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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财产险管理部2007.11.8,最高诚信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可保利益原则,四大基本原则,最高诚信原则,

(1)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MAGNOLIA(木兰)船底,于2007年9月30日13点20分,由承运人上海统保船务有限公司租用的交通部广州打捞局的“德跃”轮从珠江口的高栏港起航,前往长江浏河口锚地。

10月2日,6点25分时,“德跃”轮航行至担杆列岛东边海域时,值班大副发现被拖米兰船体出现严重的中垂现象,立即报告了“德跃”轮船长,并电话向广州打捞局第一船队报告,后慢慢修改航向,向风浪小,水浅的地方航行。

7点30分,当航行至东经11423-64,北纬2158-59处,发现MAGNOLIA船底突然从中间断裂,7点45分,木兰船底的前半部分沉入海底,但约有8米高露出海面,后半部分浮在水面并朝西南方向漂流,8点58分向广州海事局作了报告,并请求其发布航行通告,以确保其他船舶的航行安全。

到10月3日0点10分后半部分在大万山群岛的东面礁石上(东经11340-44,北纬2117-56)搁浅。

我司承保的是国内货物运输综合险,系列举责任,由于未发生“碰撞、触礁”,客户可以找到的最接近的保险责任为“震动”或“挤压”,应该说有些勉强。

与此相比,承保人可以用除外责任中的“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予以拒赔。

如果拒赔不能成功,我们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

经询问,承运人在拖航前向中国船级社申请了“适拖证书”,我们查验后发现,该证书规定标的物可以在6级风以下条件被拖航。

但断裂事故当晚天气预报显示,出事海域有台风。

但承运人仍用一节的速度前行。

1,弃权和禁止反言2,保证:

默示保证船舶适航性航行中不得绕行,GoldingvRoyalLondonAuxiliary案中,索赔人未经阅读签了一份火险投保单。

但随后他在代理人留下的投保单复印件里发现其中存在一个疏漏:

未对以前发生的一次火灾予以披露。

几天后他把这一事实告知了代理人,但代理人忘记了将该资料传达给保险公司内签发保单的有关部门。

最后的判决结果是,承保人依投保单中的错误进行抗辩被法院驳回。

Bawden案中,一个独目人签署投保单声称自己没有身体缺陷;在路易斯安娜州,一个拄着双拐的人签字声明健康状况良好。

保险公司的行为被视为弃权。

“贯彻于合同法的一个原则是诚实的人的合理期待应该得到保护。

这不是法律规则或者原则,这是合同法的目的。

”,反作者原则,“某一领域的专家对另一个领域的知识可能就像儿童一样一无所知”。

这一规则不适用于保险人和再保人之间的合同,因为“他们都是熟练的商业组织,熟悉他们所从事的市场并具有平等的议价能力”。

补偿原则,

(2)宁波博洋纺织公司火灾案宁波博洋纺织有限公司向我司按2005年7月资产负债表的帐面余额投保财产综合险19757.73万元,保险费8.44万元。

固定资产10521.34万元、存货9231.4万元、钢棚0.5万元。

保险期限:

自2006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07年8月31日二十四时止。

保单约定:

每次事故火灾爆炸免赔率为损失金额的10%分保安排:

(1)临分69.31%

(2)协议分保15%(3)自留15.69%计3100万元。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查账结果,出险时账面余额固定资产18011.65万元,投保比例为58.41%;存货9725.43万元,投保比例为94.92%。

事故照片,根据宁波市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

雷击导致五层东北墙附近纺织服装成品起火。

属于保险责任。

(一)5-6楼存货损失货物价格按查实的成本价格计算如下:

艾维成品:

60.43万元博洋成品:

903.92万元喜布诺成品:

118.1万元成品2太原退货14.33万元包装:

6.46万元辅料:

4.27万元原料:

16.91万元合计:

1124.43万元,五层、六层存放的存货全部烧毁,根据被保险人仓库保管账册账面反映存货金额(销售价格)为3700万根据宁波世明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实际存货的成本价格为1124.43万元。

(二)4楼存货情况棉朵成品:

94.55万元棉朵包装:

19.36万元棉朵辅料:

