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前期物管协议及业主临时公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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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前期物管协议及业主临时公约

清河艺术家创作园·艺墅馆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业主或委托授权代理人):

物业名称:

清河艺术家创作园·艺墅馆物业类型:

美术馆、博物馆及住宅物业

房号:

栋户型号房屋总面积平方米

坐落位置:

成都市郫县友爱镇春台村一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投资协议》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清河艺术家创作园·艺墅馆业主临时公约》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清河艺术家创作园·艺墅馆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

5、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根据本协议由物管公司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收取的其它相关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年度服务计划;

8、每半年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概况;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告知乙方,并委托物管公司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0、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内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本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约定为一年,至清河艺术家创作园·艺墅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并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后终止;在选聘物管企业时,在合同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聘原管理企业;

13、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暂停设施设备服务进行维修;在特殊情况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如发生火警、煤气泄漏、溢水等紧急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可在本地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并应于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14、若乙方不按时交纳水、电、气、光纤等,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有权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可以但不限于停水、停电、停气、停止物业服务等措施);

15、为了弥补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不足,可利用社区公共设施,开展多种经营,以业养业。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清河艺术家创作园·艺墅馆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11、遵守本物业的《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12、入住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双方约定的其它费用;

13、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4、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15、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之受让方应并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16、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管理制度和《清河艺术家创作园·艺墅馆业主临时公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17、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采光、通风、维修、通行、卫生、环境绿化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8、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甲方及委托之物管公司对“清河艺术家创作园·艺墅馆”提供的维养服务;

19、严禁在房屋内自用部位或共用部位携入及储存武器、易燃易爆品,以及任何有公害及污染环境的物品,严禁私设电台、室外天线等有碍本物业整体外观的行为;

20、严禁在本物业内进行任何防碍他人的活动;

21、入住前,业主应主动在甲方办清入住手续并向物管公司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等相关费用,当乙方收到所购房钥匙时,视同入住。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和质量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管线、、配电房、区内智能建筑系统设施设备(包括消防)、水泵、建筑物防雷设施、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业主产权房屋内自用部分的设施设备,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正常使用情况下维修,一律免收维修费用(维保期限从房屋综合验收完毕之日起计算但易耗件除外)。

超过保修期,应业主要求进行维修,物业管理公司在维修时向业主收取因维修发生的各项材料、维修人工等费用。

三、环境卫生

保持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环境卫生,道路、公共休闲场地、绿化地等,每天清扫保洁(不包括建筑物户外墙面)。

四、公共秩序管理

1、协助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2、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负责本物业内车辆的有序停放和交通秩序的管理。

2、执行政府相关交通管理的规定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乙方在房屋装修前必须与甲方委托之物管公司签定〈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按规定交纳专修管理费及专修保证金;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禁止行为。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更新及改造的费用),自交房之日起按全额收取。

二、乙方交纳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费用,第一次缴纳3个月,之后由业主选择按季或按月缴纳。

三、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元/平方米.月(包含公共区域水电费等)收取。

其他费用按国家和成都市地方相关法规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遇国家法律、法规及物价部门调整收费标准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本协议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收费,双方另行约定。

五、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交纳的相关费用,乙方应当交纳。

六、乙方转让物业时,须缴清转让前的物业管理服务等相关费用。

七、乙方将产权房屋出租或交与他人使用,所发生的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缴清。

第四章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车位及其他使用服务费

1、机动车辆的车位占用及服务费,按四川省成都市物价局规定收费。

2、其他使用服务费以甲乙双方协商价格执行。

第五章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水、电、气、光纤、垃圾清运等费用,甲方委托物管公司代收代缴,乙方应按时向甲方交纳,具体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第六章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乙方在办理收房手续前应按政府有关规定交纳维修资金,用于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

二、维修资金的使用,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维修资金不予返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四、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第七章保险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可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的房屋类型面积比例分摊。

二、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八章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使甲方及委托之物管公司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及委托之物管公司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及委托之物管公司违反本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

四、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预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30‰的标准计收滞纳金。

五、为维护公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漏水、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或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时,乙方应予以支持,因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乙方财产受损失和采取紧急措施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责任方全部承担赔偿。

六、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向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八、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

乙方(业主签章):

身份证号:

年月日

“清河艺术家创作园·艺墅馆”

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物业管理项目

物业名称:

清河艺术家创作园·艺墅馆物业类型:

低层(别墅形态)

位置:

成都市郫县友爱镇春台村一组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物业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成都本地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临时公约。

本公约的业主为各建筑单体(群)的投资人。

本公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公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应当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二条本物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含义:

(一)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房屋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由开发商确定的“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实施。

物业投资在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投资协议时,项目管理单位应明示本公约,并请买受人对本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四条本临时公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成都市相关法规政策,本公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之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三章物业的合理使用

第五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的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七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若需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后,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管公司,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规范装饰装修过程中的行为,维护全体业主利益,保护建筑物的结构安全。

第九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条业主安装空调的,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库或停车场仅用于停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使用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停车场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业主和使用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政策法规,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

第十三条在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店招、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地)。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

  (五)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七)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豢养宠物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十)违反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管理规则,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

(十一)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休息时间制造噪音污染。

(十二)擅自在房屋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设计和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加固处理。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与其他业主一同监督物业管理服务,并协助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四)提出修改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七)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权利;对其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监督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九)投诉本物业区域内因为装饰装修等导致影响业主共同利益的安全隐患,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公约,以及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有关的管理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告知受让人遵守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作出的有关决定。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注意保护环境;遵守关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的相关管理规定;主动清除所洒落在共用场地的物品与污渍;自觉恢复所污染、破坏的地面原样。

(五)配合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养护。

责任人承担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赔偿责任。

  (六)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明确了解物业管理企业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主动配合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避免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七)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当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按规定或约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不进行维修养护,视为同意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并按规定或约定分担维修费用。

(八)安全使用水、电、气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按规定处理、报告。

业主应预留紧急联系方式,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五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须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费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共同分担,并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

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其缴存标准、管理、使用和监督执行成都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按照以下条款进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和收益分配:

(一)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该幢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三)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本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费中,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筹集和管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按照业主大会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对使用情况定期公告和接受业主质询。

第六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走道等,非经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构造和颜色或设置广告物;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围墙等设施,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置目的与通常的使用办法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地方作为私人用途。

第二十二条因破旧、地震、火灾、风患或其他重大变故导致建筑物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经业主大会决议,应及时予以拆除或重建。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重建、费用分摊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个别业主违反本公约,侵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可由建设单位或授权物业管理企业向相关业主主张权利。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民事诉讼的,其费用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提起共同诉讼的,经当事人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其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依法承担。

第二十六条因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交付他人使用的,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违反本公约的,由业主委员会督促改正,也可由相关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业主临时公约的适用与变更:

(一)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物业管理企业会同建设单位根据本行业示范文本制订本临时业主公约,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公约作出书面承诺;

(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制定业主公约,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公约的决定均是本公约的组成部分;本公约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本公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九条本公约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各执1份。

第九章业主承诺

第三十条业主公共约定承诺内容:

本人为“清河艺术家创作园·艺墅馆”的投资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清河艺术家创作园·艺墅馆”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物业转让后,由物业继受人与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临时公约,在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

(签章)楼座房号:

年月日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notforcommercialuse.

NurfürdenpersönlichenfürStudien,Forschung,zukommerziellenZweckenverwendetwerden.

Pourl'étudeetlarechercheuniquementàdesfinspersonnelles;pasàdesfins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длялюдей,которыеиспользуютсядляобучения,исследованийинедолжны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вкоммерческихцелях. 

以下无正文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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