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工艺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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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工艺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工艺标准

5.2.1材料准备

根据图纸设计及相关合同文件要求,准备相应材料,如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焰探测器、红外光束探测器、复合探测器、缆式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输入模块、控制模块、切换模块、短路隔离器、搂层显示器、区域报警器、火灾报警控制器、报警专用电话、插孔、消防警铃、声光报警器、电线、电缆、桥架线槽、管材、接线端子箱等。

5.2.2技术准备

1.图纸设计应经当地消防部门审批,取得消防建审意见书。

2.施工前应进行由业主(甲方)组织的设计交底和由监理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

3.编制施工方案,并报上一级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5.按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交底,明确施工方法及质量标准。

5.2.3主要机具

1.操作工具:

手电钻、冲击钻、梯子、对讲机、喷机、焊锡锅、电工专用工具等。

2.检测工具:

万用表、卷尺、探测仪器实验器、水平尺、小线、先坠、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等。

5.2.4作业条件

1.线缆沟、槽、管、盒施工完毕,预埋管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

2.已完成机房、弱电竖井的建筑施工。

3.设备机房的环境、电源及接地安装已完成,具备安装条件。

4.设备、管道安装满足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工程施工要求。

5.2.5施工组织及人员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应配置合理,劳动力已组织进场。

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工人应进行岗前培训。

5.3材料和质量控制要点

5.3.1一般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设备应选用合格的产品,即有生产厂家的出厂合格证、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产品检验报告、安装使用说明书、“CCC”认证标识等。

2.对所有进场的材料设备进行开箱全面检查,所有随机的原始资料,自制设备的设计计算资料、图纸、测试记录、验收鉴定结论等应全部清点,整理归档。

3.消防主机应具有汉化图形显示及中文屏幕菜单等功能,并进行操作试验。

4.进口设备还应提供原产地证明的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体(或附中文译文),设备安装前,应根据使用说明书进行全部检查,方可使用。

5.3.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各类火灾探测器、接口模块和线缆等材料设备的型号、材质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2.各类火灾探测器、接口模块和配电线路采用的缆线、电管、桥架等器材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3.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的型号、技术性能应符合要求和规范标准的规定,有技术说明书。

5.3.3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消防联动设备和控制装置(包括联动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备,通风、空调、防烟、排烟、设备及电动防火阀、排烟阀、正压送风阀等,电梯的控制装置、非消防电源断电控制装置、备用发电控制装置、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消防通信系统、消防警铃、声光报警器、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等)的性能和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产品技术参数说明或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文件要求。

5.4施工工艺

5.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艺流程

布管→线缆敷设→探测器定位及安装→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系统调试

5.4.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操作工艺

1.布管

1)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a.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b.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c.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d.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2)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

3)金属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4)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6mm。

5)线槽辐射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置吊点或支点,一般应在下列部位设置;

a.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直线段不大于3m处;

b.距接线盒0.2m处;

c.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6)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7)线管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2.线缆敷设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

3)在管内或线槽沟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4)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5)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6)敷设在多少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7)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8)同一工程中,应根据不同用途选不同颜色的导线加以区分,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为红色,负极为蓝色.

3.各类探测器的定位与安装

各类编码探测器在安装前应先进行编码,探测器的安装位置、方向和接线方式应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的适合安装高度见表5.4.2

表5.4.2典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

房间高度h(m)

感烟探测器

感温探测器

火焰探测器

一级

二级

三级

12<h≤20

不合适

不合适

不合适

不合适

合适

8<h≤12

合适

不合适

不合适

不合适

合适

6<h≤8

合适

合适

不合适

不合适

合适

4<h≤6

合适

合适

合适

不合适

合适

h≤4

合适

合适

合适

合适

合适

2)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3)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4)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5)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6)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如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7)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8)探测器的“十”线应为红色,“一”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他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9)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10)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11)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12)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a.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根据被测气体的密度、安装现场的气流方向、湿度等各种条件确定.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密度的气体(如液化石油气、煤气等),探测器应安装在探测区域的下部,或位于可能出现泄露点的下方,距地面200~300mm的位置;密度小,比空气轻的气体(如天然气、氢气、甲烷等),探测器应安装在探测区域的上方或探测气体的最高可能聚集点上方位置.

b.在室内梁上安装探测器时,探测器与顶棚距离应在200mm以内,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c.防爆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位置依据可燃气体比空气重或轻,分别安装在泄露处的上部或下部,与非防爆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相同.

