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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

分析收到的提案是否符合要求。

一看是否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

二看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三看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

符合这三点要求,可以视为审核合格。

不合格的提案可以退回提案人并声名情况,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后重新提出。

(2)立案:

对经过审核的合格提案,在分析研究哪些可以立案,对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学校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

对提出的问题正确,但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可向提案人作出解释,暂不立案;

说明:

一些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方面,直接答复提案人。

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类,登记造册。

(3)落实:

大会闭会后,提案工作小组要会同学校党政工领导,协商决定提案由哪个部门制定实施计划和措施,做到定计划、定人员、定进度。

提案工作小组要经常与实施部门保持联系,对提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努力为提案的实施创造条件。

(4)再审:

提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或执行不力,提案工作小组要调查研究,作出判断。

属于应该执行的,要督促有关部门人严格执行。

属于条件变化,不能按原计划执行的,允许有关部门说明情况,经过同意暂缓或停止执行。

但同时要给提案人做合理解释。

(5)反馈:

立案的提案,不论是已落实的还是没有落实的,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代表汇报或张榜公布,并征求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总之,提案要做到案案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学校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制度

  民主评议时间:

学校教代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每年一次对任职两年以上的校级领导干部、中层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领导组:

学校应成立由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教代会代表以及学校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评议工作。

通过评议,建立起一套监督领导干部和领导干部自我约束的机制,从而达到提高干部素质,加强反腐倡廉,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干群关系,推进民主政治进程,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的目的。

  民主评议原则:

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反映干部的实际情况;

必须坚持群众性、民主性的原则,真正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呼声。

  民主评议内容:

以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以德才兼备为原则,对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议。

  民主评议步骤:

应按照有关规定的九个方法步骤进行,校长、园主任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评议和监督,不得走过场,并将民主评议开展情况、评议结果书面报教委党委。

教代会大会工作制度

(一)教代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1、听取工会委员会关于大会筹备工作情况汇报;

2、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并提请通过;

3、听取有关行政领导和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就提交大会发言的文件说明;

4、审议通过本次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5、讨论决定本次教代会大会的有关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由学校工会主席主持。

(二)代表大会工作和活动的领导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由大会领导小组主持召开。

领导小组主持大会的工作和活动,领导小组成员轮流担任大会执行主席,并根据需要由执行主席召开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有关事项。

(三)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形成和修改的制度。

1、凡要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做出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必须经过代表的充分讨论,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2、凡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非经过代表大会同意,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修改;

3、学校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校长可保留自己的意见,报告上级教育主管机关和上级工会进行协调;

4、如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在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变通,应由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召集教代会代表组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请求审议和确认。

必要时也可临时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教代会代表小组制度

教代会代表小组以年级组、处室为单位,由工会小组长担任组长。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的任务是:

1、组织本组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

2、协助行政安排好教代会期间的工作;

3、组织本组代表认真讨论审议学校的重大决策,积极反映教职工对有关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必要时,经教代会领导小组同意,可选派代表在全体大会上发表意见。

4、参与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起草和修改;

5、完成教代会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任务是:

1、向本组教职工传达教代会的精神,协助行政制定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的措施,引导教职工以实际行动落实大会决议。

2、选派本组人员参加全校性的民主管理活动。

3、征集教代会提案,对本组教职工的提案初审,对确定的提案按期上报学校教代会领导小组,并由学校行政研究解决。

4、组织本小组开展日常的民主鼓励和民主监督活动。

5、组织本组教职工代表学习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民主管理知识,不断提高代表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水平。

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制度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小组,

1、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的产生:

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少数有特殊专长的非教职工代表参加。

2、专门工作小组根据教代会的任务和职权,学校设立女工小组、生活福利工作小组、信息技术小组、纪检工作小组。

(1)审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2)检查监督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3)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审定本专门工作小组分工范围需要决定的问题;

