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管理工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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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

 

交银办〔2009〕142号

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理财产品

风险管理工作手册》的通知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总行各部门:

为完善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交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管理工作手册》(以下简称《工作手册》),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手册》说明

《工作手册》是《交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银办〔2009〕118号)的补充,旨在以业务流程为线索,对总行和分行管理部门、分行销售人员等在理财产品业务流程中的关键风险点加以提示,供规范业务管理,完善工作。

交行理财业务既可由总行的业务部门主办,亦可由分行主办。

《工作手册》中所提及的各业务部门名称,除特别说明外,皆指总行业务部门。

二、《工作手册》更新

《工作手册》将根据理财产品业务种类、流程变化做不定期更新。

更新文件将及时发送到省直分行及总行相关业务部门,供参照执行。

《工作手册》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汇总业务部门需求和实践经验进行修订,总行风险管理部拥有解释权。

《工作手册》及其修订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前一版本同时作废。

三、《工作手册》要求

(一)理财业务涉及的总、分行分管部门较多,且随着业务发展,相关业务部门有可能随之增加。

请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二)随着理财产品风险评估的规范化,对于总、分行的大、小中台的职责会有所增加。

为了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理财产品日常的风险统计工作,建议业务部门考虑将风险管理职责的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范围的可行性。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总行风险管理部。

交通银行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交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管理工作手册

(1.0版,2009年7月)

第一章总则

1.1产品分类介绍

根据银监会、外管局等外部监管机构要求,以及交行各管理部门对理财业务的分类,《工作手册》在紧跟业务需求的基础上,从风险管理流程的角度将交行理财产品分为融资类、证券投资类、市场交易类,以及融合了各类产品业务特色的其他类理财产品,共计四类。

该分类仅适用于理财产品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以下逐一阐述。

1.1.1融资类理财产品

融资类理财产品主要是指通过信托公司搭建融资平台、贷款给实际借款人使用的理财产品,以及与交行票据挂钩的理财产品。

主要包括:

1.由分行主办,总行公司业务部依托交行客户资源、与信托公司合作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类理财产品;

2.由总行个人业务部依托交行票据资产发行的票据类理财产品,以及依托行外资产发行的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

1.1.2证券投资类理财产品

证券投资类理财产品主要是指以股票、基金、股权投资、新股申购等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主要包括:

1.公司业务部根据主办分行需求发起的、由信托公司做为受托人的理财产品,主要投资标的为:

新股申购、股权申购等;

2.由个人金融业务部主办的、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理财产品,产品投资标的包括:

股票、基金、债券、票据等。

1.1.3市场交易类理财产品

市场交易类理财产品主要是指由总行金融市场部对外平盘的本外币衍生类产品以及交行自行运营的债券类理财产品。

主要包括:

1.总行金融市场部提供给公司业务部的、针对公司投融资客户订制的产品,以及提供给个人金融业务部的理财产品,产品投资标的包括:

银行间市场的债券、拆借、回购等金融工具;

2.由主办分行提需求、通过总行国际业务部提交给金融市场部的外币和本外币交叉的衍生类理财产品;

3.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发起的人民币债券类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以及QDII类理财产品,即:

得利宝七彩系列中除“蓝”色系列以外的理财产品。

1.1.4其他理财产品

其他理财产品主要是指新兴业务或专为客户订制的理财产品。

在业务的实际操作中,可参照挂钩的投资标的对应到上述三类产品中,进行风险管理。

主要包括:

1.新业务、新产品

随着市场的发展,理财产品更新较快。

新产品在业务流程、投资标的等未定型前皆归于此类。

举例而言,某产品投资标的可能涉及债券、票据以及信贷资产等多项,但并非每期产品都包含以上各项。

根据实际的标的资产,条线分管部门需要加入到风险管理工作中──若产品涉及信贷资产,其风险监控的职责需要公司业务部参与;若产品未涉及存量信贷资产,其按照市场交易类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2.由主办分行提需求、针对私人银行客户或公司客户订制的理财产品