1.41万元棉朵原料:

30.50万元合计:

263.93万元,存放的棉朵成品、原料、辅料受损,共计清点受损标的13,802件。

销售过程中,发现原确定的受损保险标的经过清洗后,1696件羊绒被和鹅绒被发生严重霉变留下斑迹和破碎,原核定无损的套件类成品发现有1663件七彩被严重发臭和霉变。

出险时账面反映金额约800万,经实物盘点、仓库帐、财务帐核对库存成本价263万。

根据受损情况,结合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财产险理赔定损标准,把受损标的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类。

目前我司与被保险人先以65万的整体损失进行协商。

(25%-30%的损失率计算),(三)固定资产-房屋、电梯博洋纺织有限公司委托杭州神龙科技有限公司对受损建筑进行工程预算,总预算金额为228.94万元。

委托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测算建筑修复费用为102.58万元。

浙江怡达和谐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了电梯修复方案,核定修复费用为11.33万元。

关于是否应该扣除火灾爆炸10%免培的问题:

根据保险近因原则,.雷击?

火灾?

应扣除损失金额的10%免赔?

近因原则,(3)挪威仲裁机构裁定海湾油轮碰撞近因案1985年10月3日,船名分别名为“诺瓦号”和“马格农号”的油轮,在位于波斯湾的伊朗哈尔克岛附近航行时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在夜间,由于当时正处于两伊战争期间,波斯湾上战云密布,两艘油轮在一片漆黑、不见一点亮光的海上全速航行,它们都没有开航标灯。

碰撞事故发生后,两艘油轮的船身均不同程度地受到损伤,于是它们的船东分别向承保船舶战争险的劳合社承保人和承保普通船舶保险的挪威保险公司报损并提出索赔。

劳合社的承保人与挪威保险公司通过各自在当地的检验代理人对事故进行了实地查勘和分析后,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劳合社承保人认为,两艘油轮发生碰撞是因为双方在航行中没有开航标灯所造成的,并不是战争因素所致,而碰撞属于普通船舶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所以应当由挪威保险公司全部承担碰撞事故给两艘油轮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挪威保险公司则不同意这样的结论,认为两艘油轮在发生碰撞前后之所以没有开航标灯是由于战争原因,因为当时不管是什么船舶夜间在那片海域开着航标灯航行,都很容易成为炮火轰击的目标。

可见两艘油轮发生碰撞事故的近因是战争,由此造成的碰撞损失自然属于船舶战争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应当由劳合社的承保人按照船舶战争险的合同,赔偿油轮船东的全部损失。

两个承保方各持己见,都把造成油轮损失的原因说成是属于自己承保险种所列明的除外责任,而归于对方承保险种所负的保险责任。

由于观点不统一,争论没有结果,双方最后决定提请挪威仲裁机构对此案进行仲裁。

挪威仲裁机构在受理了这起仲裁案件后,通过广泛调查和取证,确认了两艘油轮发生碰撞的有关事实,对造成碰撞事故的原因作了如下的分析:

首先,船舶夜间在海上航行时不开航标灯,一般来说,无非有两个原因,或者是船上没有装航标灯,或者是航标灯已经损坏,但是不管是哪一个原因,不开航标灯的船舶通常被认为已构成不适航。

从海上保险的角度来看,为船舶保险所承保的船舶必须具备适航条件,即船体要坚固,水密性能要良好,船上的机器、锅炉、属具和其他航行设备要齐全、完善并且能正常运转。

如果船上没有装航标灯或者航标灯已经损坏显然属于不适航,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因不具备适航条件而遭受的损失是不承担责任的。

可是,经查勘检验,本案中的两艘油轮并不存在没有装航标灯或者航标灯已经损坏的情况,因此可把船舶不适航这一点排除。

既然不是不适航的原因,那么它们在夜间航行时不开航标灯就是为了避免成为炮火轰击的目标,所以战争因素与不开航标灯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即船舶不开航标灯航行是战争原因所致。

其次,虽然应该肯定航标灯对船舶在夜间航行的作用,但是,同样不能否认的是现代航海设备的发展已大大降低了航标灯的重要性,也就是说,船舶在夜间航行,即使不开航标灯一般也能安全行驶。

