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柜员资格认证运管专业部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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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柜员资格认证运管专业部份

一、关于印发《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总则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是在业务办理中加盖在票据、凭证、函件上确认核算事项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刻制”的原则。

营业网点、各级机构应建立《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用于登记印章领入、发放、交接、停用、作废、上缴等情况。

《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由业务主管或由其指定专人保管。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各个物流环节均应纳入会计要素系统管理。

(二)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结算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汇等支付结算业务,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委托收款背书,商业汇票委托收款业务,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人民银行或我行规定的其他结算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凭证上。

国内信用证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国内信用证开证、修改及其还原打印等业务和我行规定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相关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凭证上。

国内信用证专用章根据业务需要按机构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业务公章用于加盖在办理存款证明、资信证明、委托调查、协议存款证明,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发放借款人欠息通知单、业务电报、挂失回单、止付通知及其他业务中涉及的重要凭证上。

业务公章按营业机构配备,由业务主管保管使用。

受理凭证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受理客户(含本行和他行)提交但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业务中涉及的各种凭证回单及上门服务凭证回单上。

该印章须刻有“收妥抵用”字样。

对账业务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余额对账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凭证上。

(三)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刻制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刻制实行总行和一级(直属)分行两级管理。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刻制数量应进行有效控制。

1、汇票专用章:

每个签发银行汇票的机构刻制1枚,并在该机构获得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参加行行号后由总行刻制并颁发。

2、结算专用章:

原则上为每个办理对公结算业务的营业网点刻制1枚。

3、业务公章:

原则上按网点规模,每个营业网点刻制1-2枚。

对于同一机构下不同业务分区、不同办公地址的延伸网点或柜台可按实际情况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适当增配相应数量的业务公章,同时通过编列印章序号的方式进行区分,以明确责任。

因磨损而需重新刻制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应使用原有的印章序号。

因遗失而需重新刻制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应使用新的印章序号,不得与遗失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编号相同。

(四)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领用

各级机构领取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均实行“双人签收/领取”制度,领取人应出具介绍信或有效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网点、各级机构领取会计核算专用印章,验收无误后应及时纳入会计要素系统登记管理,并入库或保险箱、柜妥善保管。

各级机构在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启用当日应登记《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同时加盖印章印模。

柜员领用印章时,应核对印章实物与印模、出库单是否一致,并于领用当日在会计要素系统中进行领用处理。

(五)印章的保管与使用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应实行“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原则,并坚持印押证分管分用。

业务公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国内信用证专用章应同其配套使用的空白重要凭证实行分管分用。

各级柜员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会计核算专用印章。

不得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会计核算专用印章。

各级柜员不得预先在空白凭证上加盖会计专用印章。

对于超权限或特殊业务使用印章时,应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并报主管行长(主任)审批同意后,才能加盖印章,并对有关内容进行登记备查。

各级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授受会计核算专用印章,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不得交他人使用。

非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管理人员不得使用相关印章。

各级柜员保管印章应做到“专匣保管、固定存放;临时离岗、人离章收”。

除用于办理上门服务及上门收款业务的印章外,各级柜员不得将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带离营业场所。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在非营业时间应入库或保险箱(柜)保管。

网点暂不使用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由印章领用人与网点主管双人封存入库或保险箱(柜)保管。

封存超过一年的,应上缴至二级分行集中保管。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交接应当面办理,并经业务主管批准,由业务主管或其指定专人监交。

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填列有关内容并签章,同时还应在系统中办理交接手续。

柜员、网点、各级机构应确保系统记载的电子数据信息、《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登记的信息与相关印章实物保持一致。

(六)印章的停用、上缴与销毁

因机构撤并、机构更名或印章损毁、印章样式变更等涉及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停用、变更的,原印章保管人员应在停用当日办理印章停用手续,并将停用的印章及时上缴。

1、原印章保管柜员应在停用当日办理印章停用手续,并在当日将停用印章上缴至营业网点集中保管。

2、营业网点应在印章停用次日将停用的印章上缴至支行,并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注明停用及上缴日期。

上缴日遇法定节假日,网点无法上缴或支行无法接收的,应于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印章上缴工作。

