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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重要规章

貳、教務重要規章

(一)中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作業規章

97年3月20日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教育部97年8月7日台高

(二)字第0970155444號函備查

第一條本規章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碩士班之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博士班之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各系所並得依其特性需要,提高該系所之最低修業年限,並應明列於其修業規章中。

第三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之應修學分數、應修課程及獲得學位所須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各系所按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及本規章之規定自訂章則並送教務處。

碩士班之考核規定至少須包含碩士學位論文考試,博士班之考核規定至少須包含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及博士學位考試。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之考試科目、科數、考試方式以及不及格重考規定等事項,由各系所訂定。

第四條本校各研究所碩(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期滿,完成碩(博)士學位應修課程;獲得應修學分數並通過獲得該所碩(博)士學位所須通過之其他考核規定,提出論文,得申請碩(博)士學位考試,經碩(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由本校授予碩(博)士學位。

若修畢碩(博)士學位應修課程及學分數,尚有其它與碩(博)士學位無直接相關的輔修課程,或當學期結束才可完成碩(博)士學位應修課程及應修學分數者,若提出論文,經指導教授推薦,得提早舉行碩(博)士學位考試,俟課程完成並獲得應修學分數後授予碩(博)士學位。

第五條本校各碩士班研究生之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由系所就校內外學者專家中對研究生所提論文有專門研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向校長推薦,由校長遴聘組成之。

1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3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六條本校各博士班研究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1修業期滿。

2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

3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及獲得該所博士學位所須通過之其他考核規定。

博士學位候選人提出論文,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由本校授予博士學位。

第七條本校各博士班研究生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系所就校內外學者專家中對研究生所提論文有專門研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向校長推薦,由校長遴聘組成之,校外委員須佔三分之一(含)以上。

1曾任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3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5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八條本校碩士及博士學位候選人之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位候選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指導教授及學位考試委員,刻意隱瞞經調查屬實者,應立即更換,如通過學位考試者,其該次成績無效,如已授予學位始發現時,則依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二口試以公開舉行為原則,須於事前公佈口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

三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始得舉行。

四指導教授不得兼任召集人。

五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博士學位考試有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不予平均。

六論文有抄襲、舞弊或侵犯智慧財產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審核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第九條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條本校各系所各級學位之名稱,由本校訂定,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學業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令退學:

1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能完成應修課程者。

2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十二條學生於學位考試成績及學位考試審定書送交教務處時,視為畢業;修習教育學程者,不在此限。

畢業學生應依規定辦理離校手續。

未依規定繳交畢業論文者,不得領取學位證書,亦不得作為延緩畢業或役男暫緩征集之理由。

第十三條博士、碩士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

碩士學位以技術報告替代之論文其封面改以「技術報告」或「創作報告」等稱之。

學位考試通過後應在規定期限內將最後定稿版本之論文精裝紙本一冊及全文電子檔繳送圖書館庋藏,另碩士論文紙本一冊、博士論文紙本二冊繳送教務處彙轉教育部指定之庋藏單位。

第十四條本校對於已授予之碩士及博士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舞弊或侵犯智慧財產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則撤銷其學位,並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第十五條本校名譽博士學位之授予辦法,由本校舉薦委員會依據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另訂之,並列明於本校舉薦委員會組織章程中。

第十六條本規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第十七條本規章由本校教務會議訂定,經校長核定,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二)中原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章

92年6月12日9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

95年10月19日9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 一 條 本校依據大學法及教育部發布之「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本作業規章。

第 二 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

二、修讀碩士學位學生,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碩士在職進修專班修業二年以上,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

前項所稱成績優異及研究潛力之認定基準,由各相關學系、所、學院、學位學程訂定之。

第 三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學生提出申請,經原就讀或相關學系、所、學院、學位學程副教授以上二人推薦,並經擬就讀學系、所、學院、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准逕修讀博士學位。

第 四 條 各學系、所、學院、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該學系、所、學院、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

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五名者,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至多以二名為限。

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第 五 條 各學系、所、學院、學位學程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以於每學年結束後申請為原則,各學系、所、學院、學位學程審核結果經擬就讀學系、所、學院、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通過後,應於八月中旬前送教務處彙辦;惟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所留餘額,得由該學系、所、學院、學位學程學生於一月下旬前申請補足。

