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类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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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1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11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7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1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指引》的通知 33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资考评[2006]15号

有关省管企业:

现将《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办法(试行)

为保证财务总监有效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职责(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的形式

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分为三类:

一类为常规性报告,主要包括季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第二类为重大事项报告,主要是指对企业发生的需要报省国资委审核或核准的投融资、担保、改革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审核或调研后,形成有关意见和建议的报告;第三类为专项报告,主要指对监管企业某一方面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分析或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的报告。

二、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常规性报告的主要内容:

1、季度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季度内的工作基本情况,对月度财务快报的审核意见及对重要事项的说明,日常工作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取得的成效等。

季度报告采用书面形式,附《季度报告表》,于报告期满20日内上报。

2、年度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全年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

年度述职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省国资委。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

1、列席企业董事会和参加企业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对有关重大经济事项发表的意见及与企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2、对企业重大投融资计划及项目、重大经济合同、贷款、担保、人工成本控制、收入分配政策、资产损失、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财务核销等重大经济事项,出具审核意见及与企业不一致的情况。

3、对企业清产核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业绩考核结果的审核意见。

4、对企业改制方案、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项目发表的审核意见及与企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5、对联签事项提出异议并拒签,企业继续组织实施的情况。

6、其他需要上报的重大事项。

(三)专项报告的主要内容:

1、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2、对省国资委规定上报审核备案的有关事项,企业按照规定和要求上报以及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3、对企业经营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对企业存在的重大财务风险和可能的财务危机以及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审核披露和指导处置的情况。

5、对企业有关重大经营事项,进行调研后的独立论证意见。

6、其他需要上报的专题报告。

三、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的要求

(一)财务总监工作报告主要采取书面形式,不涉密的可以采取电子邮件方式报告。

重大事项紧急报告采取口头或电话等方式的,事后要以书面形式进行补报。

(二)重大事项根据事项的紧急程度随时上报,专项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上报。

(三)对于财务总监职责范围内企业上报的需要省国资委审核、备案的有关重大经济事项,财务总监必须签署意见,随上报材料一并报省国资委相关处室。

对本办法要求的常规性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报告统一报送省国资委考评处。

(四)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应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有关工作情况,由本人签名,并注明报告日期。

四、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的应用

(一)省国资委建立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管理制度,对财务总监的工作报告进行规范管理,考评处及时整理有关情况报委领导及相关处室。

(二)省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有关事项审核备案时,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作为审核备案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财务总监工作报告中反映的需要省国资委研究处理的有关事项,由考评处会同有关处室研究处理,重大事项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办理情况及时反馈财务总监。

(四)财务总监的工作报告情况,作为对其业绩考核、奖惩和聘用的重要依据。

(五)省国资委有关人员对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内容要严格保密,擅自向监管企业和当事人泄密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

财务总监季度报告表(参考格式)

附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务总监季度报告表(参考格式)

()季度

本人承诺:

报告表中所有内容真实、完整,未有故意隐瞒。

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报告人(签名):

任职单位:

报告日期:

一、季度小结

二、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情况

项目

参与情况

发表意见及建议

备注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经营目标

企业资金使用

企业费用开支

企业物资采购

企业资金筹集

重大经济合同评审

制定

财务

监管

制度

和指导工作的情况

会计核算

资金管理

费用管理

资产管理

投资管理

贷款担保

其他

列席

参加

会议

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项目论证

投资项目

贷款

担保

产权转让

资产重组

企业改制

财务审计

人工成本控制、收入分配

其他

三、审核监督企业重大事项情况

项目

审核笔数

与企业意见不一致笔数

独立审核意见

备注

企业投资

企业融资

重大经济合同

大额资金使用

担保

资产评估

资产抵押(质押)

年度财务预算

利润分配计划或方案

改革改制

兼并收购

资产划转

债务重组

资产重组

资产处置

资产损失核销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决算

主要经济指标

经营业绩材料

财务会计制度

子企业重大财务事项

其他

四、联签情况

项目

笔数

拒签笔数

拒签理由

备注

借入资金

借出资金

信用担保

资产抵押(质押)

投资项目

对外捐款或赞助

兼并、收购、出让

向境外汇出资金

开出信用证

购置固定资产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其他需要联签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说明:

1、本季度没有此项工作内容的,本项目后各栏目内划“×”;

2、“二”中参与情况分“参与”、“没参与”或“×”,“发表意见和建议”填写表态情况,“备注”填企业对表态意见采纳情况;

3、“三”、“四”中审核重大事项和联签项目“备注”主要填写财务总监提出异议的项目企业继续实施情况。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鲁国资考评〔2006〕11号

现将《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将进一步细化的财务总监工作职责于八月底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职责(试行)

为加强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规范财务总监工作,依据《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省管企业财务总监派出实际,对财务总监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工作职责

(一)依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责。

发现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及时向企业提出纠正的建议并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

(二)审核企业具体财务会计制度,监督检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企业财会人员工作质量和执业水平,对企业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财务负责人的任用、奖惩有建议权。