3、支行对网点上缴的停用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应及时核对后封存入库或保险箱(柜)保管,按月上缴二级分行运行管理部门。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如发生丢失,应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逐级报至一级(直属)分行。

其中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国内信用证专用章还应逐级报总行。

二级分行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对停用、作废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清理和销毁工作。

销毁工作由二级分行运行管理部门会同保卫、内控合规等部门共同实施,参销人员均应对销毁记录签章确认。

印章保管部门在销毁前应编制印章销毁清册和印模销毁清册。

销毁清册应按《中国工商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3]255号)的规定作永久档案保管。

二、中国工商银行运行管理基本制度

(一)总则

为提高运行管理质量和效率,规范业务核算行为,防范业务运行风险,构建运营集约化、管理一体化的现代商业银行运行管理体系,促进全行各项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运行管理的基本职能包括核算管理职能、流程管理职能、风险管理职能和服务支持职能。

运行管理的目标是构建运营集约化、管理一体化的现代商业银行创新型、价值型运行管理体系,确保全行业务安全运行,达到业务流程与管理流程的协调统一。

(二)基本规定

本行核算使用的各类账户应统一管理,并实行许可、审批制度;各级行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核算内容、使用范围和级次使用账户。

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应由支行以上机构核准。

本行的客户对账实施统一管理。

本行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密押机具由运行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三)业务核算管理

1、组织核算管理

2、账务组织管理

业务核算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记账规则,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凭证进行业务核算。

发生核算差错应经有权人授权或审批后进行更正。

业务核算必须有账有据,及时记账,当日结账,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簿、账卡(折)和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查询查复应做到有疑速查,查必彻底,有查速复,复必详尽。

受理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查询应符合规定程序。

3、核算要素管理

核算要素是实施业务核算的要件,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密押机具等。

核算要素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会计凭证管理包括对空白重要凭证和一般凭证的管理。

空白重要凭证与其共同构成支付要件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密押机具,实行分人使用、分开保管。

各级机构领取会计业务核算专用印章时,实行双人签领制度。

会计业务核算专用印章是银行对内对外发生权责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

各级机构办理业务核算的人员应按规定使用、管理会计专用印章,不得串用、混用、提前或过期使用和在无真实经济业务事实发生的单据、凭证上使用业务印章。

密押管理包括系统密押和手工密押管理。

密押机具包括各类密押器、密押器IC卡、发行器、跨行支付密押卡等,按照重要物品机具进行管理。

密钥的更换必须按规定统一进行。

空白重要凭证、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密押机具实行专人使用、专人负责,非营业时间入库或保险柜(箱)保管。

核算要素领发、使用、保管等各环节的交接手续应严密、规范。

各行应对核算要素进行定期检查。

4、账户管理

账户管理包括对银行结算账户、内部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管理。

5、支付结算管理

办理支付结算应准确、及时、安全,并做到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6、现金业务管理

现金收付款应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办理,坚持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按券别操作,当面清讫,一笔一清,日清日结。

现金、实物换人经管应按约定方式当面确认,做到交接清楚、责任分明、有据可查。

各行应严格执行现金业务上门服务审批及身份认证管理制度。

发生现金差错,应纳入现金溢短核算管理。

寄库款箱应双人加封,双人押运,做到手续严密、责任分明。

入库代保管物品应与现金实物分别保管。

金库管理应坚持金库主任负责制,坚持授权不授责。

应做到双人管库、同进同出。

金库门锁钥匙(密码)应实行分人保管、单线交接制度。

现金、实物出入库遵循先入库后记账、先记账后出库的原则。

各级行应建立查库制度,对所辖金库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日间大额款项出入库、营业终了以及检查人员查库后必须轧结库存。

7、清算管理

清算业务管理包括系统内人民币汇划、跨行支付业务、外汇汇划业务、债券业务、资金市场业务、资金调拨业务、存款准备金调缴业务资金清算等的管理。

8、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

各级行应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库(柜),实行专库(柜)保管,专人负责。

会计档案保管人员调动时,应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会计档案在形式上可分为以纸为介质保存的纸质档案和以磁、光盘、缩微胶片等载体为介质保存的电子档案。

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会计档案的查询、调阅和保管应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应及时组织销毁。

