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司考名师点睛司考方法一.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199522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5.7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快乐司考名师点睛司考方法一.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快乐司考名师点睛司考方法一.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快乐司考名师点睛司考方法一.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快乐司考名师点睛司考方法一.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快乐司考名师点睛司考方法一.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快乐司考名师点睛司考方法一.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快乐司考名师点睛司考方法一.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快乐司考名师点睛司考方法一.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快乐司考名师点睛司考方法一.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快乐司考名师点睛司考方法一.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快乐司考名师点睛司考方法一.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页
快乐司考名师点睛司考方法一.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页
快乐司考名师点睛司考方法一.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快乐司考名师点睛司考方法一.docx

《快乐司考名师点睛司考方法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快乐司考名师点睛司考方法一.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快乐司考名师点睛司考方法一.docx

快乐司考名师点睛司考方法一

快乐司考——名师点睛司考方法

(一)

  第一章成功与失败

  没有人不渴望成功,没有人不拒绝失败,然而冠军只有一个。

成功总是少数,失败才是多数,任何人都不能超越这个竞争的法则。

2002年首届司法考试,共有36万人报考,通过率只有7%,2003年为10.18%,2004年为11.22%,三年平均通过率仅为9.47%,失败率则为90.53%.面对如此悬殊的成败率,人们不禁会想,这9%的人真是太了不起了,他们有什么绝招?

他们成功的经验是什么?

当然,我们不应该怀疑成功经验的导向作用,“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但是,“成功的理由可有千条,失败的理由则只要一条!

”因此,我们说:

了解失败的原因,比学习成功的经验更重要。

  一、落榜考生的困惑

  笔者遇到许多落榜的考生,他们都提出了一些相同的问题:

我“科班”四年,自以为法学基础不错,为什么败走麦城?

我的朋友是某高校法学副教授为什么也通不过?

而某甲是学中文的非法律生,为什么只突击几个月就考出了高分?

我已不折不扣地考了三次,不仅信心不减而且勤奋刻苦,但分数为什么还是相去甚远?

难道法学“科班”甚至法学教授还不如从未学过法学的非法律专业考生?

难道“天道酬勤”不灵了?

……

  司考无情的现实告诉我们:

“科班”+自信≠成功;勤奋+信心也≠马上成功!

  二、是哪块石头绊了他们的脚?

  出于研究和写作的需要,笔者曾就部分考生失败的原因进行过一个粗略的统计,虽不是十分准确完整,但多少可给大家一些启示,如各位能引以为鉴、莫重蹈旧辙,则我等心已足矣。

现将其排列如下:

  司考失败主要因素排列图

  表中所列七种因素表明:

  

(1)八成以上的考生未作必胜的打算,没有势在必得的决心。

有相当一部分应届法律专业的毕业生过于自信,对司考的艰巨与困难估计不足,自以为基础不错,问题不大,结果大意失荆州。

  

(2)近八成的考生未精读教材,不少人甚至一遍都没有读完。

他们或者认为教材只不过是法条的诠释,故“钟爱法条不爱教材”,或者认为教材内容自己早已学过,没必要细读。

  (3)有七成多的考生不知道如何对付那浩如烟海的法条,只好走马观花或囫囵吞枣,对法条理解不透,领会不深。

  (4)有将近七成的考生做题练习不得法。

他们做题没有针对性,或者把做题当成单纯的复习测试手段,不懂得进行考题分析和总结,也很少对做题效果进行小结或评价,做题几乎成了可有可无的环节,更谈不上达到实战训练与体会的层次。

  (5)有六成多的考生未安排时间专门记忆,只在平时复习时下意识地记忆。

  (6)有5成以上的考生反映,由于缺乏经验,对司考这种高强度的考试不适应,临场发挥不好。

有的表现为题速感差,答题时间不够,或时间紧未检查导致漏了题未做;有的则表现为不适应量大活细的涂卡作业,犯了自己都不可原谅的低级错误;还有的由于考前心身调整不到位,在考场上体力不支,等等。

  (7)还有一半左右的考生复习没有计划,完全是跟着感觉走。

有的至今自己都不知道这几个月干了些什么?