因此,在本案中,尽管不开航标灯是战争因素的结果,但不开航标灯并不是造成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起支配作用的原因,即不是近因。

根据挪威仲裁机构的分析,导致两艘船发生碰撞事故的根本原因,既不是战争,也不是不开航标灯,而是两船的航行过失。

用图表示:

战争不开航标灯航行过失碰撞事故损失最后,挪威仲裁机构裁定,造成“诺瓦号”和“马格农号”这两艘油轮碰撞的近因是航行过失。

航行过失属于普通船舶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碰撞损失应该由挪威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近因原则,(4)2006年9月,广州市华州实业有限公司通过信大经纪向我司投保,保险标的:

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洮水水库

(一)保单号码:

AAJ01HQB2006B000002

(二)被保险人:

广州市华州实业有限公司(三)保险标的:

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洮水水库(四)保险险别:

财产基本险、扩展台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责任等5种自然灾害。

(五)保险期限:

2006年9月21日至2007年9月20日,2007年8月22日凌晨,受台风“圣帕”带来的暴雨影响,引发洪水造成毁损,报损2000万。

是否可以判断保险标的受损原因不属财产基本险保险责任范围,从而对被保险人提出拒赔?

根据互联网上的气象信息,台风“圣帕”在8月20日时已转为低压热气流,风速为“15米/秒”;根据茶陵县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保险标的出险当天(8月22日)风速已降至“7米/秒”。

由此信息判断,保险标的出险时的所在地根本无台风存在,引发保险标的发生事故的近因是洪水。

鉴于保险责任认定明确,我司于8月29日向被保险人表达了保险标的此次出险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意见。

近因原则,(5)英国老头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打猎碰到熊开枪没有打死熊穷追不舍上树睡着掉下摔伤爬到森林边上求救凌晨才被救起送院检查、治疗急性肺炎死亡索赔,(6)美国南卡罗来纳州沃尔森太太向美洲殖民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火灾保险,特约财产包括一些首饰。

一天,她随手扔在壁炉架上的废纸因炉架的温度过高而燃烧起来,为了不让废纸继续燃烧殃及室内其他财产,用手边的毛巾将废纸拨进了壁炉里。

忘记了在这之前,她曾把一枚戒指放在纸团里。

美国得克萨斯州家庭主妇勒梅太太向信任保险公司投保火险,特约财产包括首饰。

因为担心家中值钱的财物被人偷窃,将自己不常佩戴的首饰藏在一只鞋合里。

仆人打扫房间时不知情,将鞋合扔进了壁炉。

英国著名判例:

奥斯汀诉德鲁案(1815)原告奥斯汀要求承保人德鲁赔偿其正在炼制的糖的损失,理由是因为炉灶中燃烧的火导致暖气管温度过高而受损。

炉内燃烧的“火”是火灾保险所承保的“火”,属于保险责任。

一家工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厂房遭雷击起火,火势蔓延,工人们进行抢救,把抢救出来的东西堆放在厂房外,不料被人偷走。

2000年4月26日,K服装厂向我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综合险,保险标的为该厂的机器设备和流动资产等。

财产坐落地点为千秋大厦5楼于6楼,投保金额为168.1万,期限一年。

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一次缴清了保险费3362元。

同年6月10日,设在千秋大厦2楼的G配件公司海绵车间内两名工人在操作时因为切割海绵而四溅的火星引燃了海绵泡沫,并燃着了堆放在车间里的原材料和成品,火势顺着堆放在消防通道的可燃物迅速蔓延,扑向楼梯。

火焰从货梯一层层向上燃去,随着风势卷进位于5楼和6楼的缝纫车间,造成车间里一批童装半成品被烟熏坏,损失8.59万元。

我国对火灾的定义是:

一是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如烘、烤、烫、烙,还有烟熏、热气造成的焦糊变质的损失,因无燃烧现象,不属于火灾。

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如烘箱烘烤、变压器线圈焦糊,不属于火灾;但焦糊后燃烧起来并蔓延至其他财产,则属于火灾。

美国的普通法在对火的定义上,将火分为“善意之火(FriendlyFire)”和“敌意之火(HostileFire)”善意之火(FriendlyFire):

