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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离任审计与经理离、接任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各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协助完成接、离任工作交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集团人事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国家相关管理办法,集团各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离任现职必须实施离任审计。

第三条离任审计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提供人员名单,集团审计中心实施,根据各公司具体情况,也可由集团聘请社会审计鉴证机构进行。

第四条离任审计的范围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包括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财产物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

2、经济效益审计,包括对考核贡献和硬性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

3、管理制度审计,其核心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和评价。

第五条离任审计的方法采用查证审阅法、核对法、计算法、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鉴定法和大量的指标分析相结合。

第六条在离任审计中,应分清经营者的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

1、主管责任:

共有六种应当承担的主管责任。

(1)任期经济目标责任;

(2)合法经营的责任;

(3)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

(4)会计控制的责任;

(5)财务管理的责任;

(6)投资决策的责任。

2、直接责任:

共有六种应予追究的直接责任。

(1)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

(2)越权决策造成企业损失的责任;

(3)私分公司资产的责任;

(4)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责任;

(5)贪污贿赂挪用公司公款的责任;

(6)其他以权谋私的责任。

第七条离任审计的内容应包括:

1、上任时的公司财务状况;

2、任期内财务收支合规、合法、真实性(会计报表审计内容);

3、任期内净资产的增减;

4、各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和分析;

5、任期内重大经营决策和法律诉讼(包括重大担保)等情况;

6、任期内公司员工的各项收入变动趋势;

7、任期内各项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有无损失、浪费和资产流失情况;

8、对遗留问题的财务清理情况。

第八条在审计程序展开的准备工作中,公司必须提供充分的条件和书面资料,包括:

1、个人资料,主要应提供离任者的个人述职报告;

2、单位资料;

3、法律诉讼有关案卷材料;

4、对外担保有关文件。

第九条实施阶段中应注意的问题:

1、书面证据材料务必详尽,必要时甚至进行“外调”,并根据获得的材料,落实到具体的经济责任;

2、口头证据要重视、要充分记录,力争对方签字;在万一得不到书面签证的情况下,要有两名审计人员签字,以防止误听;

第十条审计评价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审计评价应有充分依据或证明;2、对审计过程中未予验证的具体事项,或评价依据、评价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作评价;

3、对未来事项不作预测结果的评价;

4、评价使用的数据,应采用审计认定的数据;

5、分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如应考虑企业违规行为是否受到外来干扰,或是否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6、分清前任领导责任与现任领导责任;

7、分清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的责任;

8、对经营业绩的评价要分清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历史原因与现实原因、公司外部原因与公司内部原因、公司效益原因与社会贡献等关系;

9、一般应采取写实手法描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忌夸大,勿形容,避比喻;

10、重大事项必须揭示。

第十一条为使接任者了解接管公司(单位)情况,并与离任者核实情况,审计报告初稿应征求接、离任者意见:

1、初稿先征求接任者意见,应视其要求决定是否追加审计内容;在此基础上,再征求离任者意见,接离任者均可对事实与报告中查明事项不符之处以及报告意见等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补充;

2、报告初稿中如有“特殊性”问题,必须注意要在征求接任者、离任者意见以前,先向总裁或董事会汇报,根据不同情况,研究决定审计报告与接任者、离任者见面及内容表述的方式。

第十二条离任审计报告的审定:

审计中心依据审计查证的事实和掌握的情况,在征求接离任者意见的基础上,出具正式审计报表,报集团总裁审定。

第十三条正式离任审计报告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归档。

第十四条财务遗留问题的了结和工作交接:

1、离任审计报告正式报出后,由审计中心根据报告中的“遗留问题财务清理情况”督促离任者了结,待财务问题理清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离任者与接任者双方进行工作交接;

2、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交接情况,出具交接清单,由三方签名认可,原件由人力资源部存档;涉及财务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中心,并负责收集相关原始凭据,财务中心据此做帐;

3、如在2个月内不能顺利或完全了结和交接的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督促当事人书面报告其原因,报董事会讨论决定如何处理,并及时将书面处理意见反馈当事人,同时报财务中心及审计中心备案,待处理时做帐。

第十五条对各公司经理聘期届满后,根据需要,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进行任期审计。

如需进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

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

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

包括:

(1)管理审计。

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

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

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

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和内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

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

3.资产管理情况;

4.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

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7.各部门、下属企业领导离任审计;

8.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

审计;

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11.向总经理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簿等文件资料;

4.检查被查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

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机关。

2.书面通告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

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五条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

第八章审计档案制度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

第十八条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之遵纪守法、效益显著行为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二条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财务)部门解释、补充,经公司董事会通过颁行。

怎样撰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特点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其它审计项目相比,由于审计客体和审计目标的变化,其报告的特点也各不相同。

1、审计报告的作用。

任期经济责任的客体是“单位领导人”,其作用是为干部管理部门的考核、任用干部提供依据,主要报送干部部门。

其它审计项目的客体是“被审单位”,报告的作用在于为经营管理部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2、审计报告的内容。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目标,从经济事项的真实、合法、效益性转移到“单位领导人”的经济责任上。

这一点必然导致审计报告内容的核心从反映“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转移到对单位领导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综合的反映。

