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管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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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管理工作,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依据《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河南省煤炭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基础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各级行政领导及行政机构的责任制,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

第三条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负责制订煤矿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和措施,方案和措施经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条安全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明确各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

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并严格检查考核。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实行全面安全质量管理,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和“五优”矿井创建活动,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验收和奖惩制度。

各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和组织实施“五优”矿井创建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再培训制度,每年应对在职的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强化知识更新,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

第二章现场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以工序流程管理为主线,抓好人员管理、设备管理、材料管理、作业方法管理、环境管理五个基本要素;做到安全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干部跟班到位、监督检查到位、考核追究到位。

第八条上岗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井下设备挂牌管理、包机到人、检修到位、运转良好,材料管理规范。

作业方法科学合理,操作程序化,构建人、机、环相统一的和谐安全工作环境。

第九条井下生产现场的主运输、辅助运输、通风、监测、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等各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生产技术管理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有煤(岩)与瓦斯突出、自燃倾向性、煤尘危害、水害威胁、冲击地压、地热异常的矿井及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治灾害的专门安全技术及组织措施,遇到地质条件等异常变化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一条采、掘工作面都应实行正规循环作业,提高单产单进水平。

采、掘作业规程的劳动组织和正规循环作业图表,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流程和合理的劳动定额,提高正规循环率。

第十二条井下巷道、硐室的断面必须满足运输、通风和行人安全需要。

巷道失修率和严重失修率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确保“三条生命线”完善可靠。

所有采掘工作面、主要硐室、主要车场及人员比较集中的地点都必须设有完善的通讯设施,铺设可靠的风、水管路,并及时维修,确保调度指挥灵活及时,风、水供给畅通无阻。

所有矿井应装备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对矿井主要作业场所监控、入井人员管理、跟踪监管和灾变时期为应急救援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跟班制度,及时排查处理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及集团公司、生产矿井应制定现场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督促措施落实,严肃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作业规程编制质量负责,作业规程经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会审批准后执行。

其他分管副矿长必须定期检查监督作业规程落实情况。

区(队)长负责作业规程的现场落实,违反作业规程作业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及矿领导干部必须经常深入采、掘工作面现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严格执行干部入井登记制度。

凡遇到问题需要干部下井处理而未下井处理,导致事故发生,以及干部下井发现问题未提出处理意见或对重大隐患没有制止而发生事故的,应追究责任。

第三章回采

第十八条矿井应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开采,不得越界、越层开采,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

开采必须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十九条矿井开采应坚持采用正规的壁式采煤方法,确保回采工作面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至少保持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特殊情况(如回采煤柱、过地质构造带)不能布置正规工作面时必须进行技术论证,编制专门设计,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回采工作面在投产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初次放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严格执行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第二十一条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周期来压、过地质构造带、过老窑(巷)、过瓦斯异常带、过水文低阻异常区、工作面收尾等,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分管生产的副矿长应组织安监、生产、通风、技术、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人员和区(队)长分班次到现场指挥,至正常生产为止。

第二十二条回采工作面支护必须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悬移顶梁液压支架或综采液压支架等稳定性和可靠性高的支护方式。

支柱采取防倒措施。

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要加强支护。

第二十三条矿井应建立回采工作面支护质量、顶板监测及矿压预测预报制度。

矿压观测资料的收集处理应及时反馈,指导生产。

第二十四条坚持开展工作面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和工程、设备等交接班制度,严格按验收标准进行工程验收,不合格工程必须当班处理。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工作面支护强度,应做到:

(一)泵站压力符合规定要求,乳化液配比符合规定。

液压系统不得有漏液现象。

推广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装置,泵站司机必须携带浓度测试仪,每班检查乳化液浓度不少于2次,并做好记录。

(二)液压支柱初撑力必须保证达到规定要求。

每班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三)底板松软的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不得站在浮煤(矸)上,并穿柱鞋。

(四)“三软”煤层工作面必须有二次注液措施。

(五)综采工作面支架应使用初撑力保证阀,预留压力表插口。

(六)严禁使用漏液、损坏、失效的液压支架或支柱。

(七)新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要逐根进行压力试验,使用时要反复升降几次,排除支柱腔中的空气。

第二十六条放顶煤工作面必须按规定经过审批和验收才能生产。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针对煤层条件逐面编制工作面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期间的通风和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并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机采工作面应建立司机交接班、设备运转、检修、巡回检查制度。

