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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备注:

(重点)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

三、法的实施

1.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3)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

公民(自然人);

机构和组织(法人);

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

行为结果;

精神产品;

人身。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违法行为:

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

  构成:

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违法的分类:

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2)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

第一,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

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

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思考题:

法的渊源有哪些?

它们之间的效力等级是怎样的?

旅游法概述

了解旅游法的产生,理解旅游法的概念,掌握我国旅游法建设的基本现状

我国旅游法建设现状及问题(重点);

旅游法的概念(难点)。

第二节旅游法概述

一、旅游法概念

广义上的旅游法,通常认为是指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狭义的旅游法仅指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旅游基本法或是单行法。

1.旅游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带有旅游特点的社会关系。

这些社会关系既包括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关系,也包括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旅行社之间的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还包括旅游者与各旅游服务行业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等等。

2.旅游法是一个由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有机的法律体系。

它既包括一个国家的旅游基本法,也包括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调整旅游活动的规范和条文。

例如,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偷盗、抢劫事件由《刑法》的相关规范来调整,而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旅游者与各服务行业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事件就由《民法》、《合同法》来调整。

如果牵涉到涉外因素,还可能要求助于相关的国际公约或条约来解决其法律纠纷。

3.我国现行旅游法主要由法规构成。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

而现行调整和规范旅游行为的主要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根据并且为了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据此类推,旅游法规则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所制定的调整旅游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这些法规包括《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

二、旅游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

6.地方规章

三、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状况

1.我国旅游业现有的立法

(1)旅游行业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针对旅行社、导游人员以及出境旅游市场相继做了立法规定。

(2)旅游资源管理立法状况。

此外,国家旅游局、公安部、交通部、财政部、民航总局、质量监督局等部门在旅游饭店管理、旅游交通管理、旅游安全管理、旅游价格管理、旅游外汇管理、旅游财税管理、旅游经营管理、旅游纠纷管理等方面也颁布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使旅游法制建设覆盖范围日益扩大,旅游法规、规章初具规模,旅游行业管理由行政化向法制化转化。

2.旅游立法缺陷

我国旅游业立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远远落后于旅游产业的迅猛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落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旅游业是综合性强、跨部门多、协调性突出的产业,既需要宏观调控法律进行规制,也需要市场法律进行调整。

目前我国虽然已有三项行政法规颁布实行,但其只覆盖旅游业部分种类,对于旅游饭店、景区、旅游交通等却鞭长莫及,对于世界遗产等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更是爱莫能助,致使旅游业发展出现行业管理法律真空,难以适应发展需要。

(2)落后于入世后国际旅游交流新形势的发展

2001年底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旅游业对外开放门户全面敞开,出国出境游人数从2001年的1212万人次猛增到2004年的2880万人次,中国游客在欧美、日韩、东南亚等世界各国的消费、购物之高令外国人刮目相看,但随之而产生的涉外旅游投诉问题也日益增加。

旅行社业、旅游饭店业市场准入的门槛降低,使美国运通、法国雅高、日本交通公社等世界旅游大亨蜂拥而入,但我国的旅游法制不完善,使外国投资经营者在遇到法律缺失问题时往往因困惑而却步。

3.加快旅游业法制建设的主要对策

(1)认清新世纪旅游产业发展的大趋势,增强旅游立法的紧迫感,适应旅游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的需要。

进入新世纪,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更为迅猛。

世界旅游业发展形势对我国有利。

未来5年世界旅游业发展的总趋势是:

欧美发达国家在全球出入境旅游市场中仍将保持传统优势,但增速放缓;

以中国为代表的东亚太平洋国家和地区则将保持较快增长趋势。

世界旅游组织预测:

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和第四大客源市场。

(2)树立正确的旅游立法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服务发展,服务开放,服务社会,促进旅游产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旅游法是旅游经济衡权法,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平衡协调原则。

旅游法要求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经济的调控的协调行为必须置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整体利益中来加以评判,政府对旅游经济的调控和协调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最高准则,但又要防止其他以社会利益为名造成对社会个体利益和权利、对旅游市场经济的过分干预,弱化以致虚化社会个体乃至整体利益。

(3)加快步伐,整合旅游法规、规章,拓展旅游法源基础,建立覆盖全面、关系明晰、体系完备的旅游产业基本法――《旅游法》。

除了宪法可作为我国旅游立法最根本的法律基础外,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刑法》、《出入境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济合同法》、《民用航空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是我国旅游法立法法律类的重要法源基础。

另外,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旅游管理条例》为我国旅游法立法提供了较为丰富的法规类法源基础。

当前我国旅游立法存在哪些问题?

