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行政法》考点分析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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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行政法》考点分析上

公务员考试《行政法》考点分析【上】

第一节概述

考点一:

行政法概念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次基础之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考点二:

行政法的特点

1、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不同,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众多,局各部门法(之首)。

2、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内容非常广泛。

(2)、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行政法律规范易于变动。

(3)、行政法的(实体性程序)和(规范性程序)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考点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合理性、应急性)原则。

其中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它要求行政机关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

考点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所规定(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考点二:

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称为(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简称“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行政行为总述

考点一:

行政行为的概念

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考点二:

行政行为的类型

(一)抽象的行政行为与具体的行政行为。

1、抽象的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活动,如行政立法行为。

抽象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

2、具体的行政行为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如行政处罚。

(二)内不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1、内部行政行为是实用与效力在(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行为。

2、外部行政行为是实用与效力在(行政系统外部)的行政行为。

(三)羁束的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

1、羁束的行政行为是(指受法律规范严格拘束,不能由行政机关或人员做任何变通的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是指(虽受法律规范的拘束,但行政机关或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可做变通的行政行为)。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1、由行政机关或人员主动做出的行政行为叫(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2、需要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或人员才能做出的行政行为叫(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五)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1、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叫(单方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叫(双方行政行为)。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1、要式行政行为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2、非要式行政行为无须具备法定形式。

(七)作为的行政行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1、采取行动来取得某种结果的行政行为,叫(作为的行政行为)。

2、不采取行动等待某种结果自然发生的行政行为叫(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八)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1、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叫(行政立法行为)。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叫(行政执法行为)。

3、行政机关按照(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处理行政纠纷的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九)自为的行政行为、授权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行为。

1、自为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固定的职权自己做出的行为。

2、授权的行政行为是指由(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授权给(非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为。

3、委托的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委托的(非行政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考点三: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

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2、行政行为的权限合法。

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

3、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适当。

4、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考点四:

行政行为的效力指行政行为的(作用)。

包括(确定力、约束力、公定力、执行力)

1、确定力,即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

2、约束力,即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3、公定力,即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无论合法与不合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都应该先加以遵守和执行。

4、执行力,即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考点五:

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及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5点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明显超越相应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而做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2)(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的行政行为无效

(3)、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取得的一切利益均应返回相对人,所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考点六:

行政行为的撤销条件及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失

(2)行政行为不适当

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被撤销,由此造成的实际后果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行政行为的撤销如果是因为(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者共同的过错)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要收回,行政相对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其自己承担。

考点七:

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及其后果

1、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1)、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撤销),相应行为若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了重要变化,原行政行为的实施将有碍于社会的发展,甚至造成严重的损失。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没必要继续实施。

考点八:

行政程序及其原则

1、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的总和。

2、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效率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其中程序公正原则的宗旨是(公平、正义)。

第四节行政立法行为

考点一:

行政立法概念及其特征

1、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它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有机结合。

2、行政立法的行政性

(1)、行政立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2)、调整的对象是(行政管理实务)以及与之(密切关联的事务)。

(3)、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所指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3、行政立法的立法性

(1)、是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行政立法所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

(3)、必须遵守相应的立法程序。

考点二:

行政立法原则

原则包括(依法立法原则、立法民主原则、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遵循法定程序原则)。

第五节行政处理——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考点一: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奖励)

考点二:

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3、行政许可范围(特定的活动、获得特定权利、获得特定资质资格、须检验检疫以及检测的事项、获得主体资格、法律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4、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能够。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

5、行政许可基本原则:

(1)、行政许可法定和依法许可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便民效率原则

(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7)、行政许可监督原则

考点三:

行政确认

1、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进行赠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确认的特征:

(1)、它是要式的行政行为;

(2)、它是羁束的行政行为;(3)、它的外部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等形式出现,在较大程度上手(技术规范)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3、行政确认的形式(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4、行政确定的作用:

(1)、可以为行政管理和法院的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

(2)、有利于预防各种纠纷

(3)、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考点四:

行政给付

1、行政给付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给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可为(20倍)。

2、给付的形式主要有(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

考点五:

行政裁决

1、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裁决特征

(1)、裁决者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

(2)、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3)、它是行政主体行使裁判权的活动。

(4)、它是行政主体实行的一种特殊的具体的行政行为。

3、行政裁决的程序有四个基本环节(申请、受理、调查、审理、裁决)。

考点六:

行政奖励

1、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2、奖励的形式有五种(给予奖金或奖品、通报表扬或通令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晋级或晋职)

考点七: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1、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一级复议原则:

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不能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可以提起诉讼。

2、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原则。

3、复议机关审理案件(不适用于调解)原则。

4、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原则。

(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不服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决定的),可以提出(申述)。

2、不服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整或其他处理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

(四)行政复议管辖

1、选择管辖,是指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部门管辖,是指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3、政府管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各部委、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4、派出管辖,指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职能部门)申请复议。

5、移送管辖:

(1)、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行政复议参加人

1、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备法律赋予的资格参加行政复议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和与当事人地位相近的人。

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2、行政复议申请人:

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由(近亲属)参加复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由(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组织)终止的,由其(承受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指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除(申请人以为的同复议的具体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的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组织)。

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考点八:

行政复议的程序

1、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2、行政机关在收到复议后(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天)作出复议决定。

4、复议审理过程中要实行:

(1)、以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

(2)、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

(3)、申请人可以在复议决定做出前征得复议机关的同意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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