在通常用火的地方点着并燃烧的火。

敌意之火(HostileFire):

意料之外的、无意所致的、不可预测的、发生地不是出于本意也并非通常用火之处的火。

K服装厂案:

童装因烟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火灾”。

但是,火灾是造成被保险人童装损失的近因。

K公司并未放弃向肇事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可以追偿。

火灾引致盗窃案:

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有雷击、火灾和盗窃。

其中盗窃是插入并切断由雷击火灾盗窃财产损失所形成的因果链中的新的、独立的原因,是近因。

因为未投保盗窃险,故而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奥斯汀诉德鲁案:

杰本斯法官认为,在本案中,当原告的糖受到损失时,火并没有超过它正常存在的范围。

当时,火是存在于为加热锅炉而砌的炉灶中,而炉灶中的火恰恰在它所应该呆的地方。

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确定了一条重要原则。

得克萨斯州勒梅太太诉信任保险公司案:

美国法官受奥斯汀诉德鲁案的原则的启发,创立了“善意之火”和“敌意之火”。

得克萨斯州地方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

南卡罗来纳州沃尔森太太诉美洲殖民地保险公司案:

法院反驳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认为在炉架上燃烧的火才是真正使戒指受损的火,此火在不该燃烧的地方燃烧,应当属于“恶意之火”。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各个原因中起决定支配作用、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责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7)英国驾车的第三者因被保险人横穿公路而受伤近因认定案1992年3月20日下午,贝特勒太太正驾车行驶在英国A149公路上,突然车速慢了下来,一看油表,发现原来是汽油已用完。

她见无法再继续行驶,只得将汽车停在公路边上,然后走下了车。

大约过了半小时,沿着同一条公路驾车驶来的同事F,见到亮着警示灯的车和站在车后的贝特勒太太,知道她有难需要得到帮助,便驱车在环道上绕了一圈后又开回来,并把车停在公路的另一边,与贝特勒太太的车相对。

同事F隔着公路大声的招呼她,贝特勒太太闻声后边答应着,边横穿公路向F跑去。

就在此时,马克邓索恩恰好开车过来,见状赶紧刹车却已来不及,一下子将贝特勒太太撞倒。

贝特勒太太当场死亡,而马克的头部也因此受到重伤。

马克认为贝特勒太太不应该在没有看清来往行驶车辆的情况下横穿公路,正是因为她的这一过失行为造成了她自己的死亡和使他头部受重伤。

于是事故受害人马克以原告的身份,将贝特勒太太作为第一被告和她的汽车保险人科恩希尔保险公司(以下称C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贝特勒太太已经死亡,因此起诉对她并无实际意义,有关索赔的争议主要还是存在于原告和第二被告之间。

原告马克认为他所遭受的伤害应当属于C公司承保的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

理应由C公司负责赔偿。

C公司则抗辩说,原告将它扯入此案的理由不充分,因为它承保的是被保险人贝特勒太太的汽车,汽车在事故发生时停在路边,并未被使用,所以贝特勒太太乱穿公路造成事故的过失行为与其对汽车的使用没有关系,原告受伤不是汽车保险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事故。

对这起第三者责任险索赔案的审理历时4年,英国法院的二审判决才给此案的处理划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

被告C公司认为,原告马克的受伤是贝特勒太太横穿公路这一过失行为造成的,与她对汽车的使用毫无关系。

它提出的理由是:

即使贝特勒太太横穿公路确实是为了寻求同事F的帮助,这也并不能证明她对被保险汽车的使用。

一个人的动机不能说明事实就一定是如此,完全依据动机来推断事实,只会得出荒谬的结论。

原告的受伤是不是贝特勒太太为寻求帮助而造成的,必须依赖于对事实的客观判断,不能想当然。

事实上,对贝特勒太太横穿公路的动机还可以有以下各种推断:

可能是因为公路路面很宽,过往车辆较多,她很难听清楚同事F的话,跑过去是为了更好地与同事F交谈;可能是决定放弃以后的行程,把车托付给旁人看管;可能是要同事F捎句话或者替自己办某件事;可能是为了和同事F谈论与汽车毫不相干的话题,或者为消磨在汽车重新灌满汽油之前等待的时间;也可能是出于以上目的中的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

