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追索赔偿的规定2016.03.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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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于(员工失职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追索赔偿的规定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制度体系建设,保障公司及公司任职员工的权益、责任,提高员工工作责任心,强化管理力度,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职、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降低公司经营损失风险,确立事故责任落实追究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3条释义

3.1失职,指接受公司聘用的正式(临时)员工,在担任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职务中,对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在履职过程中不认真负责,未依照“公司规章、作业程序、临时授权”履行自己的职务和职责,对管理的事或物,未做出风险预测与评估,也未做相应的预防补救措施,放任其朝不当行为和方向发展,致使给公司或服务对象产生经济损失的行为,称之为失职。

3.2失误,指接受公司聘用的正式(临时)员工,在担任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职务中,对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在履职过程中认真负责,依照“公司规定、作业程序、临时授权”对管理的事或物,做出了相应风险预测和预防补救措施,但在管理和执行过程中,管理与控制不严谨,导致“事与物”朝不当行为和方向发展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的行为,称之为失误。

3.3主要责任人,指在公司各部门岗位职责分配描述中的主要职责承担者;

3.4次要责任人,指在主要责任人的上一级主管和下一级工作人员;

3.5相关责任人,指在主要责任人部门工作的协助或协作部门的主要配合人员。

第4条失职失误责任分类

4.1一般失职失误责任,指经济直接或间接损失数额相对不大、影响较小(直接损失核定在5000元以下;间接损失核定在5000—1万元)。

4.2严重失职失误责任,指经济直接或间接损失在数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直接损失核定在5000-5万元;间接损失核定在1—10万元)。

4.3重大失职失误责任,指经济直接或间接损失数额极大、影响面极广(直接损失核定在5万元以上;间接损失核定在10万元以上)。

第2章经济损失构成

第5条经济损失构成类型

5.1行政人事部:

1)公司财产(财物)失窃,包括厂区、仓库、公司宿舍内财物失窃导致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2)公司车辆违反交通法规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安全主任负责)

3)未执行劳动合同或无签订劳动合同,未执行社会保险购买制度,人员离职所产生劳资赔偿等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4)未对工伤保险进行跟催或审查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医药费、伤残补助金)。

5)未建立或有效宣导安全制度,发生火灾、交通、食物中毒等事故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安全主任负责)

6)未按企业制度对员工考勤、异动做出有效跟踪或监控,导致的考勤考绩工资、社保购买与停购等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

5.2财务部:

1)财务管理无风险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出现未正常缴税产生的罚款,现金保管失窃损失。

2)违反资金收付、费用报销、资产核销等管理规定导致的经济损失。

3)未核对员工信息,导致核算工资以及收发失误的损失。

4)未按外汇管理制度执行或工作疏忽大意,产生外汇汇率损失。

5)未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监察账务所带来的异常经济损失。

6)企业保密制度执行不严谨,导致的不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泄漏造成经济损失。

7)对客户结算,因账务不清或个人失误,多结算或少结算货款给客户、或虚报截留客户款项、或收受回扣等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5.3营销部:

1)违反公司制度及规章,造成的销售合同、担保、签立及违约损失;以及执行销售合同条款不严谨,造成的经济损失。

2)不了解客户真实情况或客户信息处理失当,要求公司盲目出货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货款无法安全收回,货品无法索要收回,以及追索的费用损失)。

3)对客户经营信息搜集失察、导致客户卖场关店货款无法回收、资产、商品无法收回的经济损失。

4)对联营或代销客户的卖场资产及商品管理失当,导致资产、商品丢失、损毁的经济损失。

5)商品档期促销或申请的临时促销,因管控不力,导致的资产损毁、商品未执行销售计划,导致的早退货、退货不足以及运费和商品追索等费用损失。

6)对无法收回的货款(呆账)或已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货款(呆账)回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

7)对基层员工的聘任把关不严或无把关,导致基层员工虚报人数、考勤,导致的工资损失。

8)对现场员工管理不严或聘请员工失察,导致偷盗产生的经济损失。

5.4计划部:

1)编制生产配送计划过程中,产生应销售产品未下达生产配送计划任务,而无销售产品下达了生产配送计划安排、生产任务等,造成订单流失损失。

2)编制月生产计划时,无计划监控或无随时调整生产配送计划,造成总仓-分仓间中转、成品压库,总仓-外仓安全存量超标压资金等损失。

3)生产配送调配过程中,未了解客户真实订单信息,也为与当地负责销售人员有效对接,或准备出货资料不全,导致生产配送无法送交,产生的短交货罚款以及往返人工和运费损失。

