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177751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68 大小:49.3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8页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8页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8页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8页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8页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68页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68页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68页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68页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68页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68页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68页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68页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68页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68页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68页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68页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68页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68页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68页
亲,该文档总共6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docx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docx(6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docx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及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以合约方式交由他人实施的行为,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专项工程分包。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专业工程是指国家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以及公路交通工程专业中的交通安全设施、公路机电工程等工程;港口与海岸、航道、通航建筑物、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等工程。

专项工程是指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公路水运有关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

第五条鼓励公路水运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制定统一的分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监理人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第十一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均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分包)的工程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与承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

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承包人应加强对分包人的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应由承包人自行设立并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得代替承包人设立工地试验室。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

第十三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和专项工程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四条分包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净资产;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者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未被列入分包管理“黑名单”;

(六)具备与分包工程相应的资质。

专业工程分包人应当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公路水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专项工程分包人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按照附件1《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工程类别与资格条件》(以下简称《分包条件》)执行。

第十五条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类别和范围。

第十六条承包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资格条件,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分包人。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以路面工程为主的标的不得将路面工程切段分包或者将主要结构层分包;特大桥梁主桥、隧道等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认定的主体结构不得分包;主要材料及构件、配件采购不得分包。

(二)以《分包条件》中所列的单个工程类别作为独立标的进行招标的不得整体分包。

(三)招标文件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资格的分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鼓励承包人以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择优选择长期合作分包人,并加强对分包人的信息跟踪和内部评价。

第十八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附件2“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分包合同须在工程实施前,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并由发包人备案后生效。

第十九条承包人应当在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后3日内将分包合同及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见附件3),报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分包合同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当在之后

5日内将审查通过的分包合同连同监理人的审查意见一并报发包人备案审查,发包人在7日内未对备案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发包人为代建单位的,发包人须在完成审查后3天内将审查通过的分包合同连同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一并报项目法人备案审查,项目法人在7日内未对备案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监理人审查或发包人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将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类别进行分包,应当及时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内容违反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承包人指出,并督促承包人重新与分包人签订符合要求的分包合同或者补充合同。

监理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分包合同内容,不得以合同审查的名义干涉承包人自主选择分包人。

第二十条承包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将工程进行分包。

发包人、监理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分包的情况,可要求承包人和分包人进行合理解释与书面说明。

若无法说明情况,则由监理人督促改正。

第二十一条分包人或者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重新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报监理人审查和发包人备案。

第二十二条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承包人不得通过分包合同将主要工程风险转嫁于分包人;承包人对分包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应当

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廉政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环保等实施有效控制。

分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本单位资质、业绩、机械设备、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等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分包人不得以非法手段承揽分包业务。

第五章劳务合作管理

第二十四条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劳务合作人完成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任务,应当参照附件4“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与劳务合作人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建立劳务合作合同台账,监理人、发包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合同中应当明确用工要求、工资标准、结算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劳务合作应按相关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登记备案。

劳务合作人就其人员的行为向承包人(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分包人)对有劳务合作人员参与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廉政承担全部责任。

钢筋加工厂、构件预制厂等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实施,不得由劳务合作人单独实施。

承包人(分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务合作人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人的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一)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劳务合作人的管理,编制台账。

监理人、发包人每季度对劳务合作情况开展一次检查。

(二)承包人、分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做好劳务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坚持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劳务作业人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四)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人应当按照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务作业人员施工生产安全。

第六章行为管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将承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承包人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分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均视为上述

(一)

(二)所列情形。

第二十七条禁止违法分包公路水运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承包人将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六)分包合同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七)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劳务合作的行为:

(一)承包人未对其劳务合作人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和有效管理,任由劳务合作人违规作业的;

(二)劳务合作人自带施工机械设备的(指承包人合同承诺到位的机械设备),独立完成分项、分部工程的;

(三)劳务合作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四)劳务合作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劳务合作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采购主体及方式。

分包工程的主要材料与构、配件应当由承包人统一采购,特殊情况下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主要材料与构、配件采购的,应当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中明确分包人及其承担的工程内容、工程量、质量、安全等情况。

