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陵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0525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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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陵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0525定稿

 

巴陵石化办〔2016〕号

关于印发《巴陵石化用火作业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机构)、机关部室:

现将《巴陵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化巴陵石化公司

2016年5月25日

 

企业制度-执行类

制度名称

巴陵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制度编号

/

制度文号

巴陵石化办〔2016〕号

制度版本

/

主办部门

安全环保部

所属业务类别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

会签部门

生产管理部

设备管理部

工程建设部

监督检查者

安全环保部

审核部门

企业管理部

法律事务部

解释权归属

安全环保部

签发日期

废止说明

原《巴陵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巴陵石化办〔2013〕2号废止。

生效日期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用火管理,杜绝违章用火,减少因用火导致的火灾、火警、爆炸等事故。

制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5〕659号、《炼化企业集中用火管理指导意见》股份工单【2016】36号

适用范围

巴陵石化各直属单位(机构)、机关部室。

约束对象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

涉及的相关制度

《关于规范使用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器的通知》巴陵工单安〔2015〕17号

业务类别

/

所属层级

/

 

1总则

1.1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施工作业。

1.2按照“谁的业务谁负责、谁的属地谁负责、谁的岗位谁负责”的原则,对用火作业实施许可管理制度,未经许可禁止用火。

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3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

1.3.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3.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3.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1.3.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3.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4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5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2管理职责

2.1安全监管部门是用火作业许可的监管责任主体。

对用火作业许可管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用火作业许可审批人、监护人的资质培训和认定;负责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定期归档管理。

对本规定的制(修)订和有效性、适宜性负责。

2.2申请用火的业务主管部门是用火作业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提供业务技术支持和现场管理,对本专业用火作业许可全过程的管理负责。

2.3生产基层单位是用火作业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作业现场的工艺、环境处理,满足作业安全要求;协助作业单位做好作业前的风险识别和现场安全交底,落实现场监护和作业条件确认;按照审批权限进行作业许可审批;负责现场作业监护和作业结束的核实、关闭、现场恢复。

2.4用火审批人职责

2.4.1审批人在审批前必须亲临作业现场,对用火安全措施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发许可证。

2.4.2审批人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内审批用火,超出规定区域无权审批。

2.4.3审批人批准用火后,应不定期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2.5用火作业人职责

2.5.1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5.2作业人应根据作业内容的不同做好个人劳动防护措施。

2.5.3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2.5.4作业人员应按照用火方案进行用火,不得随意变更用火部位或用火点。

2.5.5用火作业期间,必须听从用火监护人的指挥,接受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管区领导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2.6用火监护人职责

2.6.1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证,并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取得监护资格。

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6.2监护人在接到许可证后,应在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2.6.3监护人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内监护用火,超出规定区域无权监护。

2.6.4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应佩带监护袖标,属地单位监护人佩戴红色袖标,施工单位监护人佩戴黄色袖标。

2.6.5当发现用火部位与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2.6.6用火过程中,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做与监护工作无关的事。

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收回用火人的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

用火中途更换监护人,应对现场用火安全措施逐项交接,并在作业许可证监护人持有联背面签字,注明交接时间。

2.6.7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如中途暂停用火,监护人应收回作业票证。

用火复工前,监护人应对施工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再次确认无误后,下发作业票证。

用火作业完工后,监护人应收回所有作业票证,并将作业过程检测数据填写在许可证存根上。

2.7用火作业过程安全监管职责

2.7.1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落实用火作业安全措施,对作业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7.2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用火作业计划统计和初审,监督落实用火作业计划执行。

对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7.3各直属单位(机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业务管辖内用火作业安全措施,对作业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7.4各直属单位(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用火作业计划进行审批,对用火作业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对本单位用火作业进行全覆盖、全过程检查和考核。

2.7.5公司消防支队负责对用火作业过程防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7.6公司HSE督查大队对各单位用火作业现场进行全覆盖、全天候的督查,对发现的违章行为及时纠正并考核。

2.7.7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由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3.1.1用火作业前,基层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针对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运用JSA等方法进行风险分析,并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制订的安全措施在许可证中应进行落实确认。

3.2用火分级管理

3.2.1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

3.2.2特级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按特级用火作业管理。

特级用火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3.2.3一级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用火作业按一级用火作业管理。

一级用火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3.2.4二级用火作业。

除特级用火作业和一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用火作业可按二级用火作业管理。

二级用火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48小时。

3.2.5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范围外,在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可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