14)线型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在大空间场所安装时,光束轴线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b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距离不宜超过100m

c.相临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

d.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声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

e.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防止位移.

15)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16)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0.1m,相临探测器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为1~1.5m.

17)空气采样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样管(含支管)长度和采样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b.不宜安装在顶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

18)点型火焰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被保护区域;

b.探测器与保护区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c.探测器在室外安装时应有防雨措施.

19)手动火灾报警按纽的安装

a.手动火灾报警按纽,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徽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明显标志;

b.手动火灾报警按纽,应安徽牢固,并不得有倾斜;

c.手动火灾报警按纽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4.手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1)手动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

2)控制器靠近其门轴的侧面距离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式安徽时,柜下面有进出线地沟.

3)控制器的正面操作距离,设备单列布置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4)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5)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固,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6)端子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两跟.

7)导线应绑扎成束,其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8)控制器的住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9)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10)竖向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竖井敷设,每层竖井分线处应设端子箱,端子箱内的端子宜选择压接或带锡焊接的端子板,其接线端子上应有相应的标号.

11)消防控制设备的外线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12)消防控制设备外线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13)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的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14)控制器(柜)接线牢固、可靠,接触电阻小,二线路绝缘电阻要求保证不小于20MΩ.

15)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16)区域显示器的安装要求与控制器相同.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

1)探测器系统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调试人员必须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持有消防专业上岗证书的人员担任,应职责明确,并按照调试程序进行.

2)审核检查调试方案,并提供下列文件:

a.编有地址码的各种报警组件(探测器、手动报警按纽等)与实际施工相符的竣工图;

b.设计变更文字记录(设计修改通知单等);

c.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d.检验记录及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3)检查构成系统的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数量及备品备件,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4)检查系统管线施工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无不同电压线缆共管的现象;

b.各种火警设备接线应正确,接线排列合理,接线端子处标牌编号齐全;

c.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应争确.

5)校验线路

打开被校验回路的各个部件与设备接线端子一一查对,探测回路线、通信线存在的错线、短路、开路、虚焊、绝缘电阻小于20MΩ.

6)对火灾报警设备和装置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开机将带上探测点进行编码(硬件编码、软件编码或自适应编址方式编码,并在平面图上作详细记录.对未带上的探测点再逐个检查,如果是管线问题,则在排除线路故障后再开机测试,如果是探测器问题,则更换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系统通电后,应对报警控制器进行如下功能检查:

A.、火灾报警设备的自检功能检查:

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切断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进行自检,将任一个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以及该总线回路上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件相连接后接通电源,自检期间如有非自检回路的火灾报警信号输入,应能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

b.消声、复位功能;能直接或间接收火灾报警信号、声信号,并应能手动消除,但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c.故障报警功能;各部件间及打印机连接断线、短路、接地、控制器故障、主电源欠压等,均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d.火灾优先功能:

当火灾报警控制器内或由其控制进行的查询.中断、判断及数据处理等操作时,对于接收火灾报警信号的延时应不超过10s。

e.报警记忆功能:

接收火灾报警信号后,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保持,声、光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前,应不能手动消除,并具有显示或记录火灾报警时间的月、日、时、分等信息的计时装置。

f.电源功能检查:

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检查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容量,使各备用电源放电终止,再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至少应保证设备工作4h,且应满足相应的标准及设计要求。

g.与BAS联动功能(自动报警、灭火、消防联动等)检查:

应有通信接口,且提供双方通信协议、硬件接口技术资料并获得有关方面确认。

h.屏蔽及接地良好;火灾报警控制器在场强10V/m及1MHz~1GHz频率范围内的辐射电磁场干扰下,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且应正常运行。

j.对系统内其他受控部件的调试可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分别进行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

k.将所有经调试合格的各项设备、系统按设计连接组成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检查系统的关系功能。

全面调试系统的各项功能。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标准附录A填写调试报告。

7)将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相连接,按《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GB17429)或厂家说明书的有关要求检查其下列功能并记录:

a检查显示盘能否在3s内正确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

b.检查消声、复位功能。

c.检查操作级别。

d.对于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火灾显示盘还应检查下列功能: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主电源断电、显示盘与备电源之间连接短路或断路时,显示盘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调试

a.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线,将任一回路(2只探测器以上)与控制器相连后,接通电源。

b.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16808)的有关要求,对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试验并记录。

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记录报警时间,在使其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检查消声和复位功能;

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检查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