经发包人备案的分包人向承包人与发包人提出业绩证明申请时,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依照分包合同据实共同出具。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劳务合作人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一条发包人应当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发包人对分包工程款支付、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建立用工实名制、人员进退场登记考勤制度,推行

银行直付工资,建立动态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帐,并报发包人备案。

分包人拖欠人员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承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并可以从分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

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拖欠人员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可从工资保证金账户支付,不足时应当先行垫付,并可以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

第三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合同履约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有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信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黑名单”制度,发包人应对承包人上报的分包人“黑名单”进行核定,并上报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示的“黑名单”有效期为2年,承包人在有效期内不得与被列入黑名单的分包人合作,否则将承包人此行为纳入其信用评价。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予施工承包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业工程或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劳务合作人,是指从承包人或分包人处分包劳务工作的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201x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资格条件表

2.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3.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分包合同备案表

4.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

5大中型设备分类表

附件1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与资格条件

编号

工程类别

资质资格条件(最低要求)

法人资格

净资产

业绩及人员

设备

资质

备注

专业工程

LJ

路基工程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具备完成合同额的净资产条件。

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业绩;具备满足工程需求的人员

具备满足工程需求的设备。

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LM

路面工程

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QL

桥梁工程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SD

隧道工程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JT

交通工程

交通安全设施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分项资质

机电工程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分项资质

专项工程

ZX1

土石方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运输、填筑等)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ZX2

软基处理工程(湿喷桩、粉喷桩、喷浆桩、塑料排水板、沙井、砂桩、碎石桩、双轴双向水泥土搅拌桩、打入桩、土工合成材料处治层等)

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ZX3

排水工程(圆管涵、边沟、排水沟、截水沟、盲沟、渗沟、跌水、急流槽、水簸箕、检查(雨水)井、排水泵站、路面排水等)

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ZX4

防护工程(护坡、护面墙、挡土墙、喷射混凝土、喷浆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边坡加固、抗滑桩、河道防护、桥台锥坡、植物护坡等)

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ZX5

小型构造物(箱涵、渡槽、倒虹吸、通道等)

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ZX6

底基层(碎石底基层、各类稳定土、混合料底基层)

高等级公路应当具有专业资质

ZX7

基层(各类稳定土、混合料基层)

高等级公路应当具有专业资质

ZX8

水泥混凝土面层(水泥混凝土面层、桥面铺装水泥混凝土层等)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高等级公路应当具有专业资质

ZX9

沥青混凝土面层(各类沥青混凝土(混合料)面层、透层、黏层、封层、桥面铺装沥青混凝土层等)

高等级公路应当具有专业资质

ZX10

路面附属工程(路缘石、路肩、人行道旧路面拆除等其他附属工程)

同上。

同上。

同上。

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ZX11

桥梁基础工程(扩大基础、桩基、承台、桩的制作、钢筋加工及安装等)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直径≥2.5m、长度≥80m、水深≥10m的钻孔灌注桩、水深≥5m承台基础不得分包

ZX12

桥梁下部构造(墩台身(砌体)浇筑、钢筋加工及安装、墩台身安装、墩台帽、组合桥台、支座垫石和挡块等)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浇筑高度≥80m墩、台、柱、系梁等桥梁下部混凝土结构不得分包

ZX13

上部构造预制和安装(主要构件预制、其他构件预制、钢筋加工及安装、预应力筋的加工和张拉、粱板安装、悬臂拼装、顶推施工粱、拱圈节段预制、拱的安装、转体施工拱、劲性骨架拱肋安装等)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ZX14

上部构造现场浇筑(钢筋加工及安装、预应力筋的加工和张拉、主要构件浇筑、其他构件浇筑、悬臂浇筑、劲性骨架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拱等)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单跨跨径大于100米的连续梁、斜拉桥、悬索桥、拱桥、桁架梁等上部混凝土结构不得分包

ZX15

桥梁钢结构和钢构件(钢桁架、钢横梁、钢箱梁、大型钢套箱、钢管拱肋及横梁、系杆、吊杆等制作和安装)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ZX16

桥面系和附属工程(桥面防水层施工、支座安装、搭板、伸缩缝安装、栏杆安装、混凝土护栏、人行道铺设、灯柱安装等)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ZX17

