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流通领域重点工程中央专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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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流通领域重点工程中央专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意见

2010-8-614:

58:

35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

  为加强我省流通领域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流通领域专项中央投资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办经贸[2009]695号)、《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08]413号)、《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09]2366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3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全省流通领域中央专项投资项目验收工作提出以下管理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验收目的

  保证流通领域重点工程能够按照项目备案和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要求建成并投入使用,对促进流通现代化有明显的带动示范作用,确保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发挥投资效益。

  二、验收范围

  使用国家投资(贴息或补助投资)的流通领域重点工程项目,包括现代物流、粮食现代物流、粮油仓储设施等专项。

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的验收,仍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要求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5]438号)执行。

  三、验收时间

  项目验收一般安排在批复建设期限的最后一年或第二年进行。

  四、验收依据

  项目申请报告及其备案批复文件;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等。

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五、验收内容

  1、按照备案批复的项目申请报告和批复的资金申请报告,以及工艺、技术要求完成的各项建设任务。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能满足正常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等。

  2、按财务规定审定报表与报告,企业竣工财务决算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手续齐全、管理完善等。

  3、审定工程竣工报告。

包括项目建设情况、投入运行准备情况,环境保护、劳动安全、消防、工程质量等单项验收的结论意见,投资效果初步分析,工程建设总结及经验教训等。

  4、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六、验收所需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及其备案批复文件;

  2、资金申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4、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工程质量单项验收报告;

  5、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

  6、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的文件;

  7、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财务决算报告;

  8、项目工作报告和工程竣工报告;

  9、粮食现代物流和粮油仓储项目需提供各类型的仓房压仓试验报告。

  七、验收步骤

  1、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进行了项目财务、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等单项验收后,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积极配合验收工作,按要求提供与验收相关的所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

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3、省发展改革委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审查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项目建设单位的工作报告、项目竣工报告、财务报告等相关报告的汇报,对竣工项目进行实地查看,并对工程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八、验收结果的处理意见

  省发改委完成验收,向国家发改委上报总结验收报告。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中央专项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限制所在市申报流通领域重点工程中央专项投资项目。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专项资金的;

  2、转移、侵占或挪用中央专项资金的;

  3、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意见规定的行为。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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