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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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药政法规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院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为规范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既是医院药事管理和药品管理的监督权力机构,也是对医院药事等重要问题做出决定的专业技术组织,日常工作由药学部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三条  组织机构:

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2、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担任。

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院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2名,分别由医务部和药学部主任担任。

委员若干名,秘书(兼职)1名。

3、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药品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临床合理用药督导小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特殊药品管理工作小组”和“临床药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六个工作组。

每个工作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组员若干名。

各组长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四条  工作制度:

1、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研究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方面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纪委、经管、医保部门的负责人及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2、原则上每季度须召开会议一次,总结和检查工作,安排下阶段工作。

特殊情况可由3名以上委员提议,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3、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4、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的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投票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5、药学部是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学部可以在其权限内,履行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

药学部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后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6、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秘书协助主任委员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并编写会议纪要,向全体委员通报。

秘书应负责建立、整理和保存包括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在内的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档案。

7、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由常务副主任委员依次临时主持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有责任向医院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第六条  每年组织召开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研讨会各一次,总结交流经验,学习药品监督管理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知识及技能。

第七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兼职聘任制。

应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通过批准。

一般聘用期为三年,可连任。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医院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制定医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3、推动与药物治疗相关的诊疗指南及临床用药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督药物临床使用情况,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4、监测用药风险和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提供用药咨询与指导。

5、审核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品规及药品供应企业,申报医院制剂等。

6、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合理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7、对医务人员进行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8、定期编辑出版《一医药讯》,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9、制定与药事管理有关的奖惩方案。

第九条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负责对全院使用的药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处理涉及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各种不良事件。

第十条  临床合理用药督导小组:

制定本院合理用药指导原则,负责对临床科室进行正确、合理的用药指导,避免药物滥用和不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

制定本院抗菌药物管理制度、供应目录及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对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及评估,负责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引导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第十二条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对全院药品不良反应进行监测、登记、存档,并按规定上报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十三条  特殊药品管理工作小组:

负责对全院特殊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等进行监督,做好相关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保证特殊药品安全及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临床药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按照临床药师岗位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培养临床应用型药学专业技术人才,提升培训质量,加速临床药师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医院临床药学专业健康发展,提高医院临床用药水平。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委员的权利:

1、独立履行职责并对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对医院药事管理问题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临床科室用药进行监督检查。

4、提出或联署会议议案。

5、参加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和表决。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6、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闭会期间,监督药学部的药事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委员的义务:

1、按时参加会议,并本着认真负责和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2、对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有关议题和决议保密,特别是对新药申购计划的讨论情况、审评意见等有关情况。

3、若委员与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该委员应主动向主任委员申明并在评议表决时回避。

4、委员不得接受任何与新药申请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馈赠,不得私下与新药生产、供货单位进行接触。

5、委员有义务向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公正、不廉洁行为。

6、收集药事管理信息,征集有关意见,经过整理后提交给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参考。

7、学习有关法规知识,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药事管理水平和能力。

8、积极宣传并带头落实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各项决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用语的含义:

1、医院药事管理是指医院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2、新药是指本院临床尚未使用过的药品。

本院已使用过的药品改变给药途径、剂型、规格、生产企业,或因各种原因停用一年以上的药品亦按新药管理。

3、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有害的和与用药目的无关的反应。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国家相关的药政法律、法规、条例变化时,由药学部负责起草修改草案和修改说明,报请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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