采煤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胶带运输机、乳化液泵站、电气设备等管理责任到人,按规定时间进行检修,配齐防爆电工,每班对防爆设备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炮采工作面应使用毫秒爆破新工艺与抗炮崩单体液压支柱、双速或大功率刮板输送机;采空区侧必须充填充分(实),当采空区充填不充分时,应采取控制放煤、充填采空区、打抬棚或强制放顶等措施。

炮采工作面出现旋棚、顶板来压、空顶等不安全隐患时,要应采取特殊支护措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九条回采工作面应达到“三直两平两畅通”的要求。

遇底板松软,过破碎带等情况时,应增设特殊支护。

综采工作面安装和回撤路线应畅通,运输道轨应采用重轨型。

加强采面两顺槽的文明生产管理。

要求两巷支架完整,无断梁折柱,无空帮空顶。

两巷净高不低于1.8m,巷道内无积水、无浮煤(渣)、无杂物。

第三十条各煤矿企业分管采煤的生产矿长对采面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采面技术管理、采面顶板管理负技术责任;生产科(部)长负责全矿的采面生产技术管理、采面顶板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新技术推广应用。

第四章开拓掘进

第三十一条各煤矿企业应以提高采、掘、运机械化程度和采区合理集中生产、建设安全高效矿井为目标,把矿井生产环节改造、改革开拓部署、优化巷道布置作为重要技术基础工作。

第三十二条矿井井巷工程开工前,除编制专门设计外,还应根据工程性质、繁简程度及工期长短等因素,相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开拓掘进巷道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矿井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考核制度,井巷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

第三十四条加强顶板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顶板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矿压观测,选择合理有效的顶板管理方法和支护形式。

第三十五条开拓掘进应推广机械化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除外),推广锚杆、锚喷、锚网、锚索、金属支架等支护技术。

第三十六条掘进工作面在永久支护之前,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临时支架或金属前探梁,严禁空顶作业。

金属棚梁支护的掘进巷道必须装设支架联锁防倒装置。

第三十七条巷道贯通必须制定防止透水、有害气体超限、通风系统混乱、贯通伤人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实施。

掘进巷道的开口、过地质构造带(冒落带、集中应力区)、石门见煤附近的三角区等事故多发地段,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开掘工作面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编制“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实施。

第三十九条矿井的水平接替由总工程师负责平衡落实,矿长及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采区及回采工作面接替由矿长、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安排落实。

水平、采区和工作面必须实现抽、掘、采正常接替。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考虑有足够的区域治理和本煤层瓦斯预抽时间。

第四十条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水平、采区开拓准备中、长期规划和编制矿井年度采、掘接替计划。

第五章地质测量及防治水

第四十一条各煤炭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地测防治水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要职责明确,奖罚分明。

矿长是地测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是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地测副总、地测(技术)科长是地测防治水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各级领导都必须把地测防治水工作纳入重要议程,经常指导、督促、检查。

第四十二条各煤矿企业必须根据本矿区实际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季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应根据年、季、月生产计划,认真分析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编写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制定相应防治水措施。

第四十三条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水害预测评价制度,制定符合本单位情况的预测评价管理办法和实施计划,成立相应的预测评价机构,认真开展水害预测评价工作。

鼓励煤矿企业实施其它地质灾害预测评价制度。

第四十四条大型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必须设立地测副总和地测科,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矿井地质、水文地质、测量、资源管理、钻探等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业防治水队伍,以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第四十五条矿井要按上级有关规定提取地测防治水资金,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重大地质测量工程,如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矿井防治水、地面控制网测量、航测地形图、大型井巷贯通测量、岩层移动观测、采后地面塌陷治理等,应根据生产和安全的需要列入年度工程及资金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四十六条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应对水文地质条件与水害情况进行探查,并根据探查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凡有水害隐患,没有编制防治水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排水系统不完善的严禁开采。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具体的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有防、疏、排水措施。

第四十七条地质测量部门要根据矿井生产不同阶段的需要,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准确、可靠的地测防治水资料。

地质测量部门在设计、开拓、回采阶段应对储量管理、资源回收情况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矿井必须具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探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并按报告要求完善矿井和采区的防排水系统。

