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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96/EC

2012/19/EU

2004.8.13

2012.8.13

WEEE指令被称为RoHS指令的姐妹指令。

WEEE指令规定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要有分类收集的符号标识,生产商还要对自身产品的废弃物负责,并要提供资金保证,资金保证的形式可以是证明参加了某一回收体系,或提供回收保证,或冻结银行帐号。

除了要求生产者承担回收责任以外,还针对材料的回收率提出要求。

2012.8月修订后实施的指令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电子电机设备(EEE),WEEE收集率目标自2016年起,每年至少需达成45%收集率的目标。

而自2019年起,所有会员国每年WEEE收集率至少需达成65%的目标,回收率目标(RecoveryTarget):

分三阶段进行。

(对应国标: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8.2.1,废弃电子电气产品回收管理条例2011.1.1第551号国务院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7.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版)2016.3.1)

3

《消费性产品中禁用特定有害物质》

POHS

挪威

2007.12.15

×

禁止生产、进口、出口或者贩售含有超过规定限量的有害物质的消费品。

法规出台时禁止了18种物质,在08年10月改成了10种物质。

4

《H.R.2420:

电气设备环保设计法案》

美国

2009.5.14

2010.7.1

电气设备环保设计法案》即EDEE法案,用以修订1976年制定的《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目的是确保在美国各州和对外贸易中,对电气设备使用的某些有害物质实施联邦统一的管控法规。

EDEE法案将在联邦层级上对美国所有州的电子电气设备限制法规进行统一规范。

法案要求,2010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电子电气产品,其均质材料中铅(Pb)、六价铬(Cr6+)、汞(Hg)、多溴联苯(PBB)和多溴联苯醚(PBDE)的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0.1%,镉(Cd)的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0.01%。

管理当局将在一年内颁布检测标准。

更新日期:

5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32号令

中国

2016.1.21

2016.7.1

《管理办法》被成为中国RoHS。

为了《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中国出台了三个相应的配套标准来支持其执行和合格产品评定。

三个配套标准是:

SJ/T11363-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SJ/T11364-2006《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SJ/T11365-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

管控的物质是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目前仅为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六价铬及其化合物、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六项,限值与欧盟一致。

但中国采用“达标目录管理”模式管控有害物质,建立“合格评定制度”。

6

《化学品的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REACH法规

(EC)NO1907/2006

欧盟

2006.12.18

2007.6.1

REACH是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法规。

对于物质、配制品中的化学物质和物品中的有意释放物质,法规规定年出口量》1吨的物质需要注册。

再有,针对物品来讲,如果物品中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质量浓度超过0.1%,且年出口量》1吨,必须到ECHA去通报。

如果含有0.1%以上的授权清单中的物质,则还需要获得ECHA的授权才可以在物品中使用。

除了这些,企业还要关注产品中是否含有REACH附件17中限制清单中的物质。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10.15)

7

《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

EUP指令

2005.7.6

2005.7.27

EUP指令是一个框架性指令,不限于具体产品,提出的是一般的、通用的技术要求,覆盖范围非常广泛。

任何在设计和制造后投放到市场的用能产品,以及用于组装用能产品并在市场上作为独立部件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部件,都纳入到该指令的管辖范围。

将环境因素融入到产品的设计中,目的是在贯穿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改善EUP的环境性能;

形成产品从设计到生产、使用、报废、处理、再利用的环境保护生态链。

要求符合生态设计要求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时需加贴“CE”标志。

EUP指令并不是针对具体产品要求的指令,它仅是一个框架性指令。

欧盟将根据这一指令中的相关条款,进一步制定针对一种或一类用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措施(implementingmeasures)”。

8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中国

2009.3.5

2011.1.1

中国WEEE指令,旨在控制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但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不包括在内。

9

欧盟2009/251/EC指令

2009.3.20

2009.5.1

禁止在消费品中使用生物杀灭剂富马酸二甲酯(DMF)和含有富马酸二甲

酯(DMF)的产品投入市场的指令.从2009年5月1日起,各成员国应保证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产品被禁止投放市场或在市场上销售;

已经投放市场或在市场上销售的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产品从市场撤销和消费者那里召回,

并且使消费者被充分地告知这种产品造成的危险。

10

《报废汽车指令》2000/53/EC

ELV指令

2000.10.21

2003.7.1

ELV即End-ofLifeVehicle,包括从2003年7月1日起生效的2000/53/EEC以及其补充文件2002/525/EEC、2005/673/EC、2008/689/EC等。

