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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学习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

—、术语篇保险合同: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人身保险合

同一般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批单(或批注)及其他合同双方共同认

可的与合同权利义务有关的书面协议。

投保单:

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保险单:

是保险公司承保后签发的,记载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数额等合同具体信息的单证。

保险条款:

详细记载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交纳、保险金申请、合同解除、争议处理等事项。

批单或批注:

是由投保人申请,保险人审批后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对保险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

保险人:

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

在人身险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如果投保人以自己为被

保险人进行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是同一人。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保险责任:

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的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事故范围,如因被保

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等。

保险期间:

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到保险责任终止的期间。

保险费:

是指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所支付的款项。

保险费的高低与保险责任、保

险期间、保险金额有关,而且还受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职业类别等因素的影响。

保险金额: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如实告知:

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

犹豫期:

是从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的一段时期。

在这段时间内,投

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会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

投保人在犹豫

期解除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在犹豫期内发生的事故将不承担保险

现金价值:

是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减额缴清:

在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使本保单继续有效。

保费豁免:

1、针对投保人的豁免。

即父母给孩子投保。

在交费期一旦父母发生合同约定的

可豁免保费的事故责任,孩子剩余的保费即得到豁免,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2、是投保人与被保人为同一人时的保费豁免。

即在交费期间,被保险人身体发生合同约定的可豁免保费的事故责任,即可豁免投保人剩余的各期保费,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宽限期:

指自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

此间缴付逾期保险费,并不计收利息。

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死亡,保险仍有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保险金,支付的保险金扣除应缴的当期保险费。

保费自动垫交:

当投保人没有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而保单当时已经具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以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险费,从而使保单继续有效。

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即保障期限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障日期,合同将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发生过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保险金给付,且合同约定保险责任终止的;

3、投保人未在宽限期内按时交纳保险费,且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两年以内未按时复效的保单,保险合同也将效力终止;

4、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责任不属于该保险合同保障责任的时候,保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寿险核保:

保险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职业、经济能力和投保动机等因素进行危险程度评估的核保过程。

体检:

由与保险人签约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从业人员对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的行为。

免体检限额: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分布确定的一个保险金额上限,如在投保申请过程中某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不超过这个上限且无任何告知异常,保险人将无需对被保险人行进体检。

医学核保:

保险人获取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的基本信息,从而评估被保险人是

否达到保险合同所需的健康标准的过程。

财务核保: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以及投保人的收入水平和既有的财产状况考察投保人是否有过度投保,是否有保费缴纳能力,从而防范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发生的过程。

、条款篇

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一)不可争议条款

不可争议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寿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2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拒绝给付保险金。

二)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情况,主要有两

种:

1.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上述情况下,,保险人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

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般均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对

投保人申

保险费或保险金进行调整。

《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

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三)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的基本内容是: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60日)。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四)中止、复效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

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给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一

定的宽限期,在宽限

期结束后仍未交纳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一旦投保人重新具备交

纳保险费的能力并且愿意补交合同效力停止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效力将恢复。

如果这一中止期限届满,投保人仍未能就复效问题与保险人达成一致意见并补交保险费,保险人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止期限为二年。

(五)自杀条款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责任范围,但规定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后(通常是二年)发生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的人寿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保险单交费达到一定时间后,逐年积存相当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并随着时间的延伸而不断增加,这就形成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中虽然未对现金价值进行详细解释,但很多条款均体现出了不丧失现

金价值条款的精神。

如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等有关解除合同、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中,均有“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字样。

(七)保单贷款条款

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保单贷款通常是投保人以保险单作质押向保险人贷款,贷款数额按有关法律或合同约定,一般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逾期不能归还借款,投保人可申请延期;但贷款本息累计已达到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又未按期归还借款,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

若贷款本息清偿之前,保险合同已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投保人所借贷款本息,其余部分作为保险金支付。

(八)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

基本内容是:

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一般是1年或2年之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垫交保险费。

对于此项垫交保险费,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息。

在垫交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的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必须经保单持有人同意,否则该条款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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