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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租赁合同书范本

办公楼租赁合同范本

STANDARDCONTRACT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YB-HT-031162

办公楼租赁合同范本

说明:

本合同书的作用是:

约束合同双方(即甲乙双方)的履行责任,同时也为日后双方的分歧,提供有力的文字性依据,可以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办公楼租赁合同范本

(一)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东方海港国际大厦事宜,订立本合同。

双方一致同意如下条款:

  一、出租房屋情况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东方海港大厦(以下称该大厦)座落在上海市区路。

楼层层,室号室。

(此楼层与室号供乙方在政府部门注册备案登记之用)。

大厦内电梯显示楼层为层,名义室号为室(以下简称该房屋)。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用途为,结构为。

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一)。

  

(一)“大厦”是指座落于路号被称作“”或依甲方自主决定使用其他名称之建筑物的办公楼部分。

  

(二)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预售/租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三)“管理公司”是指甲方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

  1.2该房建筑面积与区出具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预测)》中描述一致,甲乙双方确认暂以此面积作为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计算依据。

双方同意,若该房屋的面积与政府部门其后由虹口区房地产测绘中心出具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实测)》不符,则以《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实测)》的数字为准。

  1.3该房屋位于大厦内,该房屋的平面图与建筑面积计算书(含室号)列于本合同附件

(一),并盖章签字。

  1.4乙方在此认可,该房屋所在大厦的楼层序号及单元序号并非完全按照数字

  序号排列,具体的排序方法由甲方自主决定。

  1.5乙方在此确认,租赁期内,甲方有权依其自主决定对大厦或其任何部分的名称随时进行变更,但甲方应在相关政府部门核准新名称后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无须就大厦或其任何部分的名称变更而对乙方作出任何赔偿或补偿。

  1.6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设定抵押。

  1.7该房屋的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在本合同附件

(二)中加以列明。

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1.8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时候、条件和期限内,在该大厦任何公共部位举行或允许他人行为、组织任何仪式、展览或陈列商品。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办公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公司规定。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2.3乙方不得在该大厦堵塞任何进出口、楼梯、平台、通道、自动楼梯、电梯、大堂或其他公共地方或堆放任何装箱、纸盒、垃圾或其他任何种类或性质的障碍物。

如有违反,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无需发出通知的情形下,以甲方认为妥当的办法,清理及处置乙方留下或未处理好的任何障碍物,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并不因此而须向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任何责任。

  2.4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饲养任何动物或宠物。

  2.5乙方不得在该房屋进行或准许任何销售行为、物品拍卖或任何类似的销售;也不得在该房屋外或该大厦内任何地方招徕生意、兜售、派发任何说明书或做广告。

  三、预租房屋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甲方应不迟于年月日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3.2“交付日”是指上述第3.1条规定的甲方应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并且在交房通知上载明的日期,但如果当事人按照本第三条之规定对该房屋交付乙方的日期进行了调整,则“交付日”是指甲方按照本第三条之规定书面通知乙方的经调整后的将该房屋交付乙方的日期。

  3.3如甲方延迟交付该房屋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则交付日应相应顺延不可抗力影响持续的期间。

但是,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甲方在__年月日之前仍未交付该房屋,乙方有权利书面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应自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和预付租金(均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3.4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书面交房通知(下称“交房通知”),交房通知应载明该房屋交付日。

  3.5乙方应于交房通知载明的交付日(交付日见第3.1条)前往大厦管理公司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

在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之前,乙方应付清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于该房屋交付时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否则甲方无义务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甲方在全额收到该等支付后应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双方签署房屋交付凭证,乙方需负责对其单元的设备作检验并核实所有设施、装修等皆合格,并需在交收表上签署及盖上公司印章。

即视为甲方已按照本合同规定条件履行了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义务。

  3.6如果乙方未能在交付日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该房屋仍视为已由甲方于交付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交付给了乙方,并且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租金、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之各项费用。

如交付日后的期间是免租期,则免租期仍从交付日起开始计算。

如果乙方在交付日起(30)天内仍未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经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合同,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扣收保证金而无须向乙方退还,作为对甲方损失进行赔偿的违约金。

  3.7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8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同时需将租赁物业内部装修复原至原先交房状态。