主要针对汽车材质的有害物质限量和回收指标作了规定。

要求2003年7月1日后推出市场销售的小汽车、小型货车及货车,限制铅、水银、镉及六价铬等重金属的含量。

同一种材料的铅、汞、六价铬限量均为0.1%,其中镉的限量0.01%。

同时2006年1月1日起,每年每一辆报废汽车其平均重量至少有85%能够被再利用,其中,材料回收率至少为80%。

2015年1月1日起,这两项指标将分别提升至95%和85%。

(对应国标GB/T30512-2014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11

《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电池和蓄电池指令》2006/66/EC

2013/56/EU

2006.9.26

2008.9.26

2015.7.1

电池指令主要提出禁止销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质电池的措施,同时也规定会员国应制定回收体系以达成电池回收目标等最高标准。

另外,此指令也规定了生产者有关电池标示、电池易于拆除之设计等责任及标签规定。

要求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超过重量0.0005%的电池或蓄电池;

镉含量超过重量0.002%的便携电池或蓄电池;

同时要求所有电池、蓄电池和钮扣电池应带有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6年第82号2016.12.26,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16.11.7修正,《关于限制电池汞含量的规定》1997.12.31)

12

《欧盟包材指令》

94/62/EC

2005-20-EC

1994.12.31

1996.6.30

指令94/62/EC主要分两部分内容,既: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含有害于环境

的物质的限制以及降低资源消耗的措施。

指令94/62/EC第十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mg/kg;

但就其中的包装材料的回收率,欧盟某些成员国持有异议,2004年2月11日欧盟颁布了对94/62/EC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规定整体回收率60%,再循环率55%。

另外规定具体的再循环率:

玻璃60%、纸和纸板60%、金属50%、塑料25%、木材15%。

重金属浓度指标未改变。

13

《包装用品的毒性要求》CONEG

X

美国东北州州长联合会(CoalitionofNortheasternGovernors,简称

CONEG),CONEG的资源节省委员会(SourceReductionCouncil)最早于

1989年为减少包装及包装材料中的重金属含量而制定了一个地方性法规,

开始是在CONEG所属的8个州施行,到2004年已经逐渐被全美19个州所接

受,现在其他一些州甚至包括美国国会也已经准备起草有关该方面内容的立法。

这个法规就是在业界非常有影响力的TPCH(TheToxicsinPackagingClearinghouse),俗称CONEG包装测试。

该法规的内容现在已

经被美国环保署EPA制定为《包装用品的毒性要求》。

法规限定包装中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6+)四种重金属的总和,目前对该法规的执行是按照四种重金属总和不超过100

mg/kg的限量来执行。

14

《电子及电气设备特定化学物质的含有标示方法》

日本

2005.12.20

日本工业标准,JIS0950管制的化学物质与最高浓度限值要求与欧盟RoHS

一致。

除了这些主要是标识方面的要求,规定符合RoHS六项限用物质的电子及电气设备可标示绿色标示;

若六项中有任何一项未符合者,则需在设备本体、设备包装箱(外箱)及目录类(使用说明书、印刷品、网站)等标示黄红色「R」标示,并在标示的下方或右方标注未符合的化学物质符号。

15

《电子/电气产品和汽车设备的资源回收法》

韩国

2006.3.30

2008.1.1

该法规可看作欧盟RoHS、WEEE(欧盟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ELV(欧盟

汽车报废指令)三项指令的综合版,它囊括了上述三项指令的关键内容,但在具体执行方面还是与欧盟有着不小的差异。

范围包括所有电子电气产品(与欧盟RoHS的定义类似)及废弃车辆。

法案颁布时并没有明确指出限制哪些有害物质及其限值,但针对电子电气产品及受限物质,已于2007年7月1日率先实施,受限物质与限值均与欧盟RoHS相同,厂商需填写《有害物质符合性声明》。

16

印制板和其他互联结构用材料

IEC61249-2-21

国际通用

2003.12.1

在印制板材料中氯含量不得超过900ppm,溴含量不得超过900ppm,两者加和起来不得超过1500ppm。

17

限制全氟辛烷磺酸基化合物生产、销售及使用的指令--PFOS

(2006/122/EC)

