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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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有关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有关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以下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全部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成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其次条 以下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殊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宝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以下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急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以下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全部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遇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干脆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难扩散,采纳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担当。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斗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存心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响、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 保险人对以下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遵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遵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流淌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随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淌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遵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担当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局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假设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遵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假设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那么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一样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遇损失后的剩余局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供应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援费用发票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需真实、牢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快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恳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遇局部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削减,被保险人需复原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假设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遵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其次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其次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照实答复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的询问。

其次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爱护财产平安的各项规定,对平安检查中发觉的各种灾难事故隐患,在接到平安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需谨慎付诸实施。

其次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变更、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急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状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依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其次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遇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踊跃抢救,使损失削减至最低程度,同时爱护现场,并马上通知保险人,帮助查勘。

其次十五条 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其次十条至其次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精选引荐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以及附加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殊约定条件,担当被保险人以下财产的保险责任。

 

特殊约定

 

被保险人地址:

保险人:

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盖章)

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邮码:

行业:

电话:

全部制:

传真:

占用性质:

年月日

财产座落地址:

共个地址:

经(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以下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全部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成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其次条以下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殊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宝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以下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急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以下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全部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遇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干脆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难扩散,采纳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担当。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斗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存心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响、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保险人对以下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遵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遵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流淌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随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淌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遵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担当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局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假设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遵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假设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一样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遇损失后的剩余局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供应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援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需真实、牢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快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恳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遭遇局部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削减,被保险人需复原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假设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遵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其次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其次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照实答复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的询问。

其次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爱护财产平安的各项规定,对平安检查中发觉的各种灾难事故隐患,在接到平安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需谨慎付诸实施。

其次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变更、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急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状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依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其次十四条保险标的遭遇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踊跃抢救,使损失削减至最低程度,同时爱护现场,并马上通知保险人,帮助查勘。

其次十五条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其次十条至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其次十六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吵,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方法解决: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十七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纳书面形式

有关财产保险综合险

有关财产保险综合险

 财产保险综合险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以及附加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殊约定条件,担当被保险人以下财产的保险责任。

特殊约定

被保险人地址:

保险人:

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盖章)

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邮码:

行业:

电话:

全部制:

传真:

占用性质:

年月日

财产座落地址:

共个地址:

经(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以下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全部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成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其次条以下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殊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宝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以下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急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以下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全部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遇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干脆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难扩散,采纳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担当。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斗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存心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响、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保险人对以下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遵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遵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流淌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随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淌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遵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担当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局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假设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遵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假设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一样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遇损失后的剩余局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供应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援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需真实、牢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快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恳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遭遇局部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削减,被保险人需复原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假设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遵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其次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其次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照实答复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的询问。

其次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爱护财产平安的各项规定,对平安检查中发觉的各种灾难事故隐患,在接到平安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需谨慎付诸实施。

其次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变更、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急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状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依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其次十四条保险标的遭遇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踊跃抢救,使损失削减至最低程度,同时爱护现场,并马上通知保险人,帮助查勘。

其次十五条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其次十条至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其次十六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吵,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方法解决: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十七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纳书面形式

财产保险根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根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根本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以下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全部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成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其次条 以下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殊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宝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以下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急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以下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全部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遇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干脆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难扩散,采纳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担当。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斗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存心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响、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 保险人对以下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遵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遵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流淌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随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淌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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