旅游法律关系

了解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掌握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重点难点)。

第三节旅游法律关系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

旅游法律关系是指受旅游法律所调整的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它体现为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平等的合同关系、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旅行社之间的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以及旅游者与各服务行业之间的平等的合同关系等。

但并非人们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社会关系都是旅游法律关系,只有那些受旅游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方能列入其中。

例如,在旅游过程中,人们之间相互结成的友谊关系或异性之间产生的爱情关系等都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的范畴。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旅游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及内容三要素构成。

旅游关系的当事人,通过享受一定的旅游权利和承担一定的旅游义务,相互结合在一起时就构成现实的旅游法律关系。

其中,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4类: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旅游组织以及旅游者;

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包括各主体相互之间的各种权利及义务。

1.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对旅游、旅游经营及旅游事业的发展实行宏观调控的相关行政机构,是旅游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之一。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我国主要包括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旅游企业。

旅游企业也是旅游活动和旅游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之一。

它包括各类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运输部门、旅游商店和旅游景区(点)等。

(3)旅游者。

旅游者又称为旅游消费者,是指离开自己的居住国到另一个国家访问超过24小时的人

(4)旅游组织。

旅游组织是根据发展旅游业的某一方面的目标而设立的、由一定成员组成的社会团体。

2.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旅游法律关系中的物是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主体的财产权利对象的物品或者其他物质财富。

(2)行为

行为是旅游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之一,是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包括旅游服务行为和旅游管理行为。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成果,如旅游企业的专利发明、专有技术、商标图案等。

3.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旅游权利和承担的旅游义务,它反映着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旅游法律关系的实质。

(1)旅游权利

旅游权利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旅游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享有的权能或者利益,即旅游法律法规对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的旅游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地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的旅游行为的规定。

①旅游权利享有者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益。

如旅游者有权与旅行社缔结各种合同,享用本国的旅游产品,在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维权;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旅游企业进行管理,有权依法对从业人员的身份进行限制;

旅游企业管理部门有权在经营范围内从事各项旅游服务活动。

②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做出或者抑制一的行为。

如旅行社有权要求旅游者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路线旅游,有权拒绝旅游者临时改变旅游行程的要求等;

原则是旅游者则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各项旅游服务工作。

③当权利享有者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从而导致自身利益无法实现时,有权请求国家予以保护。

如旅游者可依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于侵害自己权益的旅游企业进行投诉并要求经济赔偿等。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旅游权利进行不同的分类。

依据权利主体的不同,旅游权利可以划分为旅游者享有的权利、旅游经营者享有的权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享有的权利。

根据权利的内容不同,旅游权利可划分为各旅游主体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和诉讼权利等。

在旅游活动中,常见的旅游权利主要有人身权、财产权以及诉权。

此外,旅游企业依法享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也是重要的旅游权利。

旅游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在此是指与旅游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通常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在旅游活动中,权利主体的人身权主要是旅游者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此外,旅游企业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也包括在广义的人身权范畴之中。

旅游活动中的财产权,则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与经济内容相联系的民事权利。

在旅游活动中,权利主体的财产权主要是指旅游者的财产安全权,旅游经营者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承包权等。

(2)旅游义务

旅游义务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必须履行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主体享有旅游权利的同时也须负有一定的旅游义务。

如旅行社收取了旅游者一定的价金后,就必须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

而旅游者在享受旅游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爱护旅游基础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的义务。

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哪些?

宪法的基本认识

了解宪法的性质、特征及基本原则,掌握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国家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及国家机构组成的规定。

我国宪法的内容、国家性质、结构形式等(重点难点)。

第二章宪法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宪法基本认识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的特征

  第一,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

  第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3.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民主集中制原则;

(4)法治原则。

二、宪法监督:

  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第一部宪法,此后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做了全面修改。

1982年宪法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国家政体与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性质

  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

  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

其性质不属于国家机构,但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2.经济制度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3.国家政体

  政体又叫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去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是为国体服务的,是国体的表现形式。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

(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接受监督,向它负责;

(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4.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可以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我国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一级地方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五、国家机构的组成、性质、地位等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的有序运行而建立的相互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它的性质决定了它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的、最高的地位:

(1)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它制定的法律、做出的决议和决定,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经常性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对外代表国家。

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

主席和副主席的每届任期为五年,联系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每届任期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一、基本权利、基本义务的含义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资格。

换句话说,就是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是否将此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公民有选择的自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的公民,应尊重公民所作的选择。

当公民的权利实现受到侵犯或阻碍时,国家有责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护或帮助公民实现其权利。

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公民为某种行为。

如果公民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国家就要强制其履行甚至给予制裁,因此,对于义务公民不能自由选择。

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它们是首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利和义务,也称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

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

1、平等权

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一切领域内依法享有同其他公民同等待遇,不因任何外在差别而予以区别对待的一种权利。

平等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平等权的固有含义;

二是对弱者给予特别保护,这是平等权的引申含义。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并在行使权利时受到同样的待遇。

第二,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的公民的保护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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