2006.12.27

该指令规定物质或在混合物中全氟辛烷磺酸基化合物质量分数≥0.005%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半成品、或成品或其部件,以含有PFOS的构件或可分离的微构件计算,其含有PFOS的质量分数≥0.1%时,或在纺织品或其他涂层材料中,PFOS≥1μg/㎡时,不得投放市场;

但是在2006年12月27日前投放市场的泡沫灭火剂,可以使用直到2011年6月27日。

18

对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某些危险物

质、配制品的限制76/769/EEC

1976.7.27

1976.7.27

该指令对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配制品的限制,附件开始列出了41类限制物质,一致都在更新,于2009年6月1日终止适用,被REACH法规的附件17代替。

19

在玩具和儿童用品中限制使用邻苯二

甲酸酯2005/84/EC

2005.12.27

2007.1.16

指令规定限制在玩具和儿童用品中使用某些邻苯二甲酸酯。

对于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塑胶材料,DEHP、DBP、BBP其重量百分比不得超过0.1%;

对于可被儿童放入口中的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塑胶材料,DINP、DIDP、DOOP其重量百分比不得超过0.1%

20

在添加油和轮胎中限制使用多环芳烃

PAHs(2005/69/EC)

2005.12.9

2010.1.1

指令规定限制在添加油和轮胎中使用多环芳烃。

其中特别指出BaP(苯并芘)不得超过1mg/kg,8种多环芳烃总含量不超过10mg/kg。

21

禁止使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AZO

(2002/61/EC)

2002.9.11

2003.9.11

偶氮染料经还原可裂解出一种或多种致癌芳香胺(附表中所列22种芳香胺)。

该指令规定在最终产品或产品染色部分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ppm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有直接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

“偶氮染料列表”中新增的偶氮染料不得投放市场或作为浓度质量高于0.1%的物质或制剂成分用于纺织品和皮革制品。

22

限制有机锡化合物的使用

2009/425/EC

2009.6.4

对于有机锡化合物的限制,此次修订是在原有76/769/EEC指令附录I第21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条款的内容:

010年7月1日起,物品中不得使用锡含量超过0.1wt%的三取代有机锡化合物,如三丁基锡(TBT)和三苯基锡(TPT);

2012年1月1日起,向公众供应的混合物或物品中不得使用锡含量超过0.1wt%的DBT化合物;

2012年1月1日起,向公众供应或由公众使用的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中,不得使用锡含量超过0.1%的DOT化合物

23

限制某些有害物质、混合物和物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REACH法规附件17修订(EC)No552/2009

2009.6.22

2009.6.26

(EC)No552/2009重新修订了REACH法规附件17,将原来附件的52类限制物质增加到58类。

将第33条的物质---四氯化碳以及第39条物质1,1,1-三氯乙烷略去;

新增加了全氟辛烷磺酸、二乙二醇单甲醚(DEGME)、2-(2-丁氧基乙氧基)乙醇(DEGBE)、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环己胺和硝酸铵(AN)六种物质。

所有列表物质必须根据所限制的要求,适用时得到执行

24

《电子废物再生法》(S.B.20/50)

美国加州

2003.12

2007.1.1

《电子废物再生法》包括两个主要部分,其中一个是循环再利用,规定零售商必须在销售点就某类电子设备向消费者收费。

这些电子设备是指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的视频显示设备。

《电子废物再生法》第二个主要部分是限制出售含有重金属的受管制电子设备,由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这些金属的含量是:

铅、汞、六价铬均为1000mg/kg,镉为100mg/kg。

25

取缔含铅油漆以及某些带有含铅油漆的消费产品

16CFR1303

1977.9.1

1978.2.27

CPSC宣布,凡是供消费者使用的、含有铅或铅化合物的油漆和类似表面涂层,其铅含量(按金属铅计算)均不得超过油漆中不挥发物总含量的重量或干漆膜重量的0.06%。

对于带有含铅漆(指铅含量超标的油漆或涂层)的玩具、其他供儿童使用的物品、以及供消费者使用的家具物品也被宣布为被禁止的危险产品。

26

欧盟镉指令91/338/EEC

1991.7.12

1992.12.31

镉指令(91/338/EEC)限制在色素、染料、稳压器和电镀中使用镉。

该指令指出,在消费品、塑胶或油漆中镉的最大可允许含量不超过100mg/kg(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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