第 六 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修讀學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學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學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七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原學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或相關學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 七 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 八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應於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年,取得學士學位,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第 九 條 本作業規章及認定基準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三)中原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85年6月1日台(85)高

(二)字第85509901號函備查

97年3月20日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教育部97年8月7日台高

(二)字第0970155444號函備查

第一條為提高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使具備應有之學養,特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六條暨學位授予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博士班研究生應嚴予考核經資格考核及格後,始得由該所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資格考核時間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由各該系(所)公告考核日期並受理申請。

第三條考核科目至少兩門(area),以七十分為及格,由各系(所)依其所涵蓋之學術領域,自行訂定考核科目、科數、考試方式及不及格重考規定等事項。

第四條博士班研究生在入學或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一學期後,可開始參加資格考核,並應於入學或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起四年內(不含休學期間)通過,未依規定年限及次數完成者,由各該系(所)通知註冊組勒令退學。

第五條資格考核以筆試方式為原則,亦得以筆試及口試合併方式舉行。

各系(所)應組織委員會辦理有關考試事宜。

第六條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核成績及格後,由各該系(所)檢附成績,通知註冊組於成績表備註欄填註「該生已通過資格考核,審核無誤。

」。

第七條各系(所)應根據本實施要點,訂定該系(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規定,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並送教務處報請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

第八條本要點經教務會議討論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四)中原大學學、碩士雙聯學位申請及授予辦法

90年3月9日892教務會議通過

92年6月12日912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1條本校為吸收優秀應屆畢業學生留校進修,特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等規定訂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本校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年具備以下資格者,均得提出申請:

一、前三年(建築學系及財經法律學系為前四年)學業平均成績名次在該年級(或該班)學生數前百分之三十以內。

二、取得認可之學分數達應修學分數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未曾受校外刑責或校內記過以上之處分。

第3條申請之學生經審核通過,即具備碩士班先修生資格,碩士先修生名額以次學年度各系碩士班招生名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第四條 申請期間及程序:

於每年八月一日至八月十五日備妥下列文件向教務處課務與註冊組提出申請。

一、指導老師或系主任推薦書

二、歷年成績證明(含學系排名)

課務與註冊組彙總右列並經學務處查核獎懲紀錄後,轉各該學系系務會議審核通過。

碩士班先修生須於同學年度參加本校碩士班公開招生並獲錄取者,其在大學部階段所修碩士班課程學分不受抵免學分低於二分之一之限制。

第5條 學碩士雙聯學位修業年限最少為五年;但財經法律、建築學系為六

年。

第6條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完成學士班及碩士班畢業條件,依規定授予學士學位及碩士學位證明。

第7條與本校合作之國外學校若授予學位,則其申請條件、修業期限、授予資格,依各院、系所簽訂之合約辦理。

第8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相關法令辦理。

第9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五)中原大學學生轉系(所)辦法

92年11月11日台高

(二)字第0920167056號函備查

97年3月20日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 一 條本校為引導學生適性發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暨學則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各系(所)得訂定轉入標準,需經系務會議及院課程委員會通過後,送教務處公告之。

轉系標準若以學業成績作考量,應以學生該科成績排名之班百分位為評比標準。

第 三 條各學系得依該學系之特性,就必修學科中選定重要學科,施行基本能力測驗,列為審核項目。

重要學科之基本能力測驗,由指定之學系負責辦理之。

第 四 條 學士班轉系名額以該學系原核定及分發名額為計算標準,並考量教學資源之容量設定,接受自由申請轉系(平轉)、降級轉系(含符合第七、八項條款之學生)或招收轉學生,三者之名額以平均分配為原則。

轉系之轉出或轉入人數以不超過該學系原核定及分發名額之二成為原則。

第 五 條 下列學生,不得申請轉系(所):

一、已核准轉系(所)一次者。

二、處休學狀態者。

三、入學(招生)簡章已明訂不得轉系者。

第 六 條 自由申請轉系(平轉)以二、三年級同級轉系為原則,降級轉系者得在第二學年下學期起提出申請。

第 七 條學生因資格不符學系轉系規定者,應取得下列之一條件始得申請降級轉系:

一、先修讀轉入學系指定之核心必修課程至少一門,且至少一門成績及格且名列該修課班級前百分之五十始得申請。

二、與欲轉入學系之系主任面談,並取得其在轉系申請書之簽章同意。

第 八 條 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腦性麻痺學生、精神疾病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其資格未達轉系標準,得不受第七條之規定提出轉系申請。

