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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高规》答疑手册

建规\高规修订后

重点条文分析对比

(民用建筑部分)

王渭云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规范技术研究室

“高规”国家标准管理组

 

“高规”于2005.10.1实施;

“建规”于2006.12.1实施。

通过本次对两部规范的修订,减少了原来存在的矛盾,统一了一些条文,更有利于理解和执行。

 

“高规”、“建规”有关条文的比较

1.适用范围:

建规:

高规: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九层及九层以下的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1.0.3本规范不适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及其群房:

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2.建筑高度标准:

建规

高规

1总则:

1.0.2

注:

1建筑高度的计算: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沿口的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高度内。

2术语:

2.0.2建筑高度

buildingaltitud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沿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3.建筑层数计算标准:

建规:

高规:

注:

2建筑层数的计算: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一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两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无明确条文规定,

由于“高规”规定居住建筑是按层数计算,公共建筑是按米数计算,所以对于住宅建筑层高的计算应按《住宅建筑规范条执行,即:

9.1.6:

“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之注2所规定的“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4.商业服务网点定义:

建规:

高规

2.0.17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servingfacilities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0.17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serving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掌握以下原则:

(1).使用性质:

仅限于小型营业性用房,例如:

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

(2).设置位置: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3).允许面积:

用房面积不超过300m2。

(4).耐火极限:

楼板:

不低于1.50h;

隔墙:

不低于2.00h。

(5).网点隔墙:

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

(6).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问:

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

答:

(1).根据“建规”5.3.5条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内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2).如果二层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作为辅助用房,楼梯不做防火要求(如照片所示);如果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其楼梯宽度、坡度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

并且网点内任一点到首层疏散门的距离应满足“建规”5.3.13条第4点的要求。

(共同学习本条具体内容)

5.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建规:

高规:

无建筑分类

 

3.0.1中,根据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将高层建筑划分成一、二两类。

5.1.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

3.0.2中,将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两级。

6.建筑构件耐火极限(h):

建规:

高规:

表5.1.1:

表3.0.2:

构件

一级

二级

构件

一级

二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2.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7.自动扶梯:

建规:

高规:

5.3.6自动扶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对于自动扶梯无明示,

有些设计单位甚至消防建审机关将其计入安全疏散楼梯之一。

(以江西为例)

8.木结构

建规:

5.5木结构民用建筑

5.5.1当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表5.1.1的规定时,木结构可按本节的规定进行建筑防火设计。

引入《木结构设计规范》中第10章“木结构的防火”内容。

表5.5.1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楼梯间和电梯井墙体

难燃烧体1.00

非承重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难燃烧体1.00

房间隔墙

难燃烧体1.00

多层承重柱

难燃烧体1.00

单层承重柱

难燃烧体1.00

难燃烧体1.00

楼板

难燃烧体1.00

屋顶承重构件

难燃烧体1.00

疏散楼梯

难燃烧体1.00

室内吊顶

难燃烧体1.00

注:

1屋顶表层应采用不可燃材料;

2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由不同高度组成,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必须是难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5.2木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层。

不同层数建筑最大允许长度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应不应超过表5.5.2的规定。

表5.5.2木结构建筑层数、长度和面积

层数

最大允许长度(m)

每层最大允许面积(m2)

1层

100

1200

2层

80

900

3层

60

600

5.5.3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3.3的规定。

表5.5.3

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

一、二级

二级

木结构建筑

四级

木结构建筑

8.0

9.0

10.0

11.0

5.5.4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结构民用建筑之间的外墙均无任何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0m。

5.5.5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外墙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10%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5.5的规定。

外墙开口率小于10%时的防火间距(m)

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

一、二、三级

木结构建筑

四级

木结构建筑

5.00

6.00

7.00

高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适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所以不包括木结构建筑》。

9.消防车道:

建规:

高规:

6.0.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同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2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l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住宅建筑规范:

9.8.1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与“高规”产生了矛盾,但“高规”应服从“住规”。

10.建筑物内的隔墙:

建规:

高规:

7.2.4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

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至屋面板底

部,屋面板的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0.5h。

5.2.6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11.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建规:

高规:

7.2.7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8.2高度小于0.8m的建筑幕墙无窗槛墙或窗槛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12.防烟楼梯间:

建规:

高规:

7.4.3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7.4.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5.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住宅的楼梯间前室除外);

6.2.5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13.管道井:

建规:

高规:

7.2.10建筑内的电缆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3.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14.消防电梯前室:

建规:

高规:

7.4.11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

6.3.3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4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15.疏散门开启方向:

建规:

高规:

7.4.12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5.4.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问:

“建规”、“高规”都谈到,在防烟前室内墙上不能开设除楼梯间及前室门外的其它门窗洞口,如果是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如果前室内的墙上不开窗如何进行排烟?

