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营销代理合同10[1].3.1.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2248421 上传时间:2023-05-03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7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楼盘营销代理合同10[1].3.1.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楼盘营销代理合同10[1].3.1.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楼盘营销代理合同10[1].3.1.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楼盘营销代理合同10[1].3.1.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楼盘营销代理合同10[1].3.1.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楼盘营销代理合同10[1].3.1.doc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楼盘营销代理合同10[1].3.1.doc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楼盘营销代理合同10[1].3.1.doc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楼盘营销代理合同10[1].3.1.doc

《楼盘营销代理合同10[1].3.1.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楼盘营销代理合同10[1].3.1.doc(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楼盘营销代理合同10[1].3.1.doc

“华阳1号”项目小一期营销代理合同

委托方:

成都宏达置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成都嘉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开发的“华阳1号地项目”项目的全程独家营销代理合作单位,本协议就该项目的具体合作事宜及甲、乙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华阳一号(暂定名)

2、项目位置:

南部新城终端广场区域内,向北紧靠极地海洋公园,向西北通向华阳老城区。

3、代理范围:

3.1、住宅部分,小一期预计实际待销售面积88297.65M2,核定以双流县房屋产权监理处的实测报告为准为结算依据。

后续各期销售面积在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

3.2、双方认可情况下,本项目商业及车位的具体销售目标和计划在销售前期另行拟订补充协议合同附件进行约定。

第二条:

委托期限及委托阶段

1、合作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开盘后第16个月的最后一天止或者至房屋销售面积达到待售面积的%为止。

在本合同到期前的十五天内,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长本合同代理期限,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延长代理期限,延长期限内代理佣金计提基数另行协商;若实际销售周期缩短,则合同随销售期结束而自动终止。

如因市场突变,销售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经协商一致,则双方可另行商定合同周期、委托期限、销售目标及任务。

2、委托阶段及销售周期

营销策划及代理销售阶段:

包括营销策划阶段、整合传播阶段及销售实施阶段。

自建筑方案报批通过之日至项目封盘(即住宅实际销售面积达委托销售面积95%时)止。

目前市场情况下,制定小一期销售计划,开盘前二个月内根据市场情况作调整。

可售总建筑面积

预计均价

销售周期

88297.65

4900元/平米

16个月

2010年按照10月1日开盘计算的销售目标

销售周期

实现均价

套数

销售金额

2010年10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4900元/平米

200套

0.93亿

住宅年度销售目标:

(小一期暂定目标)按预计均价,销售总收入为:

4.312亿元

2010年10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完成小一期200套销售,约1.9万平米,销售均价4900元/平米,销售回款0.931亿,累计销售回款0.931亿;

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完成小一期668套销售,约6.3万平米,销售均价4900元/平米,销售回款3.087亿,累计销售回款4.018亿;

2012年1月1日-2012年1月31日完成小一期60套销售,约0.6万平米,销售均价4900元/平米,销售回款0.294亿,累计销售回款4.312亿;

销售任务根据推货当期的市场情况由甲、乙双方进行商定,最终年度、月度考核以当时甲方书面下达的任务量为准。

甲方以季度为节点向乙方下达下季度各月销售任务;前一季度末15日内双方确定下一季度的销售任务。

如果提前完成季度任务的,应提前制定下季度的销售任务。

第三条:

委托阶段服务内容

营销策划及代理销售阶段:

完成项目的营销推广工作组织及销售执行。

具体工作内容见第六条乙方责任之相关规定。

第四条:

乙方工作人员组成及进场时间约定

1、乙方为本项目的全程操作成立专门的项目组,项目组人员应具备产品定位、营销策划、市场分析、经济分析、市场销售等方面的能力。

2、乙方的置业顾问在售楼部交付使用后、开盘前至少一个半月培训到岗进场接待客户。

由于甲方工程进度或其它原因造成置业顾问进场后三个月仍未开盘,甲方按2万/月向乙方支付工作费用。

3、乙方驻场人员:

销售经理、置业顾问及一名策划人员;本项目应确定项目营销总监、策划师人员名单,经甲方同意后上岗;以上人员及销售经理确定后如有变动,乙方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如不能达到甲方要求,乙方无条件更换。

营销总监、策划师及销售经理更换不得超过两次,否则甲方可终止合同。

4、乙方销售经理须在进场前3个月提供3-4名候选人员,由甲方确定,乙方置业顾问名单须在进场前2个月提交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甲方责任

1、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

2、确保本项目的开发和销售的合法性(开发商资质的合法性、开发土地的合法性、各阶段销售政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负责办理本项目房屋预售所需的各项手续。

3、由甲方安排工作人员办理客户购房的相关财务手续(收款、出票及办理按揭等)。

4、负责提供售楼场所及样板间(含装修及家具电器设施);负责提供售楼部现场的电脑、传真机、复印机、办公家具、设备等及维修;售楼部及样板间日常使用、维护费用(水费、电费、电话费等)。

乙方负责承担耗材(打印纸张、墨盒等)购置费用;

5、承担本项目的设计、制作、发布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项目VI及各类销售工具(含模型、效果图、楼书、DM单、海报等)的设计、制作、发布费用;各类媒体广告、户外广告牌、工地围墙广告、房交会、促销活动,并负责对相关内容的及时审定。

本项目的推广费用按销售产值的一定比例进行总控,小一期控制在1.6%以内左右,由甲方根据项目销售的实际需要审定支出。

6、为保障项目工作顺利按期推进,乙方提交有关本项目的书面文件中明确要求甲方书面回复,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否则可视为甲方认同乙方意见。

7、审定乙方所制定的营销方案和房屋销售合同、补充协议。

8、负责提供支持乙方销售的图册、图片及证照复印件。

9、在销售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况,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乙方:

1)《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条款变更;

2)工程设计与装修标准的变更;

3)物业管理标准的变更。

10、对乙方与购房客户洽谈后需正式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甲方应及时地予以审查,确认后及时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后,由甲方负责保管。

请注意:

那么甲方是否还要为此专门配一个人在现场管理合同?

----建议在项目定期结算完成,并且相关备案手续按竭手续等办理完结后移交给甲方存档.

11、及时受理购房客户的退房、退订申请,并按相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12、协调与各管理部门及协作单位的关系。

13、在乙方销售代理期间,甲方可以自行销售,但销售成果均计入乙方销售业绩,并按照0.3%计提乙方佣金。

如甲方以低于正常折扣后的价格进行销售,按实际成交价格进行代理佣金结算。

但在计算乙方实现均价时,应按正常折扣后价格进行计算。

14、由甲方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15、本合同终止或结束后如甲方不再与乙方继续合作,在合同结束后一年时间内甲方不得聘用乙方在本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乙方责任

1、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市场调研报告、全程营销策划报告、销售执行计划书、销售策略(含价格策略)、广告策略及实施计划等,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具体工作的执行。

2、根据项目的销售要求,制订并执行甲方同意的营销方案、销售说辞、阶段销售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策略、销售管理程序及手段、各楼层销售价格及优惠方式等。

4、根据销售需要,制订媒体广告发布、房交会及促销活动等方面的计划、策划方案及费用预算,经甲方审核批准后乙方协助甲方进行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给有关承办方。

乙方应协助甲方实施以上工作,并有义务协助甲方将费用控制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

4、不得擅自以低于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销售价格表》所确定的最低价格销售本项目。

5、负责组建现场销售队伍并对其进行本项目的专项培训,完成具体的销售执行工作和客户管理工作;项目经理负责制定销售现场管理制度,经甲方同意后负责监督执行。

6、应安排现场人员配合银行办理按揭、配合财务催交房款、配合物业进行入住交接及房屋产权证办理等工作,同时向甲方及时提供本项目完善的客户资料并确保其真实性。

7、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乙方应按本协议双方共同签章认可的合同及附件样本进行签订,不得自行修改合同及附件中的条款内容。