本来应该干什么?

哪种做法的效果更好?

等等。

  以上种种失败的因素,若究其根源,除考生的动因和信心之外,最终均可归结为对司考的特点认识不深,对司考的规律知之甚少,学习和应试方法不对路。

“走错了路的人,是无法到达目的地的”,方法决定一切!

  达尔文说:

“最有价值的知识是关于方法的知识。

  第二章把握司考的命题规律

  一、司考是什么?

  1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通过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定义和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包含三个主要特点:

  第一,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级”的考试。

与其他行业协会、地方资质或认证考试不同,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全国性的考试之一,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因此它又叫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第二,司法考试是“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目前国家司法考试所涵盖的法律职业包括:

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个大类,其他法律职业不在此列。

  第三,它是职业资格考试。

即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才能取得从事上述法律职业的资格,司法考试是从事上述法律职业的“门坎”。

  2司考由来。

1995年前,我国的法官、检察官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

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实施后,两院系统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

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

法院系统于1995、1997、1999进行了三次初任法官考试。

检察系统亦同样举行了三次初任检察官考试。

  而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先于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而建立。

1986年全国举行了首次律师资格考试,以后1988—1992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1993以后改为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先后共举行了11次考试,通过人数达18万人左右。

  上述三种考试具有三个明显区别:

  第一,在应试人员的范围上,律师资格考试面向社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考试面向系统内部,只有法院、检察院的人员才有资格参考。

  第二,在考试科目上,律考的内容与范围最广,基本涵盖了法学的主干学科。

初任法官考试比律师考试科目要少,不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

初任检察官考试面则更窄,主要限于刑事法律,民事和经济法律相对较少。

  第三,在试卷与题型上,律考为四卷,题型包括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初任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为三卷,试题形式包括选择题、判断题、改错形式的客观题,简答题、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书写作等主观题。

后两者的主观题比前者占的比重大,形式多。

  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两法修正案附则明确规定:

“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这一规定,标志着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3.考试目标

  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检测应试人员是否掌握了规定的考试科目包含的基本知识,能否灵活运用这些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处理实际问题,亦即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4.考试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进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坚持报名条件与程序、考试内容、考试方式、应试管理、评分与合格标准公平、公正的原则。

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在规定时间和指定考场,由应试人员独立闭卷笔答试卷试题。

  每次考试时间为2天,上、下午共4场考试。

与此相对有四份试卷,2004年前每卷100分,总分为400分,2004年改为每卷150分,总为共600分合格分数线,每年考试后由司法部会同“两高”根据各方面情况最终确定。

  5.考试内容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命题范围以每年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2003年和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科目都是14门,具体科目是:

  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法律职业道德。

  根据2003年、2004年试卷的情况,以上科目内容在各卷中的分布为:

  卷一:

综合知识。

包括:

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法律职业道德8科;

  卷二:

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包括:

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3科;

  卷三:

民商事法律制度。

包括:

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3科;

  卷四:

实例(案例)分析。

2003年包括:

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5科。

2004年改为:

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8科。

  6.考试题型

  国家司法考试的题型有两大类:

  第一类是前三卷的客观选择题。

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

每卷分别为100题。

其中:

2003年单选题30道、多项选择题50道、不定项选择题20道,每题1分,每卷100分,相应分值比例即30∶50∶20;2004年则改为单项选择题50道,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分,每卷150分。

前三卷的考试时间均为180分钟。

  第二类是第四卷的主观性分析试题。

2004年考纲规定应包括:

分析简答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但实际卷面没有法律文书题。

原卷四一般出10道题左右,每题8—12分,共100分。

2004年卷面为8道题,150分,考试时间改为210分钟。

  同时考试大纲还规定,合格人员必须参加以上四卷的全部考试,且任何一卷都不得为零分。

应试人员各卷的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7.报考条件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5)品行良好。

  前述关于报考学历、专业条件,根据法官法第9条、检察官法第10条、律师法第6条的规定,应为: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经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分别制定的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68条规定,前述所指的“高等院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还规定了以下两类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司考,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二、往年司考怎么考?

