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高息撤销合同判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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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高息撤销合同判例
民间借贷,高息,撤销合同,判例
篇一:
民间借贷纠纷诉状样本
民事诉状
原告:
姓名,性别,1960年10月30日出生,某县人,工作单位,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原告),联系电话
被告:
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被告),驻所地: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被告向原告出售鼎鑫楼地下室的承诺合法有效;
(二)请求判令被告按承诺向原告出售并交付鼎鑫楼地下室,总价额为2374600元,并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完善相关手续。
(三)请求判决解除被告于XX年元月20日向原告借款1367900元及XX年元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两项借款三个月的展期期限,以此抵减购房总价款;
(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
1、因原告向被告索还前期被告用于鼎鑫楼建设向原告所借款项及利息,而被告不愿还款,便按XX年10月10日《借款抵押协议》的原则(附件三),达成口头协议,双方于XX年元月18日承诺,以前段借款结余额1374600元(概算),由被告重新立借据,加上被告再向原告借1000000元(被告用于完成鼎鑫楼扫尾工程),合计2374600元作为总价款,由被告向原告整体出售鼎鑫楼地下室,待签订正式合同时结算,抵减历次借款。
同时,原告向被告索要了购房总价款50%,即1187300元的购房收款凭证。
2、XX年元月20日,经精确结算后,前段借款及利息结余额为1367900元(附件四),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附件五)(因未扣减购房总价款的50%,
原告向被告打了1187300元的欠条);
3、XX年元月21日,根据元月18日的约定,原告借给被告100万元,作为购房总价款的预备金。
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附件六)。
后因被告负债出逃,引发严重危机。
二、理由:
因被告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出逃,失去了基本的商业信誉,引发诉讼纷起而面临破产,危及原告向被告所购房屋——鼎鑫楼地下室的安全。
又因为XX年元月18日的承诺和被告向原告收取了购房款,是对XX年10月10日《借款抵押协议》的实施,且实际上原告已向被告交满了购房总价款,所谓借款实质上是原告向被告交的购房总价款,即原告向被告买受了鼎鑫楼地下室,因此,双方已构成了房屋买卖的事实交易。
此呈——
某县人民法院
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及家庭的生存权,故请求某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充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起诉人:
XX年月日
附件:
一二三四五六
龙秋红身份证复印件国发公司《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借款抵押协议担保保证责任履行承诺书XX年元月20日借条XX年元月21日借条
篇二:
因借贷涉嫌犯罪的借贷纠纷案件处理
借贷涉嫌犯罪,其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裴净净
单位|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在民间借贷中,行为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主要集中在诈骗类犯罪、违反市场准入犯罪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其他犯罪,常见的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
那么借贷涉嫌犯罪,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为了更好的解释这个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说明。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的情形整理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民间借贷合同绝对无效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以下民间借贷合同绝对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
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三、借贷涉嫌犯罪,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由上文可知,法律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贷合同是无效的,那么假如不是这种情况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对于该条的立法依据,有专家解读到:
(一)对于涉嫌诈骗犯罪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其他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理由如下:
第一,行为性质不同。
涉合同的诈骗犯罪存在着有所牵连但截然不同的两个行为——诈骗行为与合同行为。
诈骗行为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所实施的以签订合同为手段、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行为,是单方行为。
合同行为则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尽管合同一方因被欺诈而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共同实施的行为,是合同行为是双方行为。
第二,刑法与民法的着眼点不同。
刑法的聚焦点是诈骗行为,所评价的是该行为是否严重到触犯刑律需施以刑罚处罚的程度;民法的着眼点则在于合同行为,所评价的是该行为是否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否应赋予该行为以私法上的效力。
如果按照缔约手段与缔约结果的划分,刑法关注缔约的结果,但最终落脚点在于缔约的手段是否构成犯罪;
民法关注缔约的手段,但最终落脚点则在于缔约的结果是否具有效力。
缔约一方的诈骗行为侵害国家利益,并不意味着缔约双方的合同行为也损害
国家利益。
合同行为是否侵害国家利益,评价的对象是合同本身(标的和内容等)。
因此当事人一方的诈骗行为,从民法视角观察,可被认定为欺诈,认定欺诈类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更具理论与实践意义,
由此,对于涉嫌诈骗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问题,并不当然受犯罪与否的影响。
存在犯罪行为,民事合同仍有可能有效;不存在犯罪行为,民事合同也有可能因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无效。
(二)违反市场准入类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与民间借贷合同相交叉时,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
理由如下:
第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可以清楚地看出,公法规范所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该种类型的合同。
第二,之所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市场准入制度构成犯罪,而与此相关的民间借贷合同仍然有效,还因为该行为是由一方缔约主体单独实施,而非双方主体共
同实施的。
第三,非法经营类犯罪的构成是多个非法经营行为叠加的结果(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除外)。
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该罪的构成同样也是由若干个民事借款行为的叠加从而导致发生由量变到质变。
具体到每一笔借贷业务,均是在当事人自愿情形下发生的,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也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都是合法有效的。
申言之,作为微观构成的单个民间借贷合同放在《合同法》第52条视域下审查,由于都没有违反该条文中任何一项无效情形的规定,因而都是有效的;
而将所有借贷合同聚合形成一个整体,因其达到了刑罚规范或制裁的程度,作为宏观的、整体的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构成了犯罪,二者并行不悖。
第四,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债权人在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一般并无过错,其利益更应受到保护;相反,如果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无过错方的利益恰恰有可能会受到损害。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例,合同中往往约定了较高的利息,如果认定合同无效,犯罪人只归还本金和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却免除了归还事先约定的较高利息的合同义务,其反而获得了额外利益。
这对于保护无过错的合同相对方而言,是极其不利的,也不符合民法的公平理念。
(摘自《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者:
杜万华、杨临萍、韩延斌、王林清、于蒙,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XX年第9期,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四、借贷涉嫌犯罪,程序上怎么处理
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这一部分主要包括:
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结语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借贷涉嫌犯罪,其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家律师。
篇三:
最完善的民间借贷合同
个人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表示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完全接受和认可,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条具体约定: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
按照法律规定,甲方在确信借款入账后,应给乙方开出相应收据,收据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二)、本合同借款仅用于用途。
(三)、本合同借款年利率为%(百分之)。
(四)、本合同借款期限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甲方有还款意愿或能力可提前还款,本息按照约定年利率予以支付,不足整月利息按整月计算。
(五)、甲方应按约定及时还清贷款,逾期未还清贷款本金的,乙方按贷款金额的%(百分之)收取日滞纳金。
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其他支付。
(六)、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反担保(见第二条保证条款)。
(七)、在乙方认为甲方不具有偿还本息能力时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还本付息,具体利率由乙方商议决定。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保证条款:
(一)、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
2.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
(三)、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五)、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六)、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七)、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二)、甲方(之一或全部)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三)、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四)、甲方或担保人及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贷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以合法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质押物以清偿全部借款
和利息,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甲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乙方有权享有就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二)、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三、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每月%(百分之)利率收取利息。
四、甲方如逾期不归还借款,乙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每月%(百分之)利率收取利息。
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四条其他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甲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至甲方全部还清本息后自行失效。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纠纷的解决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签字):
盖章:
有效联系方式:
附:
身份证复印件
(签字):
有效联系方式:
合同签订日期:
盖章:
年月乙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