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准则及业务代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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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准则及业务代表规范

业务准则及业务代表规范

业务准则及业务代表规范

 

引言

 

康宝莱业务准则及业务代表规范的制定是为了维护您的权益。

各条款代表着各自的行为准则,所有的康宝莱在中国的业务代表均应遵照这些准则及规范操作业务。

我们希望您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这些准则及规范,以便您完整了解自身的义务以及作为康宝莱(中国)业务代表的权利。

我们坚信康宝莱的产品和市场规划是业内最为出色的。

我们也对业务代表充满信心并通过彼此的通力合作达到尽可能高的业务水准来为他们提供支持。

我们致力于维护康宝莱。

康宝莱(中国)认定为能最好地解决任何违反该业务准则及

业务代表规范的问题时,康宝莱(中国)有独立的且绝对的权利对违规者处以任何罚款或惩罚。

康宝莱(中国)也保留完全或部分放弃或完全或部分原谅或宽免任何违反此处任何条款规定的

规则2-D未支付续约费

如业务代表到期未支付续约费,康宝莱保留停止计算机信息处理服务的权利。

同时,该行为将被视为放弃业务代表资格及相应的一切权益。

规则2---E交纳续约费是业务代表的义务

业务代表应当确保在其最初的申请日期后的周年纪念日或以前缴付续约费。

规则3业务代表行为规范

规则3-A特许经营权或地区代理

任何康宝莱业务代表不得对外宣称或暗示康宝莱业务设有特许经营权或独家代理区域。

规则3-B诱使销售其他产品或服务

业务代表及其配偶或参与协助其从事康宝莱业务的人均不可提供、邀请、鼓励或尝试诱使其他业务代表加入其他公司或购买非康宝莱公司的产品或服务。

违反此项规则将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包括有可能终止其业务代表资格。

规则3-C不可暗示或明示康宝莱与其他组织有任何关联

业务代表不可宣传、讨论或提及任何康宝莱以外的公司、组织或个体以及其职员和业务代表。

同样,业务代表不可以任何刊物或工具宣传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包括宗教、政治、商业或社会各方面。

康宝莱的会议不可作为表达个人信念或宣传其他组织、公司、活动或个人的场所。

规则3-D未开放国家或地区之业务活动

在康宝莱未开展业务的国家和地区进行任何形式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企图注册产品或市场计划、推广业务代表、广告宣传、举办会议或以任何形式提供康宝莱产品和生意机会的行为均属违法,康宝莱严禁此等行为。

未能遵守本规则的业务代表将受到公司的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制裁、暂停或终止其康宝莱业务代表资格。

规则3-E恰当的销售方式

康宝莱业务代表基本业务是以规定的零售价向顾客销售康宝莱产品,不可擅自降价或加价。

康宝莱业务代表绝不能以高压手段强行向他人进行销售。

相反,在推销产品时,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以礼待人,处处为他人设想。

所有康宝莱产品的介绍,内容必须完整及真实,其中包括(但不只限于)使用方法、产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上所载之指示及应注意事项。

消费者购买产品时,业务代表应当提供康宝莱售货凭证。

规则3-F错误或引人误导的资料

业务代表不可刻意向康宝莱提供错误的或引人误解的资料。

规则3-G维护康宝莱名誉及形象

业务代表不可作任何有损康宝莱公司及产品,商标或商名的名誉及形象的行为。

规则3-H赔偿于康宝莱

在不损害康宝莱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根据本业务规范及其他规范,业务代表因在销售时直接或间接违反有关业务运作的规定或制度而引起的一切对康宝莱的行动、索赔、要求、诉讼、罚款、刑罚及有关的费用(包括康宝莱发生的实际法律费用),业务代表均需赔偿于康宝莱公司。