  1.司考回顾

  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共有36万多人参加报名。

合格分数线为240分。

据此合格分数线,全国共有24000多人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将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县的合格分数线放宽到235分,据此合格分数线,全国新增700多人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率占报考人数的6.68%.

  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于2003年10月举行,报名人员总数为19.7万人。

合格分数线为240分(西部条件放宽地区的合格分数线为225分)。

全国共有17000多人达到此合格分数线,占报名人员总数的8.75%,占实际参考人数的10.18%,较之于2002年的6.68%和7.74%分别有所提高。

其中,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95.57%,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人员占4.43%。

  第三次国家司法考试于2004年9月进行,报名人员为19.5万多人。

合格分数线为360分,西部条件放宽地区的合格分数线为335分。

全国共有2万余人达到合格线,占实际参考人数的11.22%,较去年的10.18%增加了1.04%.

  2.现状特征

  2003年司法考试与此前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从报名的情况看,呈“四升四降”的特点。

  一是,门坎上升,人数下降。

依据法律规定,2003年参加司考的学历条件,除许可放宽地区外,报名人员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包括非法律专业本科)。

根据司法部门公布的数字,03年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报名总人数的88.82%,而报考人数比上年下降了45%.

  二是,科班上升,其他下降。

在03年的报考人员中,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人员,包括法律专科、法律本科、法律双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约占报名总数的74%。

  三是,业内上升,业外下降。

从今年报考人员的分布来看,有法律职业工作经历,已在法院、检察院、律师所、公证处从事相关法律工作的人员约占34%。

  四是,学生上升,在职下降。

今年报名人员中,应届毕业生占10%以上,在校研究生占6%以上。

因于应届生比例的增大,使报考人员的年龄结构进一步年轻化。

  从上述四个方面的特点我们可以看到,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整体素质正在提高,具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接受初步法律职业训练的人员比例呈上升趋势。

  

(2)从命题的情况看,呈“三化”走势。

  第一,科目上学院化。

为促进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合理衔接,2003年将《法制史》增列为考试科目,从而保持了国家司法考试科目与高等法学本科教育十四门核心课程的一致。

  第二,客观题主观化。

为了全面检测应试人员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应试人员的案件分析能力和法学理论素养,03年国家司法考试对试卷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在保持试卷基本结构不变(三客观卷一主观卷)的前提下,加大了客观题主观化的试题比例,加强了对应试人员案件分析能力和法学理论素养的测试。

  第三,主观题灵活化。

表现在对卷四的试题形式和试题内容进行了改造,突出对应试人员法律实务、法律思维、逻辑和文字能力的考查,增加了无标准答案型的试题。

  第四,考点综合化。

03年司考多科综合试题的分值比重大有增强之势。

如卷四第八题,它没有标准答案,类似公务员考试的申论,要求考生运用综合知识进行论述,单题为20分。

  (3)从合格率来看,呈“东高西低”格局。

  司法考试合格率地域分布很不平衡。

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浙江、福建等省(市)合格率较高,报名比例超过了10%;西部各省、区的合格率相对较低,有的地区甚至大大低于全国平均合格率。

由于这些地区法律后备人才严重匮乏、需求矛盾突出和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背景,司法部确定特定地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25分,以缓解这些地区法律职业部门和社会法律服务行业后备人才补充的困难和急需。

  而2004年司法考试与2003年相比又显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1)学历层次更高,考生来源更广。

2004年本科学历以上报名人数为179000多人,占报名总数的91.95%,比上年增加了3.13个百分点;放宽地区法律专业专科报名人数为15000多人,仅占全国的8.05%.此外,2004年首次允许港澳居民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共有522名港澳居民报名。