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

根据《辞海》解答,经济是指社会物质生产和再生产的活动。

责任是指份内应做的事或没有做好应予追究的事。

因此,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和国家财经法纪执行情况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责任

企业各项财务收支活动是否合规、真实,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定情况是否真实有效;

1、否适量、适度地筹集到满足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保持合理的资金结构;

2、无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合理确定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有效配置资金;

3、否加强日常资金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率。

特别是企业的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长期拖欠形成呆账、坏账和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问题。

4、收益分配上,能否处理好各种经济关系,注重收益分配和维护生产发展潜力的协调,有无损害企业长远利益和社会公益的短期行为;

5、无完善的经济责任制,对财务的约束是否科学有效。

6、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任期内各种财务指标是否完成,包括内部利润总额、固定资产加报率、不良资产率、投资收益率、净资产保值增值率等。

(二)、会计责任

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做到会计工作依法有序;

1、否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计核算体系和方法是否安全、真实、可靠,有无化公为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有无授意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有无设置账外账等问题。

(三)管理责任

1、企业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性;

2、各职能部门的分工是否合理、工作是否有效、是否能在充分履行各项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又能互相约束与牵制。

(四)经营责任

1、企业的生产经营方针是否与全公司保持一致;

2、是否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

3、经营目标责任是否分解落实,有无保证经济目标实现的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制度。

(五)社会责任

1、企业员工的招募录用、技术培训、职务轮换和提升、工薪水平的提高、职工福利、劳动保护、企业环境等;

2、对文化、教育、体育及慈善事业的捐赠,为军人、失业者、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情况等;

3、降低能源消耗、处理“三废”以及对社会综合环境治理提供的服务;

4、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产品的安全性、使用效能、耐用年限及社会咨询情况。

(六)财经法纪责任

1、任期内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合法真实性,以及各种税费、国有资产收益、电缆的收缴情况,有无隐匿、截留、滥支乱用等违反财经纪律情况;

2、任职期间有无利用职权侵占、挪用企业资产、收受非法所得,擅自对外投资、拆借、担保或授意、暗示有关人员弄虚作假损害投资者和企业利益的行为;

3、任职期间,在对外交往中,有无不顾国家和企业利益利用职权索礼受贿,或内外勾结,牟取私利。

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结构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开头部分。

包括题目、编号和主送人或主送机关;

2、简序部分。

简要说明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及审计实施情况。

3、基本情况介绍。

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的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机构、职工人数及其知识结构或现职人员与退休人员比例,单位在本行业中所处地位如实力排名等,核算管理体制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4、审计情况部分。

包括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单位经营管理情况,各项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营效益以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情况;

5、综合评价部分。

要概括评价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的主要业绩,指出问题并确认或解除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审计范围的经济责任情况,注重数据,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评价,以肯定成绩,分析原因,促进管理,提高效益;

6、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一是一般性违纪违规、管理不善、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决策失误、经济效益不佳等问题,应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以促进被审计单位严肃财经法纪,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二是因玩忽职守、严重官僚主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贪污受贿等触犯刑法的问题,应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结尾部分。

包括落款、日期、抄报抄送单位等。

四、撰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把握的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界定单位领导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应尽量使用量化指标和对比的方式来说明企业的经济营运状况,用写实的手法来反映企业的对外投资、偿债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切忌在无审计依据的情况下随意评价。

2、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应客观分清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前任与现任、上级与下级的责任。

同时要注意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实事求是地剖析企业盈亏的主、客观原因,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3、慎性原则

4、由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理论体系尚未建立,审计人员应审慎考虑作出客观公正评价的风险性和可操作性,措辞应当谨慎、恰当

企业审计工作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号文《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法规和我厂的方针目标、规章制度、对全厂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任务和范围

第三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

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工厂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国家财产,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审计工作的范围:

(一)厂部及各单位的方针目标的可行性;

(二)基建扩改工程、产品设计和工艺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及效益性;

(三)专项工程和大、中修项目的计划,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合理性,合法性;

(四)财务收支、专项贷款等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五)固定资产报废的合理性;

(六)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以外的合同是否合理合法;

(七)厂部及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往来、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确定离任或改任的经济责任情况;

(九)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工厂有关规章制度及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办理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机构

第五条成立厂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

审计委员会由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纪委书记等人组成。

厂长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

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第六条审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

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全厂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我厂的情况,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特长的基层职工为兼职审计员。

其主要任务是为审计室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审计室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

第八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厂长或厂长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第九条审计室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职权

第十条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各经济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有关的文件、工艺设计图纸和资料;

(二)有权参加有关的会计;

(三)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厂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帐册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必要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和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然后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3日之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单位如实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审计终了,及时写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厂长批准,对于复杂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委员会进行仲裁,再发出审计决定,被审单位必须执行;

(三)被审单位在收到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或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30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奖惩

第十二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三条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

□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如有与上级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应以上级审计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审计室。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总则

(一)根据有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内部审计是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同时受上级审计计机构的领导和地方审计机关的监督。

□内部审计的任务

1.主要任务有:

(1)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审计。

(2)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经费的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4)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承包经营责任的审计评议,配合上级审计机构对公司主要领导人及所属公司的主要领导人的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对公司及其他所属各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6)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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