(4)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领导制度

1、教代会领导小组为教代会的非常设机构,有5人组成,其人员有党支部书记、校长、工会主席、两名教师代表组成。

2、教代会领导小组成员产生的程序是:

(1)工会委员会经过广泛听取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单位党支部审核。

(2)召开教代会会议履行民主程序正式产生。

3、教代会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领导大会期间的各种活动。

包括:

(1)主持大会;

(2)听取和综合教代会对各项议题讨论审议的意见;

(3)研究大会议题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

(4)主持大会选举,(5)处理大会期间和发生的重大问题。

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1、教代会换届时,由教代会主任主持召开大会;

审议提交教代会通过的大会议程、议题以及决议和决定;

起草大会决议;

组织与会议有关的各项活动;

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2、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

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大会选举和表决须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教代会主任说明原因,取得同意。

遇到重要事项,经党政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3、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由工会与学校党政协商后提出,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教代会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4、教代会会议期间组织代表讨论,收集代表提案;

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建议;

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干部。

5、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应认真执行。

每次教代会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教代会根据需要对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和代表提出的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征集、处理和落实教代会提案;

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

提出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实施方案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杏林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宪法》《教育法》、《教师法》和《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四条教代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参与学校决策,监督学校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审议建议权。

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预算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审议通过权。

讨论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结构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第八条审议决定权。

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及福利费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集体福利事项。

第九条评议监督权。

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和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校行政领导每年在教代会上作一次述职报告,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代表要求就有关问题作专题报告,对被评议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建议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代表实行常任制,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青年、妇女、民主党派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

第十三条各年级,处,室根据学校代表分配名额,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当选的代表必须经大多数人同意。

第十四条代表不履行义务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经所在代表组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受刑事处分的撤消其资格。

取消或撤消代表资格须书面报告学校工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学校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四、有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五、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教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

每学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大会的选举,表决须有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设秘书长一人,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活动,研究需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并综合代表意见,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十九条教代会的主要议程:

一、校长作工作报告。

二、工会主席作工会和教代会工作报告。

三、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四、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作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五、以代表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六、主席团在听取各代表组的意见后,对会议提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七、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方案、条例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八、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

第二十条代表应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按时参加会议,确因重要原因不能出席,必须向大会请假。

代表应重视收集和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讨论;

积极发言,努力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选举大会主席团。

大会主席团成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

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决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并主持代表大会,审议大会的议题,提请大会通过;

     

(二)对校长向教代会作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审议各专门小组组建方案,并提出人选的建议;

     (四)听取校工会、专门小组的工作汇报和各代表小组对议案审议的意见,提出大会决议草案;

     (五)决定大会筹备工作中的其它问题,开展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主席团由9至15人组成,其成员主要由学校党、政、工、少队主要负责人及教代会教师代表等组成。

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由院工会提出建议人选,经校党委同意后,在代表大会预备会上由全体代表表决通过后产生。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主席团常务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推选校工会主席或专职副主席担任。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由主席团作出决议并向代表说明。

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由主席团作出决议可以提前召开全体代表会议。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定。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全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通过的决定,应认真执行。

第二十六条根据需要教代会代表设立若干代表组,选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代表组的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等;

     

(二)对学校主要工作,包括年度计划、改革和发展方案、财务情况、职工队伍建设、教书育人等重要问题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第二十八条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民主管理专门工作组、教育教学专门工作组、生活福利专门工作组、宣传文体专门工作组。

各专门工作组原则上由正式代表组成,经代表大会通过,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非正式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民主管理专门工作组由工会正副主席、人事处负责人、工会组织委员、女工委主任、纪委干部7至11组成。

工会主席兼任组长,工会副主席、院工会组织委员任副组长。

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基本建设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财务预决算、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人员调进调出原则、教职工全员聘任制方案、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教师量化考核办法、工时津贴和课时津贴发放办法以及劳动纪律、病事假方面的基本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决策方案的讨论与制定,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告“两会”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专门工作组长与校工会委员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后,向校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同党的组织部门承办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提出评议领导干部的综合报告和奖惩建议,并对领导干部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向“两会”代表大会报告;

