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如何对账务进行调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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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如何对账务进行调整?.doc

年底如何进行账务调整?

n

(1)账务调整

n账务处理的调整要与现行财务会计准则相一致,要与税法的有关会计核算相一致。

n在一个会计年度结账前,纳税人存在错账或漏账,可以在当期的有关账户直接进行调整。

n对当期错误会计账目的调账方法

  在审查中发现的当期的错误会计科目,可根据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采用红字调整法、补充调整法、综合调整法予以调整。

例如某企业将专项工程耗用材料列入管理费用6000元。

  借:

管理费用           6000

    贷:

原材料            6000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专项工程用料应列入“在建工程”科目,调整分录:

  借:

在建工程           6000

    贷:

管理费用           6000

  

n如果该项业务是在月度结算后发现,而企业又是按月结算利润的,则影响到利润的项目还应通过“本年利润”科目,调整分录:

  借:

在建工程           6000

    贷:

管理费用           6000

  借:

管理费用           6000

    贷:

本年利润           6000

n  对上一年度错误会计账目的调账方法

  对上一年度错账且对上年度税收发生影响的,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如果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前发现的,可直接调整上年度账项,这样可以应用上述几种方法加以调整,对于影响利润的错账须一并调整“本年利润”科目核算的内容。

n②如果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之后发现的,一般不能应用上述方法,而按正常的会计核算对有关账户进行一一调整。

这时需区别不同情况,按简便实用的原则进行调整。

  

n对于不影响上年利润的项目,可以直接进行调整。

  对于影响上年利润的项目,由于企业在会计年度内已结账,所有的损益账户在当期都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凡涉及调整会计利润的,不能用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本年利润”进行调整,而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进行调整。

n例如某公司2006年6月对2005年度纳税自查中,发现预提厂房租金20000元未支付,应予以回冲。

假设所得税税率33%。

  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而将调整数体现在2006年的核算中,应作调整分录如下:

  ①借:

预提费用          20000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n②补所得税=20000×33%=6600(元)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6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600

  ③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方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400

    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400

n

(2)纳税调整

n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中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进行课税,在计算上,税法有着严格的规定,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的计算有着不一致的地方。

因此,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以计算出应税所得,并按规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过程,就是纳税调整。

n举例:

某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5-2006年免税,2007-2009年减半征收。

2006年产成品多转成本50万元,在2007年汇算清缴时已作纳税调增处理,请问:

在2008年汇算2007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作纳税调减处理?

解析:

n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的,2006年多转成本,在2007年4月30日前汇缴期间发现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错更正》的规定进行账务调整,而不是纳税调整,即增加2006年会计利润5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n借:

产成品500000

n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0000

n重新计算2006年度应纳所得税额,需要补提所得税的,作如下账务处理:

n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n贷: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n

n产成品成本增加,以后年度销售时,利润自然会减少,不应当再作纳税调减处理。

n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对纳税所得额有那些影响?

n请问企业实行《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哪些不同的影响?

n解析:

n现行税法的诸多规定,都表现出会计方法的选用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不同的影响,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的税务处理就是典型的例子。

n《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n《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对于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的支出从满足资本化条件之日起,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n(l)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n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n由此可见,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费用均计人当期损益,可以提前在税前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只能递延到以后年度分期扣除。

n疑问:

n请说明类似的业务还有哪些?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影响?

n解析:

n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分别适用会计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二者保持各自的独立性,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准确性。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n《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

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及时申报缴纳。

n任何会计处理方法都不应当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

造成这些影响,主要是由于税法所导致的。

类似的例子还有实物捐赠和视同销售业务。

n企业对外捐赠实物资产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

n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n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按应按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税前扣除外,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n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下同),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捐出资产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n涉及捐出固定资产的,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等进行核算,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n(举例)

   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在捐出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n(l)实物捐赠业务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规定,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捐赠资产应计人损益的金额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无论是按应付税款法还是按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均应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n企业在计算捐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

n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

n  

n 企业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即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n举例:

n A公司2003年8月将闲置的固定资产直接捐赠给B公司。

该项固定资产是A公司于1999年12月取得的,价款120万元。

采用直接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10年,预计残值为0.捐赠过程中对资产进行拆缷发生清理费用0.8万元(从银行存款中支付)。

假定捐赠时该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公允价值为78万元,捐赠过程中未发生与捐赠行为相关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

2003年A公司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122万元。

所得税适用税率33%。

n会计处理

n  计算A公司捐出固定资产在捐赠日的累计折旧:

120/10×3+120/10/12x8=44(万元)

  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A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分录以元计):

借:

固定资产清理760000

累计折旧440000

贷:

固定资产1200000

借:

固定资产清理8000

贷:

银行存款8000

借:

营业外支出7680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768000

n纳税调整

n  1、该项捐赠事项因系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按税法规定不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其所发生的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根据上述计算公式计算A公司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为:

78一(120—44十0.8)十76.8一0=78(万元)

  3、2005年度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

1122十78=1200(万元)

n4、2006年度A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

1200x33%=396(万元)

  5、A公司所得税、费用及应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n借:

所得税3960000

n贷:

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3960000

n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捐赠,就像实物抵债一样,是用实物代替了现金,相当于先将实物销售出去,再用现金对外捐赠,即产生了现金利益的流入,账务处理如下:

n借:

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n贷:

主营业务收入

n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n借:

主营业务成本

n贷:

库存商品

n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作纳税调整的。

第一部分

2010年底提早账前消化技巧

n一、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增值税、所得税有何异同?

n某工业企业销售合同中有关结算方式条款如下:

“试用满120天无质量问题后,确认商品所有权归B公司,若试用期间发现质量问题,如数退还。

试用期从到货之日起计算。

B公司到货后满120天生产车间仍未领用的,视同无质量问题。

货款于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支付80%,其余20%延后20日支付。

n请问:

(1)会计处理应予何日确认收入?

n

(2)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n(3)所得税计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是否一致?

