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效东在市委农村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乡镇农村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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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效东在市委农村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乡镇农村doc

纪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市场营销、农资供应等服务。

希望各县区在这方面创造更多更好的新鲜经验。

(六)加强服务,建设农产品销售的绿色通道。

目前,在农产品销售方面,我们既面临产品不适销对路的问题,也面临销售障碍较多、销售渠道不畅的问题。

后一问题解决不好,即使我们花费九牛二虎之力,生产出质量上乘、市场热销的农产品,也只能眼巴巴地看着它们降价出售,甚至烂在地里。

改变这一现状,当务之急是要加强农产品销售的绿色通道建设。

为此,各县区、各部门要摸清上市农产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时间,分析市场走向,及时准确地将国内外农产品信息送到基层和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促销活动;要制定有效政策措施鼓励各类销售农产品的龙头企业、销售大户、农民协会等组织和个人搞好流通;要组织专门的营销人员和营销队伍,走出去找市场,同时把外地客商请进来,开好订货会、展销会、交易会。

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农产品销售的贷款扶持力度,用扶贫贴息贷款支持流通企业收购贫困地区的农产品。

公安、交通部门对运输农产品的车辆不得随意拦车检查,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不滞留、不卸载、不罚款,尽量为农产品销售畅开绿灯。

三、坚持依法治农,切实维护农民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

近年来,农村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侵害农民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了不少矛盾。

对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使简单问题复杂化,甚至会激化矛盾,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一定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增强宗旨意识、法制意识和政策观念,增进与农民群众的感情,坚持依法治农、依法兴农,认真解决侵害农民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的问题,引导好、保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加快发展的积极性。

第一,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土地制度是农村最基本的制度,土地政策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

我国宪法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并从法律上保证了**年的土地承包期。

但我们的一些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不同程度地存在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的问题,引发了一些土地纠纷。

这个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要按照宪法、法律和政策规定,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加强对农田的保护。

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要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落实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

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生计。

要对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进行清理,该退的要退,该补偿的要补偿,没有办手续的要按规定补办手续,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要进一步重申,各级政府都不得擅自截留、侵占农民征地安置补偿费,不得随意处置农民的承包地,不得强迫农民种这养那,依法严格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方面我们这里又确实存在建设用地难的问题,主要是出让土地的一方不能信守合同、报批机关程序烦琐和有关工作人员办事拖拉等原因造成的。

对这方面的问题也要下实手解决,否则我们的投资软环境如何得以改善,我们的工业化、城镇化又何时才能实现。

第二,切实改善农民进城务工环境。

农民进城务工,不仅是农民就业的需要,也是城市发展的需要;不仅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也是增强第二、第三产业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我国现在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

这是对我国经济形势做出的一个新的重要判断。

我们应当顺应经济发展的这一趋势,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就业的具体政策,改善和加强对农民转移就业的服务。

一要改善就业环境。

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限制性、歧视性规定,清理和取缔针对进城务工农民工的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二要加强技能培训。

劳动、农业和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力度,落实每年*万人次的培训计划。

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企业开展对进城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

要通过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把这项促进农民外出就业、稳定就业的基础性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三要扩大劳务输出。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捕捉有关农民转移就业的信息,主动与用人单位加强联系,掌握对方的需求数量、待遇、环境和信用等方面的情况,有组织大规模开展劳务输出工作,力争使输出的民工有活干、有钱挣、有安全保障。

四要保护合法权益。

切实解决好拖欠工资、缺乏劳动保护和巧立名目乱收费等问题,解决农民工在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住房问题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为农民工在城市安心务工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不断深化农村各项改革。

解决农业和农村发展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必须在改革中找出路。

要着眼体制创新、坚持市场取向、尊重基层创造,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

落实农业税降低*个百分点的政策,继续清理和规范涉农行政事业收费,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二要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要从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出发,按照有利于增加农户和企业贷款,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切实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金融部门要落实县域内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的职责,解决农村资金外流的问题,努力增加农村信贷资金总量。

要按照中央和省上的统一部署,搞好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重点在产权多元化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上下功夫。

三要实施农村各项配套改革。

做好撤并乡镇后续工作,尽快分流安置财政供养人员,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别是计划生育等经常性工作更不能因此放松,甚至中断。

要积极稳妥地扩大“党政职务兼职化、报酬待遇工资化、工作要求规范化”试点范围,努力减轻农民负担,改善村干部待遇,提高村级组织工作水平,更好地维护、实现和发展农民合法权益。

四、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努力提高领导农村工作的水平

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党的一个传统,也是一个重大原则。

当前,统筹城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促进农民增收的任务十分紧迫,推进农村小康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提高驾驭农业和农村工作全局的水平。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站在全局的高度重视发展农业,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农业。