新水平开拓前,必须进行地面物探和钻探工作,提交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平勘查报告,为水平设计提供依据。

第四十九条受水害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开采前必须进行物探工作,探测工作面底板含水层的富水性,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实施注浆改造的工作面,工程结束后要再次利用物探手段探测工作面底板含水层的富水性,与改造前的物探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对不可靠区域重新进行注浆改造并打孔检验。

第五十条采区、工作面开采完毕,应提交采区、工作面采后总结,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存档,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地质测量部门编制的开拓、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

重大地测防治水工程必须按审批权限,报集团公司或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各种地测防治水重要措施及项目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不得擅自修改。

第六章机电管理

第五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立机电管理机构,配足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实行持证上岗作业,推行手指口述法作业,做到应知应会。

煤矿企业应开展机电装备及管理水平考核评价对标活动,提高矿井机电装备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防爆电气、小型电器、电缆、配件、大型材料和油脂等管理制度,实行专业化管理。

设备、配件和缆线等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做好领取、发放、检查监督和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矿井要有设备布置图、供电系统图、运输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并随着条件变化及时修改。

第五十五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大型固定设备、综采综掘设备技术档案,妥善保存图纸及各种技术资料,各集团公司和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机电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十六条坚持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设备检修制度,推行设备的状态监测、故障诊断,适时检修。

煤矿主要生产设备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检修许可证制度。

各集团公司公司和生产矿井要编制设备年、季、月度的大、中、小修计划,落实资金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大型机电安装工程、大型设备检修,必须制定技术方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和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机电、安全部门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

采掘工作面安装,必须有供电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八条新建或改扩建矿井、矿井新水平延深,机电运输系统设计方案及设备选型,必须经公司机电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工程竣工后,必须由相应资质的机电、生产和安全等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工程技术资料必须整理齐全,装订成册,移交档案室妥善保管。

第五十九条严格设备入井检验制度。

无“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不合格的设备,严禁下井使用。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和工艺。

第六十条设备维护要实行岗位责任制和包机制,加强巡回检查和交接班管理。

坚持日常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设备检修制度,推行设备的状态监测、故障诊断,适时检修。

设备要保持完好,严禁“带病”作业或超负荷运行。

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要齐全、灵敏、可靠,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检查和试验。

第六十一条矿井供电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双回路供电规定,保证矿井供电安全。

严格执行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供电;严格遵守井下电气设备操作规定;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失爆。

第六十二条大型固定设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组织技术性能测定,颁发合格证。

检测不合格的项目,要及时整改,达不到要求,设备不得运行。

锅炉、行车等特种设备,每年必须按规定定期接受检验,领取合格证后方可运行。

矿井供电系统,每年要由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一次测试、整定和调校。

供电线路、防雷电装置,每年在雨季前必须检查、测试一遍。

每年在雨季前,井下主排水仓必须清理一次,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必须进行一次联合试运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十三条煤炭企业必须制定设备更新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资金,认真落实执行。

必须提足用好设备折旧资金及安全费用资金,保证设备的及时更新和技术改造,确保生产、节能减排等所需设备投入。

第六十四条煤炭企业每年必须制定用电管理制度,实行分时段用电,削峰填谷,控制最大需量。

结合矿井供电系统现状治理谐波污染,补偿单相接地电容电流,提高力率和负荷率。

大型固定设备如提升机、主要通风机、压风机、主排水泵必须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工序能耗的测定,及时掌握设备能耗的状况,制定降低单耗的措施,实现节能降耗。

第六十五条煤矿企业应根据生产技术装备现状和发展方向,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先进、节能、环保设备,不断提高机电技术装备水平。

第七章矿井运输

第六十六条矿井运输应做到技术资料齐全、完整。

主要运输设备的各种图牌板和技术资料齐全、有维修和大修技术记录档案、配件图册、各项运输设备安全装置和关键部位的检查试验记录、电机车制动试验和斜井人车空载重载脱钩试验记录和报告等。

第六十七条各集团公司和生产矿井必须制定电机车、人车装置的运行管理制度,制定轨道、矿车、小绞车的管理办法。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所有运输设备必须做到维修有要求、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技术有规范、管理有办法。

第六十八条煤矿企业应经常检查并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列车和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正常运行时电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确保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完好。