解析:

n

(1)会计处理如下:

n《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n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n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n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n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n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n根据该公司合同约定,应予购买方确认商品质量合格之日与B公司收到货物满120天的当天,两者孰先原则作为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若合同金额(不含税)为100万元,则分录如下:

n借:

应收账款1000000

n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n

n

(2)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其中,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n该公司应于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按销售额的80%开具发票,作账如下:

n借:

应收账款136000

n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

n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起满20天的当天,按照销售额的20%开具发票,作账如下:

n借:

应收账款34000

n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n(3)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该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所得税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

如果两次收款日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年度,申报所得税时需作纳税调整处理。

n二、企业发生销售折让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n我公司发出的产品由于质量问题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因而按合同规定要我方作一定的赔偿,双方要提供哪些材料方可税前列支,赔偿款可否从货款中扣减?

解析:

n关于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n三、向承租方收取的水费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n某内资有限公司A公司,2008年2月份支付自来水公司水费2万元,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0.34万元)。

A公司租用B公司厂房,2008年2月份支付B公司厂房租金(两年的)16万元。

A公司又将部分临街的门面租给个人C,每月收取C水费0.80万元,租金2万元。

n请问:

n

(1)A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n

(2)B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n(3)A公司涉及哪些税费?

如何计算?

n(4)A公司支付B公司16万元时,是否应按规定代扣代缴房产税?

n(5)A公司收取C租金2万元是否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还涉及哪些税费?

n解析:

n

(1)A公司支付自来水公司水费,应作如下分录:

n借:

管理费用20000

n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n贷:

银行存款23400

n

n

(2)A公司支付B公司厂房租金16万元,应按照B公司给A公司出具的租金发票作账,作如下分录:

n借:

长期待摊费用160000

n贷:

银行存款160000

n摊销期与租金所属期间一致。

nB公司租金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由B公司自行申报缴纳,A公司无扣缴义务。

厂房占地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B公司缴纳,与承租方无关。

n(3)A公司将部分承租房产转租给个人C,租金收入应纳营业税及附加。

由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因此转租房产不征房产税。

向C收取租金的同时另外收取的水费,属于与租金收入有关的价外费用,一并申报缴纳营业税。

相应地,A公司支付的水费进项税额,也应作转出处理。

n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n借:

银行存款28000

n贷:

其他业务收入——转租收入20000

n——水电费收入8000

n借:

其他业务成本1162.39

n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n1162.39(8000÷1.17x17%)

n借:

其他业务成本1540

n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400(28000x5%)

n——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98

n——应交教育费附加42

n(4)B公司应作账务处理如下:

n借:

银行存款160000

n贷:

递延收益160000

n当年确认收入时

n借:

递延收益80000

n贷:

其他业务收入80000

n

n由于税法规定租金收人应纳的营业税及房产税应于收到时一次性缴纳,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应纳的税费直接计人其他业务成本。

n借:

其他业务成本28000

n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8000(160000x5%)

n——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560

n——应交教育费附加240

n——应交房产税19200(160000x12%)

n四、以自产产品对外合作经营取得的分成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n我们公司生产自行车,用于出售。

现在一旅游开发企业想与我公司合作,我们公司出自行车,旅游企业负责利用我们提供的自行车开展旅游生意,自行车在使用到报废后仍由我公司收回,物权一直都属于我公司。

旅游公司收取的自行车旅游费用,按一定的比例作为我公司出自行车的回报,按月支付给我公司,我们的合作只是实质上的合作,形式上不成立公司,双方均独立核算。

n请问:

n

(1)我公司将自己的产品提供给旅游企业,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n

(2)我公司收到的旅游费,是否要计算租赁业营业税?

n(3)收到的旅游费,是否可以比照投资分回收益计算企业所得税?

n解析:

n将自产产品用于合作经营,不成立公司,只是取得分成收人,产品的所有权仍归公司所有,属于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出租(经营租赁)。

现举例说明会计及税务处理。

n若提供自行车一辆,产品成本100元,同期同类产品售价为140元,每年取得租金收入均为30元。

n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账务处理如下:

n借:

低值易耗品123.80

n贷:

库存商品100

n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80(140x17%)

n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自产产品用于出租,因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不视同按公允价销售资产处理,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n

(2)由于你公司不是旅游公司的股东,因此不能比照权益性投资处理,你公司取得的分成收入,属于租赁费收入,应当给旅游公司出具发票,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n取得分成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n借:

银行存款30

n贷:

其他业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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