  3.9甲乙双方约定,在租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租期到期后乙方不再续约,则甲方无需对乙方在该房屋内所附加的装修和设施、设备做任何补偿和赔偿。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元。

月租金(每月租金=每平方米租金*建筑面积*365天/12个月)总计为(人民币)元。

(大写:

万仟佰拾元角分整)。

该房屋租金年内不变。

自第年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

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方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甲方同意在租赁期内给予乙方自该房屋交付日起_个月的装修免租期。

装修免租期内乙方无须支付上述第4.1条规定的租金,但必须支付本合同第五、第六条所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装修相关费用。

装修免租期为下述期间:

  

(一)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的期间。

  4.3若乙方不论任何原因实际租赁不满上述3.7条规定的租赁期,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装修免租期内所免去的所有租金。

  4.4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伍(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预付该房屋一个月的租金。

其后各月应付的租金,应由乙方于每月第

(1)日或之前向甲方提前付清。

如预付的第

(1)个月租金对应的期间结束后首日起(包括该日)至当月(日历月)最后

(1)日止(包括该日)不足

(1)个日历月,或者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的最后

(1)个月内的租赁期间不足一个日历月,则该等月份的租金应根据上述4.1条规定的租金的日租金标准按照该月内的实际租赁天数计算。

  4.5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的所有付款,应以美元或人民币用法定票据或电汇至甲方书面指定之帐号,或以甲方届时指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10)日前向乙方发出付款通知书。

如该等付款以美元支付,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以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之前一个工作日(如该日不是工作日,则以该日紧接的前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汇率(中间价)为准。

乙方付款所发生的任何银行手续费应由乙方承担。

  甲方:

  开户银行:

  帐号:

  户名: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

支票、本票、贷记凭证或汇款。

  五、管理费、租车位费支付方式和时间

  5.1租赁期内该房屋目前的物业管理费按照租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__元计算,即该房屋每月的物业管理费(每月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每月物业管理费*建筑面积)为(人民币)元。

  5.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伍(5)个工作日内,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该房屋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

其后各月的物业管理费,应由乙方于每月第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提前付清。

如果预付的第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对应的期间结束后首日起(包括该日)至当月(日历月)最后一日止(包括该日)不足一个日历月或者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的最后一个月内的租赁期间不足一个日历月,则该等月份的物业管理费按照该月内的实际租赁天数计算。

美元转人民币汇率换算按4.5条执行。

  5.3甲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按本大厦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原则,给乙方承租1个车位。

乙方应每月第一日就该租赁向甲方支付每月每个车位租金人民币元。

  5.4乙方同意,如租赁期内管理公司就大厦中的所有办公用途的房屋统一调整物业管理费、车位费等相关费用,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则乙方就该房屋所应付的物业管理费、车位费将于该一个月期满时相应调整。

  六、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6.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伍(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但该付款必须在房屋交付日之前完成。

保证金为该房屋三个月租金和三个月物业管理费之和,即(人民币)元。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乙方根据预租意向书已向甲方支付的定金(如有),可用于抵扣保证金中同等数额的部分。

  6.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之规定,则甲方有权(但并无义务)以保证金抵付乙方应付款项,和/或作为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之赔偿,和/或根据本合同规定全部扣收保证金而无须归还给乙方。

如甲方持有的保证金由于作该等抵付和/或赔偿和/或扣收而少于上述6.1条规定之金额,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通知,立即向甲方补交该等差额。

但乙方无权以保证金抵付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应付款项。

  6.3租赁关系终止时,在乙方办妥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并且乙方所交还的该房屋及其装修、设备和设施已按照本合同第9.2条之规定恢复原状且为可租赁状态的前提下,甲方应在乙方交还该房屋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在按照本合同约定作出扣除[如有]后)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6.4如果甲方将该房屋合法的转让予第三者且本合同继续有效时,甲方有权在转让前行使本合同第6.2条规定的权利。

甲方应当将保证金在按照本合同约定作出扣除(如有)后的剩余部分转交予第三者,由该第三者与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由该第三者重新开具保证金收据,而此后甲方对乙方不再就保证金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再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6.5租赁期(包括装修免租期)内有关该房屋的水费、电费、通讯费、设备、非正常工作时间空调供应(的)等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

本条规定的各项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以甲方和/或管理公司的书面通知为准。

(按本大厦租户手册与装修手册上规定)

