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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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实施细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和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以下简称登记企业)包括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是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经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的企业: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四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规定。

第二章登记机构

第七条省安监局设立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省登记中心),承办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协助省登记中心做好辖区内登记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八条省登记中心设在山东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服务中心),登记相关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登记中心)和省安监局指导。

第九条省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组织全省登记企业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十条省登记中心应具备3名以上登记工作人员,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登记工作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省登记中心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及设施;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等工作制度,公开登记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省登记中心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和通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报告省安监局,同时抄送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省登记中心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安监局和国家登记中心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本省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情况。

第三章登记企业的职责

第十四条登记企业应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落实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登记相关知识和能力,积极参加登记工作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登记企业应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开展普查,并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

第十六条登记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省登记中心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将其列入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范围。

第十八条登记企业应配合省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本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第二十条登记企业应向用户提供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

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第四章登记内容、程序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企业通过省安监局网站()的“危化品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提出申请:

首次登记的企业,提出“新用户注册申请”;到期换证的登记企业,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提出“变更申请”;

(二)省登记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立即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告知登记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登记企业通过已受理的用户名进入登记系统,按登记系统提示和要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检查核对后将电子登记材料向省登记中心提交;

(四)省登记中心应在接到登记企业提交的电子登记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登记要求的,将电子登记材料提交给国家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经国家登记中心审核合格后,登记企业按要求打印书面登记材料,并向省登记中心提交。

登记企业提交的书面登记材料应与电子登记材料的信息和内容完全一致。

报送书面材料时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及报送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六)省登记中心对登记企业上报的书面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登记材料上报给国家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告知登记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七)国家登记中心在收到省登记中心提交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通过省登记中心向登记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省登记中心、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登记企业修改登记材料和整改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八)省登记中心在收到国家登记中心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省安监局网站公布,以便登记企业及时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九)登记企业经网上查询确认后派员到省安监局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领取人应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方可办理领取手续。

介绍信的出具单位应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单位名称严格一致。

第二十四条登记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危险化学品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登记企业首次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

(二)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制件1份;

(三)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四)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

(五)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

若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只需提供所采用标准的标准编号;若采用企业标准,应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复制件1份。

第二十五条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书1份;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

(三)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制件1份;

(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

(六)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

若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只需提供所采用标准的标准编号;若采用企业标准,应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复制件1份;

(七)原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正本、副本。

第二十六条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登记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当发生不同项目变更时提交下列相应的书面材料:

(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更时:

1.登记系统中的变更申请书1份;

2.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

3.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二)登记品种发生变更或者发现登记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时:

1.登记系统中的变更申请书1份;

2.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

3.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4.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

若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只需提供所采用标准的标准编号;若采用企业标准,应提供有效的标准文本复制件1份。

(三)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时:

1.登记系统中的变更申请书1份;

2.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

3.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4.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制件1份;

5.原登记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正本、副本;

第二十七条对变更登记的企业,国家登记中心对省登记中心提交的相关的变更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省登记中心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省登记中心向登记企业发放书面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只进行一次登记。

第二十九条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的登记企业,由国家统一核发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内容。

对登记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从事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的;

(二)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三)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

(四)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六)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七)拒绝、阻挠登记中心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登记企业一律使用新文书(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或省安监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省安监局2006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7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危险化学品登记流程图

附件:

危险化学品登记流程图

 

注:

登记企业修改登记材料和整改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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