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阅XX省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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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阅XX省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2016-2020年XX省“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四化两型”建设要求,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以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为基本准则,以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防治环境污染为目标,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提升运营水平,努力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处理的全程管理体系,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和污染防治能力建设,重点突破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减量化运作、监管能力建设等薄弱环节。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展目标与任务,科学规划建设规模,统筹安排设施建设。

加强分类指导,提高设施利用效率,切实采取措施实现源头减量,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路线。

城乡统筹,区域共享。

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收运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各市、县、乡同步统筹,配套建设,协调发展;重点解决大中城市、县城和部分重点建制镇生活垃圾处理问题,通过以城带乡、区域联动、设施共享等形式,逐步将设施服务范围扩展至村、镇。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职责,完善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度;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健全财税优惠政策;引入市场机制,推进和完善生活垃圾社会化运营和收费制度;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全民参与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

(三)主要目标。

全省生活垃圾处理总能力达到4万吨/日以上,2015年,完成新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22个,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1.14万吨/日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由“十一五”末的50.7%提高到90%以上;其中长株潭地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

全省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无害化处理总体能力的23%以上,约为0.95万吨/日。

重点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设2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示范城市;在8个以上城市建设科技含量高,处理工艺先进、经济效益可行的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体系,建设较为完善的餐厨垃圾收运体系,实现所建项目城区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处理设施建设。

重点支持和推进目前尚未建成设施的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缩小不同区域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的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合理布局新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原则上已建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设施的县(县级市),“十三五”期间不再新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不鼓励单个乡镇单独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交通便利的乡镇尽量纳入县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交通不便、距离县城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较远的乡镇或区域可统筹规划,按照设施共享的原则,共同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鼓励经济相对发达、人口基数大的设区城市采用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有条件的城市,鼓励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理城镇生活垃圾的试点示范。

“十三五”期间,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99个,新增无害化处理能力3.06万吨/日。

其中:

续建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77个,新增处理能力1.92万吨/日;新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22个,新增处理能力1.14万吨/日。

(二)完善配套收运体系。

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提高收集率和收运率,扩大收集覆盖面。

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应提升运输设备能力水平,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清洁密闭收集。

逐步建立和完善建制镇生活垃圾收转运系统,优先支持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的建制镇和风景名胜区及旅游镇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

长株潭地区应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推进生活收转运系统的建设。

其他地区应通过以城带乡等多种渠道进一步加大对建制镇和城市及县城周边农村生活垃圾的收转运力度。

“十三五”期间,为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相配套,规划新增转运能力1.61万吨/日、新增运输能力2.68万吨/日。

(三)加大存量治理力度。

逐步将分布在59个老生活垃圾填场纳重金属污染治理范围,加大老生活垃圾场的治理力度。

对于垃圾渗滤液处理不能达标的处理设施,要加快改造渗滤液处理设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减少渗滤液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周边环境的危害。

对具有填埋气体收集利用价值的填埋场,开展填埋气体收集利用及再处理工作。

加大对历史原因形成的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或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的综合整治。

要在环境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治理计划,进行综合整治,优先开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简易生活垃圾场或非正规堆放点的改造和封场治理工作。

“十三五”期间,其中转场项目21个,完成旧生活垃圾堆放场治理项目59个,生态封场34个,景观生态公园改造4个,处理生活在垃圾堆放量4002万吨。

(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

近期以控制生活垃圾水分作为分类示范工作的优先选择,加快推动家庭生活垃圾干湿分类。

重点包括:

配备生活垃圾分类装备,合理配置垃圾分类收集袋、分类收集桶、分类运输车辆等;改造垃圾分类转运设施,对垃圾混合收集转运站进行升级和改造,建立厨余垃圾收运系统;建设与分类垃圾相适应的处理设施,完善废旧资源分选和回收网络。

“十三五”期间,以长株潭两型社会示范区和东江湖水源保护区为重点,规划建成6个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并在示范的基础上加以推广。

(五)开展餐厨垃圾处理示范。

加快推进国家餐厨垃圾试点城市餐厨垃圾的分类收运和处理设施建设,以适度规模、相对集中的原则,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积极推进餐厨垃圾单独收集与密闭运输,推广成熟稳定的资源化技术,加强油脂、沼气等副产品的利用,鼓励残渣无害化处理后制作肥料,鼓励餐厨垃圾与其它有机可降解垃圾联合处理。

完善餐厨垃圾处置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实现全省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十三五”期间,规划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8座,处理规模1730吨/日。

三、资金筹措

“十三五”期间,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责任主体。

资金来源要采取多渠道筹措的方式,比照“十二五”时期的资金筹措模式,主要由中央财政、地方政府财政配套、企业自筹,以及积极争取银行贷款,或采用BOT、TOT等模式吸收社会资本参与投资。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前提下,努力创造条件,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

根据规划任务和建设重点,省、市、县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同时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的补助。

四、保障措施

(一)政策机制保障。

1.完善建设运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增加资金投资规模。

建立和完善多渠道投融资体系,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建设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贷款。

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鼓励和引导专业化企业规范建设和诚信运营。

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管理,加强对已建成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监督,开展年度考核,建立生活垃圾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运营效率。

2.完善价格机制。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综合考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和适当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费伴水征收,降低征收成本,确保按时足额征收。

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管理,征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3.健全补偿机制。

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的,城市政府要采取措施,落实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统筹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等各项收入用于运营补偿,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4.保障设施用地。

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设施建设规模、布局和用地,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

不能以城镇开发或其他理由侵占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更不能随意更改已运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用地性质和范围。

(二)技术保障。

1.完善标准体系。

制定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与政策导引、推荐工艺等相关技术政策,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

建立和完善全省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和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工程验收、污染防治和评价等相关地方性标准。

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

研究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减量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减量的管理运行体制。

2.加强技术研发。

积极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相关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重点推动清洁焚烧、二恶英控制、飞灰无害化处置和利用、填埋沼气收集利用、渗滤液处理、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治理、小型化生活垃圾处理装置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鼓励采用低碳技术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处理生活垃圾。

把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纳入国家和我省的相关科技支撑计划,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基础性、关键性技术和标准的研究。

开展生活垃圾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产业化工程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建设,带动市场需求,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推广运用。

3.强化人才培育。

结合实际需要,加强对从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及运营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建设和培养。

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岗前和岗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

(三)监管保障。

1.严格责任考核制度。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要将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纳入对各市、县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建立考核机制,加强监督指导,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市、县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做好规划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全程监管,牵头建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联席会议制度,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充分发挥效益。

发展改革部门要强化项目前期工作,安排好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建设,加强项目执行中的监督核查。

环保部门要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布,督促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2.强化项目施工管理。

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项目建设和管理决策的科学性。

对盲目决策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失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和建设监理制。

建设项目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承诺制度、质量跟踪制度、质量目标责任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工程监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所有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防止形成新的污染源。

3.加强设施运行监管。

对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要加强运行监管,对达不到无害化评价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要认真整改,严格按照运行维护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切实抓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运营工作的运行监督管理,确保生活垃圾处理场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现有的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场现场管理和封场技术指导,确保安全,防止二次污染。

4.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化的宣传工具,加强宣传引导,正确传播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相关知识,全面客观报道相关信息。

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宣传普及有关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的知识,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在全社会树立生活垃圾分类、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观念。

完善公众参与和政府决策机制,加强公众监督,健全居民诉求表达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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