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救生设备与装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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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救生设备与装置
船舶建造入级规范
船体和设备
主船级
第3篇第6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1998年1月
第1节一般要求…………………………………………………………………………………………5
第2节客船和货船………………………………………………………………………………………7
第3节客船(附加要求)…………………………………………………………………………………11
第4节其他……………………………………………………………………………………………..13
规则里的变动
通则
现行规则版本包括1998年1月份委员会通过的修正和附加决议,并且代替1992年1月份版本的同一章节。
规则的变动于1998年7月1日生效。
本章一直有效到被修正的章节取代时。
除了绪论小册里现行修正的最新目录,不出版附录。
绪论小册通常在每年的1月和7月修正。
修订章节将转发给规则签署者。
建议翻印的买方检查第0篇第1章第1节里已印好地规则章节的最新目录,以确保是最新的。
主要变动
1983修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公约(SOLAS)的第Ⅲ章包括1992年规则里第3篇第6节救生设备和布置。
修订和完全重写章节为了与国际海事组织MSC.47(66)决议相融合,1996年6月4日通过并且1998年7月1日生效。
决议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筑阶段的船舶。
新规则的第Ⅲ章是操作性质包含第7篇第3章和第7篇第4章。
MSC.48(66)决议,国际救生(LSA)规则,不包括在本规则中,但可以参照本章中有关位置里给出的规则。
第1节一般要求………………………………....4
A.分类……………………………………………....4
A100适用范围………………………………….……4
B.免除………………………………………….….4
B100第2条………………………………….….…4
C.定义………………………………………......4
C100第3条……………………………………….…4
D.文件………………………………….………….5
D100图纸和详细数据…………………………….…5
E.救生设备的鉴定、试验和认可….............5
E100第4条……………………………….….....5
F.生产试验………………………………………….6
F100第5条……………………………….……….6
第2节客船和货船……………………………....7
A.通信……………………………............7
A100第6条……………………………………….…7
B.个人救生设备……………………………….….7
B100第7条……………………………………….…7
C.应变部署表和应变须知…………………….….7
C100第8条………………………………………….7
D.操作须知………………………………………….8
D100第9条………………………………………….8
E.救生艇阀的集合与登乘布置…….…………….8
E100第11条………………………….…………..8
F.降落站…………………………….…………….8
F100第12条……………………….……………..8
G.救生艇阀的存放……………….……………….8
G100第13条……………………….……………..8
H.救助艇的存放…………………….….…………9
H100第14条……………………….……………..9
I.海上撤离系统的存放…………….……………..9
I100第15条…………………….……...........9
J.救生艇阀的降落与回收装置……….…………….9
J100第16条…………………….……...........9
K.救助艇的登乘、降落与回收装置……….......10
K100第17条………………….……............10
L.抛绳设备……………….………...........10
L100第18条...…………………….…………….10
第3节客船(附加要求).……..….…………...11
A.救生艇阀与救助艇……………………..………11
A100第31条………………………….……………11
B.个人救生设备……………………………………12
B100第32条……………………………………….12
C.救生艇阀的登乘与降落布置……………………12
C100第33条……………………………………….12
第4节其他…………………………..........13
A.救生艇阀和救助艇………………………………13
