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全文内容及亮点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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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将于明日(3月1日)施行,增设人身安全保护令、警方告诫书可作证据等条款都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

  》》关于家暴认识误区有哪些(图解)  》》遭遇家暴怎么办?

教你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图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文内容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七大亮点  亮点一:

明确了家庭暴力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明确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适用。

  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亮点二:

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等五项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原则。

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特殊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

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非常重要。

  亮点三:

强制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也就是说,向公安机关报案是上述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亮点四:

告诫制度。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轻微,够不上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同时还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作用。

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亮点五: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除强调预防为主外,一个很大亮点就是专章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

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跟以前的做法不同的是,《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可以单独申请。

  有通常保护令,有紧急保护令;保护令内容有禁止家暴、禁止骚扰、禁止跟踪、禁止接触、责令迁出等,还有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执行。

  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给予训诫,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六:

紧急庇护制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亮点七:

撤销监护制度。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而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还要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法律问答  ▼  1、什么行为才称得上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相较《婚姻法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的解释多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将原来模糊不清的“其他行为”进行了具体说明。

所以,家庭暴力不只局限于“动手”,不适当的“动口”也会触碰到法律禁区。

  2、面对家庭暴力,哪些人有权利反映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有权利反映情况、进行求助。

  3、受害人可以向哪些部门求助?

既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除此之外还要求强制报告,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法中对情节轻重的界定未作具体说明。

  5、何为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单设一章来说明“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令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并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关于保护令的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人身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

保护令的保护范围不只局限于申请人,也包括其相关近亲属。

  6、《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法范围?

反家暴法,顾名思义肯定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

除此之外,该法附则中明确表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也应该就意味着监护、寄养和同居等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反家暴法》3月1日起将施行同居关系中暴力行为同样适用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在15年前曾有一部电视剧特别火,名叫《不要和陌生人说话》。

这是一部反映家暴现象的家庭伦理剧,讲述的是外表和善斯文的男主人公,在家里却频频对妻子拳脚相加,最终导致家庭破裂的故事。

从那以后,“家暴”这个词开始逐渐进入公众视野。

  然而,相比起电视剧,现实中的家暴案例往往“有过之而无不及”。

从“疯狂英语”代言人李阳家暴美国妻子,到新婚十月即被家暴致死的董珊珊案,再到去年曝出的“南京虐童案”……近年频发的家庭暴力案件向国人发出警示,家暴已不再是“家常事”。

  多年来,我国为制止家庭暴力做出了很多努力,《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很多法律中都提出禁止家庭暴力。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性,又加之“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影响,家暴受害者往往忍气吞声,致使施暴者逃离了法律的制裁,家庭暴力随之变本加厉。

  2015年12月27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经表决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也就是明天起正式实施,这将会为家暴受害者筑起一道坚固的安全保护屏障。

而同样在3月1号这一天,我国还会有多部新法规颁布实施,那么它们将会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呢?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

由家暴导致重伤、死亡;甚至长期遭受家暴的被害人杀死施暴人的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

  从3月1号开始,《反家庭暴力法》将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的法案。

《反家庭暴力法》对反家暴的原则、责任主体、家暴的预防和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

法律中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法律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预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环节。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表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并不是要拆散家庭,而是要保护家庭。

基于这样一个立法目的,预防比其他都重要。

所以,这次家庭暴力的预防中,各个主体应该做哪些预防的内容很清晰。

  在反家庭暴力法立法中,家庭暴力的界定很重要。

这次法律明确,家庭暴力是指:

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数据显示,我国的婚前同居数量在17年间翻了30倍,80后更是有高达6成的人在婚前同居。

同居关系中发生的暴力,算不算家暴,一直是争议焦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说,反家暴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除家庭成员外,有同居关系的人等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适用本法。

  关注完《反家庭暴力法》,我们再把目光聚焦到同样在3月1号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是于2007年通过并颁布施行的。

而《物权法》司法解释则是自2009年开始调研,历时七年才最终出台,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

那么这新出台的《物权法》司法解释,又涉及了哪些内容呢?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物权法》司法解释,也将于3月1号起施行。

物权作为最为基础和重要的的财产权,是社会每个人、每个团体乃至国家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经济或社会活动、创造财富的基础。

  物权法司法解释重点包括六方面内容,即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预告登记效力,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善意取得制度。

  除了《反家庭暴力法》和《物权法》司法解释,3月1号还会有一些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新法规颁布实施。