4)外贸销售中,未了解客户真实订购意向、对客户产品订购信息处理不当、或公司产品报价弄错,导致客户的流失损失。

5)外贸销售跟进中,对客户的货款资信证明判断失误或单证差错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6)外贸销售报关/商检中,出现跟单差错产生重复检验的费用,以及需要产品空运产生的经济损失。

5.5研发部:

1)新产品开发计划实施超期或改期,导致无新品按计划上市推广供应的损失。

2)新产品实施计划中,新设备新工艺技术改进超期,导致新产品未按预期推出的损失。

3)新品开发生产过程中,产品工艺、质量,因技术问题有能力解决而未组织实施和解决,导致产品单次批量报废损失。

4)新产品机模配件加工跟不上,导致新品开发生停工或机模配件外加工费高于平均水准的损失,以及新品无法及时市场推广供应的损失。

5)在新品生产研发过程中,出现选购商品不适合参照,研制的过程产品、最终产品(包括样品检验)的不合格导致产品报废损失。

6)未建立新品及包装的质量控制标准、货架采购BOM标准、货架产品陈列标准及广告标准,导致新品研发设计、货架入仓检验所产生的产品批量报废损失。

7)对销售出厂产品(含样品)未按检验标准或样品检验无标准等,引起的客户投诉或退货并取消订单等损失。

5.6采购部:

1)采购订购所需的产成品及辅料,其价格明显超出市场上同样材料价值,或收受供应商的回扣等,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2)采购的产成品及辅料质量存在问题,造成退货而停产3天(含)以上,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3)采购产成品、辅助材料时,供应商未按公司采购规范或质量技术要求进行监控和生产,产品报废的经济损失。

4)未按公司采购制度及标准核算下达采购订单,导致多采、少采、漏采、错采产生的经济损失。

5)未按公司财务制度统计、核算供应商应付款,或供应商信息失真,产生的未供货、少供货、无法收回应付款的损失。

6)未按公司模具管理制度及调配条件,未及时调配模具给供应商的产品生产损失,及模具丢失、损毁维修费用控制的损失。

5.7仓库部:

1)生产承载或运载设备没有作出安全性能评估或定期检查存有事故隐患,所引发的工伤事故损失。

(医药费、伤残补助金)

2)生产员工无培训或没有检查出设备事故隐患或没有阻止和处理生产性员工违章操作等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医药费、伤残补助金)

3)经营过程中未对产能作出预测评估,导致生产计划超期等引起客户订单完不成的损失;

4)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产品分拣、包装不合格导致重复返工,出货装车短交、少交、错交,产生的客户罚款损失。

5)员工生产工量核算记录不严谨、未如实按公司制度规定反映员工生产工作数据,导致计件工量工资错算、多算、偏袒算等给企业造成的费用损失。

6)对流转产品或入库产品未按《检验标准规范》执行,对供应商产品质量管理无制订制度或相应纠正和预防措施,所产生的产品退货或返工损失。

7)员工提出明感性问题无解决措施对策或处理不当、又没有上报公司领导所及时采取实施处理方案,导致员工集体罢工事件,出现7人(含)以上在3天(含)内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8)交付客户产品未及时回收验收单,产生的退货未及时收回或运载损失,交付时未按配送制度签收验收手续等产生的损失。

9)委托第三方物流运载产品,未签立合同或购买保险,导致产品丢失损毁以及所产生的法律援助产生的费用损失。

10)委托第三方物流运载产品,对商品载重和体积量判失察,导致的多给付运费损失;以及未按实际商品载重和体积量判,虚报运费、收受回扣等给造成的费用损失。

第3章经损追索原则

第6条经济损失的追索原则

6.1凡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均需赔偿损失原则,且消除影响。

6.2实行经济赔偿连带责任的原则。

对经济损失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4章经损追索要求和标准

第7条经损追索要求及标准

7.1非公司决策的,凡个人未按各项管理程序和规章制度、工作失职、失误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处或并处经济赔偿、调离岗位、免职、辞退。

7.2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要按本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7.3对事故中既是责任者又是受害者的,公司除按有关规定承担部分费用外,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

7.4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警告公示外,直接责任人及其上级主管须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按损失额累进的方式计算。

7.4.1造成直接或间接失职责任,导致经济损失的按(表1)损失承担占比值予以追索赔偿。

失职责任追索赔偿表(表1)

