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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04-5-2317:

10:

04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

1988年8月1日

  关于发布《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2366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已修订完毕,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12月15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546号通知,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厂矿道路的建设和使用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并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总则、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等。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随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径寄我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北京东四前炒面胡同),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时参考。

  交通部

  1987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条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

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

或通往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二、厂内道路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场)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道路;

或通往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1.0.4条厂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

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和废渣,降低工程造价。

  第1.0.5条厂矿道路设计,应适合厂矿企业生产(包括检修、安装)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

对厂矿基本建设期间的超限货物(大件、重件)运输,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应根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交通量(包括行人),车种和车型,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

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大时,可按不同的等级和技术指标分段设计。

  需要分期修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第1.0.6条需要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道路、桥涵等工程。

当所利用的原有道路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可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变动,但应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当原有道路不能利用而需改线时,改线路段应按新建厂矿道路设计。

  第1.0.7条厂矿道路设计,应为道路建成后的经常性维修、养护和绿化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1.0.8条厂矿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

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等侵入。

  第1.0.9条厂矿道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卫生、防火、抗震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参照现行的其它有关道路工程的设计规范。

第二章 路线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符合厂矿企业总体规划或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并应根据道路性质和使用要求,合理利用地形,正确运用技术指标。

  第2.1.2条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综合考虑平、纵、横三方面情况,做到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

路线设计,不得损坏重要历史文物,并应少拆房屋,避开地震台站及其它重要地物标志。

  第2.1.3条经常行驶对路面破坏性大的车辆(如履带式拖拉机等)的路段,宜设置辅道或采取其它措施。

特殊用途的道路(如专用试车道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设计。

  第2.1.4条厂外道路,宜绕避地质不良地段、地下活动采空区,不压或少压地下矿藏资源,并不宜穿越无安全措施的爆破危险地段。

厂外道路设计,应做到沿线厂矿企业共同使用,并兼顾地方交通运输的需要。

  第2.1.5条厂内道路设计,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厂内道路平面布置,宜与建筑轴线相平行,并应符合人防、防振动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厂内道路纵断面设计,应与厂内竖向设计和厂内建(构)筑物、管线、铁路设计相协调。

  第2.1.6条露天矿山道路设计,应根据矿山地形、地质、开采境界、开采推进方向,各开采台阶(阶段)标高以及卸矿点和废石场(排土场)位置,并密切配合采矿工艺,全面考虑山坡开采或深部开采要求,合理布设路线。

  当地形或地质复杂时,采用纸上定线后,应到现场核实、校正。

  在矿山开采境界线内,宜采用挖方路基。

  第2.1.7条厂矿企业大、中、小型的划分,应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厂外道路

  第2.2.1条位于城市道路网规划范围内的厂外道路设计,应按现行的有关城市道路的设计规范执行;

位于公路网规划范围内的厂外道路设计,应按现行的有关公路的设计规范执行。

位于上述规划范围外的厂外道路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第2.2.2条厂外道路主要技术指标,宜按表2.2.2的规定采用。

  第2.2.3条厂外道路等级的采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家重点厂矿企业区的对外道路,需供汽车分道行驶,并部分控制出入、部分立体交叉,年平均日双向汽车交通量在5,000辆以上时,宜采用一级厂外道路。

  二、大型联合企业,钢铁厂、油田、煤田、港口等的主要对外道路,其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在5,000~2,000辆时,宜采用二级厂外道路。

  三、大、中型厂矿企业的对外道路、小型厂矿企业运输繁忙的对外道路、运输繁忙的联2,000~200辆时,宜采用三级厂外道路。

  四、小型厂矿企业的对外道路、运输不繁忙的联络道路,其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在200辆以下时,宜采用四级厂外道路。

  五、通往本厂矿企业外部各种辅助设施(如水源地、总变电所、炸药库等)的辅助道路,其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在20辆以下时,宜采用辅助道路的技术指标;

当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在20辆以上时,宜按四级厂外道路的技术指标设计。

  厂外道路主要技术指标                 表2.2.2

厂外道路等级

辅助道路

地形

平原微丘

山岭重丘

计算行车速度(km/h)

100

60

80

40

30

20

15

路面宽度(m)

7.5

7

9(7)

6

3.5(6.0)

3.5(3.0)

路基宽度(m)

23

19

12(10)

8.5

6.5(7.0)

45

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m)

400

125

250

一般最小圆曲线半径(m)

700

200

65

——

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m)

4,000

1,000

2,000

600

1,500

350

150

停车视距(m)

160

75

110

会车视距(m)

220

最大纵坡(%)