A100第34条……………………………………….13
B.训练手册和船上训练用设备……………………13
B100第35条……………………………………….13
C.船上维护保养须知………………………………13
C100第36条……………………………………..13
D.应变部署表与应变须知…………………………13
D100第37条……………………………………..13
第1节
一般要求
A.分类
A100适用范围
101本章中的规则适用于500总吨以上的船舶。
对于客船的有关附加要求见第5篇第2章第2节。
102本章的要求符合经1998年1月1日最新修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第Ⅲ章
103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章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筑阶段的船舶。
104对于1998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主管机关应:
.1保证在本条.2规定的前提下,对适用于1998年7月1日前有效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Ⅲ章中所规定的那些新船或现有船舶的各项要求应予以满足;
.2保证当船舶更换救生设备或装置,或当船舶进行涉及到更换或增设其现有救生设备或装置的重大修理、改装或改建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确保这些救生设备和装置满足本章要求。
但是,如果更换的只是除气胀式救生筏外的救生艇筏而不更换其降落设备,或是相反,则救生艇筏或降落设备可以与被更换这是相同类型的。
(SOLAS第Ⅲ章第1.4条)
105国际海上人命公约文本用斜体印刷。
参考国际海上人命公约中的规定。
106涉及主管机关满意的任何规则,关于题目中的内容要给出的DNV的解释。
包括参考国际海事组织的解释。
107如果规则的任何部分有争论或误解,应以SOLAS的文本为准。
B.免除
B100第2条
1.主管机关如考虑到航程的遮蔽性及条件,认为实施本章的任何具体要求不合理或不必要时,可对在航程中距最近陆地不超过
20nmile的个别船舶或某些类型的船舶,免除这些要求。
(SOLAS第Ⅲ章第2.1条)
2.若客船用于载运大量特殊乘客(如朝觐的乘客)时,主管机关如确信实施本章要求不确实际时,可对此类船舶免除这些要求,但应完全符合下列规定:
.1《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的附则;和
.2《1973年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要求议定书》的附则。
(SOLAS第Ⅲ章第2.2条)
C.定义
C100第3条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就本章而言:
1.抗暴露服系指设计成供救助艇艇员和海上撤离系统人员使用的保护副。
2.持证人员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按照现行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的国际公约》要求,授权发给的或承认有效的精通救生艇筏业务证书的人员;或持有非公约缔约国的主管机关为公约证书统一目的而签发的或承认有效的证书的人员
3.探测系指幸存者或救生艇筏位置的测定。
4.登乘梯系指设置在救生艇筏登乘地点以供安全登入降落下水后的救生艇筏的梯子。
5.自由漂浮下水系指救生艇筏从下沉中的船舶自动脱开并立即可用的降落方法。
6.自由降落下水系指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的救生艇筏在船上脱开并在没有任何制约装置的情况下,任其下降到海面的降落方法。
7.救生服系指减少在冷水中穿者该服人员体热损失的保护服。
8.气胀式设备系指依靠非钢性充气室作浮力。
9.充气式设备系指依靠非钢性的充气室作浮力,而且一直保持充气备用状态的设备。
10.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本章内称规则)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48(66)决议通过的,可由本组织修正的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但这种修正案的通过、生效和实施应按本公约第Ⅷ条适用于除第Ⅰ章外的附则关于修正程序的规定进行。
11.降落设备或装备系指将救生艇筏或救助艇从其存放位置安全地转移到水上的设施。
12.长度系指量自龙骨板上面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较大者。