该类产品一般为客户提出收益率需求,由分行提交给总行条线分管部门进行产品设计。

由于客户、设计方案、投资标的各异,若最终的产品设计方案可以归为上述三类产品,则依照相关流程进行风险管理;若最终的设计方案是混合类产品,包含了融资类产品、证券投资类产品和市场交易类产品的投资标的,则由总行条线分管部门依据资金的实际投资金额分别进行风险管理工作;若最终的设计方案涉及了新投资标的,由主办部门根据现行的风险管理职责提交相关部门进行风险管理工作。

1.2业务更新中各业务部门的职责拓展

由于理财产品市场发展非常快,不断有新产品、新业务推出,因此相关管理办法的出台往往滞后于实际业务的发展,需要拓展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

出于推动业务发展的考虑,风险管理部根据新产品、新业务中的风险实质,指定分管部门进行风险的评估,请相关业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1.3《工作手册》的更新

各业务部门若有流程的更新、新管理办法的出台等,请通知风险管理部,进行《工作手册》的修订。

具体如下:

1.请公司业务部、国际业务部、个人金融业务部、授信管理部等业务部门根据《交通银行合规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管理各自条线的合规风险,关注本条线相关合规规则(包括外部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或指引性文件、行内相关规章制度等)的更新情况。

若有更新,请通知风险管理部进行《工作手册》的修订,并通知法律合规部以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管理。

2.请公司业务部、国际业务部、个人金融业务部、金融市场部关注条线内产品的变化,若出现无法适用《工作手册》的产品,请通知风险管理部修订《工作手册》。

3.请各省直分行、辖属行关注《工作手册》中提及的分行风险管理职责,若在执行中存在困难,请与风险管理部联系。

第二章理财产品风险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理财产品风险管理相关制度主要由外部监管机构(如:

银监会、外管局等)和交行内部规章制度两部分组成,其内容涉及政策法规、规章、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等。

2.1外部监管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

外部监管机构的相关制度主要是指央行、银监会、外管局等颁布的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影响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截至目前,与理财业务相关的、主要的外部监管规章制度如表2.1外部监管机构颁布的理财业务相关规章制度所示,交行理财业务流程中的各级部门和员工应遵循以下规定。

表2.1外部监管机构颁布的理财业务相关规章制度

生效日期

发文

文号

标题

2005-06-15

央行

央行公告

[2005]第9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

2005-11-01

银监会

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5-11-01

银监会

银监发[2005]6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2006-04-18

央行、银监会、外管局

银发[2006]12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06-13

银监会

银监办发

[2006]15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2006-06-21

银监会

银监办发

[2006]16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11-11

外管局

汇综发

[2006]1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7

银监会

银监会令2007年第6号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2007-05-10

银监会

银监办发

[2007]114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2007

银监会

银监办发

[2007]19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7-07-03

银监会

银监会令2007第10号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7-11-28

银监会

银监办发

[2007]24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8-04-03

银监会

银监办发

[2008]4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12-04

银监会

银监发

[2008]8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

2009

银监会

银监办发

[2009]17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情况的通知》

2009-07-06

银监会

银监发

[2009]6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2交行内部的相关规章制度

在交行理财业务流程中,总行业务分管部门根据业务发展进行操作规章的制定和修订,适用范围为总行和境内分支机构。

分行在接到总行的文件后,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制定相关业务规章以落实工作,适用范围为辖属分支机构。

截至目前,总行理财产品的主要操作规章如表2.2,各业务部门和分行在业务办理和规章制定中,需参照以下文件执行,并避免规章之间出现矛盾。

表2.2总行理财业务规章制度

生效日期

发文

文号

标题

2004

国际部

交银办

[2004]76号

《交通银行境内分支行代客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2004

国际部

交银办

[2004]94号

《交通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2004

国际部

交银办

[2004]162号

《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代客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流程及会计核算试行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2005-02-08