其中,香港居民460人,澳门居民62人。

  

(2)试卷摇身变脸,二院通过更多。

2004年司考在试卷结构、分值、题型和考试时间方面作了重大调整。

首先是400分改为600分。

记分制的这一改变,好比由“厘米精确到毫米”,增加了计分的精确度,如此更有利于对知识点和知识水准的科学评估与判断,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避免了文科考生考不过理科考生,“科班”考不过非法律专业考生,实务界考生考不过纯应试型考生的尴尬局面,使司考分数统计变得更加科学、合理和公平。

其次是命题增加了理论难度,对考生的要求从简单法条、原理记忆的考察转向了对综合运用概念、原则及原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察,这既有利于年龄偏大、记忆力差而理解力强、有实务经验的考生有足够的发挥余地和空间,也充分体现了司考作为精英选拔考试的特点。

  上述改良的效果在司考实践中得到了验证,2004年法院系统合格人数为3500多人,占全国的17.37%;检察院系统合格人数为2100多人,占全国的10.73%.与往年相比,法、检两家所占比例和合格率上均有所上升,并且全国前三名均在两院系统。

  (3)新设异议程序,答案更为理性。

2004年司考结束后,司法部即向社会公布试卷及参考答案,并设置试题答案异议期,对试题答案有异议的,可在司法部专门设立的网页上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

司法部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最终敲定评分答案,从而形成“公布试题及答案——受理异议——审查异议——正式评卷”的答案异议与审查制度,它使司考答案的确定过程更加民主化,结果更加理性化,这是04年司考制度改良可圈可点的一个亮点。

  以上特点反映,司考应试人员的素质在不断地提高,考试难度在进一步加大,考试制度在不断完善,司考的公正性、公平性也在不断加强。

  3.司考走向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和与国际社会更广泛更深入的交融,司法考试将呈以下走向:

一是“国考”地位、“天下第一考”的地位将会进一步得到加强和巩固;二是,考试本身的难度还可能继续加大,尤其是理论性与实用性交融,程序法与实体法交融,各科相互交融,测试考生综合应用能力的趋势还会加强;三是,参考人员的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如港澳考生的加入等,报考人员总数还会有所增长。

相反,录取比例则有可能下降,考试竞争将更加激烈。

  三、司考的命题规律何在?

  1.司考性质对命题的决定作用

  了解司考,是为了把握司考。

探究司考的性质是为了更好地把握司考的规律,这对于考生十分重要。

与高等教育考试偏重于原理测试不同,司法考试偏重实用性、应用性和操作性,主要检测考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司考不重视原理,司考是以法学原理为内涵,以实例应用为表的技能考试。

其规律最终取决于其性质,司考性质对司考命题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司考性质决定了考试的内容、方法和题型。

  就考试内容而言,司考侧重于具有操作、应用价值的内容,纯理论性的内容难登司考“大雅之堂”。

这正是法理、宪法等理论性较强的学科所占比例偏小的原由所在。

  就考试方法而言,司法考试主要是案例分析。

因为对于司法职业来说,正如医生面对病例一样,它主要面对的、甚至是惟一面对的就是案例分析。

无论何种题型,都是以案例作为题干,然后据此设置问题。

  在题型方面,由于受到上述因素的制约,司考的题型主要是选择、分析题。

简单的是选择题,较难的则是案例分析,包括2003年那道论述题,也没有离开案例的范畴。

  

(2)司考性质决定了命题侧重司法解释的规律。

  司考命题对司法解释是“情有独钟”,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司法解释都占了主要的分量。

个中的原因是,国家立法往往过于原则抽象,而司法解释多是针对实践中的问题而作出,较法律更具“可考性”。

  (3)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的“恒定与轮回”规律。

  司考由律考脱胎而来,其模式已较为成熟。

就命题规律而言,有人归纳为:

