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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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普通高中。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信息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日常管理,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核查、监督,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全市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市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

第五条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

学生须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给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学籍。

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高中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学籍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

在新生入学时,学校组织学生完整填写《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卡》(附件2,编制《重庆市普通高中XX级

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按照管理要求及时上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9月30日前对学校上报的《重庆市普通高中XX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按市教委规定的编号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学生身

份证号为辅号),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

学校各年级统一以毕业年份命名。

如2011年入学的,应写为2014级。

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登记。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七条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高中阶段在籍的;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第八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普通高中学校违反市教委普通高中招生规定,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

第三章考勤、评价

第九条学校对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

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共同加强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处分。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

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等考核评价应按市教委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及时评价结果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升级、跳级、留级

第十一条学生学年操行等级和体育合格,各科成绩均及格者,应予以升级。

学生操行等级、体育合格,成绩不及格经下学年开学补考及格后,应予以升级。

操行等级不合格或者体育不合格者,可随班就读,达到合格要求后方能升级。

第十二条学生学习业绩特别优异,能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班级任课教师集体推荐,经学校测试合格,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十三条普通高中学生一般不予留级。

因特殊原因,不宜在校坚持正常学习,连续请假耽误学习三个月以上,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填写《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留级申请表》(附件4),经学校同意,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留级。

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出国等原因中断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者出国护照),经学校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附件5)。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劝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出国探亲或留学的,休学期限不超过二学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学校同意后继续休学。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持休学证书(因病休学的还需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住院期间的病历等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准予复学。

复学时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安排学习。

休学期未满一年,原则上应在本年级复学。

复学入原年级的,学籍号不变。

复学到低年级的,原学籍号注销,重新编定学籍号。

第六章退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经劝阻仍坚持退学者,可准予退学。

退学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6),学

校审核同意,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的;对累计旷课未达140学时的,学校应采取帮教措施,并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督促学生返校学习;

(二)休学期满,不按规定办理复学或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第七章转学、借读

第十八条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区县教育

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区(县)域内学校之间;

(二)毕业年级学生;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

(四)学生在受处分期间。

第二十条学生的市内市外转学以及出国等相关手续的办理流程(见附件7)。

第二十一条转学和借读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开学前一周内办理。

确因市政动迁和父母(监护人)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须在学期中途办理转学的,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转学。

学生转学后,原学籍号注销,由转入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重新编制学籍号。

第二十二条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

学生(含市外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填写《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附件8),经学

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并报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

第二十三条市内(区县间)借读生的学籍,保留在原

学籍注册学校,借读学校不得为借读学生重新注册学籍。

学市外到我市借读的,借读学校应为借读生注册借读学籍,编制新学籍号。

借读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到校办理相关手续。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学习、考试评价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

借读学校应建立借读学生临时档案,并于借读期满时将借读学生临时档案移交给借读学生学籍注册学校。

借读学生的修业证明等事宜由学生学籍注册学校负责办理。

第八章奖励、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学业成绩优异、体育、艺术、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由市、区(县)、学校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公开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凡授予各类荣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予以张榜公示。

学校必须将学生受校级以上的各种表彰、奖励的有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由学校德育处审核,校长批准公布;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处分,须经行政会议决定,校长批准公布;对给予开除处分的,还需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处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以前,要与家长(监护人)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与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见面。

学生及家长(监护人)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

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学年后,认识错误,并已改正错误,经学校审议通过,可撤销其处分。

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载入学生学籍档案,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

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籍注册学校存档。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条学生修业期满,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一)德育和体育合格;

(二)学分达到市教委规定要求;

(三)综合素质评价的各方面基础性发展目标合格;

(四)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合格。

第三十一条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由市教委统一监制的《重庆市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由学校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鉴印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修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全市统一印制)。

未读满修业年限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全市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毕业证书损坏、遗失,可向就读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章学籍管理学籍档案

第三十四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区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

按照市的学籍管理规定,制定符合本区县实际的学籍管理细则。

区县教委(教育局)要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市、区(县)制定的《学籍管理办法》及细则,学校领导和有关教师、职员要严格遵守学籍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异动等各项手续,定期上报、核对有关学籍管理信息。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资料或学生档案。

学校建立的学籍档案资料应符合《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学籍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严格按《档案法》的规定执行。

学生修业期间,学籍档案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生修业期满,由学校整理成册归档,所有学校的学生花名册、学籍卡、毕业(结业、肄业)名册等,应长期保存。

第三十六条要加强学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市、区县、学校三级学籍管理信息化网络,确保各种学籍信息的准确性,提高学生学籍管理效率。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会负责解释。

市教委基础教育处是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三十九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的编号规则

