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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全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加油站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加油站从站长到各级人员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3各级人员职责

3.1站长

3.1.1站长(法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3.1.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3.1.3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置本单位的职业卫生领导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1.4每年向员工报告一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3.1.5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3.1.6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1.7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保障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3.1.8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3.1.9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3.1.10依法承担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3.1.11每年11月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年度职业病危害管理的情况。

3.1.12负责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3.1.13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1.14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3.1.15保证本单位应当具备的职业卫生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3.2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3.2.1认真履行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2.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2.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3.2.4参与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3.2.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3.2.7负责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3.3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3.3.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3.3.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

3.3.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3.3.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4组织机构与职责

4.1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4.1.1为确保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在本单位成立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由站长、职业卫生管理员(兼/专)组成,站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4.1.2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是在站长领导下的职业卫生决策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实行全面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4.1.3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站长办公室,作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并由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担任办公室主任。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

4.1.4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应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地方职业卫生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和实施;

4.1.5研究和决定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年度安全工作,决定对职业卫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4.1.6定期召开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各级人员对职业卫生的情况汇报,检查年度职业卫生工作完成情况。

4.1.7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必要时,可随时召开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及扩大会议,研究、决策紧急的重大安全工作问题。

4.1.8会议主要内容:

听取各级人员执行职业卫生职责的情况汇报和对职业卫生工作的建议,研究有关职业卫生的重大问题;传达上级指示,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分析职业危害防治形势,制定工作目标;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

4.1.9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口头形式互相传递信息,交换意见,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4.2站长办公室

4.2.1积极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4.2.2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4.2.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卫生检查档案。

4.2.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4.2.5协助有关机构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4.2.7组织编制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4.2.8组织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4.2.9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加油站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加油站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应该与已进、新进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加油站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加油站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加油站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8、警示标识设置:

配戴防尘口罩、注意防尘、噪声有害、当心弧光、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等。

 

加油站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2、职业危害申报由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3、加油站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4、申报主要内容

4.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原料的情况;

4.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4.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4.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5、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

6.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6.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6.3加油站名称、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7、加油站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加油站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站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3、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以及加油站的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

并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4、职业卫生宣传

4.1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4.2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5、教育培训内容:

5.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5.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5.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6.1新入站的人员培训:

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6.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6.3对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教案和档案。

6.4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6.5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7、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

8、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本站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所采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指定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由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作好相应的台帐。

3加油站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

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4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5加油站应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6指定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

使用人员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7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8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9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人员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人员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加油站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3、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

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5、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防尘(毒)口罩、耳塞、防护眼镜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

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

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6、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职业危害防范意识。

 

加油站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3、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

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5、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防尘(毒)口罩、耳塞、防护眼镜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

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

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6、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职业危害防范意识。

 

加油站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为做好本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3、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牵头,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汽油中毒、高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4、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5、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6、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7、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8、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9、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0、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11、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12、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和《建设项目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危害的,项目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安监部门对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3、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5、可能产生严重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经安监部门审查后方可施工。

6、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安监部门审批的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7、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安监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对不符合标准和防护要求的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8、建设项目危害预评价、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9、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10、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3、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本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

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4、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

由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5、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7、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8、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9、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本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10、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11、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单位负担。

12、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事故处置

2.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2.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2.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3、报告

3.1急性职业病报告:

3.1.1发现急性职业病,必须在12小时之内向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1.2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职业病患者的,要立即电话报告当地安监部门。

3.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3.2.1发现或怀疑员工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及时向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2.2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要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

3.2.3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汽油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向上逐级汇报。

负责职业病报告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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