4

5

8

9

  第2.2.4条厂外道路的路基、路面宽度,宜按本规范表2.2.2的规定采用。

在行人和非机动车较多的路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固路肩或适当加宽路基、路面,设置慢行道。

接近企业大门的厂外道路路面宽度,应与径相连接的厂内道路路面宽度相适应。

  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稍超过200辆的厂外道路,其远期交通量发展不大时,可采用四级厂外道路的技术指标,但路面宽度宜采用6m,路基宽度宜采用7m。

交通量接近下限的平原、微丘区的二级厂外道路,路面宽度可采用7m,路基宽度可采用10m。

  交通量极少、工程艰巨的辅助道路,其路面宽度可采用3m。

  通往炸药库的辅助道路,路面宽度宜采用3.5m,路基宽度宜采用5m。

  对于寒冷冰冻、积雪地区的厂外道路,特别在纵坡大而长的路段,其路基宽度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宽。

  经常行驶车宽2.65m以上大型车辆的厂外道路,其路基、路面宽度,可参照露天矿山道路计算确定。

  四级厂外道路,在工程艰巨或交通量较小的路段,路基宽度可采用4.5m,但应任适当的间隔距离内设置错车道。

辅助道路,应根据需要设置错车道。

错车道的设置,应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第2.2.5条厂外道路的最小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本规范表2.2.2所列一般最小圆曲线半径。

当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时,可采用表列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

  通过居民区或接近厂区、居住区的厂外道路,其平面布线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时,可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并可按该限制速度采用相应的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

  改建道路利用原有路段时,山岭、重丘区的二级厂外道路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可采用50m;

山岭、重丘区的三级厂外道路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可采用25m;

平原、微丘区的四级厂外道路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可采用50m。

  在平坡或下坡的长直线段的尽头处,不得采用小半径的曲线。

  如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需要采用小半径的曲线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并应在弯道外侧设置挡车堆等安全设施。

  第2.2.6条厂外道路,当采用的圆曲线半径小于本规范表2.2.2中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时,应在圆曲线上设置超高。

超高横坡应根据计算行车速度、半径大小、自然条件等情况,按表2.2.6所列数值范围采用。

  通过居民区的厂外道路,当竖向处理有困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量减小超高横坡值,但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

当速度限制在15km/h及以下时,可不设置超高。

  因设置超高而影响边沟排水时,应将边沟沟底标高适当调整。

  超高的过渡方式,应根据地形、车道数、中央分隔带的设置、超高横坡值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中央分隔带的道路

  当超高横坡值小于或等于路拱坡度时,应设置等于路拱坡度的超高,外侧车行道绕路中线旋转。

  当超高横坡值大于路拱坡度时,外侧车行道应先绕路中线旋转,待与内侧车行道构成单向横坡时,再绕路面加宽前的内边缘或仍绕路中线旋转,直至设计采用的超高横坡值。

  二、有中央分隔带的道路

  两侧车行道应分别绕中央分隔带的两个边缘旋转,使之各自成为独立的单向超高横坡(中央分隔带仍维持原水平状态)。

  超高横坡        表2.2.6

山岭

2

<4,000

~1,710

~1,550

<1,500

~810

~720

<2,500

~1,210

<600

~390

~360

3

<1,710

~1,220

<1,550

~1,050

<810

~570

<720~460

<1,120

~840

<1,130

~750

<390~270

<360

~230

<1,220

~950

<1,050

~760

<570

~430

<460~300

<840~630

<750

~520

<270~200

<230

~150

<950~770

<760

~550

<430

~340

<300~190

<630~500

<520~360

<200~150

<90

~60(50)

<770~650

<550

~400

<340

~280

<190~125

<500~410

<360~250

<150~120

<650~560

<280~230

<410~320

<120

~90

<560~500

<230~200

<320~250

<90~60(50)

<500~440

<200~160

10

<440~400

<160~125

  超高横坡          表2.2.6

<1,500~780

<1,500~720

<1350~230

<350~210

<600~390

<600~360

<150~105

<150~95

<780~530

<230~150

<210~130

<390

~270

<105~70

<95~60

<530~390

<150~110

<130~80

<70~55

<60~40

<390~300

<110~80

<80~50

<150~90

<55~40

<40~25

<300~230

<80~60

<5030(25)

<40~30

<25~15

<230~170

<60~50

<120~90

<30~20

<170~125

<50~30(25)

<20~15

  注:

①表中两套数字,左边的适用于非寒冷冰冻、积雪地区,右边的适用于寒冷冰冻、积雪地区。

    ②表中括号内的数值,仅适用于改建道路时利用原有路段。

  第2.2.7条厂外道路,当圆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25.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路面。

双车道路曲加宽值,应根据经常行驶的主要车型按表2.2.7的规定采用;