区县

代码

学籍号编排

序号

区县

代码

学籍号编排

1

直属校

00

XX00XXXX

22

璧山县

21

XX21XXXX

2

渝中区

01

XX01XXXX

23

涪陵区

22

XX22XXXX

3

江北区

02

XX02XXXX

24

南川区

23

XX23XXXX

4

沙坪坝区

03

XX03XXXX

25

丰都县

24

XX24XXXX

5

大渡口区

04

XX04XXXX

26

垫江县

25

XX25XXXX

6

九龙坡区

05

XX05XXXX

27

武隆县

26

XX26XXXX

7

南岸区

06

XX06XXXX

28

梁平县

27

XX27XXXX

8

北碚区

07

XX07XXXX

29

城口县

28

XX28XXXX

9

万盛区

08

XX08XXXX

30

万州区

29

XX29XXXX

10

双桥区

09

XX09XXXX

31

开县

30

XX30XXXX

11

綦江县

10

XX10XXXX

32

忠县

31

XX31XXXX

12

长寿区

11

XX11XXXX

33

云阳县

32

XX32XXXX

13

巴南区

12

XX12XXXX

34

奉节县

33

XX33XXXX

14

渝北区

13

XX13XXXX

35

巫山县

34

XX34XXXX

15

江津区

14

XX14XXXX

36

巫溪县

35

XX35XXXX

16

合川区

15

XX15XXXX

37

黔江区

36

XX36XXXX

17

潼南县

16

XX16XXXX

38

石柱县

37

XX37XXXX

18

铜梁县

17

XX17XXXX

39

彭水县

38

XX38XXXX

19

永川区

18

XX18XXXX

40

酉阳县

39

XX39XXXX

20

大足县

19

XX19XXXX

41

秀山县

40

XX40XXXX

21

荣昌县

20

XX20XXXX

42

经开区

41

XX41XXXX

注:

学籍号共10位数。

第一、二位“XX”表示年级,第三、四位表示区县

代码,第五、六位为学校代码,第七至十位为考生顺序号

学籍号

学号

班级

级班

姓名

曾用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码

籍贯

原毕业学校

是否住读

入学时间

生源类别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毕业去向

家庭主要社会关系

关系

姓名

职务级别

政治面貌

职业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学习成绩登记表

科目

第一学年

第二学年

第三学年

会考

成绩

高考

成绩

上学期

下学期

上学期

下学期

上学期

下学期

期中

期末

期中

期末

期中

期末

期中

期末

期中

期末

期中

期末

政治

语文

数学

外语

物理

化学

生物

历史

地理

信息

美术

体育

音乐

总分

班主任:

年月日

奖惩

操行等级

担任职务

班主任:

年月日

奖惩

操行等级

担任职务

班主任:

年月日

奖惩

操行等级

担任职务

重庆市普通高中XX级高一新生花名册

学籍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备注

XX03XXXXX

XXXX

X

X

XX

XX

XX

姓名

出生

日期

学籍号

是否

团员

家庭

住址

户口

所在地

学生

留级

申请

学生签字:

年月日

家长

意见

家长签章:

年月日

学校

意见

学校(盖章):

年月日

区县教委(教育局)意见

区县教委(局)(盖章)

年月日

休学证明

存根

(20)休字第

学生

性别现年

岁,系市

(县)人,

在我校

高中级

班肄业

学期。

申请休学,经研究同意休学年

(月),

应于

月复学。

特此证明

批准人:

填发人:

中学

填发日期:

月日

线

(二〇

)休字第

号⋯⋯⋯⋯

学证

(20

)休字第

学生

性别

现年岁,

系市

县)人,

在我校高中

班肄业

学期

因申请休学,经研究同意休学年(月),应于年月复学。

特此证明

学校(盖章)

年月

姓名

出生

日期

学籍号

是否

团员

家庭

住址

户口

所在地

学生

退学

申请

学生签字:

年月日

家长

意见

家长签章:

年月日

学校

意见

学校(盖章):

年月日

区县教委(教育局)意见

区县教委(局)(盖章)

年月日

附件7

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及出国留学手续办理程序

一、市内转学

(一)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均为区县学校,无需到市教委办

理,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向原就读学校(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学生联系转入学校;

3.在原就读学校(或转入学校)领取转学联系表(样表见后);

4.转出、入学校以及转出、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先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四章盖齐后,将转学联系表交双方学校。

(二)转出、转入学校中一方或双方为市教委直属学校的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1.其中一方为市教委直属学校,先按上述

(一)流程办理,

市教委最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双方均为市教委直属学校的,先由双方学校签署意见并加

盖公章,然后直接到市教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注:

高三学生禁止市内异动,转学截止时间为高三开学报到

之前。

二、跨市转学:

(一)市内转出的办理程序

1.学生向原就读学校(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学生联系异地转入学校;

3.在原就读学校(或转入学校)领取转学联系表;

4.转出、入学校以及转出、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先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四章盖齐后,凭转学联系表到市教委办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6.只回原籍参加高考不转学籍者,需提供学校及学校主管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证明,到市教委办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二)市外转入的办理程序

1.学生向原就读学校(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学生联系本地转入学校;

3.在原就读学校(或转入学校)领取转学联系表;

4.转出、入学校以及转出、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先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所出具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应由各省市最高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公章方可有效;

5.将核实材料交转入学校

三、出国留学手续的办理出国留学学生无需到市教委开具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接登陆教育部学位认证中心网站,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递交相关材料,待认证中心确认并反馈认证结果。

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曾用名

原学校年级班级:

高级班

学籍号

身份证号码

原住址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转学原因

转出学校意见

转出学校主管部门意见

转入学校

意见

转入学校主管部门意见

备注

注:

1.本表一式四份(转出、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一份)2.每栏都必须填写,不得空白。

附件8

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是否团员

监护人

姓名

性别

与学生关系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借读前情况

学校:

年级:

班级:

申请借

读理由

学生家长(监护人)

年月日

原就读学校意见

借读

学校

意见

学校(盖章)年月日

借读

区县

意见

区县教委(局)(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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