如尚有未了事项,应在未了事项完结后方可按规定组织销毁。

(四)流程管理

业务流程设计优先采用集中处理模式和直通模式。

网点应按照提高效率、加强服务、防范操作风险的原则科学设置柜面劳动组合,严格按照柜面业务处理标准,规范操作行为,提高柜面服务水平。

(五)运行质量管理

1、事权划分

事权划分包括业务核算操作权限划分和重要业务事项审批权限划分。

事权划分实现方式分为系统控制授权和手工审批授权两种方式。

重要业务事项审批级次分为总行、一级(直属)分行、二级分行、支行。

授权人员和审批人员在业务处理过程中,不应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将其权限转交下级授权、审批人员。

2、重要事项核准报备

各级行应建立业务运行重要事项核准报备制度。

重要事项按性质分为核准类事项和报备类事项。

报备类事项分为报告类事项和备案类事项。

报备类事项主要包括发生案件、重大事件,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发行器、应急密押器(应急密押卡)、押数机具、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会计档案等发生丢失、被盗、损毁,规定额度的错账冲正等事项。

3、岗位管理

各级行应科学合理地设置业务运行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岗位工作内容和职责,加强关键岗位管理。

各级行应按照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合理设置业务运行岗位,确保不同业务部门之间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互为制约,相互监督。

关键岗位人员应有计划、分步骤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可依据岗位的特点采取本机构或本部门内轮换、跨机构或跨部门轮换、更换管理或服务对象等形式。

关键岗位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岗位轮换的,应实行强制休假和在任职期满后离岗审计。

岗位轮换必须在监交人员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追究交接双方人员责任外,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

4、对账管理

对账范围包括客户对账、系统内对账和外部机构对账。

客户对账包括单位存款账户、单位贷款账户、个人存款账户、个人贷款账户、个人理财账户等账户的核对。

系统内对账包括上下级清算机构之间系统内备付金、定期存款、系统内借款、存款准备金、系统内往来收支等账户的核对。

(六)运行机构与人员管理

1、运行机构

运行机构是指行使业务运行及管理工作职责的机构。

总行、一级(直属)分行、二级分行应设置运行管理部门或履行相关职能的业务管理部门,指定运行管理负责人,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2、人员管理

各行应按要求配备总会计、运行督导员和营业经理。

总会计、营业经理实行委派制,运行督导员实行集中管理制。

业务核算人员对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核算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同时应根据情节和性质及时向本行有关领导或上级行相关部门反映或报告。

业务核算人员办理各项业务应做到照章办事,恪尽职守,并对自身的操作行为负责。

各级机构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业务核算人员违法违规办理核算业务或其他事项。

营业机构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核算质量及安全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业务核算人员因工作调动、岗位轮换以及其他原因离职的,应将本人所经管的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在监交人员监督下进行。

监交人员原则上应为上级或同级管理人员。

交接人员和监交人员应对交接工作各负其责。

交接不清而出现问题的,除追究交接双方人员责任外,监交人员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关于开办品牌金条业务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品牌金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本细则中的品牌金条指工商银行总行在银监会批准的黄金业务经营范围内,自行设计的带有“中国工商银行”标识、经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认证的黄金指定加工企业铸造、成色为AU99.99的条块黄金,规格为20克、50克、100克、200克、500克、1000克六种。

品牌金条业务采用黄金借贷的模式运作。

品牌金条业务遵循“统一报价,定点销售,全行营销”的基本原则。

品牌金条的报价原则:

每个交易日由上海分行对不同品种、不同重量品牌金条统一报价,销售网点根据报价挂牌销售。

品牌金条的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

黄金业务库不单独设立。

市分行指定市分行现金营运中心库为市分行的黄金业务库;指定各分、支行的现金中心库为各分、支行的黄金业务库,以下统称“指定金库”。

指定金库应按照岗位分离的原则,指定人员兼职黄金(品牌金条)业务经办、复核。

指定金库应配备天平、手套等常用工具,用于黄金交接过程中的核验和保护黄金的光泽。

品牌金条的保管原则:

1、双人保管,共同负责。

2、封箱存放、入库、寄库单独保管。

品牌金条与现金库款及其他保管品必须分箱存放(或入专用保险柜)管理,不得混放。

3、指定金库的各种品牌金条必须按照品牌金条的归属权、种类分柜(箱)管理,不得混放。

4、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库存品牌金条。

指定金库应按《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的管理原则管理品牌金条,坚持严格的查库制度。

指定金库和指定销售网点必须将品牌金纳入“代保管贵金属”表外科目核算,按品牌金条的不同规格、1克1元记入代保管核算。

指定金库和指定销售网点应分别建立“库存黄金登记簿”和“库存黄金明细登记簿”。

“库存黄金登记簿”日终根据“库存黄金明细登记簿”汇总,反映黄金出库、入库和库存情况,坚持逐日账实核对。

各指定网点应按月核对品牌金实物与账簿记载情况,确保账实相符。

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操作规程

(一)、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以下简称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是指代理付款行与出票银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实现银行本票信息的实时比对和资金清算的业务。

1、银行本票签发、退款、挂失(解挂)业务通过我行实时清算系统办理。

2、系统内的银行本票付款业务通过我行实时清算系统办理。

其中,现金银行本票仅限系统内银行兑付;代理系统外银行本票付款业务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3、代理付款行与出票银行间的银行本票资金清算统一纳入实时清算系统或小额支付系统。

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网点

(一)已具备银行本票签发资格的对公业务网点可办理银行本票签发、解付,不具备资格的对公业务网点根据业务需要可按相关规定向市分行申请取得银行本票签发资格。

(二)各家银行网点签发的银行本票均可在全重庆市范围内使用。

已开通实时清算系统的对公业务网点须受理行内签发本票的兑付,已开通跨行支付系统的对公业务网点须受理他行签发本票的兑付;未开通相应清算系统的对公业务网点应对持票客户做好宣传解释,请其到管辖行指定的集中代理网点办理兑付,不得直接要求客户回出票行兑付。

三、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基本规定

(一)在办理现金银行本票业务时,必须按照总行《关于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通过联网核查系统验证客户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信息。

(二)办理银行本票业务要严格执行印押证三分管三分用原则。

(三)银行本票签发时,出票行必须通过本行业务处理系统即时生成本票密押,并在本票票面记载。

本票卡片联作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附件,随当日传票送事后监督部门。

(四)代理付款行解付银行本票时,除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

银行本票专用章是否启用12位银行机构代码,如未启用,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银行本票是否填写密押,密押是否更改;单位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个人持票人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代理付款行解付跨行银行本票,在发出银行本票信息后60秒内未收到业务回执的,可发起冲正指令。

代理付款行解付跨行银行本票时,由于系统故障无法确定业务终结的,应留存银行本票并向客户出具业务处理待定凭证(以进账单第一联上加盖受理凭证专用章代),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将业务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客户并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代理付款行解付银行本票后,银行本票凭证留存在代理付款行。

(五)代理付款行拒绝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向持票人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

出票银行拒绝付款时,由代理付款行根据出票银行的拒绝付款回执代为向持票人出具退票理由书。

代理付款行应将银行本票凭证连同拒绝受理通知书或退票理由书一并退交持票人。

拒绝受理通知书和退票理由书均可作为拒绝付款的证明。

1、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付款行应拒绝受理:

(1)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不全;

(2)银行本票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3)银行本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4)签章不符合规定;5)未填写密押;(6)背书不连续或不符合规定;(7)超过提示付款期;(8)不得更改事项更改或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9)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银行本票已背书转让;(10)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11)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12)银行本票专用章上或票面上未记载银行机构代码;(13)因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14)单位持票人不在本行开户:

(15)个人持票人身份证件虚假;(1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拒绝受理事项。

2、出票行收到银行本票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拒绝付款:

(1)本票号码不符;

(2)收款人名称不符;(3)出票日期不符;(4)密押不符;(5)金额不符;(6)超过提示付款期;(7)非本行票据;(8)重复提示付款;(9)银行本票已挂失止付或出票银行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业务风险提示

(一)签发本票时,出票行必须根据申请人要求正确选择本票票面上的“转账”、“现金”字样;业务委托书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出票行应在银行本票正面注明。