船舶设计具有倾斜龙骨时,其计量长度的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
13.最轻载航行状态系指船舶处于平浮、无货,只有10%的储藏物和燃料剩余量的装载状态;对客船而言,船舶处于载足全额乘客和船员及其行李的装载状态。
14.海上撤离系统系指将人员从船舶的登艇甲板迅速转移到漂浮的救生艇筏上的设备。
15.型深
.1型深系指从龙骨上面量到在船舷处的干舷甲板横梁上面的垂直距离。
对木质船舶和混合结构船舶,其垂直距离从龙骨槽口的下缘量起。
如船舶中横剖面的下部具有凹形,或装有厚龙骨翼板时,此垂直距离从船底平坦部分向内延伸线与龙骨侧面相交之点量起。
.2具有圆弧形舷边的船舶,型深应量到甲板型线和船舶外板型线相交之点,这些线的延伸是把该舷边看作是设计为角形的。
.3凡干舷甲板为阶梯形并且其升高部分延伸到超过决定型深的点时,型深应量到甲板较低部分与升高部分平行的延伸线。
16.新颖救生设备或装置系指本章或规则规定未全部包括的具有新颖特征的,但提供等效的或更高的安全标准的救生设备或装置。
17.正稳性系指艇阀在移去一横倾力矩后回复到其初始位置的能力。
18.救助艇的回收时间系指该艇被提升至某一位置,而使艇上人员可从该处登上大船甲板所需的时间。
回收时间包括将救助艇回收至大船所需的时间,诸如抛投和系柱首缆,连接救助艇与降落装置,以及提升救助艇的时间。
回收时间不包括把降落装置降低至回收救助艇的位置所需要的时间。
19.救助艇系指为救助遇险人员及集结救生艇阀而设计的艇。
20.拯救系指幸存者安全寻回。
21.客滚船系指具有第Ⅱ-2/3条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22.短程国际航行系指在该航线中,船舶距离能够安全安置乘客和船员的港口或地点不超过200nmile的国际间航行。
起航国最后停靠港至最终目的港之间距离与返航航程均应不超过600nmile。
最终目的港系指船舶开始返航回到启程国前的计划航次中的最后停靠港。
23.救生艇阀系指从弃船时起能维持遇险人员生命的艇阀。
24.保温用具系指采用低导热率的防水材料制成的袋子或衣服。
(SOLAS第Ⅲ章第3条)
D.文件
D100图纸和详细数据
101下列图纸应提交送审
—防火和安全图,显示船上所有的救生和消防装置的数量和位置。
—依据编号CEC401a的图纸(安全设置图)
—吊艇柱和绞车。
—救生艇和救援艇。
—救生筏。
—救生艇和救生筏布置。
—救生设备和文件(位置和项目的数量)
指导性意见:
参见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A.689(17)决议《救生设备试验的建议》和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A.520(13)决议《原型新颖救生设备和装置的鉴定、试验及认可实施规则》。
-指-导-意-见-结-束-
102对于仪器设备和自动化,包括包括计算机控制和监控。
见第4篇第9章第1节。
E.救生设备的鉴定、试验和认可
E100第4条
1.除按照本条5和6的规定外,本章所规定的救生设备和装置应经主管机关认可。
2.在救生设备和装置进行认可之前,主管机关应确保该项救生设备和装置。
.1按照本组织的建议*进行试验,确认其符合本章和规则的要求;或
.2业已成功地经受实质上等效于该项建议所规定的试验,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3.在新颖救生设备或装置进行认可之前,主管机关应确保该项设备或装置;
.1提供至少等效于本章和规则所给定的安全标准,并按照本组织的建议**已经鉴定和试验;或
.2业已成功地经受实质上等效于该项建议的鉴定和试验,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4.主管机关所采用的认可程序还应包括继续认可或撤销认可的条件。
在接受主管机关原先未予认可的救生设备和装置之前,主管机关应确信该救生设备和装置符合本章和规则的要求。
5.本章所要求的救生设备,如其详细的技术规定未列入规则时,应是主管机关满意。
(SOLAS第Ⅲ章第4条)
*参见本组织通过的A.689(17)决议《救生设备试验的建议》,当它可能被修改时。
**参见本组织通过的A.520(13)决议《原型新颖救生设备和装置的鉴定、试验及认可实施规则》。
F.生产试验
F100第5条
主管机关应要求救生设备必须经受必要的生产试验,以确保这些救生设备是按已认可的原型设备的同一标准进行制造的。
第2节
客船和货船
A.通信
A100第6条
1.本条2适用于所有客船和300总吨级以上的所有货船。
2.无线电救生设备
2.1双向甚高频(VHF)无线电话设备和雷达应答器依照第4篇第12章第1条B1300。
3.遇险火焰信号
应配备不少于12支符合规则3.1要求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并应存放在驾驶室或其附近。
4.船上通信和报警系统
4.1应急控制站,集合和登乘地点之间的通信应依照第4篇第12章第2条B104的要求。
