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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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提、饮水、水力发电、水产、水土保持、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河道与滩涂治理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直接负责对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厅直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列入全省规划的新水源工程项目;

3、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4、中央投资和省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省水利厅设立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下设办公室(简称省水利厅招标办,设在厅基本建设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市水利(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细则;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管理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设在本市的分库;

(六协助省水利厅对本地区省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第六条(六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由所在市水利(水务局规定。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审批符合相应条件项目的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申请,并负责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备案工作;

(二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

招标是否符合应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监督招标人编制标底、抽取评标专家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1、对编制标底的监督。

对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编制是否保密;标底的编制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2、对评标专家的监督。

评标专家的产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对开标的监督。

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底是否当场公布;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公开。

4、对评标的监督。

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评标过程中有无异常情况发生;评标报告是否是评标专家的独立意见;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对定标的监督。

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对投标人的行政监督。

投标人是否取得水利工程施工资质(资格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的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投标人是否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

(四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人是依照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水利项目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重点工程经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二应急度汛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按前款规定的程序批准,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以及主要依靠当地群众实施且需分散管护的植树种草等工程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必须按规定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自行招标的,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指定的媒体或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公告正式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十日。

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七条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招标人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招标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

1、招标具备的条件。

包括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报告批准文件、投资计划安排文件、年度实施方案批复文件等。

2、招标方式。

包括项目监理、施工、设备等不同类型项目的招标方式。

申请邀请招标的,必须列出拟邀请的投标人,且不得少于3家。

3、招标的组织形式,指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应附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对申请自行办理招标的,需附相应的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证明材料。

4、分标方案。

项目法人应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内容,提出施工、监理、设备等项目招标时的具体标段划分方案。

凡批准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中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都应列入招标内容。

5、评标方法。

评标拟采用的具体方法及主要评审指标。

6、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

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资质(资格的管理规定,提出对监理、施工、设备等不同类型项目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条件要求。

7、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

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评标的工作量大小、工程类型等情况,提出监理、施工、设备等不同类型招标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数量及专业构成。

8、招标计划安排。

包括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发布媒体、发布时间以及答疑、资格审查、出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等工作具体安排。

以上内容中如涉及邀请招标、自行招标等需审批备案事项的,应经相应部门审批备案。

招标人提交的备案报告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由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接受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监督下,根据核准的招标备案报告从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同时提请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进行监督。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查看所有评标时所涉及到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包含资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奖励证书、工程合同等,并将主要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登记、归档,最后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案,并在评标时供评标委员会核查。

第十九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评标标准和方法。

国家已制订有招标文件或合同范本的,必须采用。

第二十一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标底必须保密。

编制标底的人员必须是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熟悉有关专业的持证工程造价人员。

标底的编制要在招标行政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在完全封闭的环境中完成,所有参与标底编制的人员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前不得与外界发生通讯联系。

编制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招标工程的投标事务,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对标底保密的法律责任。

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应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3]120号"文执行。

招标人应尽量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或无标底招标。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参与投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八条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工作负责。

第二十九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开标或评标前一天,评标委员会在主管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包括项目法人、建设管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从专家库中抽取的评委不得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库产生的评委应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从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其中,省管项目的评标专家在省水利厅招标办的监督下从省水利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市管项目在市水利(水务局监督下从相应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分库中抽取,如分库中因部分专业专家数量不能满足抽取要求的,可申请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第三十条省水利厅负责建立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居住地域在各市水利(水务局设立专家分库,各市水利(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分库的运行管理,每年年底要提交分库专家的工作考核情况。

评标专家的选择一般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

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相应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招标人可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二条评标应在主管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再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招标范围;(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四招标人初步确定中标人结果;

(五开标、评标有关表格,包括开标一览表、标底计算表、评委评分汇总表等。

报告经审核没有疑义,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在中标通知书上加盖专用章,中标通知书方可生效。

第三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指定分包人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条当确认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认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投诉处理第四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单位,要按规定将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投诉

受理电话及信箱向社会公布,根据项目管理权限依法受理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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