总之,不能因为贝特勒太太因汽油耗尽而不得不停车在公路边上,就简单地认定她以后的行为与这个有关。

法院在二审中驳斥了被告C公司的观点,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如下的推理:

首先,很明显,贝特勒太太横穿公路是因为看到了获助的机会。

她想通过同事F的帮助把汽车重新灌满汽油,以便重新启程,没有事实表明有比这更好的解释。

被告认为不能证明贝特勒太太横穿公路是为了向同事F寻求帮助,但是人们只要从逻辑推理和概率的角度考虑,这一事实是能够被证明的。

英国1988年公路交通法案中,列有一个著名的条款:

“汽车使用者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且保险合同必须保障被保险人对他人的财产、人身和生命的损害责任,只要这种责任是由于被保险人在大不列颠王国的公路上使用汽车直接造成或间接引起的。

”所以,此案的关键就在于原告的受伤是否由于被保险人贝特勒太太“在大不列颠王国的公路上使用汽车直接造成或间接引起的”。

根据英国法院于1960年判决的“埃利奥特诉格雷案”,虽然贝特勒太太在横穿公路时已不在驾驶汽车,但她仍属于在使用汽车。

因为汽车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没有被技术性地驱动,即未被实际驾驶时,只要在公路上等待重新启程,就是仍属于“在使用”状态。

这一点对于本案是至关重要的。

其次,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贝特勒太太横穿公路的过失行为,也就是说,事故并不是被保险人使用汽车直接造成的,但不能因此而否定事故与使用汽车之间存在的联系,因为事故是由被保险人使用汽车间接引起的。

“间接引起”:

意味着造成的伤害与汽车使用之间的联系,比起“直接造成”所造成的伤害与汽车使用之间的关系来,是一种相对松散的联系。

根据澳大利亚高级法院于1965年判决的“新南威尔士保险行政管理局诉格林和劳埃德普泰案”,两者的区别就在于:

对于事故的发生来说,“直接造成”是一种最近的或直接的原因,而“间接引起”则是一种较远的原因。

但尽管如此,如果间接引起的原因与直接造成原因互为因果,彼此存在紧密的联系,那么前者就是造成事故发生的近因。

因此,贝特勒太太因汽油耗尽而停车于公路边上,在汽车仍处于使用状态的情况下,为寻求帮助而做出的横穿公路的过失行为,结果造成原告受伤事故的发生。

在这一连串的事件中,最初的那个原因即贝特勒太太使用汽车,才是对撞车事故发生起着支配作用的近因。

保险利益原则,(8)个人为企业财产投保的保险利益审理案2000年9月,某地的A厂购买了一辆奥迪牌轿车。

同年10月,司机李大伟在A厂厂长的吩咐下向当地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险别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并且按照吩咐同时办理了企业财产保险。

在填写投保单时,李大伟为方便省事,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个栏目中都写上了自己的名字。

2001年5月,A厂厂房在一次火灾事故中受到损失。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查勘后,确定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也了解到了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并非其个人所有,而是A厂的财产,即李大伟以个人的名义为企业财产投保的这一事实,于是以他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对此次事故中的损失不能进行赔偿。

因为李大伟自始至终都不是该企业的所有人,他不具有因对该企业的所有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但是保险公司应该退还所缴保险费。

保险利益原则,(9)美国咖啡公司对灭失货物的保险利益认定案美国A公司打算通过B地购买一批咖啡,找到供货商并与其签订了合同。

在合同中,对这批咖啡的具体购买、运输和仓储都一一做了商定:

由A公司先向B地供货商提供一笔货款,让其用此款购买咖啡;购买后,供货商应当立即将所购的咖啡运入指定仓库,然后把仓储单送交银行作为所有权凭证,并要求银行电告A公司;最后由A公司向B地供货商付清余款。

