车运行机构的轨道端部缓冲器、端部止挡装置是否完好,缓冲器与端部止挡,或者与另一台起重机运行机构的缓冲器对接是否良好,端部止挡是否固定牢固,是否能够两边同时接触缓冲器,并且进行操作试验。
13.11应急断电开关
检查起重机械应急断电开关是否能够切断起重机械动力电源,不应当自动复位的应急断电开关是否自动复位,是否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13.12扫轨板
检查并且测量起重机械扫轨板下端距轨道是否符合要求(起重机械一般不大于10mm,其中塔式起重机不大于5mm)。
13.13偏斜显示(限制)装置
对于大跨度(大于或者等于40m)的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检查是否设置偏斜显示或者限制装置。
13.14连锁保护装置
检查出入起重机械的门、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打开时,总电源是否能够接通,如处于运行状态,当门打开时,总电源是否断开,所有机构运行是否均停止。
13.15风速仪
检查起升高度大于50m的露天工作起重机是否安装风速仪,并且是否安装在起重机顶部至吊具最高位置间的不挡风处,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是否能够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
13.16水平仪
对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6t的汽车和轮胎起重机,起重量大于50t的履带起重机,检查水平仪是否完好。
13.17防护罩、隔热装置
检查起重机械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防护罩,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的电气设备防雨罩等是否齐全,铸造起重机隔热装置是否完好。
13.18防后翻装置和自动锁紧装置
进行以下检查,并且进行动作试验:
(1)检查动臂式起重机是否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开关,以及防止臂架反弹后翻的装置;
(2)检查钢丝绳变幅机构是否设置防臂架后倾装置;
(3)检查变幅机构卷筒是否设有可靠的自锁装置,并且工作正常。
13.19断绳(链)保护装置
进行以下检查,并且进行动作试验:
(1)检查断绳、松绳(链)及其绳(链)伸长不均的检测装置是否有效;
(2)对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检查小车断绳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13.20强迫换速装置
进行以下检查,并且进行实际试验和测量:
(1)对最大变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