     (三)协同工会办公室筹备召开“两代会”,并提出建议、意见;

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申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两会”代表对学校执行“两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的检查、质询;

     (五)征集、审理、转达教职工提案,围绕教学、行管、后勤、公司、党群工作开展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活动,发动教职工为学校发展献技献策、提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条 教育教学管理专门工作组由校工会正副主席、党政办主任、教务处负责人、系主任等7至11人组成。

工会主席任组长,工会副主席、工会教学委员任副组长。

     

(一)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方面规章制度建设方案的决策。

包括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等,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告“两会”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专门工作组长与校工会委员联席会议审议后,由行政组织实施;

     

(二)围绕教学管理工作,配合行政组织对教职工定期进行培训,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观摩教育、教学经验交流会、论文交流、优质课竞赛、开展“三育人”活动、师德建设活动等,履行教代会和工会的建设职能;

     (三)协同学校党政开展党的基本路线、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基本国情、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爱岗敬业等的教育,配合学校搞好评优评先工作;

     (四)参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工作,加强文明细胞建设,协同工会办公室抓好“文明户”竞赛活动的组织发动、评选、抽查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生活福利专门工作组由工会副主席、财务处负责人、工会生活福利委员、后勤中心负责人及有关人员7至11人组成,由工会副主席任组长、工会生活福利委员任副组长。

     

(一)参与职工生活福利方案决策、教职工福利待遇方案、医疗改革方案、住房改革方案、教职工生活福利设施,女教职工福利待遇、劳动保护以及其他涉及到教职工权益的集体福利事项的研究、制定,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初审意见报“两会”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专门工作组长和校工会委员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学院行政组织实施;

协同工会组织“两会”代表检查,督促落实;

     

(二)关心职工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实际问题。

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教职工生活福利方案,审议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协助落实教职工劳动保险规定和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政策法令法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损害教职工合法利益的行为,组织调查和质询,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宣传文体专门工作组由工会副主席、工会宣传委员、文

     体委员、党办宣传人员及有关人员7至11人组成。

工会

     副主席任组长、工会文体委员任副组长。

     

(一)征求教职工对学校宣传文体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有关重要宣传、思想教育、文体活动计划的制订;

     

(二)协助工会建立健全各类文艺、球类、棋类等活动队伍,配合工会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各种球类、棋类、田径、广播操、太极拳、文艺晚会、合唱比赛、舞会、电影、游艺、书画、摄影、征文、展览、演讲、读书等竞赛活动;

     (三)协助宣传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人物,综合、传递教职工思想信息。

第六章提案及其处理

第三十三条提案是教职工及其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议事方案,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从本校的实际出发,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提案内容主要就学校有关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关教学、管理的重大问题;

有关群众的生活、福利问题;

有关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廉政建设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提案要求理由充分、建议具体,以能在学校职权范围内完成为好;

一事一案,对相同意见和建议,可联名写出提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提案处理,只作为一般意见:

     

(一)个人生活、工作的要求;

     

(二)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意见;

     (三)学校领导职务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第三十五条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一)在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后都可以提出提案。

提案必须有教职工一人提议、二人以上附议方为有效,须在工会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提案登记表;

     

(二)代表组或各工会小组负责征集、整理学校职工所提提案,之后送工会办公室转民主管理专门组逐案审查,向代表大会报告情况并将提案分别交有关部门处理落实;

处理部门回复时限不得超过10日;

     (三)民主管理专门组组织代表或组长检查提案处理落实情况,必要时可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在向教职工通报情况的同时将处理情况答复提案人;

在下次代表大会上报告提案处理落实情况。

第七章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 

      作。

第三十七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

 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三、培训教代会代表,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

 四、组织教代会工作小组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

 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落实教代会决议。

五、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

      的重大问题。

 六、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

 诉。

 七、对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

 正。

 八、做好教代会的资料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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