会计部

交银会计

[2005]12号

《交通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2005

个金部

交银办

[2005]21号

《交通银行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管理办法》

2005-05-24

市场部

交银办

[2005]82号

《交通银行人民币对公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2006

合规部

交银合规

[2006]21号

《关于印发外汇理财货币掉期业务协议等外汇理财业务格式合同文本的通知》

2007-01-29

会计部

交银会计

[2007]4号

《关于下发〈人民币对公理财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2007-05-15

个金部

交银办

[2007]76号

交通银行个人理财账户业务管理补充规定

2007-10-31

公司部

交银办

[2007]173号

《交通银行公司、机构类客户人民币投资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8-03-11

公司部

交银办

[2008]100号

《交通银行与信托贷款挂钩的人民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操作规程》

2008-04-16

个金部

《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得利宝理财合同〉的通知》

2008-04-17 

会计部

交银办

[2008]49号

《交通银行“得利宝”理财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2008-05-09

会计部

交银会计

[2008]17号

《关于调整理财产品总行端投资交易账户的通知》

2008-05-16

个金部

交银办

[2008]71号

《交通银行个人理财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工作指引(暂行)》

2008-05-26

个金部

交银办

[2008]80号

《交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流程指引(试行)》

2008-06-11

公司部

交银办

[2008]85号

《交通银行蕴通账户业务管理办法》

2008-09-01

个金部

交银办

[2008]136号

《交通银行与票据类资产对接的个人理财产品工作手册(暂行)》

2008-10-20

资负部

交银办

[2008]163号

《交通银行票据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2008-11-03

会计部

交银会计

[2008]46号

《关于交通银行与信贷资产挂钩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有关会计核算要求的通知》

2009-03-09

公司部

交银办

[2009]31号

《交通银行蕴通财务系列票据挂钩型保本固定收益对公理财产品操作规程》

2009-03-13

会计部

交银办

[2009]42号

《交通银行蕴通账户会计处理流程及核算暂行规定》

2009-04-02

公司部

交银办

[2009]57号

《交通银行与信贷资产挂钩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操作规程(试行)》

2009-04-03

市场部

交银办

[2009]62号

《交通银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2009-06-22

风险部

交银办

[2009]118号

《交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管理办法》

2009-06-23

公司部

交银办

[2009]119号

《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债券通对公理财产品操作规程》

第三章理财产品的通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部分内容结合各类理财产品从设计到发售的各个业务流程,指出各部门及分行需要防范的关键风险点以及风险防范措施,旨在规范交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

由于理财产品种类众多,管理方法各不相同,为了便于业务部门及经营单位对于风险防范措施的查询,特将常用的风险防范措施分为通用性防范措施和针对性防范措施加以阐述。

其中,本章阐述的通用性措施适用于交行发行的所有理财产品,第四章阐述的针对性防范措施仅适用于文中该类理财产品。

3.1理财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截至目前,银监会对个人理财客户有着明确的风险评级要求,而对公司理财客户并没有明确的指示。

依据交行现有的业务流程,建议采取以下方式:

3.1.1对私理财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依据《交通银行个人理财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工作指引(暂行)》(交银办〔2008〕7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在具体执行中,需要客户签署总行制定的规范合同文件,若客户需要购买大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需要留下声明和签名,并由两名以上客户经理签名;若客户在可承受的风险等级下,购买不保本产品且购买金额为起始投资额的10倍(含)或以上,需要由两名以上客户经理进行签名确认──相关规定详见《交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管理办法》(交银办〔2009〕118号)。

同时,根据目前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的规定,个人理财客户的风险评估需要每半年更新一次。

客户可以至交行进行书面的风险评估,也可以通过网上购买产品时的网上风险评估流程更新风险评估的结果。

客户经理在进行销售时,需要确认客户最近的风险评估时间距离购买产品日半年以内,否则需要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客户风险评估的结果(包括来自于网点销售和电子渠道销售的评估结果)需要及时输入OCRM系统,以确保客户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1.2对公理财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由于监管机构没有明确的公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要求,因此由总行主办部门视产品特性、参考个人理财客户的风险评估执行。