失职方式

失职性质

金额/元

损失承担占比值

直接责任人

次要责任人

相关协助人

公司经营者责任

直接

一般性失职

≤5000

80%

20%

0

0

严重失职

>5000≤50000

65%

25%

10%

0

重大失职

>50000

50%

30%

10%

10%

 

间接

一般失职

>5000≤10000

60%

25%

10%

5%

严重失职

>10000≤100000

50%

20%

10%

20%

重大失职

>100000

40%

20%

10%

30%

7.4.2造成直接或间接失误责任,导致经济损失的按(表2)承担占比值予以追索赔偿。

失误责任追索赔偿表(表2)

失误方式

失误性质

金额/元

损失承担占比值

直接责任人

次要责任人

相关协助人

公司经营者责任

直接

一般失误

≤5000

60%

20%

10%

10%

严重失误

>5000≤50000

50%

25%

15%

10%

重大失误

>50000

40%

25%

15%

20%

 

间接

一般失误

>5000≤10000

50%

30%

15%

5%

严重失误

>10000≤100000

40%

25%

10%

25%

重大失误

>100000

30%

20%

10%

40%

7.5损失金额及赔偿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外币损失须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赔偿金。

7.6同时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直接责任人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做解职经济补偿。

7.7直接或间接责任人(2人以上)多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承担比例按处理事务职责、职权大小按7.4.1款或7.4.2款相关损失承担占比值进行分配。

两人组:

职责、职权的权重按6:

4原则再分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人组:

职责、职权的权重按5:

3:

2原则再分配承担赔偿责任。

四人组:

职责、职权的权重按4:

3:

2:

1原则再分配承担赔偿责任。

7.8多部门之间需划分直接或间接责任的,按责任大小组织总经理会议核定,并按7.4.1款、7.4.2款、7.7款要求分摊至个人追索经济损失赔偿。

7.9凡主观故意造成公司损失的,不论金额多少,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关系,不做经济补偿。

情节严重者由公司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5章调查与裁定

第8条失职失误的调查和裁定

8.1公司成立失职、失误行为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由总经办和工会负责人负责,直接向总经理汇报。

8.2总经办接到举报或发现有失职行为的应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并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8.3调查应坚持:

“证据必须确凿、事实必须充分、数据必须准确”的原则,把问题的根源查证查实,形成报告提交总经理。

8.4被调查部门应做到:

“必须积极配合、必须提供客观材料、必须把问题说清楚”的原则;把问题彻底暴露后,能积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8.5凡涉及到调查的相关部门须积极配合总经办调查取证工作,否则根据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和行政追责。

8.6失职失误最终处理权归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议,但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最后的裁决权。

第6章补充规定

第9条发生经济损失后,所在部门要及时上报,公司相关部门(责任部门或行政人事部)要及时取证,并立即组织减少损失。

对本部门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包庇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由该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10条对发生经济损失,财务部、行政人事部协同责任相关部门行使定性、定量、定价职能。

第11条经济损失的赔偿及追索金额,可从责任者本人的每月工资中扣除。

具体执行赔偿追索时,按国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扣除赔偿费后的每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执行视赔偿、追索金额按本规定约束条款执行。

第12条本规定中未列出的企业经济和费用损失项目,在日后经营管理中有所产生的,均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违纪行为,已有相关规定的,与本规定不相抵触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与本规定有所抵触的,均适用与本规定。

第7章附则

第13条本规定由公司总经办和工会负责人共同提出、起草和解释。

第14条本规定由公司工会组织审阅通过,自总经理签批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15条附件:

追索赔偿法律依据(附件一)、制度签阅确认表(附件二)

劳动者本人失职失误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追索赔偿的法律依据(附件一)

(一)《劳动法》

第102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4条规定:

“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

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七)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以下空白)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工会:

总经理:

2016年月日2016年月日

制度签阅确认表(附件二)

********各位同仁:

目前下发签阅的《损失追索赔偿规定》,涉及的条款(内容)均依******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发展运营状况而确立,作为*******员工在日常工作中须切实履职、恪尽职守、杜绝经济和费用损失发生。

日常工作中,公司总经办、公司工会组织、公司行政人事部以及公司财务部将严格按照此规定中的条款和要求执行监督与检查。

请各位员工认真阅读,签字确认,并承诺遵守执行。

员工会签表

所属部门

员工签名和日期

总经办

行政人事部

财务部

营销部

(内勤、大区、区域人员)

计划部

研发部

采购部

物流与仓库

备注:

会签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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