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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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doc

事项名称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事项属性

承诺件

办理机构

邢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服务对象

各类印刷复制企业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调整为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八条的规定,设立印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有企业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此外根据《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的规定,设立各类印刷企业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1、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2、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3、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五)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4、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五)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办理材料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2001年11月9日颁布施行)第五条—第八条。

1、河北省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3、企业申请;4、企业章程;5、场地证明;6、验资证明;7、设备清单;8、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9、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办理地点

邢台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

办理时间

3天

联系电话

2685890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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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要求

每年3月份前年检

注意事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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