(二)柜员每日营业终了需查询本票登记簿,确认不存在未复核或未打印记录,本票签发业务做到日账日清。

(三)本票解付或退票、退款、超过付款期限付款时,付款行必须认真审查票面各要素、核对印模及密押(跨系统代理付款通过付款交易提交出票行核押),并经营业经理全面复审后方可办理。

(四)本票挂失、撤销挂失及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该本票票据权利证明付款或退款时,必须认真审查相关手续,经营业经理全面复审后方可办理。

(五)各分、支行应落实每日核对与定期检查制度,确保未核销卡片、银行本票登记簿未核销记录、“本票”科目下的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六)事后监督部门应对银行本票的签发、付款、退回、挂失、解挂等交易进行重点监督,确保业务处理的正确性与合规性。

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自动柜员机现金业务操作规程

一、基本规定

(一)自动柜员机现金业务须在电子摄像监控下实施双人管理。

凡办理自动柜员机钞箱开闭、装钞、卸钞、整点、账款核对、钞箱检查等工作,必须双人到场、双人办理、发生差错换人复核,做到手续清楚、责任分明、数字准确、账款相符。

(二)自动柜员机钞箱备付金的领用、钞箱余款及客户存入现金的上缴,必须按网点领缴现金办理。

领用的备付金必须经过清分、复点,符合使用标准。

客户存入现金必须经过整点方可入库。

(三)为自动柜员机加装备付金可采取两种方法:

1、更换钞箱法。

2、原箱续钞法。

(四)自动柜员机中的现金须按券别分钞箱管理,严禁将不同券别的现金混装一箱。

每次自动柜员机装填现钞前应进行轧账处理,装钞后对外营业前,必须进行实地吐钞测试,测试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自动柜员机备付现钞必须经过票币整点,保证加入无破损、无断裂、无透明纸粘贴、无褶皱及卷角等符合自动柜员机使用的人民币现钞。

禁止使用原封新钞和潮湿的现钞。

(六)要加强自动柜员机备付金的管理,做到合理装填,保证支付。

各行要根据辖内自动柜员机的支付规律合理测算并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确定专人负责办理与金库间的自动柜员机备付金的领取手续,做到当面交接、责任明确、一笔一清;要落实人员,及时为自动柜员机加(装)卸钞,确保自动柜员机的正常运行。

(七)自动柜员机内的现金原则上于营业前一次性装入,遇特殊情况需中途添加现金时,经有关负责人授权后,按照运送和加装自动柜员机备付金的规定执行。

运送自动柜员机备付金必须坚持双人调款,双人武装押运和运钞车接送。

(八)自动柜员机如发生错款或存入假币,必须立即报告上级管理部门,核实有关取(存)款人操作记录,核点现金实物,确认错款金额后,按照现金错款溢短处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九)自动柜员机交易日志是账款核对和事后检查的重要依据,应按有关规定保管和调阅。

自动柜员机现金和账务核算等业务应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差错处理

1、发生自动柜员机错款,无论金额大小,无论长款或短款,必须立即报告负责ATM的营业机构业务主管,由业务主管或指定人员核实有关取(存)款人操作记录,核点现金实物,确认错款金额。

2、错款金额全额经审核批准签章后,记入待处理出纳长短款科目,同时通过2815或2816加、取钞交易结平101003科目差额,并登记《ATM(CDM)差错登记簿》。

3、柜员及时查看“自动柜员机存取款、转账成功交易明细清单”、“ATM存取款、转账部分完成、未知交易、存疑交易明细清单”和“ATM流水打印机打印信息”查明错账。

并将处理情况登记在《ATM(CDM)差错登记簿》上,进行销号。

4、对在1个月内仍未查明原因的,由ATM的管理经办人员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由网点上划支行。

5、跨行差错的处理以发卡行处理为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二级分行银行卡中心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三、监督检查

各分、支行对自动柜员机现金和账务核算等业务应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内容包括:

(一)自动柜员机的备付金与有关分户账是否一致。

(二)日常现金的领取、上缴、装钞、卸钞等手续是否坚持双人办理。

(三)长短款及错账记录是否清楚,是否纳入有关科目核算。

(四)款项清点、交接、运送工作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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