对任何业务代表直接或间接,由于其他业务代表的任何行为、疏忽、宣称或言论所导致的任何费用、损失或支出,康宝莱公司无义务承担责任。

规则3-I遵守业务规范

业务代表必须遵守康宝莱所有的业务规范和其他运作规范,包括修改或增订的内容,以及公司不时签发的新的程序、建议、指引或指示。

规则3-J违反业务规范

如有业务代表违反任何康宝莱业务规范或其他规章和/或康宝莱签发的程序或指令,康宝莱有权做出必要和适当的行动或策略,其中包括(但不只限于)暂停订购权、暂停发放收益,罚款或取消或终止康宝莱业务代表资格。

规则3-K举报违反业务规范

每位业务代表都有责任和义务以正当的方式举报任何一切违反业务规范和其他康宝莱规章制度的行为。

规则4业务代表资格终止

规则4-A业务代表资格终止条件

业务代表如要终止康宝莱业务,只需向康宝莱递交一份辞职信,康宝莱收到、批准并接受后,业务代表资格便正式终止,康宝莱会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若康宝菜未收到辞职信或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那么其仍被视为康宝莱业务代表。

规则4-B退出后再度加入成为业务代表的条件

当业务代表的正式退出日以康宝莱接受申请之日起计算,业务代表及其配偶或其他参与业务代表业务的人必须保持一年完全不参与任何康宝莱业务,方可再次申请加入康宝莱业务代表或贵宾客户。

规则4-C未清还的债款责任

业务代表终止协议后,仍需清还欠付康宝莱的债务,承担因违反康宝莱业务规范或其它制度所引起的责任和义务。

规则4-D配偶资格终止

如果夫妻业务代表中任一位配偶退出康宝莱业务,而该退出的业务代表的行为有损康宝莱公司及产品的声誉,无论其资格是联名与否,康宝莱保留终止整个业务代表资格的权利。

规则4-E产品回购

业务代表可将未开封或未使用过的产品(食品和促销品除外)向公司申请换货或退货,要求是,产品为在过去三十天内向康宝莱公司订购的,且要提供购货凭证。

若符合以上条件,业务代表可以将产品退回康宝莱换取等价的产品或直接退货。

如果申请退货,康宝莱公司会根据退回产品,扣回公司已支付的佣金、奖金或其他费用,并且在需要时修订已获得的资格。

康宝莱不接受食品和促销品及宣传资料的退换货,也不接收超过三十天购货期限的退换货。

规范5订购产品

规范5-A购买产品的正确程序

业务代表必须向康宝莱公司直接订购康宝莱产品。

规范5-B订单必须由购货者支付

所有向康宝莱购货的订单,必须由订单上注明的业务代表支付。

业务代表不可以其他业务代表的名义缴付产品订购费用。

规范6销售量月份说明

规范6-A销售量月份的定义

销售量月份是由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开始直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如果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国定假日,该销售月份延至休息日或假期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康宝莱保留修改销售量月份的权利。

规范6-B销售量月份的决定

销售量的计算应为在销售量月份内的订购及由康宝莱收到全额付款的购货金额。

在任何情况下,销售量均不可计入上一个销售量月份之内。

规范6-C附加销售量

如欲某订单被纳为附加销售量,必须符合以下一切条件:

1.订购必须在指定的销售量月份订购日或以前进行,及

2.必须于同月的最后订购日,全费支付或办妥支付订单。

如邮寄付款,则邮局盖印必须为指定的最后日期或以前。

如电汇付款、直接存款或其他银行过数,必须保留收据以证实交易日期为该月制定的最后订购日或以前,及

3.康宝莱必须于第二个月第五日或以前收到全部付款。

如第二个月第五日为休息日或国定假期,则付款必须于第二个月的第四日或以前收妥。

无论任何理由,支付的款项如未获得批准接纳,该宗订单将会被取消,其销售量也不会计算,除非再度订购,并且能够在本业务规范规定之期间付款。

规则7顾客零售收据及退款政策

规则7-A为顾客提供售货凭证

业务代表必须在销售完成后发出填妥的售货凭证给顾客。

售货凭证必须列明售出的产品,价格及顾客的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

业务代表应把他们所有的零售订购单副本保存两年。

康宝莱保留要求业务代表出示这些副本的权利,以证明交易及交易的条款细则及业务代表提供之服务。

规则7-B顾客退款政策

康宝莱承诺为每一位顾客提供三十天退款保证:

顾客在购货之日起三十天内,凭公司购货凭证,将未开封或未使用过的产品(食品和促销品除外)向业务代表、专卖店或公司申请退货。

业务代表或公司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

康宝莱不接受食品和促销品及宣传资料的退换货,也不接收超过三十天购货期限的退换货。

规则8奖励与激励的要求

规范8-A盈利要求

业务代表必须达到康宝菜业务培训手册或其它辅销品和促销品中详尽说明的销售绩效量的要求,方有资格获得康宝菜发放的奖金。

规范8-B产品销售

从康宝莱购得的产品应售于零售顾客、贵宾客户或供业务代表或其家庭成员使用。

业务代表应保持合理的存货以保持其日常业务,但不应超过支持其销售所需。

规范8-C保持记录

业务代表必须保存所有的产品零售记录至少两年。

该记录必须包括购买产品的零售顾客或贵宾客户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及其购买产品数量和付款方式的完整信息。

这些记录必须应康宝莱的要求即时提供。

康宝菜保留联系零售顾客及核实这些交易和业务代表所提供服务水准的权利。

规范8-D亏欠康宝菜的款项

如果业务代表亏欠康宝菜的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订购产品时所欠货款、因违反业务规范或康宝菜其他规范所应缴纳的罚款、到期未付的年费。

康宝菜保留从应向业务代表支付的奖金中扣除的权力;或在业务代表向康宝莱清还所有欠款前,不予发放奖金。

规范8-E税务

业务代表有义务正确申报其收入,缴纳税项。

公司将代扣代缴税项。

规范9康宝菜产品的销售常规

规范9-A仅在授权的市场销售

康宝莱产品只可在获准经营和生产的指定国家内销售。

严禁在任何其它国家销售这些产品。

任何对此规范的违反可能导致公司法律或规章方面的问题,并危害到所有业务代表的业务。

因此,对于违反该规范的业务代表的受到严厉处罚,包括高额罚款、暂停支付奖金、暂停购货优惠和/或终止康宝莱业务代表资格。

规范9-B使用方法

业务代表在销售产品时,应就产品标签上写明的使用指南和注意事项,对顾客加以解释。

规范9-C产品宣称

业务代表:

不可在语言或书面上对康宝菜产品作任何医学、治疗或治病方面的宣称。

如果顾客正接受医生观察,业务代表应建议顾客在做出任何饮食改变前,先咨询医生的意见。

对任何患有心脏、肝脏或肾脏疾病或正接受治疗的顾客,应提醒其在改变饮食习惯前立即征求医生意见。

除康宝莱业务培训手册、产品简介或其它正式康宝莱辅销品中提及的内容外,不可在语言和书面上对康宝莱产品作任何宣称。

不可以任何方式歪曲康宝莱产品的价格、品质、效果或供应情况。

规范9-D歪曲产品注册

所有康宝莱产品均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业务代表在介绍产品时不可使用食物及药物管理局等名义。

规范9-E赔偿予康宝莱

在不损害康宝莱业务规范和其它规章的权益下,业务代表应赔偿任何违反规范而导致的费用或损失。

规范9-F向非业务代表销售产品以进行再次销售

业务代表不得出售康宝莱产品予给目的在于进行再次销售的任何人。

规范9-G标签和材料的修改

业务代表不得删减、添加、修改或转换任何康宝莱产品的标签、辅销品、物品或任何康宝莱产品或辅销品的包装。

规范10广告与促销

规范10-A批准的广告与促销品

只有在康宝莱批准下,业务代表方可自行制作各人广告,但应当保证内容真实,没有治疗或医学功效,不能暗示招聘机会,并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康宝莱相关规范。