目前,交行公司业务部与客户签立的合同中,风险揭示内容包含在《风险申明书》中,做为标准文本使用;交行国际业务部与客户签立的对公代客衍生品交易合同,要根据单个产品的特性做风险揭示书,以完善合同文件。

3.2操作风险的防范

理财产品从设计阶段开始,会面临各类操作风险。

由于交行已有针对性的操作风险管理规章,在此不再做重复要求。

分行可根据总行的规章将操作风险的有关数据进行归纳、整理,报送相关部门。

3.3定期风险分析

理财产品涉及的风险点较多,而且单笔产品的发行量大多在5亿元以上,若发生不能按时偿付的情况,影响较大。

目前,总行风险管理部按照《交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管理办法》(交银办〔2009〕118号)的要求,每1-2个月出具一次理财产品的专题报告,内容涉及理财产品发行量和存量数据统计、中间业务收入数据统计、主要风险点分析、风险防范措施、发展建议等。

请分行风险管理部首先做好相关数据的归口统计工作,在此基础上,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形成每季度分析一次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尤其是对本分行担任主办分行的理财产品,要做好风险分析工作。

3.4理财业务相关账户的开立

为了加强交行对于理财产品资金走向的监控,建议在业务操作中,要求信托公司将信托账户开立在交行,以便交行掌握资金流向和用途。

同时,对于投资标的不单一的产品,需要由资产托管部或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监控账户资金走向。

3.5理财产品对额度的影响

对于涉及存量信贷资产的业务,当存量信贷资产卖出后,会对原有授信额度使用情况产生影响,请分行做好授信额度的维护工作。

3.6分行的售后监控措施

理财产品由总行相关业务部门以及分行主办,在售后维护中,由于分行是直接面对客户进行销售和维护的,因此分行要将理财产品的售后维护落实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售后统计分析工作。

同时,对于个别客户的特殊需求,如:

要求定制产品、要求行使提前终止权等,要及时与总行相关业务部门联系,以便理财业务整体的协调管理。

第四章理财产品的针对性风险管理措施

4.1融资类理财产品

《工作手册》所指的融资类理财产品目前皆为人民币产品,可以由总行公司业务部、个人金融业务部以及主办分行发起,根据其投资标的不同,风险评估、业务审批、风险监控的流程及职责部门不同,以下结合各流程中的主要风险点做详细分析。

融资类理财产品主要是指将理财资金运用于借款企业的经营或项目建设中的理财产品,以及依托交行票据资产进行产品设计的理财产品。

根据借款人的来源不同,将其分为行内客户资源和行外客户资源。

对于依托行内资源设计的产品,交行可通过主办分行的客户经理联系到实际借款人,进行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而依托行外资源设计的产品,交行无法联系到实际借款人、无法进行贷后管理工作,只能依托信托公司索取客户资料。

因此,对于交行而言,行外资源的产品风险远大于行内资源的产品。

4.1.1行内资源理财产品

4.1.1.1公司业务部主办产品的主要风险点提示

行内资源的理财产品可以由公司业务部和个人金融业务部主办。

除总行特别授权外,公司业务部主办的产品采用逐笔报批的流程,主要风险点提示如下(详见图4.1公司业务部主办的交行信贷、票据资源理财产品的主要风险点提示):

*若合同采用经法律合规部审核的标准合同文本,则无需再由法律合规部会签。

图4.1公司业务部主办的交行信贷、票据资源理财产品的主要风险点提示

1.发起阶段

(1)严格按照行内规章制度审核拟转售资产的准入条件;

(2)各类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尤其要重视材料的时效性;

(3)主办分行需要根据自身贷款结构比例控制拟转售资产的规模。

2.会签阶段

(1)由于来源为交行存量信贷资产和票据,请会签部门根据交行信贷资产和票据规模评审;

(2)由于转让信贷资产和票据的存量客户信用评级各不相同,因此有关的合同条件会有所差别,请关注业务共性的同时,关注业务个性;

(3)若产品不向个人客户发售,则无需个人金融业务部会签;

(4)若产品可以在网上进行销售,请指导公司/个人客户经理在做好客户的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行产品的发售。