在二级以上用火作业区域内,不得设固定用火作业区。

固定用火区必须有明显标志,标志中应明确固定用火区的区域范围、有效期和管理责任人。

3.2.6遇节日、假日,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生产装置停工交付检修首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应升级管理。

3.2.7用火分级具体要求见附件5.1《巴陵石化用火作业分级标准》。

3.3用火作业申请和申报

3.3.1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提出用火申请,基层单位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汇总初审,交基层单位领导审核,报直属单位(机构)安全监督部门批准。

3.3.2所有用火作业必须在总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并审批,未经申报和审批,严禁用火(紧急抢修除外)。

3.3.3除节假日外,不允许提前2天以上申报用火作业。

用火作业一旦申报,应按计划执行,如无特殊情况未执行,申请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说明。

3.4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和审批

3.4.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基层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按级别和流程进行审批签发。

3.4.2特级用火由基层单位负责工艺技术管理的人员组织设备、工程、安全、工段长或班组长、监护等人员,会同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制定和落实可靠的用火安全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基层单位主任(主管)或生产副主任(主管生产副主管)审核,报直属单位(机构)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需要进行工艺处理的特级用火,应由直属单位(机构)主管生产的领导审批签发。

3.4.3一级用火由基层单位负责工艺技术管理的人员组织设备、工程、安全、工段长或班组长、监护等人员,会同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制定和落实可靠的用火安全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主任(主管)或生产副主任(主管生产副主管)审批签发。

3.4.4二级用火由基层单位工段长或班组长会同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制定和落实可靠的用火安全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生产副主任(主管生产副主管)或负责工艺技术管理的人员审批签发。

3.4.5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用火基层单位提出申请,经直属单位(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司消防支队审查,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

3.5用火集中管理

3.5.1在正常生产区域内(运行装置、危化品仓库、罐区、码头),确系生产需要的日常检维修、技改技措项目、科研项目、一般隐患治理项目等,需要用火作业的,应实行集中用火管理。

3.5.2公司日常维修用火实行每周2天集中用火。

集中用火时间固定为每周三、周四。

3.5.3非集中用火作业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3.5.3.1按照“谁安排、谁负责”、“谁申请、谁负责”、“谁的业务谁负责”的原则安排非集中用火作业。

3.5.3.2独立施工区域内,或生产急需的应急抢修、风险较大且急需整改的安全隐患,以及新建装置和装置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装置停工检修以及两天以上的连续施工作业,由用火申请单位填写“巴陵石化临时用火作业申请单”(附件5.3),经直属单位(机构)工程或检维修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用火所在区域单位领导、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初审,报直属单位(机构)主管生产领导审批,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3.5.3.3确因审批时间限制,影响装置运行的抢修用火作业,可由直属单位(机构)主管生产领导口头批准,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作业完后应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上补报,便于用火统计。

3.5.3.4作业现场应采取硬隔离等措施,将用火现场和生产区域有效隔离,严格按照用火管理规定作业,并实时监测现场数据,必要时消气防队伍要到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属地单位等要加强巡检,确保现场施工安全。

3.5.3.5原则上,在生产装置区域内的非集中用火作业数量占集中用火总量的比例不得超过10%。

3.6用火审批人和监护人资质认定

3.6.1审批人和监护人由直属单位(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进行资格认定,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用火审批人和监护人还应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专业安全培训。

3.6.2审批人和监护人的资格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并确保资格认定过程可追溯。

岗位发生变更后应及时进行资格认定。

3.7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3.7.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要尽可能减少用火作业。

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均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

3.7.2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3.7.3固定用火区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直属单位(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一次,基层单位每月一次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应做好记录。

固定用火作业区,每半年由公司消防支队检查认定1次。

3.7.4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进行可靠封堵隔离;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3.7.5装置全面停工检修和工程施工用火实行区域用火监护。

3.7.6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3.7.7在生产装置区边生产边施工的用火作业要与生产装置进行有效隔离。

3.7.8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交叉施工。

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3.7.9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3.7.10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采取清除、封堵等措施。

3.7.11高处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散落措施。

对用火点下方的可燃物、机械设备、电缆、气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高处作业用火时,不得与防腐喷涂作业进行垂直交叉作业。

3.7.12铁路沿线25m以内的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3.7.13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3.7.14拆除管线进行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3.7.1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3.7.16使用气焊、气割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防晒防倾倒措施。

氧气、乙炔压力表应完好。

氧、乙炔气胶管应用不同颜色区分,胶管接头应严密,胶管不得鼓泡、破裂和漏气。

3.7.17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现场其它临时用电要求执行《巴陵石化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3.7.18特级、一级用火作业实施属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监护。

