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概要.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261283 上传时间:2023-05-03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9.7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概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概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概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概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概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概要.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概要.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概要.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概要.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概要.docx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概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概要.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概要.docx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概要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村种养大户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满足县域种养殖业大户需求,促进县域农户庭院经济、家庭农场、山林经济发展,根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种养大户是指具有一定种植、养殖规模的农户,以及我县辖内的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种养大户规模认定标准如下:

(一)种植业大户规模标准

1、单户种植粮油作物、露地蔬菜、林下连片种植药材、食用菌及其他林下经济作物或单户承包或流转荒山荒坡连片种植核桃、水果、油茶等林果产业或其他经济林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

2、单户种植发展设施蔬菜10亩(含)以上;茶叶、林果、烤烟、魔芋等经济作物20亩(含)以上。

3、其他种植参照根据其市场价值参照以上规模确定。

(二)养殖业大户规模标准

1、养殖存栏商品猪达到100头(含)以上;养牛10头(含)以上;养羊50头(含)以上;养兔500只(含)以上;

2、养蛋禽2000羽以上,养肉禽3000羽以上。

3、淡水特色养殖大鲵100尾以上;淡水及网箱养鱼5000尾以上。

4、其他养殖业参照根据其市场价值参照以上规模确定。

第三条种养业大户贷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借款人自愿、风险可控、灵活多样原则;

(二)自筹资金为主、信贷支持为辅的原则;

(三)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的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为农户的,除符合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本地常住居

民,有固定的居住场所或经营场所;

(三)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或年检为“优秀”,家庭和睦友善,家庭主要成员同意借款;

(四)具有种养业所需的相关技术和经验,种养殖规模符合相应的标准;

(五)根据其实际资金需求,有不低于30%(含)以上的自有资金;

(六)在贷款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五条借款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合法合规、运行规范、

正常经营、效益良好。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并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示范社;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

金,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贷款行报送相关资料;

(五)在贷款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新成立的合作社必须将注册资本金存入所开立的基本结算账户,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六)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六条贷款期限。

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的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综合考虑确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短期贷款必须按月或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方式;中长期贷款必须按月或按季结息并签订分期还本计划,明确还款的数额、期限、还款方式。

种养殖业大户贷款不得采取利随本清、到期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七条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的利率(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按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的标准执行;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可根据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信用程度、担保方式依照不同的贷款对象参照本行对外公布的企业法人客户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八条种养殖业大户贷款额度:

种养大户贷款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单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不同贷款方式贷款额度规定如下:

(一)信用贷款:

种养殖业大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保证担保贷款:

种养殖业大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三)抵质押贷款:

种养殖业大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以上贷款方式实行单户限额控制且对同一借款人不得同时使用不同担保方式发放贷款。

第四章贷款方式

第九条种养殖业大户贷款可采用信用、保证担保、抵质押贷款方式发放。

(一)信用贷款。

种养殖业大户信用贷款应坚持“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原则。

农户申请种养殖业信用贷款其评级授信年检应为“优秀”等级,具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农户综合素质较高,符合本行对农户信用贷款评定及管理的要求。

总行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风险评级制度,参照企业法人客户标准进行评定,根据其资信实力、经营状况、还款意愿、履约记录、管理水平、偿债能力、盈利水平和社员信用等级进行信用风险等级评定,一年一审检,动态调整。

当年信用风险等级达到A级及以上且其社员信用等级全部为“较好”及以上的,在其注册资本金范围内发放不高于30万元的信用贷款。

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以下的不能发放信用贷款,以担保贷款方式予以支持。

(二)种养殖业大户(包括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必须符合《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0〕247号)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其中:

以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抵质押担保的需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

第五章贷款调查审批发放流程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种养殖业大户贷款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按照评级授信—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面谈面签—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及支付—贷后管理的流程进行管理。

(一)借款人为农户的需提供以下贷款申请资料:

(1)书面借款申请书(内容必须涵盖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种养殖业经营状况、自有资金和资产负债情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方式、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属担保抵押的需说明担保抵押情况);

(2)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及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4)承包经营种养殖业土地经营权、林权证复印件或流转、租赁、承包土地、荒山等协议证明材料;

(5)借款人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复印件;

(6)借款人贷款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年检通知书)复印件;

(7)借款人个人征信查询申请书;

(8)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或富秦卡)复印件;

(9)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主要家庭成员出具的书面共同债务承诺书。

(10)贷款行根据贷款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种养殖业大户贷款方式为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的除上述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供:

(1)保证或抵质押担保人(保证人夫妻双方、抵质押财产共有有人)出具的书面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承诺书;

(2)担保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担保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4)担保人资产及收入来源证明;