第 九 條 大學部或研究所學生申請轉系(所),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規定期間內向教務處提出申請,填寫轉系(所)申請表,並須經轉入學系(所)主任之簽章後繳回教務處,逾期不予受理。

但研究所學生,申請轉系(所)須經轉入學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始得受理審查。

各學系應於五月上旬完成審查,送交教務處核定、公告。

第十條經轉入學系審查通過者,錄取名單送交教務處公告之。

未經通過者,仍回原系(所)肄業。

第十一條 凡申請轉系(所)學生,經核準公告後,不得再行請求轉回原系(所)肄業。

第十二條 轉系(所)學生須修畢轉入學系(所)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

第十三條 學士班同系轉組,比照轉系(所)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學士班降級轉系者,其修業年限,學費繳交規定,均依轉入學系之年級重新計算,惟轉入前曾休學者,其休學期限仍照算,合計不得超過二學年。

修讀碩、博士學位轉系(所)者,其在兩系(所)之修業年限須合併計算。

第十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教育部有關法令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六)中原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92年8月6日台高

(二)字第0920118160號函備查

97年3月20日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本校為鼓勵學生修習第二專長,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暨本校學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各學系得互為輔系。

第三條學生修讀輔系,應修滿該系專業必修科目至少二十學分,輔系課程由相關學系協調訂定之。

輔系學分,應在主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第四條本校各學系之學生,得自二年級起申請修讀輔系。

申請通過後連續兩學期內如未選修輔系課程者,其輔系資格自動取消。

第五條學生修讀輔系之申請,須經主學系主任簽認,再經輔系主任依該系名額限制及相關規定核可繳交規定費用後,至教務處登錄輔系資格。

第六條輔系課程,應視為學生主學系之選修科目。

第七條每學期選修輔系科目連同主學系科目之學分,仍受學期最高修習學分數之限制。

第八條學生修讀為輔系另行開班之課程應另繳學分費。

學生因修習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含)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含)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進修學制學生繳交學分學雜費。

第九條學生已達到主學系畢業資格,其修讀之輔系仍未完成修習者,必須申請延長肄業,否則視同自動放棄輔系資格處理,主辦單位得逕予核報畢業。

其延長肄業年限應包含在主學系之修業年限內。

第十條學生凡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上應載明輔系名稱。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施行。

(七)中原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92年8月7日台高

(二)字第0920118357號函備查

97年3月20日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暨學位授予法第四條等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大學部學生或轉學生原校前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七十分(含)以上者得自第二學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第一學期止(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加修性質不同之學系為雙主修。

申請通過後連續兩學期未選修雙主修課程者,其雙主修資格自動取消。

第三條申請修讀雙主修之學生須經主學系及加修學系系主任之同意,並經主學系學院院長核轉教務處備查。

第四條修讀雙主修學生,除修滿本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外,並應修畢另一主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且不得少於四十學分。

第五條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他學系之必修科目學分已達輔系規定者,得核給輔系資格。

其未達輔系資格,而所修他學系之必修科目與本系相關者,得視同主學系之選修科目,其學分並得抵充主學系規定最低畢業之學分。

第六條修讀加修學系之科目,有先修限制者,仍應依規定修習。

第七條修讀雙主修之學生修讀加修學系專業必修科目以在學期中隨班上課為原則,如所修與其他必修科目授課時間衝突時,得予暑期及夜間開班授課,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修讀雙主修學生,每學期所修之主學系科目學分與加修學系所修之科目學分,應合併計算。

其不及格學分數,如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一般生)或三分之二(特種生)時,仍應依照學則規定應令退學。

第九條修讀雙主修之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本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畢另一主修學系專業必修科目學分者,得申請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學年。

第十條學生修讀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

日間部學生因修讀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含)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含)以上者,繳交全額學雜費。

夜間部學生繳交學分學雜費。

第十一條學生已達主學系畢業資格,其修讀之雙主修仍未完成修習者,必須申請延長肄業,否則視同自動放棄雙主修資格處理,主辦單位得逕予核報畢業。

其延長肄業年限應包含在主學系之修業年限內。

第十二條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屆滿,已修畢本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而未修畢另一主修學系之專業必修科目與學分者,本學系准予畢業,如未修畢本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者,應令退學。