对这一要求我们要深刻理解并认真贯彻落实。

要清醒地看到,虽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逐步下降,但农业的基础地位没有变;虽然新阶段农村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内涵有所变化和调整,但党和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大政方针没有变。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三农”问题摆在重中之重的地位。

对农业和农村工作,不仅分管领导要直接抓,而且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各县区党委更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上。

各行业都要拿出实际行动来,真情关爱农民,真诚对待农民,真心帮助农民,努力营造支农护农的良好氛围,形成支农护农的强大合力。

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为农村改革和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切实把中央、省委关于做好“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

二要提高工作水平。

新阶段农业和农村工作面临的环

境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用旧思维分析新情况,用旧办法解决新问题,用旧套路应对新局面,只能是刻舟求剑,往往会事倍功半,甚至事与愿违。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转变工作方式和方法,不断提高领导农业和农村工作水平。

要用科学发展观研究和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跳出传统的就农业抓农业、就农村论农村的局限,在统筹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经济与社会、自主发展与借力发展中,解决“三农”问题。

要坚持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引导农民群众有效规避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通过市场调节的办法和改革创新的办法配置资源,聚集生产要素。

要善于抓主抓重,紧紧围绕解决农民收入水平低、农民增收难度大这一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带动农业和农村全局工作。

要切实转变职能,及时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政策指导、市场信息和技术服务,不要干预过多,更不要瞎指挥。

要尊重农民意愿,善于运用政策引导、典型带路、民主法制和社会服务等办法,推动各项工作,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催种催收、强迫命令的工作方法。

三要转变工作作风。

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必须重视各级干部特别是农村干部的作风建设。

近几年一批有朝气、有知识、有才干的年轻干部走上了农村工作的各级领导岗位,尽快熟悉党的农村政策,了解农村实际,掌握同农民打交道的方法,增强对农民的感情,是他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长期从事农村工作的同志,也有一个适应形势、更新知识、转变观念的问题。

因此,各级干部要深入农村,了解农村,开展调查研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要从思想上端正对农民的认识,从感情上密切与农民的联系,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做到亲民爱民、利民富民、安民护民。

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力戒浮夸,力戒浮躁,不图虚名,不务虚功,不提脱离实际的高指标,不喊哗众取宠的空口号,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同志们,“三农”问题所处地位举足轻重。

我们一定要坚决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针,举全市之力,施利民之策,把“三农”问题解决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

 

就在我们的目光相遇的一刹那,我的脑海里不断浮现了一副又一副童年的温馨的画面。

那个夏天虫鸣的夜晚,我们在一片蛙声的田边捕捉飞来飞去的萤火虫。

夜里我们一起睡地铺上,讲着鬼故事。

我的头上长了一个大泡,我哭得泪流满面,这是在饭后和大家玩闹时,不小心‘嘭’一声摔倒在地发生的。

这些画面如闪电般在我的脑海里划过,好象时光又开始回到了过去。

原来一个很久没有见过面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是那样微妙的感觉。

走到了一起,还是他先来说:

“你怎么会来这里?

这个问题问到很荒唐,让我有点莫名其妙,“为你的叔叔而来的。

他的脸上还是和第一眼看到的那样冷冰冰,但仔细观察就会发现他的嘴角上有一种难以捉摸的微笑。

毕竟多年不见。

我们无话可说,我也不想和他多说什么,他早已变了一个人,一个不太爱说话,很严肃的人,也许这里面有他的苦衷,正如现在我不想说话的原因是,我感到这个世界上本来就没有真正的朋友,所谓的朋友全是建立在利益基础上的。

“我的弟弟在你那里还好吗?

”最近,我总是不能通过电话或QQ联系他。

“你弟弟很不错,挣到很多的钱。

”他机械的回答。

就在我们的目光又相遇的一刹那,我有点不相信这是真的,真的是他,还真的是我,这不是在做梦。

这些年在这里,这里好象是我的第二个故乡,我所见的人都是陌生的面孔,陌生的车流,从来没有想一个发小出现在我的面前。

不,我想过的,想过见到我的发小各种场景,而绝不是今天这个样子。

这不是梦,这一切全是真的。

就在我们目光又相遇的一刹那,我想到了很多很多,他,这些年过得怎么样,不管怎么样,他的日子比我好多了。

他已成家立业,一个完美的三口之家,一份体面的养家活口完全不成问题的工作,而我呢?

