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烟草专卖管理师证件管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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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烟草专卖管理师证件管理版

第一章证件管理

学习要点: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文书的制作与送达。

3.零售户信息档案的建立。

4.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申办条件和凭证。

5.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审批权限。

6.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打印制作。

7.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限量的规定。

第一节许可证办理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是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本节将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文书的制作与归档、零售户信息档案的建立等内容进行介绍。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

(一)申请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其启动权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

1.申请的含义

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拟从事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活动的意思表示。

申请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行政许可申请人。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7类,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内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业务的.应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办申请,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上述生产经营业务。

2.提出申请的基本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必须由申请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

(2)申请方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3.申请的方式和途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必须以相对人的申请有效为前提,为此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申请必须有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不得含糊其辞,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难以判断。

(1)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意愿.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予以表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主要是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申请人除以传统方式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外,还可利用现代的通信手段提出申请,如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为,宜通过书面方式进行。

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为了保证申请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就申请人是否提出过行政许可申请产生争议时.有据可查;二是为了保证申请行为的严肃性,便于行政机关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如果申请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申办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或将其口头申请转换为书面申请后要求其确认.在日常工作中最为常用的还是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提出书面申请。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并示范如何填写,也可以公开填写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其内容应当简单明了,通俗易懂。

(2)申请的途径.申请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可以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或烟草专卖对外政务网站提交申请。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并建立相关制度,如建立烟草行业网站、将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在网站公布、提供可以网上申报或免费下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指定专人负责接收申请人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办证申请.

4.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新办申请时,应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材料的目录.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②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贵人的身份证明;③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④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2)提交申请材料的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连同申请书示范本予以公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关的材料。

对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列明的材料,视为与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关的材料,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

【案例1】

A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接收申请人王某提交的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书时,要求王某一并提供其身份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经营场所租货合同、资信证明及其住所地的房屋产权证明。

其中王某住所地的房及产权证明属于与办证无关的材料,王某有权拒绝提供。

申请人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供不适合的材料或隐瞒有关真实情况,则可能会引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许可的后果.同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接收材料接收凭证给申请人.

(二)受理

受理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由此在规定期限内对其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自受理之日起,办理行政许可期限的规定开始适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就负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义务。

1.受理前的形式审查

所谓形式审查,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的审查。

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则不作审查,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也不作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下列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5其他事项,如审查申诸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是否存在明显的计算、书写错误等问题。

2.形式审查的结果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不受理、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1)申请事项属于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如由于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以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才能从事的活动,现在不再需要许可,但申请人对这种变化不了解,此时应当即时明确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不受理该项申请。

如2014年1月,某县卷烟零售户王某希望经营外国卷烟,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证已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此时,从事外国卷烟零售业务已不需要单独领取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此规定适用于下列三种情形:

1)超越法定事务管辖权的事项.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只能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处理,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属于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范围的,如申请人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办卫生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就应当依法不予受理,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卫生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超越法定级别管辖权的事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卜二条规定: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若申请人向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因该事项超越了县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的级别管辖权,该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只能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3)超越法定地域管辖权的事项。

如《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案例2】

A市某连锁企业在A市B区设立的分店欲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若B区分店向A市c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因该事项不属于C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城管辖权范围,A市C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从便民原则出发,对于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尽管不属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知道有权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有权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依法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且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主要是指文字错误、计算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

对于申请材料存在上述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受理申请。

如果未能当场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可以与申请人联系后直接予以更正;二是申请材料如果同时存在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等问题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是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中的有关内容。

对于更正的要求,可以要求申请人重新填写申请书或申请材料,或者直接在错误处加盖印章表明更正.

(4)对于依法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且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口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若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若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了相应的材料后,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与不符合法定形式是有区别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是指申请材料的数量、种类没有达到法定要求,如根据法律规定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申请书、资信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如申请人只提供了申请书、资信证明、身份证明,而未提交经营场所证明,就属于申请材料种类没有达到法定要求,则申请人需要补充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则是指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在形式上不具备法定要件.如某企业申请烟草专实零售许可证,需要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若该任命书未加盖该企业公章,就属于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5)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3.作出受理决定的要求

在作出受理决定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循下列要求:

(1)期限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Ii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期限、行政许可审批期限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2)形式要求.行政许可行为为要式法律行为,所有环节都必须有相应文书予以证明,即必须出其相应法律文书.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都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的审查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己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过程。