  6.6上述6.5条所述之“非正常工作时间”是指除每周一至周五的(8:

00-18:

30)、周六的(09:

00-13:

00)以外的时间和法定/国定节假日(包括政府建议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的连休日)。

乙方如要求在非正常工作时间供应空调,应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提前做出书面申请,并支付其所要求供应空调时段的费用。

  6.7大厦正常空调供应时间

  周一~周五08:

00至18:

30(法定假期除外)

  周六09:

00至13:

00(法定假期除外)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7.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7.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因乙方过错、过失和疏忽,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维修。

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7.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但出现紧急情况或经乙方同意则可不受该约束。

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该由乙方负责。

  7.4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乙方负责。

  7.5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和/或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或允许他人对该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线路、排水、消防、室内外的外观及现有装潢)进行任何改建、增建或增设。

  7.6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甲方或管理公司书面许可,乙方可在甲方或管理公司同意的范围内对该房屋和/或对其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进行增建增设或改建。

为此乙方应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消防系统的增建增设及改建工作必须由甲方选择的装修顾问公司或工程承包商进行,其它装修、增建增设及改建工作须由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并由乙方指定或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承包商或顾问进行。

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进行的装修、增建增设及改建的附属设施及设备应由乙方负责维修和保养,而甲方对此无须承担维修和保养责任。

  7.7根据本合同7.6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增建增设及改建费、设备材料费以及由此发生的税收及政府收费等,一律由乙方承担。

  7.8乙方应负责保持该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装修、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和可使用状态(自然损耗除外)。

  八、装修

  8.1乙方同意遵守和服从下列的规定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再装潢或维修:

  

(一)乙方必须自费准备并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提交关于工程提案的合适的图则和规格说明(以下称“乙方工程”),并提交有关该工程的设计概要图则说明和计划配置(以下合称“乙方方案”)。

  

(二)乙方方案必须:

  

(1)包括就任何电配线、空调、管道口、消防设备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更改的详细图则及规格说明;

  

(2)包括详细的照明说明;

  (3)遵守所有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质监、环保等不时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和专项审批文件规定。

  (三)甲方或管理公司应在乙方递交了乙方方案后的七天内同意接受或驳回或要求将该方案作出修改。

  (四)乙方应支付“乙方方案”审图费及其他装修期间相关费用。

  (五)乙方在得到甲方或管理公司书面许可并获得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始乙方工程。

乙方应在得到许可后尽快开始乙方工程并迅速完成。

凡是有噪音或污染的可能影响到相邻租客的装修工程,则其仅能安排于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晚上7:

00至次日早上7:

00;星期六、星期日全天。

  (六)乙方必须至少在工程开始日提前三天向甲方递交下列资料:

  

(1)乙方的建筑工程中计划雇用的总承包商和其它承包商的名称、资质、合同、材料清单、环保指标和地址;

  

(2)建筑工程实际开始日期和预计完成日期及计划开业日期。

  (七)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或本合同其它条款实施任何经批准的工程时,应当令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许可人及工人,与甲方、及/或管理公司、其雇员、代理人、工人及在该大厦内做任何工程的其它承租人和承包商合作。

乙方必须承诺,令其代理人、雇员、承包商、许可人和工人遵守及服从由甲方及/或管理公司、其代理人、雇员提供的关于实施工程的指令。

  8.2乙方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所有必要的申请及规则。

不得在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及甲方或管理公司书面批准前,对该房屋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

倘乙方因任何原因,在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前,已开始对该房屋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乙方必须对该等非法工程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独自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因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而进行的拆毁附加部分和改建的费用和开支。

乙方并须对甲方因乙方违反本条规定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索赔、开支、诉讼负全额赔偿的责任。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9.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最迟于租赁期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17:

00时之前向甲方交还该房屋。

乙方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未与甲方书面达成关于续租或延期的协议而逾期不交还该房屋,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人民币)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还应承担该房屋在占用期间内的物业管理费和第6.5条所规定的一切其他费用。

如因乙方逾期不迁出该房屋而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2乙方向甲方交还该房屋前,应自负费用对该房屋进行打扫和清理,使该房屋处于完好和可出租状态。

乙方如按甲方同意的范围内和要求下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增建或改建,必须根据甲方的要求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前将该房屋恢复原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如未经甲方同意或超出甲方同意的范围和要求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增建或改建,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

