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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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江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2.2机构及职责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2.4指挥机构工作组

3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3.1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3.2地质灾害险情分级

4预警工作机制

4.1预警基础

应急值守4.2

4.3监测信息

4.4预报预警

4.5预警响应

5应急处置及救援

5.1灾情报送

5.2先期处置

5.3应急响应

5.4响应结束

5.5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平台保障

6.2队伍保障

6.3资金保障

6.4物资保障

6.5宣传培训

6.6应急演练

6.7信息发布

监督检查6.8

7预案管理

7.1预案审批

7.2预案修订

8责任与奖惩

8.1奖励

8.2责任追究

9附则

9.1预案解释

9.2预案的实施

9.3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灾害应急预案》

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安全。

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做到统一指挥,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联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级别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的属地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地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当发生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或者出现超出灾害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群发性中型地质灾

害时,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如下:

指挥长:

省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长。

副指挥长:

省人民政府协助联系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成员:

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水文局、南昌铁路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武警江西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地质灾害的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督促、指导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主任由省应急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

协助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督办落实,负责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承担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文件、文稿的办理和会务工作,完成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应急厅:

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主要包括:

组织指导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按程序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救灾捐赠;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被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汇总灾情信息并依法依规统一发布,参与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省自然资源厅:

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主要包括: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供灾害发生地的基础地质、基础测绘等数据,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建议。

省委宣传部:

指导协调做好地质灾害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省委网信办:

负责统筹做好地质灾害工作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及时消除可能造成二次灾害的隐患,协助做好危房人员的疏散转移;组织协调灾区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修和维护工作,保障其正常运行。

指导城市、乡镇被损毁公用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供水、供气和城市道路正常运行。

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抢修被损毁的公路、水路及其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公路、水路正常运行;保障抢险车辆优先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车船运力,保障应急救援物资、队伍运送和人员紧急转移需要;协调指导已在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省水利厅:

负责及时提供水情、汛情监测信息,为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提供技术支撑,指导被损毁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农业农村厅:

负责指导被损毁农业设施的修复。

省发展改革委:

负责指导项目单位加快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与灾毁工程修复项目的前期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加快项目审批步伐,推动各地、各部门加快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与灾毁工程修复项目建设实施。

省财政厅:

负责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筹集与拨付,为地质灾害救灾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省公安厅:

负责在情况危急时协助或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做好抢险救援期间的治安保障等工作,打击破坏防灾救灾、盗窃防灾物资、破坏防灾工程设施和设备的犯罪分子;负责灾区交通秩序维护,必要时对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救灾药品的储备和调拨,提出动用储备药品的建议。

省卫生健康委:

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急救,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的发生和蔓延,以及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视情况需要派出省级医学救援和疫情防控力量,开展相关工作。

省教育厅:

负责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人民政府部署安排做好学校师生疏散转移;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和避灾应急演练;协调被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省民政厅:

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

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景区、景点游客疏散转移和隐患排查,开展游客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协调旅游景区做好被损毁旅游设施的修复、排险工作。

省气象局:

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做好灾害性天气过程的分析预测,及时为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工作提供天气趋势预测预报信息,联合省自然资源厅制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省能源局:

负责组织抢修被损毁的油气长输管道。

省水文局:

负责开展地质灾害预警和处置救援过程中的水情监测、分析、预测和预报。

省粮食和储备局:

负责做好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保障抢险救灾及灾民安置所需帐篷、粮食等物资。

南昌铁路局:

负责组织抢修被损毁的铁路设施,尽快恢复铁路运输通道,优先运送地质灾害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设备。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

负责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调度电力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武警江西省总队:

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省消防救援总队:

负责组织指挥全省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搜救、应急排险等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4指挥机构工作组。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指挥机构工作组,分别为指挥协调、技术支撑、人员搜救、安置救助、医疗防疫、治安维护、设施恢复、宣传报道8个工作组,领导和指挥现场应急与救援工作。

2.4.1指挥协调组。

由省应急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参加。

负责贯彻落实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决策部署和工作指令,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处置和救援工作。

做好灾情和救灾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各应急工作组工作;完成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2技术支撑组。

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应急厅、省气象局、省水文局等参加。

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害现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指导灾害周边隐患点的排查巡查,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的发生。

组织专家开展地质灾害灾情会商研判,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建议。

人员搜救组。

2.4.3

由省应急厅牵头,武警江西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参加。

负责衔接、协调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矿山救护队、中国安能第二工程局等应急救援力量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指导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统筹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

2.4.4安置救助组。

由省应急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参加。

负责协调调拨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资,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2.4.5医疗防疫组。

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民政厅等参加。

负责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做好伤员和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