3.7.19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其他单位管辖区域时,由双方基层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1名用火监护人,由属地单位领导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3.7.20在受限空间内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须执行以下规定:

3.7.20.1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3.7.20.2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应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3.7.21雨雪天、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

因生产确需用火,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7.22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作业人员迅速撤离,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3.7.23用火作业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线,与用火作业无关人员及设备不应进入用火区域;用火作业人员应在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并避开介质和封堵物可能射出的方向。

3.7.24针对高风险的特级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3.7.24.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

3.7.24.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消防现场监护;

3.7.24.3用火作业所在单位应预先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采取相应在的应急措施;

3.7.24.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并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3.7.25应急情况下的用火作业,现场制定用火安全措施并确认合格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方可实施用火作业。

3.8用火分析

3.8.1用色谱仪分析可燃气体时,分析结果用%表示。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用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分析可燃气体时,分析结果用LEL(爆炸下限)数值表示,分析结果低于10%LEL为合格。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用火作业,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4%。

对采用惰性气体置换的系统检测分析,不得采用触媒燃烧式检测仪直接进行检测。

3.8.2用火分析有效期。

用火分析与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分钟,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分钟。

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后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分析。

特级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监护人应佩戴便携式可燃气报警仪进行全程监护。

3.8.3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采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3.8.4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均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检测分析,并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析报告单应附在许可证存根联上。

作业过程检测数据应填写在监护人持有联以及许可证存根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3.8.5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

若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许可证上注明。

3.8.6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化验分析合格后,工艺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对设备、管道第一次分析应采用气相色谱分析,后续的检测可采用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检测。

3.8.7施工单位(含承包商)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3.8.8设备外部用火,应在不小于用火点10m范围内对大气环境进行检测分析。

3.8.9大气环境分析可采用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检测。

3.8.10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检测人员可由经过公司技术中心培训合格的人员(技术人员、工段长或班组长、监护人)担任。

3.9许可证管理

3.9.1用火作业许可证填写不应空白(分析数据栏除外)和涂改,如有空白处应划“/”。

所有签名应由本人签名,不应代签。

许可证填写错误时,不得撕毁票证,应在许可证上标明“作废”,确保票证编号完整。

确需修改,须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

3.9.2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主要安全措施”中第1项由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作业现场负责人确认签名;第2、3项由基层单位生产工艺人员确认签名;第4、5、6、7、8、9项由基层单位和施工单位监护人确认签名;第10、11项由施工单位作业人员确认签名;第12、13、14项由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确认签名;第15项由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名。

3.9.3“采样检测”栏第一次分析数据可由许可证办理人员填写,过程分析数据可由经培训合格的人员填写。

3.9.4“相关单位会签意见”栏由施工单位作业现场负责人或会签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名。

3.9.5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负责人确认“工完料尽场地清”后申请完工验收,“完工验收”栏由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确认签名。

验收时间最迟不超过作业许可证有效期半小时。

3.9.6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应妥善保管。

许可证应由安全部门统一保存,按月归档,保存期限为1年。

3.9.7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第二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第三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9.8固定用火区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安全环保部、直属单位(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各存一份。

4监督、检查与考核

公司各级安全监督部门应对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根据公司《巴陵石化HSE管理工作评价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5附件

5.1巴陵石化用火作业分级标准

5.2巴陵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5.3巴陵石化固定用火区审批登记表

5.4巴陵石化临时用火作业申请单

 

附件5.1

巴陵石化用火作业分级标准

1特级用火作业

1.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上用火。

1.2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的用火。

1.3当日20时到次日8时期间的一级用火。

1.4在运行的可燃气体、液化烃、甲B类液体罐区防火堤内的用火作业。

1.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

2一级用火作业

2.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用火。

2.2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首次用火。

2.3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内用火。

2.4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液态烃罐区防火堤外用火。

2.5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油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用火。

2.6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用火。

2.7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含35m、70m以内(含70m)的区域用火。

2.8泊位无油轮停靠时在主靠作业平台区域用火。

2.9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离池、油沟、管道及距上述地点15m范围内区域的用火。

2.10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用火。

2.11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

2.12厂区管廊上的用火。

3二级用火作业

3.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用火。

3.2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用火。

3.3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作业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70m以外(不含70m)的区域用火。

3.4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作业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到30m范围内的区域用火。

3.5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用火。

3.6铁路作业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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