同时,买主A公司同劳合社承保人签订了一份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保险合同。

1987年1月,当获悉B供货商已把所购的总数为52400包咖啡运入指定仓库后,A马上把697万美元的货款划到B地供货商的银行账户上。

银行货款入帐,便将其中一张载有42600包咖啡的仓储单退还给供货商。

供货商凭着仓储单,按照A公司的要求先去指定仓库把货提出来,而后把货运转至B地一个仓库内,并通知A去那里提货。

一切似乎都很顺利,但当A公司提货时,却只提到了500包咖啡,其余的则不知去向。

令人不解的是,在这个仓库的记录单上居然记载着:

“42600包咖啡已全部被提走”。

A公司查不到42100包咖啡的下落,只好在1987年2月13日向劳合社承保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承保人经调查后拒绝赔偿,理由有二:

一是42100包咖啡在灭失时并没有在A公司的控制之下,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对灭失的咖啡不具备保险利益;而损失是因为无法解释的原因所致,这不属于一切险承保的责任范围。

此外,承保人还认为这批咖啡没有及时运出,导致运输中断,保险单因此也已告无效。

A公司多次交涉未果,最后只得将承保人告上法庭,让法院来判断是否赔偿。

一些特殊险种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为适应国际贸易惯例,对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采用了灵活的做法:

投保人被允许在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下投保,也就是说,尽管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运输货物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还是会与他签订保险合同的;不过,在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时,被保险人则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才能向保险人索赔。

根据保险惯例,某些涉及如轿车、家具等商品的财产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也不需要具有严格意义上的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一定要求存在。

根据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存在时间比较灵活的规定,本案的被告承保人以原告在保险标的灭失时,这批咖啡并不在它的控制之下为由,否认原告有保险利益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法官在驳回被告的观点时指出:

“一个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他应该与该标的存在这样和那样的联系,他能从标的的存在中获得经济上的收益,或者他将因标的遭遇承保风险造成损毁而蒙受经济上的损失,并且其保险利益必须存在于损失发生之际。

”,法院认为,从这份海上货运一切险合同规定的内容可知,原告A公司的提货权是在它向B地供货商支付了货款之后得到的,因而可以断定原告对这批咖啡具有所有权,也就是说,原告对它们具有保险利益。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

法官在庭审时指出:

“在没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一切险承保因意外事件所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包括被保险人因疏忽造成的损失,但是这种损失必须是外来的、偶然的。

一切险还必须负责因无法解释的原因造成的货损。

就指定风险保单而言,为使保障适用,被保险人必须证明损失是由于承保范围之内的损失原因引起的;就特别形式保障保单(一切险)而言,如果被保险人财产发生损失,开始时就会假定保障是适用的。

不过,如果保险人可以证明损失是由于除外的损失原因造成的,就可以拒绝提供保障。

举证责任在保险人。

保险利益原则,(10)英国著名的“Tomlinson诉Hepburn”案:

被保险人为卷烟厂运输烟草,同时为它们投了保。

在被保险人没有过失和责任的情况下,一件交运货物被窃。

保险人坚持这个索赔请求是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的,即该保险是损失补偿的合同,因为被保险人没有承担责任,所以也没有遭到损失,不应该赔偿。

上议院裁定,作为合同阐释,该保险是货物的保险,而非责任保险。

运输人享有为货物保险的利益,可以就全部价值获得补偿。

保险利益原则,(11)英国的承租人投保邻居家失火房屋烧毁索赔,按照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确认范围,财产管理人对他所负责管理的财产是有保险利益的。

因为他对其管理的财产要负一定的经济责任。

现在,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财产享有保险利益,这在两个法系国家都很少有争议。

除了由租赁导致的或由出租人留存的普通法(判例法)产权外,一项保险利益可以由财产的占有或对其命运的责任而产生。

承租人的权益甚至已扩展到由承租人对该财产的改进。

显然,我们允许承租人就其租赁的财产投保并认定他有保险利益。

那么,投保的财产出险了之后呢?

如果承租人在财产出险过程中负有责任,实际上原来投保的财产保险起到了责任保险的效果,这在赔付时不会有争议。

但是如果承租人对财产的损坏或灭失没有责任,而损失原因在保单责任范围内,那么保险赔偿金应该赔给谁呢?

赔给财产所有人显然不合适,因为他根本就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赔给承租人,也就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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