  春节过后,寄递物流行业又开始忙碌起来。

然而,近年来剧毒物质被违规收寄,污染其他快件等事件的发生对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国家标准将于3月1号起施行,这将推动落实100%先验视后封箱、100%寄递实名制、100%X光机安检等制度保障。

  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表示,这一标准是社会综合治理的的新突破,也是标准化的新亮点。

这个标准统一实施后,会统一规范综治信息的采集,案件、事件流转等工作,推进人、地、物、事、组织等信息的动态管理,实现部门间业务数据的快速交换,关联比对、资源共享,为我国建设综治信息系统提供技术规范,也提供技术支持。

  另外,提醒大家,春节过年收的微信红包得赶紧提现了,因为从3月1号起微信将对银行提现收取手续费。

微信方面公告显示,3月1号以后,用户“把零钱包里的钱转出到银行卡”将开始收费,以身份证维度计算,每位用户将有终身累计的1000元免费提现额度,超出限额部分手续费费率为千分之一,每笔最少收0.1元。

同时,通过微信零钱购买其理财产品,资金赎回也将返回零钱,提现一样需要收费。

  腾讯方面表示,数以十亿,甚至百亿级的交易比数带来的“天价”手续费,是他们做出“提现收费”的主要原因。

然而,互联网专家、上海交通大学教授魏武挥则认为,其实收费不是目的,微信更希望用户通过腾讯构建的商业体系,比如:

线上理财、电商购物等方式使用零钱在线上消费,而不是将钱转到其竞争对手支付宝或银行卡中。

  在魏武挥看来,现在很多用户把微信里的零钱提现到银行卡里,然后再用支付宝去付钱,这显然不是腾讯愿意看到的。

  西城法院:

仅有医院诊断证明难以认定家暴  《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起实施,西城法院今天(29日)上午召开涉家暴离婚案件审理经验新闻通报会。

该院自2014年7月组建家事审判庭,年收案近3000件,在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常见于起诉书。

  西城法院建议,家庭暴力情节比较严重、情势紧迫时,受害者应马上报警,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现状  家暴认定难没证据难胜诉  在马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都表示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都要求对方少分共有财产。

  马某提交了自己2014年6月5日至8日受伤就医的病历及诊断证明;李某则提交了烟灰缸、地板及椅子受损的照片。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举证都不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均无法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共同债务应当平均分担。

  西城法院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张爽介绍,《婚姻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之一,并规定了实施家庭暴力者对无过错方的赔偿。

但是,法院在对涉家暴民事案件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及处理时存在困难。

在该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不少当事人提出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但最终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案件比例并不高。

  张爽表示,家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持续性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暴面临着当事人维权意识差、举证能力弱;双方时常存在互殴情形;双方事后和好;案外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困难。

  举措  保护受害人适当拓宽证据形式  为了最大程度上维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西城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家庭暴力零容忍。

  对于存在家暴的一方,法院会积极协助调取出警记录等直接证据作为认定依据之一。

必要时,向人民调解组织、妇联、当事人住所地居委会调查取证。

存在家庭暴力的一方,认定其有严重过错,在精神赔偿金、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归属等方面向受害方倾斜。

  法院适当拓宽证据形式,除家庭暴力加害人的书面保证、悔过书之外,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有旁证支持的视听资料、网络聊天、微博等电子信息也将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同时,保障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受害方的程序权利。

法庭可以应受害人申请,充分听取受害人陈述意见后,可以选择保护性缺席审理,开庭时由其代理人出庭。

在开庭审理时,如受害人与加害人已经分居,可对受害人现住址及联系方式保密。

在受害人没有条件聘请代理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联系妇联、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代理律师。

  倡议  家暴受害者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建立了多部门有效合作的干预模式,设立强制报案、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多重保护制度。

  张爽法官认为,家庭暴力不再是个人隐私,绝不能以“保护隐私”作为借口来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进行姑息。

她建议家庭暴力受害人增强搜集证据的意识。

当发生家庭暴力时,如双方协商解决的,可要求施暴者写书面悔过与保证或进行录音录像。

如当事人之间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居委会、妇联等相关单位求助。

  “这些参与调解、帮助者的证言以及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将是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有效证据之一。

”张爽说。

  如果家庭暴力的情节比较严重、情势比较紧迫,受害者应当马上报警,110出警公安人员的报警记录与询问笔录以及其他材料都是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之一。

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审理后符合条件的将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对受暴人进行保护。

  新闻链接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明日实施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作为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将于明日起正式施行。

  亮点一  增设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加注重事前防止,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并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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