我感到无地自容啊,无颜见人啊。

我一无所有,今天的生活是这样悲惨,明天还是,一想到这些,我的心在不停地滴血。

 

孙长根、孙全根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情」

原告:

孙长根,男,55岁,汉族,湘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湘阴县城关镇城西居民衙正街20号。

原告:

孙全根,男,49岁,汉族,湘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湘阴县城关镇西居民衙正街19号。

被告: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政府。

法代表人:

周涛,县长。

1985年3月,原告孙长根,孙全根与湘阴县城关镇东湖村九组签订了一份购买生产队的房屋一栋(大小九间),地基一块(面积一亩),作价12000元的协议,并办理了公证。

原告买屋及地基后准备办油膏厂,因有污染未获批准,土地和房屋闲置至1991年。

1985年下半年,原告在未向该县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未办理建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在其所购房屋前的土地上扩建三间杂屋(面积70平方米)并修建围墙把330平米空地围住,其围墙和三间杂屋正压在该县修筑江东路规划的红线内,将有碍江东路规划的实施。

1987年5月15日,湘阴县土地管理部门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86)7号文件精神,对土地进行详查。

在清理中,对原告所购的队屋及空地进行了丈量和登记,并发给了宅基地使用证。

1991年1月27日,湘阴县江东路第三期工程正式动工。

原告孙长根,孙全根在所购地基上的违章建筑影响了江东路的建设。

江东路指挥部几次向原告发出拆除三间杂屋及围墙设施的通知,原告拒绝执行。

1991年9月10日湘阴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一、原告三间杂屋及围墙建筑违反了《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六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条的规定,应无偿拆除;二、原告所购房屋前面空地330平方米,属闲置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无偿收回。

原告孙长根、孙全根不服,以买卖行为合法,建筑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受到处理为理由,于1991年9月24日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湘阴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

「审判」

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孙长根,孙全根所购房屋(队屋)及土地一直闲置至今,属于闲置地。

1985年下半年又在未经批准和办理建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修建杂屋及围墙,其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湘阴县人民政府对原告孙长根、孙全根的违法行为作出的收回闲置地和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六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2年1月10日作出判决维持湘阴县人民政府对原告孙长根,孙全根作出的收回闲置土地和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理决定。

孙长根、孙全根不服一审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上诉人孙长根、孙全根所购房屋及土地闲置未用,且又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办理建房手续,即擅自建房及筑构围墙,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应依法处理。

但湘阴县人民政府作为县一级行政职能部门的领导机关和宏观调控机关,不按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行使职权,擅自代替城市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上诉人孙长根、孙全根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理,其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是一种越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应予撤销,由城市规划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第4目和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于1992年3月1日作出判决:

撤销湘阴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撤销湘阴县人民政府对上诉人孙长根、孙全根的处理决定,由有权的行政机关对孙长根、孙全根的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此案不仅涉及到实体认定及处理问题,而且涉及到由谁实施处理的主体资格问题。

纵观全案,本案当事人孙长根,孙全根,1985年3月所购房屋及土地闲置至今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办理建房手续,擅自建房及围墙,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在认识上没有分歧,但对湘阴县人民政府是否具备对孙长根、孙全根进行处理的主体资格由其作出处理决定是否越权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湘阴县人民政府对孙长根、孙全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没有超越职权;第二种意见认为超越了职权,是一种越权行为,应予以撤销,由有权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其理由是:

其一,孙长根、孙全根未办理建房手续,擅自修建房屋和围墙的行为属于违反《城市规划条例》的违章行为。

对于这一行为,法律授权城市规划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处罚权,如果城市规划部门不行使法定职权,就是失职,而法律并没有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对违章建筑行为行使处罚权。

湘阴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正是违背了法律规定,超越了自己的职权,是一种越权行政行为。

其二,对于闲置用地的收回权,土地管理法授权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行使,其他机关不能代行此职。

有人认为:

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闲置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使用权,这就是法律授权。

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至少是片面的。

因为批准收回闲置用地与作出决定回收闲置用地并不是一回事,也不是一个职能行为,而是两回事和两个职能行为,即一个对内的批准行为,一个对外(对当事人)的实施处理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只是更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与其职能部门的权限范围,内部的批准收回权归县级人民政府,外部的具体实施收回权则由主管的职能部门行使。

因此,湘阴县人民政府作出收回孙长根、孙全根的闲置用地的决定也是一种越权行政行为,应予纠正。

其三,湘阴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混淆了政府与其职能部门的分工。

湘阴县人民政府之所以要以自己的名义对孙长根、孙全根实施处理,其原因就是没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政府宏观调控与职能部门的微观执法的关系,误认为其职能部门有权处理的事情,政府就自然而然有权处理,所以在此案的处理中,湘阴县人民政府越俎代疱,进行了越权处理。

综上,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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