答:

应该说,这是理解上的不仔细,要注意:

说的是前室里面的“内墙”,而并非是前室内的墙。

而排烟窗是开在外墙上的。

这一点,建规7.4.1条一开始就指出: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

“高规”6.2.2条对裙房及低于32m的二类高层也规定: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16.消防水箱:

建规:

高规

8.4.4…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

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

2.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经计算

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m3时,仍可采用18m3;

3.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4.7…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m3。

7.4.7.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的消火栓静水压力。

……

17.机械防烟:

建规:

高规:

9.3.1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18.机械排烟:

建规:

高规:

9.4.2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5.1.6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

(仅供参考)

1、《建规》3.5.2条:

厂房地下、半地下室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1个出口,请问,碎煤室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为130m2,人数为1~2人巡检,该地下室是否须设2个安全出口?

答:

根据本规范第3.5.2条的规定,建筑面积为130m2的地下一层碎煤室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考虑到其人员数量较少,如只有1~2人巡检,其安全出口的数量要求可适当放宽。

2、《建规》中3.3.13条:

油浸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民用设计通则》中应为一级有矛盾。

答:

本规范第3.3.13条规定“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8.3.1条第3款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本规范规定的是最低要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比本规范的规定要求更高宜从其规定。

3、《建规》中表5.3.13注了同《高规》6.1.6有矛盾。

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3条表5.3.13注3规定“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

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1.6条规定“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对于跃层式住宅房间内最远点至户门的距离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跃廊式住宅疏散距离的规定内容不尽相同:

其一,高层跃廊式住宅是用较长的户外走廊的楼电梯将较多的住户组合在一起的;而多层跃层式住宅则是在基本上不采用户外长廊和电梯的情况下,将很少的住户(一般多为一梯两户)组合在一起的,使得其疏散途径比较简捷、安全度较高;其二,前者的小楼梯在户外,后者的小楼梯在户内,因此后者的疏散流量相对较小且相互干扰也少;其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疏散距离是从户门算起,而本规范规定的疏散距离是从户内最远点算起。

基于以上几点不同之处,在考虑多层跃层式住宅户内小楼梯的疏散距离时,按照接近实际楼梯踏步的高度与宽度的常用比例(一般为1:

0.6)折算出竖向疏散距离,而没有采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按楼梯水平投影的1.5倍的计算方法。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7条: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分区面积为2500m2,设置封闭楼梯间是否必要。

因外廊式建筑房间着火,烟和火势直接从外廊排走一般不会影响到楼梯间的垂直疏散。

往往感觉楼梯间设封闭式有些多层。

超过5层的外廊式建筑也如此。

答:

对于与外廊连通的楼梯间可以不设置封闭楼梯间,但应考虑采取防止烟气进入楼梯间的措施。

5、术语中第2.0.19条和第2.0.20讲及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有说明设乙级防火门而封闭楼梯间门可不采用乙级防火门。

答:

对于封闭楼梯间门的要求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2条有关封闭楼梯间的规定中已明确,“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它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6、《建规》第3.8.8第:

若室内提升设施为货梯(电梯厂家)。

如果货梯门的耐火极限能满足乙级防火门要求,是否可不另设乙级防火门。

该条于厂房第3.7.7条中未提及货梯的门要设乙级防火门。

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8.8条规定,“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对于货梯门,不仅应满足耐火极限的要求,还应满足防火、防烟的要求。

第3.7.7条是对消防电梯的规定。

对于厂房内的货梯也应满足防火分隔的要求。

7、《建规》第3.8.2条要求仓库疏散门为甲级防火门,对于火灾危险性较少的丁级类仓库是否可以放宽要求?

答:

本规范第3.8.2条规定,“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宜为甲级防火门。

”如果为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丁、戊类仓库,防火门的耐火极限可以考虑适当降低。

8、《建规》第5.3.8条要求门净宽为0.9m,该净宽指的是门洞净宽还是指门扇(扣除门框)净宽?