检查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使至少4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检查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

火灾探测器的现场测试

采用专用设备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或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标准抽检),动作应准确无误,编码与图纸相符;手动报警按钮位置符合图纸要求,编码无误。

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逐个检查每只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对于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对于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逐个检查他们的报警功能,当有备用时,可抽样检查他们的报警功能。

a感烟型探测器:

采用烟雾发生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进行测试,探测器上灯亮后5s内应报警。

b.感温型探测器:

采用温度加热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进行测试,探测器上灯亮后5s内应报警。

c.火焰探测器(紫外线型,红外线型):

在25m内用火光进行测试,探测器上灯亮后5s内应报警。

d.复合型探测器(定温、温差复合型)根据设计所设定的定温及差温数据,采用温度加热器以设定的最低温度限值进行测试。

感烟、感温复合型探测器;先按感烟探测器进行测试后,再按感温探测器进行测试,火灾报警控制器动作、发出声光信号、指示火灾部位应与图纸编码相同。

e.手动报警按钮测试:

可用工具松动按钮盖(不损坏设备)进行测试,显示编码与位置的设计图纸相符,对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施加适当的推力使每只报警按钮都动作。

对不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采用模拟动作的方法,使每之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当有备用启动零件时,可抽样进行动作试验。

f.可燃气体火灾探测器的现场测试

依次逐个将可燃气体探测器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如用电检模拟法或加入标准样气)使其正常动作;

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应在30s内响应。

撤去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60s内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g.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调试

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在每个探测器的终端盒上模拟火灾(有条件时可采用模拟火灾的方法)和故障。

可恢复的探测器可采用模拟火灾的办法使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在终端上模拟故障。

h.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调试

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产品生产企业设定减光率(1.0~10.0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减光率为11.5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故障信号或火灾报警信号。

j.采样式火灾探测器的调试

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入适量的烟,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产品说明书,使探测器的采样管气路发生变化,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min内发出故障信号。

5.4.3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工艺流程

检查相关专业→线缆敷设→接口模块安装→联动调试

5.4.4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施工工艺

1.检查相关专业

消防联动系统开始施工之前,应对涉及的其他专业如下内容进行检查:

1)土建专业;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消防水池、防火门、卷帘门等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2)电气专业;火灾报警设备用电(双电源)是否配套到为;防火门、卷帘门电动控制装置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3)给排水专业:

消防泵、喷淋泵、消火栓、报警阀、水流指示器等的培植位置是否吻合;

4)通风空调专业:

防火阀、排烟阀、排烟风机、送风阀、送风机等型号规格是否相匹配。

2.线槽敷设

同本章第5.4.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槽敷设要求。

3.接口模块包括输入、输出、切换及各种控制动作模块以及总线隔离器等。

1)总线隔离器设置应满足:

当隔离器动作时,被隔离保护的输入模块不应超过32个。

2)在管道井内安装时,可明设在墙上。

安装于吊顶内时应有明显的部位指示和检修孔,且不得安装在管道及其支、吊架上,模块应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等措施。

3)明装时,将模块底盒安装在预埋盒上;暗装时,将模块底盒预埋在墙内或安装在专用装饰盒上。

4.消防联动调试

1)报警控制系统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调试人员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持有消防专业上岗证书的人员担任。

应职责明确,并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2)审核检查调试方案,并提供下列文件:

a.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与实际施工相符的竣工图;

b.设计变更文字记录(设计修改通知单等)

c.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d.检验记录及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3)检查构成系统的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数量及备品备件,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4)检查系统管线施工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无不同性质线缆共管的现象;

b.各种接口模块接线应正确,接线排列合理,接线端子处标牌号齐全;

c.保护接地应正确。

5)联动功能调试

a.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消防电气控制设备的调试

将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一个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消防电气控制设备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按相应的产品标准检查消防电气控制箱的各项控制、接收反馈信号(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信号)和显示器

使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工作状态分别处于自动和手动状态,检查其状态显示,并按《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16806)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与各模块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设备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检查消声、复位功能;

检查隔离(屏蔽)功能;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使至少50个输入/输出模块同时处于工作状态(摸卡总数少于50个时,使所有模块动作),检查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最大负载功能;

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6项检查;

对于直接用火灾探测器作为触发器件的气体灭火控制器和防火卷帘控制器,还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接通所有启动后可以恢复的现场设备。

使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工作状态处于自动状态,按《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1680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逐个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被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设备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显示情况。

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使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1680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设备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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