如届时甲方依其完全自主决定书面同意乙方无需将该房屋恢复原状的,甲方无任何义务就乙方对该房屋和/或其装修、设备和设施进行的增建或改建作出任何补偿和/或赔偿。

  9.3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交还该房屋时,如甲方发现该房屋和/或本合同附件三所列的装修、设备和设施被损坏或遗失(自然损耗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可从保证金中扣除。

如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差额。

  9.4在租赁期内,如本合同未因本合同之规定事由被终止而乙方自行提前迁出该房屋,致使该房屋被第三者未经甲方同意而占据,不论乙方对该等占据是否知晓或同意,乙方应对因其自行迁出和该房屋被占用而引起甲方的所有损失和费用承担责任。

  9.5如乙方在租赁期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没有向甲方交还该房屋,则甲方除有权向乙方收取占用使用费和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以外,还有权在租赁期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7)日后开启该房屋的门锁并更换门锁,将屋内的物件包括但不限于家具、装置和其他添置物或装修、附着物件搬出该房屋,并将该房屋腾空收回。

甲方对因此而引起的损坏及乙方之损失概不负责。

对于乙方遗留在该房屋内的物件,甲方有权就该等物件向乙方收取仓储费用,并有权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转让、丢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该等物件,并将处分所得(如有)用于偿付乙方所欠甲方的任何款项及赔偿甲方因本款规定事由所发生的及将发生的损失。

但不论任何情况甲方均将无任何义务就该等物件向乙方支付或偿付任何款项。

  十、转租

  除双方事先约定外,乙方不能将所租赁区域转租给其他公司或个人。

  十一、续租

  11.1如乙方希望续租,在租赁期届满前(6)个月之前,乙方应向甲方发出该房屋的续租书面通知(以下简称“续租通知”),则甲乙双方应就续租事宜进行协商,有关续租的条件和条款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

  11.2乙方收到甲方同意续租通知后十(10)天内与甲方签署关于续租该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房屋续租合同”),并随同甲方办理必要的手续(包括办理该房屋租赁登记的变更手续等)从而将该房屋的租赁关系延长相应的月份。

就该等手续的办理,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11.3如果乙方未能在租赁期届满前(6)个月之前向甲方发出续租通知,或者乙方未能按照上述11.2条之规定与甲方签署房屋续租合同,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关系将于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届满时终止。

在租赁期的最后六个月内,乙方必须允许甲方在事先通知乙方后让可能成为该房屋的租客在合理时间内视察该房屋。

  十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2.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2.2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但该等损坏在一百八十(180)天内能够修复的,本合同不得终止)。

  (五)该房屋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其房地产权利;或出现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

  12.3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保证金的金额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经权威部门鉴定存在严重缺陷,实际危及乙方安全的。

  

(二)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累计超过个月的。

  (七)乙方利用该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

  十三、甲方的违约责任

  13.1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因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13.2租赁期间,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保证金之同等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四、乙方的违约责任

  14.1该房屋交付后,乙方擅自中途退租的,即构成严重违约。

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或就乙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向乙方索赔。

  14.2该房屋交付后,出现上述14.1情形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本合同前乙方已支付的所有租金(无论该等租金所对应的租赁期间是否届满)均不予退还;甲方同时有权向乙方索取乙方在本合同第4.2条规定的装修免租期(如有)内所免去的所有租金,此外,就租赁期在本合同提前解除后的剩余部分(剩余租赁期)甲方的租金损失,由乙方全部支付予甲方。

  14.3租赁期内,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七(7)天宽限期,乙方在宽限期内向甲方支付该房屋租金的不需支付滞纳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七(7)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租金应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照该房屋月租金的1%支付滞纳金。

  14.4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支付装修押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通讯费、非正常工作时间空调供应的费用或任何应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逾期补交保证金,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七(7)天宽限期,乙方在宽限期内向甲方支付该等款项的不需支付滞纳金;乙方逾期支付上述任何款项或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七(7)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该等款项应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支付之款项1%支付滞纳金。

  14.5若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16条之义务的情况,经甲方书面通知但在合理期限内并未改正,则甲方有权终止本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五、甲方之义务

  15.1甲方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所有根据法律、法规就该房屋租赁而须由出租人支付的税费。

  15.2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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