(6)担保人提供的抵、质押担保财产产权证明复印件;

(7)担保人个人借款人个人征信查询申请书;

(8)担保人在本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或富秦卡)复印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种养殖业大户贷款应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与法人企业的贷款资料相同。

(1)书面借款申请书(内容必须涵盖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合作社成员情况、种养殖业经营状况、自有资金和资产负债情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方式、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属担保抵押的需说明担保抵押情况);

(2)借款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合作社法人代表及主要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合作社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资料;

(5)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业土地经营权、林权证复印件或流转、租赁、承包土地、荒山等协议证明材料;

(6)合作社章程及主要成员同意借款及分期还款的决议;

(7)合作社经入围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

(8)合作社及其法人代表征信查询申请书;

(9)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复印件;

(10)合作社在贷款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复印件;

(11)贷款行根据贷款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贷款方式为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的除上述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供符合《担保法》及《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规定保证担保和质押担保资料。

(1)保证或抵质押担保人出具的书面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承诺书;

(2)担保人基本资料;

(3)担保人资产及收入来源证明;

(4)担保人提供的抵、质押担保财产产权证明复印件;

(5)经省联社入围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拟抵押资产评估报告。

(6)担保人征信查询申请书;

(7)担保人在贷款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复印件;

(8)贷款行根据贷款担保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各营业机构受理种养殖业大户借款申请材料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信用状况、风险状况、收益状况、还款保障及担保人进行评价,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和评价意见,主辅调查人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各营业机构受理种养殖业大户贷款应坚持审贷分离制度,贷款审查人重点审核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信用记录,对借款人经营管理素质、资金情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担保质量及法律效力、借款人信用等级和风险额度进行全面审查评估。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正常生产经营,提供的各类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二)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主要审核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以及还款记录等因素;

(三)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主要分析借款人的人员素质、经济实力、资金情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四)担保的质量和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各营业机构受理种养殖业大户贷款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和审查,并明确答复贷与不贷,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借款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可采用“农商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种养殖业大户)”的形式进行发放。

即:

社员贷款由合作社推荐或提供担保,社员直接在本行申请贷款,风险控制措施由合作社按照社员每季(或一个经营周期)经营收入进行担保。

社员经营收入由合作社监管归还贷款。

第十五条种养殖业大户贷款审批。

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为各营业网点种养殖业大户的审批机构。

贷款按照下列程序审批发放:

(一)借款人为农户种养殖大户由各营业机构受理调查,根据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及审批流程属各营业机构单户授信审批授权额度内的由各营业机构自主审批发放,超过营业机构单户授信审批授权额度的逐级申报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发放;

(二)借款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按照公司类贷款管理要求,由营业部企业贷款营销管理中心受理调查、评级授信,按照法人企业贷款审批授权及流程逐级申报业务部、风险部审查,授信委审批发放。

(三)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的业务品种应根据借款方式、用途等确定贷款品种。

借款人为种养殖业大户的,申请信用贷款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品种发放,申请担保抵押贷款的以“农户经营性贷款”业务品种发放;借款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信用贷款以“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品种发放;申请保证担保贷款的以“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品种发放;申请抵质押贷款的以“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发放。

第十六条种养殖业大户贷款发放支付。

借款经逐级审批、落实全部控险措施后,应坚持贷款面谈面签制度,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书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必要时应当办理司法公证和借款人或抵押财产保险,并根据贷款对象、种类、金额确定贷款支付方式,完善支付审核资料,确保贷款按借款用途和提款计划支付使用。

第六章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贷款行对农村种养业大户贷款应严格监督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防止信贷资金被转移挪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贷款行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贷款的措施:

(一)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

(二)用贷款从事投机经营;

(三)用贷款进行奢侈品消费以及个人建房等;

(四)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五)借款企业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或用于财政性开支、弥补亏损或用于职工福利;

(六)未按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

(七)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经营;

(八)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

第十八条对农村种养业大户贷款各营业机构应严格落实贷后管理措施,监督借款人经营回笼资金存入约定还款账户,定期检查借款人经营状况、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和经营效益,对不利于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不利因素及时采取防险控险措施,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一)客户经理要定期做好贷后检查与回访工作,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并就贷款的资金用途,产生效益,控险措施的有效性,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形成书面贷后检查报告,经主辅调查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按资料形成时序归入贷款档案,对超过贷款行审贷权限经总行审批的大额贷款,应按季将书面贷后检查报告上报总行主管部门备案。

(二)经办机构负责人要按季参与农村种养业大户贷款的检查与回访,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客户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迅速予以处置和化解,对重大问题要形成书面贷后检查报告及时上报总行主管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改。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