4.2依照第4篇第12章第2条B200的要求要提供以有线广播系统或其它适宜的通信设施作为补充的通用应急报警系统。
(SOLAS第Ⅲ章第6条)
B.个人救生设备
B100第7条
1救生圈
1.1符合规则2.1.1要求的救生圈:
.1应分布在船舶两舷易于拿到之处,并在可行范围内,分防在所有延伸到船舷的露天甲板上;至少有1个应放在船尾附近;
.2其存放应能随时迅速取下,不应以任何方式永远系牢。
1.2船舶每舷至少有1个救生圈应设有符合规则
2.1.4要求的可浮救生索,其长度不少于其存放处在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高度的2倍,或30m,取较大者。
1.3不少于总数一半的救生圈应设有符合规则2.1.2要求的自亮灯;这些救生圈中不少于2个应设有符合规则2.1.3要求的自发烟雾信号,并应能自驾驶室迅速抛投;设有自亮灯的和设有自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相等地分布在船舶两舷,这类救
生圈不应是按本条1.2要求的装有救生索的救生圈。
1.4每个救生圈应以粗体罗马大写字母标明其所属船名和船籍港。
2救生衣
2.1应为船上每个人配备1件符合规则2.2.1或2.2.2要求的救生衣,另外还应:
.1配备若干适合儿童穿着的救生衣,其数量至少相当于产上乘客总数的10%,或也可要求为每个儿童配备1件救生衣而需要的更多数量;
.2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以供值班人员使用,并供设置在很远的救生艇阀地点使用。
供值班人员使用的救生衣应存放在驾驶室,机舱控制室和任何其他有人值班的地方。
2.2救生衣应放在容易到达之处,其位置应予明显标示。
凡由于船舶的特殊布置,而使按本条2.1要求配备的救生衣可能无法拿到时,可制定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变通措施,其中可包括增加救生衣的配备数量。
协会要考虑在每种情况下的交替供给。
2.3除自由降落救生艇外,用于全封闭救生艇上的救生衣应不妨碍人员进入救生艇或在舱内就座,包括系好安全带。
2.4自由降落救生艇选用的救生衣及其存放和穿着方式应不妨碍人员进入救生艇、艇内安全或该艇的操作。
3救生服和抗暴露服
应为每个被指派为救助艇员或海上撤离系统的工作人员分别配备1件合身的、符合规则2.3要求的救生服或符合规则2.4要求的抗暴露服。
如果船舶一直在主管机关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温度保护的温暖气候区域航行,则可不必配备该保护服。
(SOLAS第Ⅲ章第7条)
C.应变部署表和应变须知
C100第8条
1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2应为船上每个人员配备1份在紧急情况时必须遵循的明确的须知。
如为客船,这些须知应使用船旗国的语言或船旗国要求的语言以及英语写成。
3符合第37条(见第4节D100)要求的应变部署表和应变须知展示在全船各明显之处,包括驾驶室、机舱和各船员起居处所。
4应在乘客舱室内张贴配有适当文字的示意图和应变须知,并在集合地点及其他乘客处所明显地展示出来,以告知乘客:
.1他们的集合地点;
.2紧急情况时必须采取的必要行动;和
.3救生衣的穿着方法。
(SOLAS第Ⅲ章第8条)
D.操作须知
D100第9条
1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2应在救生艇阀及其降落操纵器上或附近,设置告示或标志,它们应:
.1有示意图说明此操纵器的用途及此项设备的操作程序,并提出有关须知或注意事项;
.2在应急照明情况下容易看清;和
.3使用符合本组织建议的符号。
*
*参见本组织通过的A.760(18)决议《与救生设备和装置有关的符号》。
(SOLAS第Ⅲ章第9条)
E.救生艇阀的集合与登乘布置
E100第11条
1备有认可的降落装置的救生艇和救生筏,应存放在尽可能靠近起居和服务处所的地方。
2集合地点应设在紧靠登乘地点。
每个集合地点应有足够的场所,以容纳指定在该地点集合的所有人员,每人的甲板面积至少为0.35m2。
3集合与登乘地点均应设在容易从起居和工作处所到达的地方。
4根据情况,集合与登乘地点应由第Ⅱ-1/42(第5篇第2章第2节D)或Ⅱ-1/43(第4篇第8章第3节C)条所要求的应急电源照明系统提供足够的照明。
5通往集合与登乘地点的通道、梯道和出口应予照明。
该照明系统应能根据情况由第Ⅱ-1/42或第Ⅱ-1/43条2(分别对应第5篇第2章第2节D或第4篇第8章第3节C)所要求的应急电源供电。
此外,并且作为第Ⅱ-2/28.1.10(第5篇第2章第2节D)或第Ⅱ-1/43条(第5篇第2章第2节E901)要求的标志的一部分,通往集合地点的路线应按本组织为此用途而提出的建议案*用集合地点的符号标明。
6吊艇架降落和自由降落的救生艇阀集合与登乘地点的布置,应能使担架病人抬进救生艇阀。
7在用于降落至船舷的救生艇阀的每处登乘地点或每二处相邻的登乘地点均应设置一个符合规则6.1.6要求的登乘梯,其单根长度在船舶纵倾至100和任何一舷横倾至200的不利情况下可从甲板延伸至最轻载航行水线。
