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docx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2182977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7.3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定南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定南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定南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定南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定南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定南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定南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定南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定南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docx

《定南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定南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定南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docx

定南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增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财政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包含:

(一)全额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性资金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三)财政性资金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四)县政府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二条工程增量是指由于工程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原因造成建设项目确需进行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导致合同预算清单内、外项目工程量增加,即新增部分工程分项工程量的净增加费用;如果因设计变更和施工现场调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50万元以内且不增加工程造价的,不认定为工程增量。

  设计变更是指需要变更、追加、补充原有施工图的设计文件;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需要进行合同外约定施工等,由发包方、监理单位和承包方所作的现场签认证明。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和规模委托设计和组织建设,不得超概算、超标准、超规模建设。

项目总投资超概算10%以上的应报原概算审批机关审批。

  第四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地勘、设计、预算编制、监理、施工的管理。

须请有资质单位做好地勘、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预算编制、清单核对的把关工作,防止设计和预算编制漏项、缺项引起的工程增量。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将相关违约处罚约定告知投标人,并在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时列入合同条款,明确责任和处罚办法,防止相关提供服务单位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甚至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工程增量。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严格加强对工程建设地勘、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供应单位的资格和资质审查,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预算审核部门应严格施工图预算审核工作,防止清单漏项。

  第三章认定与审批

  第六条增量工程坚持“先审批、后实施”原则。

对情况特殊,确实需要先行施工的增量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报告分管该项目的县领导,经县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同时,建设单位在边报批边施工时,及时在十天之内提交申报资料。

  第七条工程增量实行分级负责审定。

  为便于工程增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县政府成立定南县增量工程监督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增量认定小组),增量认定小组直接向县政府负责,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审计局、县发改委等部门组成。

  

(一)工程增量累计达50万元以上或工程增量在30万元以上,均由建设单位向县政府申报,政府同意后再报增量认定小组审核金额,再由增量认定小组将审核资料上报县政府审定。

  

(二)工程增量金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增量认定小组申报,再由增量认定小组将审核资料上报县领导审定。

  第八条增量申报资料要求及相关步骤

  

(一)资料要求。

增量实施之前,建设单位应事先组织做好设计方案,并召集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研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现场勘查核验、专家论证等办法,分析工程增量产生的原因,对工程是否实施增量及增量项目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并形成以下书面材料:

(1)有设计单位的,一律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

非设计单位责任形成的增量的,则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作出现场签证证明;

(2)工程量增加的原因或依据;(3)工程量增加的内容及范围;(4)工程增量预算资料;(5)工程增量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6)增量报告。

  

(二)相关步骤

  1.建设单位须按本规定第七条分级审定次序,向增量认定小组报送增量工程的相关资料(受理后十五天之内报齐资料),以及该工程的招投标资料。

  2.增量认定小组受理增量工程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定及进行资料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再按本规定第七条分级审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三)审核要求

  1.由于现场签证导致工程增量的,必要时增量工程监督认定小组要到现场实地察看,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增量认定。

  2.对增量较大、内容较为复杂、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增量工程监督认定小组应聘请专家参与研究。

  3.工程增量单价采用就低不就高原则计算,即在计算增量时,采用中标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较低单价计算;在计算减量时,采用中标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较高单价计算;无相应清单项目单价的则按现行定额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来计算。

  4.工程增量决策管理实施应做到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增量实施过程,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办理隐蔽工程项目的增量的验收等手续。

隐蔽项目的增量须由增量认定小组抽检复核认定(建设单位组织不得超过三次),而其它非隐蔽项目的增量确认,在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监理、施工方共同确认,在工程审计决算时,由县审计局把关确定。

  5.增量认定小组在建设单位报齐增量工程资料七天内进行资料审核、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核定,并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核资料。

  第九条凡增量工程未按规定报批的,县审计局对该项目工程增量部分不予审核。

  第十条 增量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由增量认定小组直接负责审定的工程增量,实施过程不拨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竣工后并入合同内项目办理工程结算(增量工程应单独体现)。

  须报县政府审定的工程增量经批准后,按县政府审定结论签订补充协议,并入合同价款,按合同规定拨付进度款。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一条 对地勘、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单位,重要设备、材料等供货单位,预算造价编制及施工单位失信违约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分别依法进行处罚,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退出定南市场;同时,建设单位应将以下处罚约定列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地勘、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经济、法律责任。

  1.由于地勘单位提供的地勘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严重差异,导致工程增量偏差达到合同价的10%以上的,处以地勘合同价×该增量比例的罚款作为失信违约金。

  2.设计单位不按照设计程序、规范进行设计,合同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细致的,出现设计漏项、缺项,导致工程增量超过合同价10%的,设计变更增加的设计费用由设计单位自行承担,并处以设计合同价×该增量比例的罚款作为失信违约金。

  3.监理单位不正确履行工程计量审核确认责任,导致监理核定工程增量与增量认定小组或审计决算审核价差异超过合同价10%的,处理监理合同价×该增量比例的罚款作为失信违约金。

  4.预算编制不认真负责,出现预算编制错误,招标前仍未发现并造成工程增量的,按合同价×该增量比例给予处罚。

  5.对已实施的增量工程,如果属于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造成工程增量事实(即已拨付该增量工程款的)的,应视为违约失信行为,没收施工单位履约保证金,并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6.工程增量单价采用就低不就高原则计算,即在计算增量时,采用中标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较低单价计算;在计算减量时,采用中标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较高单价计算;无相应清单项目单价的则按现行定额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来计算。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建设认真负责,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不得实施。

由于建设单位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增量,或对增量工程先施工后报批,甚至隐瞒不报、擅自实施的,除对未批先实施的隐蔽项目不受理外;

  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由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调查。

情况属实的,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取消建设单位当年度重点项目评优评先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或“以内”均不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项目已申报增量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县政府此前下发的相关规定如与本暂行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