规范10-B接受媒体访问或在媒体发言

只有得到授权的康宝莱人员,才可代表康宝莱或其他附属机构,对新闻界或其他媒体发表言论或撰写文章。

若有记者接触要求采访或发表声明,业务代表应建议记者联系康宝莱。

同样,业务代表不可刻意邀请新闻界或媒体出席康宝莱会议或活动。

记者在出席此等活动时,必须由一位授权的康宝莱代表陪同。

规范10-C提供产品进行拍卖

任何业务代表都不可以征求物件或出让物件的拍卖形式出售任何康宝莱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在互联网上的康宝莱业务代表网页,商业拍卖网(例如,易趣、淘宝、一拍等)或其他有关网页,以征求物件或出让物件的拍卖形式出售任何康宝莱产品。

即使其销售方式以定价方式或不涉及任何镜头,通过任何拍卖网站都是禁止的。

规则10-D张贴告示、标识及宣传单

业务代表不可在以下地方张贴告示、标识及宣传单:

(1)任何公共物业、栏杆、街灯、交通灯、交通标志或其他公众场所及设施上或任何街道、高速公路及街道旁。

(2)任何私人物业。

即使任何本地法律及规章容许以上情况,此限制仍然适用。

标识及宣传单可张贴在任何告示板或其他容许张贴宣传单作特别用途的地方,但需在符合本地法律及规章的情况下张贴或派发。

违反此规则的处罚包括警告、巨额罚款、暂停购货优惠或终止直销商资格。

康宝莱保留对以上处罚的绝对权利。

规范10-E与政府机构联系

业务代表不可以康宝莱或其分公司的名义与政府部门以谈话或书信联系有关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批核、登记或入口事务。

业务代表代表自己向政府部门明示或暗示自己代公司发言,此举可引至其业务代表资格被永久终止。

规范11提供就业机会

规则11-A提供就业机会

当介绍康宝莱业务时,业务代表应当清楚地说明业务代表的主要工作是向最终客户销售康宝莱产品。

不可暗示或误导业务代表可纯粹推荐业务代表而获益

不可暗示业务代表需承担任何推荐他人成为业务代表的责任

不可暗示成功只需付出很少或不用付出努力

不可作任何不正确及失实的宣称

规则11-B收入声明及宣称

不可过分渲染收入或将某个业务代表的收入状况作为普遍现象进行宣传。

规则12商号、商标及标志的使用

规范12-A商号、商标及标志的使用

在没有康宝莱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可以任何形式使用康宝莱的商标、商品名称、标志或任何复制设计。

这些均为康宝莱独有,康宝莱会致力保护康宝莱的名称、商标及标签设计,以防未获授权的使用。

康宝莱保留在任何时候取消同意对上述各项使用的权利。

无论以何种原因收回授权,业务代表应立即停止使用这些商标、商业名称、图标或其任何复制品并应将这些物品交还至康宝莱客户服务部。

商标或标志指康宝莱享有合法专用权的专有名称或符号。

例如,Herbalife及康宝莱三个字,均是康宝莱的商标。

商标也包括康宝莱产品所用名称,如康宝莱燃脂美®美纤宝纤维素片、康宝莱代乐牌儿童营养口嚼片及康宝莱代乐牌儿童营养素粉等等。

商业名称指康宝莱拥有专用权的营业名称。

公司名称如“康宝莱国际公司"或"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均属我们的合法商业名称。

规范12-B版权侵犯

业务代表及任何其他人士不得全部或部分复制康宝莱制作的任何印刷品、录音带、录影带及照片,除非获得康宝莱书面授权许可。

这些材料无论注册与否均受版权保护并视为康宝莱所有。

规范12-C许可复制材料

业务代表若希望纯粹作资料参考用途使用全部或部分的康宝莱资料,如康宝莱业务培训手册、《产品简介》、康宝莱杂志、录音材料,视频资料或其它文章或材料,必须事前获得康宝莱的书面批准。

此外,这些复制品必须附加以下声明:

经康宝莱许可复制。

所有康宝莱的名字和标志,以及康宝莱的任何商业名称或商标的所有权利,均为康宝莱及子公司或联营公司所有。

规范12-D仅适用于康宝莱业务

业务代表只能用康宝莱制作的辅销品或促销材料作促进康宝莱业务之用。

规则13康宝莱会议制度

康宝莱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业务人员进行产品业务培训,此类培训旨在介绍、展示公司产品,提高业务人员的销售技能,业务人员不得擅自举办任何业务会议。

如果业务人员举办有关面向消费者的产品介绍、展示或推广活动,应当事先得到公司的批准。

培训不以赢利为目的。

规则13-A细则

1.所有业务会议均须由公司组织举办,业务人员不可自行举办任何形式的会议。

2.在业务会议中,公司会邀请公司管理人员或相关领域专业人士讲授产品知识、销售技能及公司规范。

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报批。

3.业务人员不得借用其他公司的名义举办与康宝莱业务/产品有关的会议,也不得利用康宝莱的名义举办与康宝莱业务/产品无关的会议。

4.业务人员如果举办面向消费者的各类产品介绍、展示或推广活动,应当事先向公司报批,在获得公司批准后方可举行。

如果未经公司批准,业务人员自行举办此类活动,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业务人员自行承担。

5.业务人员有资格向公司申请举办会议和活动。

培训师应当是资深的业务人员或者是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

6.会议面向消费者,业务人员可邀请当地对康宝莱产品有兴趣的人士参加,但必须以对方自愿出席为原则。

7.公司只接受在设有康宝莱店铺的城市里举办会议或活动的报批申请,在开设店铺的城市,仅可以在店铺中申请举办产品介绍、展示和推广活动。

8.活动举办者应严格遵守当地康宝莱分公司有关人数上限的规定,对于产品展览会/大型推广活动等参与人数较多的活动其上限由当地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掌握。

9.会议的主题和形式必须与康宝莱产品密切相关,如产品说明会、推介会、展示会、发布会、产品知识讲座等。

在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下情行:

1)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稳定;

2)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

3)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

4)防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5)夸大产品功效、贬低同类其他产品或强制购买产品;

6)将某个业务人员收入状况作为普遍现象进行过分渲染;

7)利用活动宣传其他公司的产品或业务。

8)利用会议进行任何传销活动。

10.严禁在有关活动中自行或者纵容他人陈设、散发、销售非康宝莱(中国)指定或核准的任何音像及文字资料,包括使用盗版或违反康宝莱转型精神的各类资料。

11.所有的业务培训会议、产品展示会和产品推广活动不以赢利为目的。

规则13-B申请程序

申请人须至少提前15天填妥《康宝莱业务会议申请表》,详列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内容、教材、培训人姓名等细节递交当地分公司审批。

如果会议细节有变动,申请人须重新填妥《康宝莱业务会议申请表》,在会议举办15天前,递交当地分公司重新审批。

公司不接受任何口头申请。

规则13-C监督程序

公司将各类会议活动进行不定期地检查,如果发现会议未遵守本制度,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规则13-D处罚

对于违反本会议政策的业务人员,公司将根据违规情节的轻重及违规行为对当地经营环境的影响程度作出暂停业务、停发奖金或终止业务人员资格等处罚。

执行程序

引言

康宝莱业务准则及业务代表规范用以保障所有业务代表的事业,违反规例将被视为非常严重的情况,可对所有业务代表的事业构成重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引起政府官员、媒体或大众对康宝莱、其产品及业务代表的不利言论。

康宝莱致力教育我们的业务代表适当的职业操守。

如有违反规范者,公司会尽力以劝导的方式纠正其违规行为。

可是,较严重的事件可能需要采取较严厉的制裁。

这些制裁方法包括但不仅限于:

■暂停购货优惠

■暂停收益

■暂时或永久停止奖金

■暂停在康宝莱场合发言

■追讨赔偿或经济制裁

■终止或取消业务代表资格

1.投诉程序

A.获悉有人违反业务准则及业务代表规范或其他规则及规章时,业务代表必须尝试联系该违反业务准则及业务代表规范的业务代表,提醒他公司的有关方针,并参考业务准则及业务代表规范的相应部分与之讨论,投诉人应该向该违反业务准则及业务代表规范的业务代表提醒该规范的出发点,并建议该业务代表应该如何改正他们的行为。