第六十九条运输巷道的关键部位、弯道、交叉点等应按照规定设置声光预警装置。

人员上、下的主要运输平巷长度超过1500m或主要斜井巷道,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架线电机车运送人员时,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人车场必须设置自动停车装置。

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它车辆进入乘车场。

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燃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

斜巷运输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安装防跑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行人检测装置、双道巷防错车信号装置等设施。

车场的各类阻车器必须灵活、有效、可靠。

第七十条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使用阻燃运输带,并具有MA标志。

运输巷道内有充分的照明,必须装设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装置,还应设置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撒水装置。

主要巷道内的带式运输机,必须安装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并在机头机尾装设防护栏。

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

斜巷使用带式输送机运输,上运时,必须同时采用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

第八章矿井通风和安全

第七十一条矿井必须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立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副总工程师及与防治任务相应的防突科、抽放区(队)等。

有煤尘爆炸危险性和自燃发火危险性的矿井必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按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十二条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通风、防瓦斯、防火、防尘安全措施计划,由矿长(经理)负责落实。

列入计划的资金、设备、材料、施工力量,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

实行定项目、定时间、定负责人,保证按期按质按量完成。

第七十三条矿井必须建立安全可靠的通风系统。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立专用回风巷,高瓦斯和有煤与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采区进、回风巷道之间和担负主运输的通风巷道,应安设不少于两道连锁风门;严禁采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及采空区通风。

随着生产地区的变化,应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矿井应具备足够的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第七十四条开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集团公司和生产矿井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取10元/吨的瓦斯灾害综合治理专项资金,设立专用帐户,由企业行政主要负责人和矿长按规定足额提取,由总工程师负责安排超前瓦斯综合治理费用等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十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设计和施工时,采掘工作面的回风眼与专回联结必须顺畅,严禁与采区专用回风巷垂交或逆交布置。

第七十六条矿井巷道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

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该地区及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十七条矿井必须建立通风巷道定期检查制度,每月矿总工程师要组织相关部门,对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对通风阻力高、分布不合理的矿井,要制定降阻措施,并列入生产计划定期整改。

第七十八条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正常通风并按规定检查瓦斯;长期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封闭。

恢复停风区前必须制定专项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七十九条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由矿机电部门负责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入井。

必须使用有“MA”标志的抗静电、阻燃风筒。

局部通风机及风筒应严格按规定标准安装吊挂。

第八十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

局部通风机通风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实现“自动换机、自动分风”的功能。

低瓦斯矿井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采、掘分开供电和风电闭锁保护。

第八十一条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持正常运转。

任何人不准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

因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

第八十二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防突规划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纳入年度生产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没有措施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编制预防突出的专门设计,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贯彻执行。

第八十三条岩巷揭穿突出煤层时,必须制定揭煤方案设计,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揭煤前,必须进行石门揭煤防突措施效果评估,确认措施有效符合规定后方能进行揭煤工作。

第八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开采前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矿总工程师要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面煤层赋存条件、埋藏深度、煤的坚固性系数、软分层厚度、煤层瓦斯含量及压力、掘进过程中的动力现象、效果检验指标检出率、工作面预抽时间、瓦斯抽出率、瓦斯残存含量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编制工作面突出危险性评估报告,报集团公司或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否则不得开采。

第八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开口前或长时间停产复工前,必须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开工卡片或开工说明书。

第八十六条采掘工作面出现断层、褶曲、煤厚变化、煤质变软、打钻喷孔、顶钻、卡钻等突出预兆或效果检验连续超指标时,必须停止采掘作业,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具有针对性的防突措施,预防突出事故发生。

第八十七条在预测预报和效果检验时,预测人员、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电工必须同时在现场,并要同时在预测预报和效果检验单上签字,严禁弄虚作假现象,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第八十八条突出矿井每季度末,要将下一季度施工的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相关技术参数及制定的防突技术措施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上一级主管部门要组织通风、生产、安监、科研等单位,对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定期进行逐头逐面分析研究,进行批复确认,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批复的防突技术措施。

第八十九条突出区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培训,掌握突出预兆和应急措施,并熟悉避灾路线,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第九十条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并及时更新,指导矿井瓦斯防治工作。

第九十一条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新建抽采系统的矿井,必须事先调查测定,编制可行性报告,经批准后进行设计。

已建立抽采系统的矿井,应把抽采量列入生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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