大者恒大。

即民法、刑法、行政诉讼法等几部实务性较强的部门法始终处于主角的地位;小者恒小。

即法理、宪法、经济法、国际私法等部门法始终处于配角地位;重者恒重。

实用性、操作性强的知识点从来就是龙头,且重复率很高;轻者恒轻。

即一些部门法中的许多知识点是基本不考或鲜有涉及的。

上述归纳反映出的命题的恒定性或重复性,正是司考本性的表现或折射。

  (4)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变数”的规律。

  把握规律是为了达成事半功倍之效果。

然而,规律也有静动之分。

静的规律给我们以恒定与重复,而动的规律则昭示着变数的轨迹。

司考命题以重复性为主态,但同时也存在着变数。

比如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往往是命题的“新亮点”,再如法治建设的热点问题,也是命题者的青睐对象:

如入世后带来国际经济法分值的攀升,“依法行政”带来行政法分值上涨等。

  以上分析为历年律考证明,也为往届司考所秉承!

  2.司考试题是怎样出炉的?

  了解司法考试的命题过程,对考生是大有裨益的,因为知道了过程,就会有应对的办法。

司考命题一般分三步走:

  

(1)编写教材。

教材是司法考试的基础,然后从中抽出大纲,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以教材为核心,并决定了考试的内容。

命题要从教材中出,标准答案要在教材或法律法规中找。

考试涉及的法律法规截止到什么时间,也以大纲为准。

这一步告诉我们,复习必须以教材为基础。

  

(2)组织命题。

试题是工具。

司考现已建立题库,题库的题覆盖的知识面较广,避免了命题者的个人偏好。

建立题库的方式昭示我们,不要相信押题,自动生成试卷的程序决定了出现在卷面上的题其实是很偶然的,谁也不能保证自己出的题就一定会在卷面上。

押题只会贻误。

  (3)拼题定卷。

定卷过程首先是确定各学科所占值比例。

题库中的题只能说是毛坯,面对几十万考生,命题老师要不让他们从题中揪出毛病,其压力是可想而知的。

经反复修改,出现在卷面上的考题已是面目全非。

这一步告诉我们,永远要根据各科分值的轻重来分配复习时间。

  3.“题眼”何在?

  经常有一些考生问,为什么在答题过程自我感觉良好,但成绩却非常不理想,分数与自己的预期和感觉相去甚远?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对司考了解得不透,答题的思路与命题的思路不合拍。

那么命题会有些什么样的思路呢?

  命题思路是绕着“题眼”走的,只要明白了“题眼”所在,命题思路也就一目了然了。

所谓“题眼”,就是具有命题价值或者具有可考性的知识点。

判断一个知识点是否有可能成为“题眼”,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衡量:

  

(1)符合司考性质具有实用价值的知识点。

  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凡教材、法条之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知识点就有命题价值,偏重理论原理无法在实务中操作运用的知识点就没有可考性。

如:

原、被告等当事人的确认规范,受案范围、管辖的规定,定罪与量刑的规则,合同有效、无效等行为效力的确定规范等等。

相反,总则、概述、立法目的等则很难作为判案依据,故不具有可考性。

  

(2)新出台的法律规范。

  凡是新的法律规范应当作为重点。

为什么会出来新的规范?

因为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某些问题,需要有新规范来加以调整。

因此,既是实践所需也就必具实用性,故也是法律职业人所必备之知识。

如行政诉讼中的公平竞争权人、相邻权人,判决种类等。

新民事、行政证据规则等。

  (3)司法解释。

  国家立法一般较为原则和抽象,而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操作性、实用性强,这在本质上决定了司法解释暗合了司考的性质及命题的特点。

  无论是新的法律规范还是司法解释,最终都取决或服从于司考的性质与命题规律,终结于实用性与操作性。

其昭示定律就是:

实用性=可考性。

  值得注意的是,从目前司考命题的走势来看,大有加大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考察的倾向,故考生在了解以上命题规律的同时,千万不可忽视对“三基”即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把握与训练。

  张树义刘卫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