B.如所指的违反规则者以语言或行为表示不愿意或拒绝合作,则业务代表应把该违规事件向公司报告。

此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并仅可以用康宝莱接受的正式投诉表格(可于业务部索取)递交。

填妥所须提供的资料,包括该投诉的性质及有关详细资料以支持该指控,例如:

所涉及人员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等等。

投诉人能够提供具体的资料证实该违规事件是十分重要的。

康宝莱不能对暗示或猜测作出调查或采取行动。

正式投诉必须由报告的业务代表签署并包括提供其康宝莱身份证号码。

匿名投诉并不可作为处罚行动的依据。

C.报告违反业务准则及业务代表规范的业务代表应把所见的违例情况告之其业务主管,并使他们了解其尝试更正违规行为所采取的行动。

D.在接到具有足够详情及事实的正式投诉时,康宝莱将就投诉告知有关业务代表并要求即刻回应指控。

所有人可以书面方式向公司提出证据及论据。

康宝莱对所有投诉资料绝对保密。

E.如接到的投诉及/或回应未能提供证据足够证明发生违反规范的情况,康宝莱将要求任何有关人士提供额外的资料。

F.当康宝莱接到一切有关投诉的事实与资料时,康宝莱将决定是否有违反业务准则及业务代表规范或其他规则及规章的情况存在。

G.就事件的处理方法,康宝莱具有决定作出任何康宝莱认为最佳的补救措施或制裁的权利。

制裁可包括警告、观察期、暂停权益、罚款或终止资格。

H.康宝莱会发信给违反规范的业务代表。

函件将清楚指出投诉的详情、惩罚及康宝莱将会采取的更正行动。

某些情况下,公司还会设立更正行动期限,要求违反者遵守。

I.如违反准则的业务代表未能采取所需的改正行动,康宝莱便会在适当及需要时作进一步行动。

J.若康宝莱决定暂停或终止某业务代表的资格,则将适用以下程序。

2.暂停业务代表资格

A.康宝莱可就任何有事实根据的报告或投诉、违反业务准则及业务代表规范或任何康宝莱规则及规章的行为,随时暂停违规业务代表的业务代表资格。

暂停项目可包括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各项:

■暂停购货优惠

■暂停发放奖金

■暂停奖励或权益

■暂停代表公司在企业培训研讨会或其他会议发言长达一年

■禁止出席任何公司会议,即便业务代表已达到此活动的出席资格

■暂停任何可晋级的资格

B.康宝莱保留公布违规业务代表的姓名、违反规则的情况及惩罚的绝对权利。

3.终止或取消业务代表资格

A.在采取任何康宝莱认为有需要及适当行动的时候,康宝莱保留一切终止或取消业务代表资格的权利,而无需作出任何事前通知。

B.终止的意思是指完全取消业务代表的资格及业务代表运作康宝莱业务的权利。

这包括无论在终止发生之前或之后取消其由业务代表资格接受任何进一步收入的权利。

资格终止从康宝莱发给业务代表的函件内定明的日期开始生效。

C.不论任何原因依据这些规则终止或取消资格的业务代表,其不可以因被终止或取消资格而向康宝莱索偿。

4.上诉程序

如业务代表欲对任何有关暂停权益、金钱制裁、终止或取消业务代表资格的决定提出上诉,业务代表可在接到康宝莱书面结果通知当天起计算的十五天内,递交其认为应该作出考虑的额外资料或事实。

如康宝莱在上述指定期间未有接到上诉要求,其要求将不予受理。

涉及纠纷的业务代表,可以提交他们认为与康宝莱作出决定有关的额外证据。

可是,业务代表必须说明这些资料未能于首次调查时提供的理由。

康宝莱会以书面通知业务代表上诉的结果。

此结果不会为康宝莱构成赔偿业务代表利润或信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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