如需修改,乙方必须在提交甲方审定时向甲方提交书面特别明示说明,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8、整理客户档案(包括客户姓名、房号、合同金额、付款方式、款项支付情况、优惠情况、特殊承诺、联系方式、年龄、职业、住址、文化程度、月收入情况、家庭结构等),并于销售合同签订后交予甲方。

9、每月底向甲方提交当月销售总结报告,及下月工作计划。

10、乙方组建的现场销售队伍的全部人员均隶属于乙方,其劳动关系均与甲方无关。

乙方负责承担上述全部人员的工资、销售佣金、业绩奖励、福利、保险以及服装费、交通费、误餐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11、负责承担售楼现场销售员使用的办公用品(包括客户登记本、激光笔等)。

13、在销售过程中,乙方只能在甲方书面同意的承诺范围内对客户作出承诺。

14、乙方负责制定项目宣传推广的广告策略,但应经甲方审定并书面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布。

若乙方未经甲方审定擅自发布广告或乙方制定的广告内容涉及侵权、虚假等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其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导致甲方受损失的,由乙方全部赔偿。

15、乙方负责确保在项目销售执行过程中的规范性操作,对项目的所有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16、乙方应保证其提交的所有成果和其所制定的宣传、策划方案、资料等均不涉及对第三方知识产权、著作权的侵权,如有任何第三方提出异议,全部责任、后果由乙方承担。

所有策划成果等一经提交给甲方,其版权归甲方所有。

17、乙方项目策划总监、主策划师需参加甲方召开的策划销售联席会议(包括周例会和月例会及甲方认为重要的所有会议)。

18、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当月销售分析报告,内容包括:

销售状况、客户状况、市场动态、价格走势等。

1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代收任何售房款项,如遇特殊情况为维护甲方利益而代收客户房款的,乙方应在代收后24小时内通知并交付甲方;

20、乙方应当对在销售代理期间所知悉的所有甲方相关商业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知晓。

2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销售合同文本和补充协议文本等。

第七条:

费用标准及支付约定:

一、销售佣金的确定

1、比例及计提基数: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住宅销售代理佣金基准计提比例为:

1.2%。

计提基数为委托销售物业的房款金额。

甲方每月以销售面积为指标对乙方进行任务的确定及考核。

当月实际完达成的销售量小于任务量的50%,按照0.6%进行代理费用的计提;

当月实际完达成的销售量大于等于任务量的50%,但小于任务量的100%,按照0.9%进行销售佣金代理费用的计提;

当月实际完达成的销售量大于等于任务量的100%,但小于任务量的110%,按照1.2%进行销售佣金代理费用的计提;

当月实际完达成的销售量大于等于任务量的110%,按照1.4%进行销售佣金代理费用的计提;

如果当月销售任务未完成,则乙方需将下月完成销售目标后的超量部分弥补到上月,以达到销售任务量,则上月的提成比例仍按1.2%计。

项目前期25万元策划顾问费在开盘后第3、5、6月分三次(首次5万元,第二次10万元,第三次10万元)从销售佣金中扣除。

2、支付条件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约定为一次性付款的,合同签定、款项支付完毕后的当月,该份《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计入销售业绩并计提代理佣金;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约定采用按揭贷款付款的,首付款全部付清后的当月,该份《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计入销售业绩,全额到款后该份《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才能计提代理佣金。

3、结算时间、方式

销售代理佣金的结算方式为月结。

从项目正式开盘并实现回款的第二个月起,乙方应于每月月末向甲方提供当月销售报表;当月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全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包括当月签订或此前签订的合同)项下房款总额作为甲方向乙方计付代理佣金的基数。

4、支付方式

次月10日前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款发票,甲方将本月应结代理佣金的90%以转帐的方式,转入乙方帐户,支付给乙方;其余10%销售代理佣金作为乙方的保证金由甲方暂扣。

二、保证金

1、保证金为甲方有权暂时按照扣留乙方的应收销售代理佣金的比例计提保证金,该保证金的性质为履约保证金,。

其中:

5%作为任务保证金,按年度进行考核返还;另外5%作为交房保证金,在协助甲方完成交房后进行返还。

2、任务保证金的退还:

1)乙方完成当年销售任务,且没有本协议第九条第5项、第6项、第8项约定的情形的甲方应无条件退还乙方上一年度当期预留的任务履约保证金(无息)。

2)乙方未完成当年销售任务,且没有本协议第九条第5项、第6项、第8项约定的情

形的,甲方按当年任务完成比例退还乙方预留的任务履约保证金(无息)。

即:

当年任务保证金退还额=当年任务保证金预留额*(当年已售物业销售总面积/当年目标销售总面积)

建议:

没有完成销售任务,建议不退保证金,因为没有完成销售任务,应属于违约.因此,建议删去.

3)任务保证金退还时间:

在每一年1月进行考核,随该月佣金一并以转帐形式支付乙方(无息)。

4)交房保证金退还时间:

甲方对本项目进行分期交房付,乙方协助甲方完成交房后,在集中交房开始一个月后的、30天内,随同当月代理佣金退还乙方交房保证金(无息)。

第八条:

其它约定

1、客户退房的处理

1)如因甲方原因(如工期质量问题,书面认可的宣传存在虚假成分等)造成客户退房,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计提该套房屋的销售代理佣金。

2)如因乙方过错(例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越权做出承诺等原因)而造成的客户退房,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退还已经计提的该套房屋销售代理佣金,并向甲方支付赔偿该合同总房款1.5%的违约金。

3)如因客户原因(如没有能力继续支付合同款项等)退房,乙方不计提该套房屋的销售代理佣金(如已经计提,应当全部退还甲方)。

如收取了客户违约金,甲、乙双方按甲方得70%、乙方得30%的比例进行分配。

2、甲方的关系户购买,须经甲方总经理签字认可,此部分客户数量不得超过总客户数量的10%。

此部分销售全部计入乙方销售业绩,其中50%销售面积乙方不收取佣金,另外50%销售面积减半收取佣金。

如关系户所购房源价格超过乙方销售政策的正常折扣,乙方按实际成交合同金额收取代理佣金,但在考核乙方销售均价时,此部分合同采用正常折扣后的金额作为考核依据,差额部分不纳入考核。

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销售延迟,其延迟时间不计入乙方的销售任务考核中。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

1、非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单方面的全部或部份终止本合同所约定各项条款均属违约行为。

违约方除应按照守约方的要求继续或终止履行合同外,并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后,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乙方不再退还,甲方还未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尚未支付的代理佣金、暂扣的履约保证金等)均不再支付,全部归甲方所有:

1)乙方在项目正式销售阶段连续三月或者年度内累计个月不能按期完成双方协议的销售任务;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销售代理佣金,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款的1‰的滞纳金;逾期三十日未支付,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向乙方结清全部款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必须全额予以赔偿。

本合同约定了违约方应当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的,并应同时承担该违约责任。

5、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销售活动之外的任何商业活动,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编制的书面宣传资料和在甲方允许的范围内对购房人进行宣传,不得以虚假夸大之词欺骗购房人,否则视为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按照其实际销售房屋的合同成交金额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6、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修改销售合同文本或补充协议文本的条款、收取房款、预订款以及进行其它挪用客户购房款项行为,视为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立即返还其擅自收取的款项,并且按照其实际销售房屋的合同成交金额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7、若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策划工作且影响销售的,应支付违约金万元,并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日内继续履行本合同;若乙方在前述期限内拒绝履行前述义务的,应按甲方实际投入的资金总额的%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提高或降低待售房屋的销售价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其销售代理佣金,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若乙方未在指定期限内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按照其实际销售房屋的合同成交金额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

其他

1、甲方同意:

在适当情况下,营销推广所采用的各类媒介的适当位置标明“嘉联代理”、“嘉联地产顾问”等相似字样。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或书面文件,补充合同或书面文件及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 由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附件:

乙方主要项目工作人员架构图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成都嘉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