答:

本规范中的“疏散门的净宽度”不是洞口的净宽,而是洞口装上门之后的实际通行宽度。

9、《建规》第5.3.8条。

要求房间疏散门不于2个,对于尽端走道两侧房间(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15m)是否也要求疏散门的净宽度也不小于1.4m?

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位于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设一个疏散门的条件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疏散门的净宽度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4条规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0m。

10、防火分区问题:

(1)多层厂房和库房建筑,当楼板上开设较大尺寸洞口时,是否接上下连通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答:

多层厂房和仓库建筑,当楼板上开设较大尺寸的洞口时,应考虑采取防火分隔的措施。

(2)多层公共建筑,当采用敞开式楼梯间时,是否按上、下连通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答:

对于多层公共建筑中的敞开式楼梯间,一般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对待。

如考虑到办公楼、教学楼等火灾危险性较小场所的使用要求,仍允许该类场所在楼层不高时设置敞开楼梯间,但应尽量控制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的范围

11、5.3.17条第5款:

第一句为“营业厅建筑面积”第二句“地上商店的面积……地下商店的面积……”。

后面二、三句是指建筑面积还是指营业面积?

答:

第5.3.17条第5款表述的内容为:

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而非“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面积折算值”作为一个词。

12、甲、乙、丙类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如为四周敞开的此类厂房,则如何处理?

还需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间贴厂房侧砌墙壁吗?

答:

甲、乙、丙类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对于四周敞开的该类厂房,仍应设置封闭楼梯间,若设置室外楼梯,应考虑防火保护措施。

13、第11.2.1第架空电力线与甲类厂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如电力杆(塔)设在山上(高处),则例杆间距如何计算?

答:

第11.2.1条规定,甲类厂房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如果电杆(塔)设在山上等较高的位置,除应满足水平距离要求外,尚应考虑采取防止因倒杆而影响厂房的有关措施。

14、一个厂房内有甲类、丙类生产设施装置,并已使用防火隔成二个独立的防火分区,按规定整个厂房已按甲类厂房处理,请问其中丙类生产区域的疏散要求(如疏散出口、疏散距离)应按甲类厂房处理,还是可以按丙类生产厂房处理?

(关健是甲—丙类的分隔‘可靠性’)

答:

甲类和丙类生产位于同一防火分区内,且各自为独立的防火分区,整个厂房按甲类厂房考虑。

对于该厂房内的丙类生产部分,其安全疏散要求仍可按丙类生产的规定执行,但应保证分隔甲类和丙类生产的防火墙等分隔措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15、商住楼下部二层的独立建筑面积小于300m2可设一个疏散楼梯(浙江省规定)底层是否也可只设一个安全出口?

答:

对于公共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在规范第5.3.1~5.3.4已有明确规定。

16、用于楼梯间的玻璃幕墙,因内部楼梯井已上下贯通,幕墙是否还要采取防火封堵等措施?

答:

用于楼梯间的玻璃幕墙,其窗间墙仍应考虑采用防火封堵措施,以保证防止烟气等进入楼梯间。

17、商场的建筑面积已能扩大到10000m2一个防火分区(底层)那么疏散距离是否也能超过30m?

答:

对于符合第5.1.12条的规定,防火分区面积扩大到10000m2的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0m。

18、有多种火灾危险类别的厂房中,甲类与甲类、甲类与乙、丙类防火分区之间的隔墙应采用防爆墙还是防火墙?

答:

有多种火灾危险类别的厂房中,甲类与甲类、甲类与乙、丙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同时应满足防火墙的有关要求。

19、新《建规》将“每座仓库的最大建筑面积”改为“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表3.3.2)是否意味着有些仓库可以造得更大?

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2条表3.3.2将原规范中“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改为“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是将该条的表述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其面积要求并没有改变。

20、《建规》中没有对仓库的疏散距离作说明,是否按厂房的疏散距离要求?

答:

仓库的安全疏散距离可以参照厂房的有关安全疏散距离的规定执行。

21、第3.8.7第“高层仓库应设封闭楼梯间,多层乙、丙类仓库是不是可以不设封闭楼梯间?

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8.7条规定,“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对于多层仓库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可根据具体的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和储存方式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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