单车道路面加宽值,应按表列数值的50%采用。

在工程艰巨的路段,可将加宽值的50%设在弯道外侧。

  路面加宽后,一、二、三级厂外道路的路基宽度应相应加宽;

  四级厂外道路和辅助道路的路肩宽度不得小于0.5m。

  双车道路面加宽值               表2.2.7

5.2+8.8

250~200

0.4

0.6

0.8

<

200~150

0.7

1.0

150~100

0.9

1.5

100~80

1.1

1.7

80~70

1.2

2.0

70~60

1.4

2.1

60~50

2.5

50~40

1.3

1.9

3.0

40~30

3.8

30~25

1.8

4.6

25~20

2.2

3.6

-

20~15

15~12

2.9

①当采用的汽车轴距加前悬值在5~8m之间时,可按内插法计算加宽值。

    ②汽车轴距加前悬栏内的5.2m系指半挂车的主车轴距加前悬,8.8m系指主车后轴至半挂车双后轴中心的距离。

  第2.2.8条厂外道路,当圆曲线半径小于表2.2.8-1中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时,宜设置缓和曲线。

缓和曲线可采用回旋曲线。

  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表2.2.8-1

不设缓和曲线的最

小曲线半径(m)

2,500

  厂外道路的缓和曲线长度,不应小于表2.2.8-2的规定。

当超高缓和段长度大于该表所列数值时,缓和曲线长度至少应等于超高缓和段长度。

当圆曲线既设超高又设加宽时,其加宽缓和段长度可与超高缓和段长度相等;

超高、加宽的过渡可在整个缓和曲线内进行。

  四级厂外道路及山岭、重丘区的三级厂外道路,可不设置缓和曲线。

当圆曲线既设超高又设加宽时,如计算的超高缓和段长度小于10m,仍应采用不小于10m的长度;

不设超高仅设加宽时,亦应设置不小于10m的加宽缓和段长度。

在地形困难地段,可将超高、加宽缓和段长度的一部分插到圆曲线内,但插到圆曲线内的长度不得超过超高、加宽缓和段长度的505,且插到圆曲线后所剩余的长度不得小于10m。

超高缓和段长度,可按附录三计算确定。

  缓和曲线最小长度           表2.2.8-2

缓和曲线最小长度(m)

85

50

70

35

25

  第2.2.9条厂外道路的平曲线长度内,宜能设置圆曲线和缓和曲线。

在地形困难地段,厂外道路的平曲线长度不应小于表2.2.9-1的规定。

当不设置缓和曲线时,圆曲线长度不应小于表2.2.9-2的规定。

当设置缓和曲线时,在地形困难地段,圆曲线可部分或全部被缓和曲线所取代。

  当四级厂外道路及山岭、重丘区的三级厂外道路不设置缓和曲线时,平曲线最小长度应与相应的圆曲线最小长度相同。

  平曲线最小长度               表2.2.9-1

平曲线最小长度(m)

170

140

转角小于7°

时的平

曲线最小长度(m)

1,200

_____

a

___

1,000

500

280

表中α为路线转角值(°

)。

当α<2°

时,宜按α=2°

计算。

  圆曲线最小长度           表2.2.9-2

最曲线最小长

度(m)

  第2.2.10条一、二级厂外道路及平原、微丘区的三级厂外道路,在不同半径的相邻两个同向圆曲线径相连接处,宜设置缓和曲线。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置缓和曲线而构成复曲线:

  一、较小的圆曲线半径大于本规范表2.2.8-1中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二、较小的画曲线半径大于表2.2.10中临界曲线半径,且较小的圆曲线半径按本规范表2.2.8-2的规定设置最小长度的缓和曲线时,其内移值不超过0.1m;

  三、较小的圆曲线半径大于表2.2.10中临界曲线半径,且较大的圆曲线半径R1与较小的圆曲线半径R2之比,当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80Km/h时,R1/R2<1.5;

当计算行车速度小于80km/h时,R1/R2<2.0。

  临界曲线半径                  表2.2.10

临界曲线半径(m)

900

  辅助道路、四级厂外道路及山岭、重丘区的三级厂外道路,相邻两个同向圆曲线可径相连接。

当相邻两个同向圆曲线间的直线长度较短时,宜改变半径合并为一个单曲线或复曲线。

复曲线的两个半径的比值,不宜大于2。

  复曲线的超高、加宽不相同时,应按超高横坡之差、加宽值之差,从公切点向较大半径的圆曲线内插入超高、加宽过渡段,其长度为两个超高缓和段长度之差;

当两个圆曲线仅加宽不相同时,应在较大半径的圆曲线内设置加宽过渡段,其长度可采用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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