2.4.6治安维护组。

由省公安厅牵头,武警江西省总队等参加。

负责组织做好灾区社会秩序维护,实行交通管制,加强重要目标的保卫,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散布传播各类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

2.4.7设施恢复组。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视基础设施损毁种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等参加。

负责组织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重要公共设施。

2.4.8宣传报道组。

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参加。

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处置和救援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救灾进展情况,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情险情分级响应要求和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3.1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4个等级,分别对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迅速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1.1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造成大江大河及支流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1.2

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

3.1.3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1.4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3.2地质灾害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按危害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4个等级。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灾害发生地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险情的监测,采取排险防灾措施;情况紧急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险情的报送参照灾情报送要求。

必要时,可参照地质灾害灾情响应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3.2.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3.2.2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2.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2.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国家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标准发生变化,以国家分级划分标准为准。

4预警工作机制

在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前,严格落实各项措施,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关预警响应。

4.1预警基础。

4.1.1建立巡查制度。

地质灾害易发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防灾责任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制度,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及时发现和防范灾害隐患。

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现场核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和巡回检查,

查确认,排查、督导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4.1.2严格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各类工程,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严防人为活动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

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勘查,查明其成因、危害程度,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要加强矿山采空区和岩溶发育区地面塌陷管理,防范矿山地下开采、岩溶地下水开采、地下工程活动等引发地面塌陷灾害。

4.1.3发放“防灾明白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要将涉及危险区范围、监测方法、预警方式、撤离路线和防灾任务要求等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部门、单位、居民及相关防灾责任人手中。

4.2应急值守。

各级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在全省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分别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置期间,和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段、.

实行24小时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以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突发灾情等信息渠道畅通,提高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时效和能力。

4.3监测信息。

4.3.1监测网络。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完善群测群防网络。

自然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相关单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开展气象、水文、地质灾害联合监测,建立综合临灾监测预警网络。

4.3.2信息共享。

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管理、消防、气象、水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汛情、气象等监测预警信息,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值班值守、应急保障等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4.4预报预警。

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主管部门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预警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区域、规模、预警等.

级、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并将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

预警信息等级由低至高分为四级(蓝色)、三级(黄色)、二级(橙色)和一级(红色)。

四级(蓝色)预警,表示有发生地质灾害的一定风险;三级(黄色)预警,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二级(橙色)预警,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一级(红色)预警,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

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及专业监测点的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研判,根据研判结果按要求将预警信息发送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受威胁的群众。

4.5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预警响应等级,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

4.5.1四级(蓝色)预警响应。

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水文、气象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对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监测;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的准备工作。

三级(黄色)预警响应。

4.5.2

在四级(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带班值班;气象、水文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对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监测;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地质灾害防治、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组织动员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5.3二级(橙色)预警响应。

在三级(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文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必要时,预警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处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报告相关情况;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5.4一级(红色)预警响应。

在二级(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文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派出专家组赴预警区开展技术指导、研判险情。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突发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必要时,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预警区。

预警转换和结束。

4.5.5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情况直接确定或逐步升、降级。

超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预警响应结束。

当预警区内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时,灾害发生地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发生地质灾害灾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5应急处置及救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不同的灾害等级,由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可视情况给予支持和指导。

5.1灾情报送。

5.1.1时限要求。

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应当立即向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小时报告:

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地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灾情速报设区市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设区市相关部门及时分别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

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第一时间将重要灾情互相通知,由省应急厅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12小时报告:

没有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地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12小时内向设区市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设区市相关部门接到报告的12小时内分别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

必要时,灾情报送可同时越级报告。

5.1.2报送内容。

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和时间、灾害类型、人员伤亡、灾害损失、灾害规模、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等。

5.1.3后续报告。

应急处置过程中,灾害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续报有关情况,并通报同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

5.2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者接报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撤离疏散群众、设立警示标志、划定危险区、实行交通管制等必要的先期处理措施,组织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组织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先期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响应。

5.3

5.3.1Ⅰ、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时,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或者出现超出灾害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群发性中型地质灾害时,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与灾害发生地设区市、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共同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省应急厅或省自然资源厅视情提出,报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批准。

(1)按规定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上报灾情信息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

立即召开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工作会议,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部署救援处置工作。

(2)迅速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立即开展人员搜救。

组织受威胁区域群众疏散转移,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及时开展伤员医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3)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开展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强化灾害发生地及周边地区地质隐患的巡查排查,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4)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强化重要目标保卫。

控制、排除灾情及其次生险情,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公共设施。

(5)做好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接受记者采访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

出现超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处置权限或能力范围时,应及时向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请求指导和支援。

灾害发生地设区市、县(市、区)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3.2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区域内同时集中出现多个小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时,由灾害发生地设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设区市与灾害发生地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共同设立现场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

省有关部门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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