3.销售阶段

(1)客户经理在销售中要按照有关产品说明做好收益率阐述,避免自行解释收益率;

(2)销售过程中,要确保客户风险评级与所购产品风险评级相匹配,客户最近一次风险评级需在本次购买产品前六个月以内;

(3)若产品可以进行网上销售,要确保首次购买理财产品的个人客户在交行留有风险评估材料。

4.售后维护

(1)由于来源为交行存量信贷、票据资产,主办分行的客户经理可以比照《信贷手册》的贷后管理部分,进行售后管理;

(2)在贷款到期前7个工作日,主办分行需要就借款人是否能正常还本付息做出判断;

(3)对于存续期在一年以上的产品,分行理财业务协调推进小组要组织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对贷款客户进行调研,若客户出现无力偿还的可能性,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4)理财产品从设计开始,就会出现操作风险,分行风险管理部需要按照总行风险管理部的规定,将理财产品的操作风险定期填报,以完善交行的操作风险数据建设。

4.1.1.2个人金融业务部主办产品的主要风险点提示

个人金融业务部主办的行内票据资源的理财产品,采用一次报批多次循环使用的流程。

若循环发行量在第一次报批的额度内,则无需分行行长多次签署。

同时,为了防止循环发放对票据规模的影响,个人金融业务部在每月月末,需将本月发行的票据类产品的统计数据报送资产负债管理部,以完善管理。

该类产品的主要风险点提示如下(详见图4.2个人金融业务部主办的票据资产类理财产品主要风险点提示):

*若非新发产品或合同采用经法律合规部审核的标准合同文本,则无需再由法律合规部会签。

图4.2个人金融业务部主办的票据资产类理财产品主要风险点提示

1.发起阶段

(1)严格按照行内规章制度审核拟转售票据的准入条件;

(2)各类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尤其要重视材料的时效性;

(3)主办分行需要根据自身贷款结构控制拟转售资产的规模。

2.会签阶段

(1)若投资标的不单一,需要由资产托管部或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监控账户资金走向;

(2)产品的风险防范措施有:

追加担保、追加抵质押物、增设优先受益权、增设止损线,等;

(3)若产品可以在网上进行销售,请指导公司/个人客户经理在做好客户的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行产品的发售。

3.销售及售后维护阶段

(1)分行销售和售后风险管理工作的风险提示参照图4.1对应部分;

(2)售后需要将相关数据统计工作抄送资产负债管理部。

4.1.1.3其他风险点说明

  1.关于月末数据统计

在总行层面,公司业务部、个人金融业务部每月做好数据统计,并抄送风险管理部。

针对该类产品,对于表头的格式建议为:

产品代码、产品名称、产品成立期、产品到期日、产品挂钩标的、产品收益率说明、主办分行、信托公司、销售金额、客户量。

若有引进信息系统的计划,建议以客户为单位完善统计工作。

同时,建议分列出每期产品的前10大客户以及销售量最大的五家省直分行,以完善交行对产品需求、风险集中度的分析。

在分行层面,建议分行的公司业务部和个人金融业务部每月做好数据统计,抄送分行风险管理部。

对于表头的格式建议为:

产品代码、产品名称、产品成立期、产品到期日、是否本分行存量资产(若是,增加客户经理姓名、联系方式信息)、销售金额、本分行客户量。

若是主办分行,分行的公司业务部需要做好售后跟踪工作,保证从交行账户划出的款项与理财项目合同条款的用途相同,并比照《信贷手册》进行贷后管理工作。

对于产品投资期限在一年(含)以上的产品,在产品到期前一个月进行一次现场或非现场调研,判断企业是否可以按时还本付息。

若可以正常还款,将结果抄送分行理财业务协调推进小组以及风险管理部;若出现无法还本付息的可能性,除了抄送结果并告知总行条线分管部门以外,分行需要做好启动应急方案的准备,以保证交行按时对理财客户偿还本息。

同时,要联系分行资产保全部启动对实际借款人(即存量客户)资金追索的行动方案。

2.关于产品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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