所谓实质审查,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这一环节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必经环节,审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行政许可决定的质量。

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书面审查中发现不予许可情形的,无需再进行实地核查,直接进入审核审批程序。

1.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即针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取得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否一致.如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资格进行审查,可以排除以下申请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资格:

①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②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③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

④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⑤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如果申请人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作出依法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2)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核查其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

核查其真实性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一是由申请人承诺声明所述情况真实,否则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或者予以制裁;二是通过申请材料中反映的内容互相进行印证:

三是通过各种核查手段将己经掌握的信息与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印证:

四是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实有关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真实性。

(3)申请人是否具备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其备以下条件:

①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②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③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就应针对前3项具体条件进行审查.对于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金的审查,可以从申请人提供的资信证明着手:

对是否具备经营场所的条件审查,可以通过对申请人提供的经营场所的房屋权属证明或租赁协议来进行。

书而审查应当结合其他审查方式进行,如实地核查、当而询问、听取第三人意见、听证等。

2.实地核查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时,应当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到现场核实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并制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注明核查情况.

(1)制订核查计划.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前,应制订好核查线路和核查计划。

按照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对同一线路分布的新办申请依次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项目主要是对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2)准备核查用具.实地核查主要是检查核实经营场所的具体情况和零售业态情况,工作人员在实施实地核查前应携带好照相机、核查记录空白文书及测量距离工具等物品.

(3)核查内容和核查方法.核查主要是对经营场所周围的零售户的布局情况进行实地丈量.对经营场所是否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进行复核,对经营场所的实际经营面积进行核实,对经营场所的零售业态以及经营场所是否具备不安全因素或是否在中小学校周围而不适合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等情况进行记录。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查时主要运用丈量、拍照、画图等方式进行.其中,核查图应采取平面图的形式,要注明道路、具体坐标、最近零售户的信息及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等。

(4)核查要求。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作人员进行核查时,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①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共同进行:

②实施核查前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向申请人表明身份:

③核查工作必须是在申清人在场时进行,核查完毕后应当在《烟草制品经营场所勘查表》中如实记录核查情况,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5)情况汇总和反馈。

实地核查完毕后,参与核查的工作人员应及时汇总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情况,制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查表》,提出核查意见。

核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根据核查意见,结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并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

3.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是否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决定将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给予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充分表达自己意见并为自己辩解的机会。

保障其知情权和陈述权.

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应注意如下三点:

(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只要发现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都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在此期间,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陈述和申辩的方式可以是书而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3)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记录。

4.组织听证

听证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竹部门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前,向其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申辩、质证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其证据等一系列程序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1)听证类型。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听证可分为依职权举行听证和依申请举行听证两种。

1)依职权举行听证。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许可申请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或对外网站上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2)依申请举行听证。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申请时.认为审批结果将对第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提起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2)听证规则。

听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对主动举行的听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有关事项。

2)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听证的公开进行是指听证过程对社会公众开放,允许公众参加旁听。

公开是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为确保听证的公正性,听证制度一般实行职能分离原则、回避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审查该项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主要负责指挥听证的进行、询问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询问证人、安排证据的调查顺序、对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进行处理等.

4)听证应当进行质证和申辩.举行听证时,审查该项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的核心在于通过听证参加人的互相辩论、质证,发现事实真相.提出证据、互相质证是保证听证功能实现的重要环节。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的内容体现在听证笔录中。

听证笔录应当包括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和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的意见及证据.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证据与理由等.听证笔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听证参加人审阅。

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内容无误的,应当签字或盖章。

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载明情况。

(四)决定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法定程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既要在实体上守法,也要在程序上守法。

如某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一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时,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后,未经过局领导审批,制作了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此种做法就是程序违法.

2.符合法定条件

(1)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经过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以及对经营场所的实地核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准予许可的条件有了认知和了解。

因此,只要申请人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要求,并且不存在不予许可的事项或理由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2)作山不予许可决定.当存在下列情形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①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②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周田;③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④申请人险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⑤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⑥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提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此处所称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既包括因违法经营(如: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也包括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及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等行为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

⑦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人具有该条规定的情形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3.符合法定期限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外有承诺时限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4.受理在先原则

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不予许可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说明理由的内容应当包括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应当以简洁、明了的文字明确地叙述清楚。

(五)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制作并送达相关决定书.告知被许可人决定内容、相关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公示的项目、内容、方式和场所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示应当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一是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要公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要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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