斜拉桥、悬索桥索塔及辅助墩、过渡墩,锚碇等混凝土工程

不得分包

ZX18

隧道

不得分包

ZX19

隧道支护和衬砌((钢纤维)喷射混凝土支护、锚杆支护、钢筋网支护、超前锚杆、超前钢管、仰拱、混凝土衬砌、钢支撑、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衬砌钢筋等)

ZX20

隧道混凝土洞身(洞身预制和安装、洞身混凝土浇筑、钢筋加工及安装等)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ZX21

隧道防排水(防水层、止水带、捧水沟等)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ZX22

洞内装饰与附属工程(装饰、设备设施安装等)

ZX23

绿化工程(中央分隔带绿化、路侧绿化、互通立交绿化、服务区绿化、取弃土场绿化等)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ZX24

环境保护工程(声屏障等)

ZX25

钢筋集中加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ZX26

小型构件集中预制

ZX27

混合料集中拌和

ZX28

小型构件集中安装

编号

工程类别

资质资格条件(最低要求)

法人资格

净资产

业绩及人员

设备

资质

专业工程

ZY1

港口与海岸工程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具备完成合同额的净资产条件。

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业绩;具备满足工程需求的人员

具备满足工程需求的设备。

港口与海岸工程资质

ZY2

航道工程

航道工程资质

ZY3

通航建筑物工程

通航建筑物工程资质

ZY4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资质

ZY5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资质

 

专项工程

ZX1

混凝土结构工程(模板、钢筋、混凝土、预应力和混凝土附加外防腐蚀等)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ZX2

钢结构工程(钢结构制作与安装、装卸与输送设备钢结构安装和常规钢构件制作等)

专业资质

ZX3

软土地基加固工程(砂垫层和基础换砂、地基预压、强夯地基、振冲地基、水泥搅拌体与搅拌桩地基、挤密砂桩和碎石桩地基、旋喷桩地基、塑料排水板、排水砂井等)

ZX4

桩基工程(方桩和管桩沉桩、灌注桩、预制型嵌岩桩等)

ZX5

板桩与地下连续墙工程(板桩沉桩、地下连续墙等)

ZX6

砌筑工程(码头(护岸)的基础、墙身及附属结构等的砌筑工程;

其他简易附属砌筑工程等)

ZX7

吹填围埝工程(基床清淤、抛石、倒滤层等)

ZX8

码头与岸壁工程(基槽与岸坡开、墙身、上部结构、接岸结构与回填、轨道梁与轨道安装、停靠船与防护设施等)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专业资质

ZX9

防波堤与护岸工程((基础、墩身、上部结构、基床护面、附属设施等)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专业资质

ZX10

道路堆场与翻车机房地下结构工程(基层与垫层、面层、地下管井与管沟、构筑物、基坑开挖、地基基础、翻车机房、廊道、设备基础与附属设施、土方回填等)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专业资质

ZX11

设备安装工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辅助设备等制作与安装)

专业资质

ZX12

干船坞与船台滑道工程(基坑开挖、地基基础、减压排水、挡土墙与翼墙、主体工程、滑道、船坞结构、坞口翼墙、墙后工程、起重机轨、附属设施等)

专业资质

ZX13

航道整治工程(基础、护底、坝体、坝面、护脚、护坡、岸壁、护滩、爆破及清渣、弃渣、附属工程等)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专业资质

ZX14

船闸工程((基坑开挖、地基与基础、闸首、闸室、墙后工程、航道与锚地、导航建筑物与靠船建筑物、护岸与护底、墙后工程、附属设施等)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专业资质

ZX15

航标工程(基础、塔体、装饰、灯笼、岸标和立标、浮标、标志牌、桥涵标和桥柱灯、水尺、航标设备、附属设施、下管井与管沟、构筑物、基坑开挖等)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专业资质

ZX16

消防系统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专业资质

ZX17

环保系统工程(水管及部件、风管及部件、环保设备等)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专业资质

资格条件说明:

1、本表格所列资质资格条件为施工分包的最低要求。

发包人、承包人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高于本标准的要求。

2、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具体要求由承包人根据所分包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分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3、本表格专项工程的专业资质是指目前国家资质管理部门已经设定的相应工程的资质要求。

国家对有关特殊专业、特种作业人员有资格要求的,应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