然而,主管机关可准许用提供进入在水面上的救生艇阀的认可装置代替这些梯子,条件是该船舶的两舷均应设有至少一个登乘梯。
第31.1.4条(第3节A100)或Ⅱ-1/43条(第4篇第8章第3节C)要求的救生筏可准许用能以控制方式下降至水面的其他登乘设施。
8如有必要,应设置将吊艇架降落的救生艇阀贴靠并系留在船舷的装置,以便人员能安全登乘。
*参见本组织分贝通过的A.760(18)决议和A.752(18)决议《与救生设备和装置有关的符号》和《客船低位照明的鉴定、试验和应用指南》。
(SOLAS第Ⅲ章第11条)
F.降落站
F100第12条
降落站的位置应确保救生艇阀安全降落,应特别注意离开推进器及船体徒斜悬空部分,除专门设计为自由降落的救生艇阀外,应尽可能使救生艇阀能从船舷平直奔分降落下水。
如降落站设置在船的前部,则应设置在防撞舱壁后有遮蔽的地方,对此,主管机关应对降落装置的强度予以特别的考虑。
降落装置的强度根据第3篇第1章第4节中给出的相关载荷。
G.救生艇阀的存放
G100第13条
1每艘救生艇阀的存放应:
.1使该救生艇阀及其存放装置,均不会妨碍存放在任何其他降落站的任何其他救生艇阀或救助艇的操作;
.2在安全和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靠近水面,并且对除需抛出船外降落的救生筏外的救生艇阀,其位于在登乘地点,在船舶满载时纵倾至100和任何一舷横倾至200或横倾至船舶露天甲板的边缘进入水中的角度(取较小者)的不利情况下,应离水线以上不少于2m;
.3处在持续使用准备状态,使2名船员能在不到5min内完全登乘和降落准备工作;
.4配齐本章和规则所要求的装备;
.5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位于安全的并有遮蔽的地方,并加以保护免受火灾和爆炸引起的损坏。
尤其是油船上的救生艇阀,除第31.1.4条(第3节A100)要求的救生艇外,不应存放在货油舱、污油舱或其他含有爆炸性或危险性货物舱的上方。
2顺船舷降落的救生艇应存放在推及器之前尽量远的地方。
在船长为80m及以上但少于120m的货船上,每艘救生艇应存放在使救生艇尾端至少在推进器之前不少于该救生艇长度的地方。
在船上为120m及以上的货船与80m及以上的客船上,每艘救生艇应存放在使该救生艇尾端至少在推进器之前不少于一倍半救生艇长度的地方。
如适合,船舶的布置应对在存放位置的救生艇加以保护使其免受巨浪引起的损坏。
3救生艇应附连于其降落设备上存放。
4.1每只救生筏的存放应将其首缆牢固地系在船上。
4.2每只救生筏或救生筏组的存放应设有一个符合规则4.1.6要求的自由漂浮装置,以使每只救生筏能自由漂浮,如为气胀式,在船舶下沉时能自动充气。
4.3救生筏的存放应能使其从系固装置上解脱时人工释放1只阀或容器。
4.4上述4.1和4.2不适用于第31.1.4条(第3节A100)要求的救生筏。
5吊艇架降落的救生筏应存放在吊阀钩可到大的范围内,除非设有某些转移设施,该设施在本条1.2所述的纵倾和横倾范围内或以船舶摆动或动力故障而不致造成无法操作。
6用于抛出舷外降落的救生筏的存放,应能容易地转移到船舶的任一舷降落,除非船舶每舷已按第31.1条(第3节A100)要求的总容量存放了救生筏,且能在任一舷降落。
(SOLAS第Ⅲ章第13条)
H.救助艇的存放
H100第14条
救助艇的存放应:
.1处于不超过5min的降落持续准备使用状态;
.2在适宜于降落并收回的位置;
.3使该救助艇及其存放装置均不干扰存放在任何其他降落站的任何其他救生艇阀的操作;和
.4如救助艇兼作救生艇者,应符合第13条要求(G100)。
(SOLAS第Ⅲ章第14条)
I.海上撤离系统的存放
I100第15条
1在海上撤离系统的登乘站和最轻载航行水线之间的船侧不应有任何开口,并应设有保护该系统免受任何突出物影响的设施。
2海上撤离系统应布置在能安全降落的位置,应特别注意离开推进器及船体徒斜悬空部分,并应尽可能使海上撤离系统能从船舷平直部分降落下水。
3每一海上撤离系统的存放应使通道或平台,或其存放或操作装置均不会妨碍任何其他救生设备在任何其他降落站的操作。
4如适合,船舶的布置应对在存放位置的海上撤离系统加以保护,使其免受巨浪引起的损坏。
(SOLAS第Ⅲ章第15条)
J.救生艇阀的降落与回收装置
J100第16条
1出另有规定外,所有救生艇阀应配备符合规则6.1要求的降落和登乘装置,但下列艇阀除外:
.1从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少于4.5m高度的甲板上登乘的救生艇阀,且有不大于185kg的质量;或
.2从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少于4.5m高度的甲板上登乘的救生艇阀,且存放在纵倾至100和任何一舷横倾至200的不利情况下可直接从存放地点降落下水;或
.3超过按船上总人数200%所配备的救生艇阀范围的救生艇阀,且其质量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