第十三條學生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時,應於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及畢業證書上載明雙主修名稱。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八)中原大學跨領域學程設置與作業辦法

89年6月2日第753次行政會議通過

93年11月4日第806次行政會議修正

一、本辦法依據本校第二專長學習政策與指導原則,為整合各院系專業領域之教學資源,引導學生投入跨領域學習,達到橫向貫通與縱向強化之效果,以培養系統整合能力,進而增進生涯發展能力,特訂定本辦法。

二、跨領域學程係指本校兩個以上系所共同規劃設立者,或由單一系所設立之學程經專案核可者。

三、學生修讀學程,應在核可學程中修滿所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數,各學程最低學分數不得少於十二學分,並以二十四學分為限,教育學程部份並依教育部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校大學部二年級以上(含碩博士班)學生,均得依規定繳費申請修讀學程,經遴選核可修讀學程之學生,得優先選讀規定之科目。

如因需要得在寒暑假期間開授相關課程,學生則應依規定繳交學分費。

五、各學程之課程由參與之系所共同規劃,經相關學院院級課程委員會及校級課程委員會審查並經教務會議通過。

六、學生修讀學程之學分得同時併計於畢業學分中,未修畢該學程之學分者,不得做為延緩畢業之理由。

七、未修畢學程之學分者,得於畢業後五年內選讀完成之﹔但以取得學程時之課程規定為準。

如該學程停辦時,尚未修讀完成者,除修讀學分證明外,不得提出任何請求。

八、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檢具歷年成績單向學程設置單位申請審核並經教務處確認無誤後,發給學程證明書。

未經核准修讀者,不得發給學程證明書。

九、各學程得依實際狀況辦理甄選作業。

選讀人數不足開班人數時,得與其他班別合併上課。

十、學程由參與之系所共同成立作業小組,並遴派一人為學程主持人,由校長頒發聘書為期一年,負責協調、推動及檢討各項業務,並適時修訂及調整課程內容。

學程之日常行政業務由學程主持人所屬系所辦理。

十一、學程之辦理成果,得併入相關單位之績效,做為獎助或行政支援之參考。

十二、本校設「跨領域學程策進委員會」,審議跨領域學程相關事項,辦法另訂之。

十三、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

(九)中原大學學生學業成績考核辦法

96年3月30日9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97年3月20日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及本校學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學生成績考查係以學期為單位,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則規定。

第 三 條 學士班各種成績核計採百分記分法,並得換算為等第記分法或G.P.A.記分法。

百分記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等第記分法以丙等為及格)。

碩博士班各科學業成績核計比照學士班規定,除修習教育學程課程以六十分(丙等)為及格外,其餘均以七十分(乙等)為及格。

指定之學科成績核計,經三級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得採通過(P)或不通過(F)方式。

第 四 條 百分記分法與等第記分法以及G.P.A.計分法對照如下:

百分記分法

等第記分法

G.P.A記分法

95分以上

甲等(A+)

4

90~94分

甲等(A)

4

80~89分

甲等(A-)

4

77~79分

乙等(B+)

3.67

73~76分

乙等(B)

3.33

70~72分

乙等(B-)

3

67~69分

丙等(C+)

2.67

63~66分

丙等(C)

2.33

60~62分

丙等(C-)

2

57~59分

丁等(D+)

1.67

53~56分

丁等(D)

1.33

50~52分

丁等(D-)

1

49以下

戊等(F)

0

第 五 條 本校學士班學期學業成績核計,分為下列三種:

1、平時成績:

包括平時測驗、聽講、筆記、報告、練習……等。

2、期中考試成績。

3、學期考試成績。

任課教師得登錄參加期中、學期考試集中排考,由教務處排定時間舉行之。

各次成績所佔學期學業成績百分比由任課教師於課程大綱中訂定之。

碩博士班學業成績核計,比照之。

第 六 條 學生學業成績分下列種類:

1、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學士班學生學期學分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

此成績之計算,包括不及格科目,但零學分不計算在內。

碩博士班學生學期平均成績比照之。

2、畢業成績:

學士班各學期學分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

碩博士班畢業成績為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其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比照學士班畢業成績。

所謂成績積分總和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學分數之總和。

G.P.A.計算方式為各科學分分數與其G.P.A.之乘積總和除以總修習學分數,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第四位四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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