(四)通过审核、检查企业财务会计帐册、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资料等方式,监督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活动,保证企业财务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发现存在问题的,应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1.对企业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性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企业内控机制存在问题的,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2.对企业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的,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对企业月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对年终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对主要经济指标及经营业绩进行分析评价,有关重大变化要分析原因,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参加经营班子会议,对有关项目论证、对外投资、贷款、担保、产权转让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等重大经济事项,提出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六)审核企业重大经济事项,出具独立的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与企业不一致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的,应及时书面向省国资委报告。

1.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贷款、担保、资产评估、资产抵押(质押)、年度财务预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2.审核企业改革改制、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等有关事项,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3.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指导监督企业财务危机处置工作。

(七)根据企业董事会或经营班子有关决定,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

1.参与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2.参与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

3.参与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4.其他需要参加的重大事项和活动。

(八)参与制定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贷款担保制度等,对企业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九)监测所属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省国资委。

(十)对重要财务事项与企业负责人进行联签。

1.企业借入和借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

2.对外投资、兼并、收购、出让,对外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向境外汇出资金及开出信用证等重大财务事项;

3.购置固定资产,企业规定应由企业负责人审批的;

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月报、年报及相关分析说明);

5.企业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6.其他需要企业负责人签批的财务事项。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应在企业负责人签署之前送财务总监审签,具体额度及方式由企业结合实际具体规定。

(十一)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有关文件、合同、资料,包括年度经营计划、经营目标责任书、投资项目合同、贷款担保合同、产权转让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基建工程合同、内部承包合同(或方案)以及项目可行性方案等,并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出解释。

(十二)每季末20日内提交综合工作报告,对可能造成财务数据失真、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以及其他拒绝联签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二、工作责任

(一)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1.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存在缺陷而未发现的;

2.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存在问题而未发现的;

3.审核后的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重大问题的;

4.企业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而未发现的;

5.所出具的独立审核意见,在真实、完整和合法方面存在问题的;

6.对所审核的企业重大事项,未提异议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7.对财务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直接参与的;

8.应当联签的事项因本人失职未履行联签手续的;

9.联签后出现重大风险和经济损失的。

(二)财务总监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1.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2.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

3.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4.未能履行省国资委要求的主要监管职责的。

(三)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企业财务会计行为,财务总监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依法追究财务总监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重大问题的,财务总监有责任提请董事会或经营班子讨论纠正,有责任向省国资委报告。

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派驻财务总监的各省管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财务总监的具体工作职责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资分配〔2006〕5号

《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已于5月29日经省国资委第52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委。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充分调动财务总监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省管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山东省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省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省国资委向省管企业委派,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聘任的财务总监订立聘书和劳动合同。

第五条聘任的财务总监执行国家对企业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和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第六条财务总监的薪酬标准由省国资委确定。

财务总监的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省国资委委托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控股公司)负责发放和缴纳。

第二章合同

第七条省国资委负责人签发财务总监的聘书,聘用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同。

第八条投资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受省国资委委托与聘任的财务总监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后的劳动合同需经济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鉴证。

第九条聘任的财务总监订立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

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续聘的,继续订立期限为三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续订与解除,按照考核情况,依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条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劳动纪律,根据《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确定。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中明确财务总监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

第三章薪酬

第十二条财务总监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派驻财务总监省管企业负责人副职平均收入大体相当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派驻企业规模适当挂钩。

(三)严格考核,薪酬水平与岗位业绩挂钩。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对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财务总监予以奖励,对履行职责情况较差的财务总监适当惩戒,形成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薪酬体系。

第十三条财务总监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特别奖励构成。

但一般不超过派驻企业法定代表人薪酬水平。

第十四条基本薪酬是财务总监年度的基本收入。

根据派驻财务总监全部省管企业负责人副职平均薪酬水平、所派驻企业的经营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

财务总监基本薪酬="上年派驻省管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平均薪酬×80%×60%×调节系数。

调节系数=35%z+35%x+30%p;调节系数的取值范围为0.9-1.1。

z为总资产规模系数,z=0.8651×Z0.04,Z为派驻企业上年度的总资产(亿元);x为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x=0.8769×X0.0417,X为派驻企业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亿元);p为职工平均人数规模系数,p=1.0068×P0.0412,P为派驻企业上年度的职工平均人数(万人)。

第十五条绩效薪酬与财务总监的考核情况挂钩,根据财务总监的业绩考核级别和考核分数确定。

财务总监的业绩考核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财务总监实行特别奖励制度。

财务总监在聘任期内工作业绩突出,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重要贡献的,由省国资委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七条财务总监的基本薪酬每年核定一次,按月发放。

在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确定之前,财务总监的基本薪酬暂按前年度测算标准预发。

上年省管企业负责人平均薪酬确定后,经省国资委审核确认财务总监的基本薪酬后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绩效薪酬根据省国资委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结果一次性支付。

第四章其他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由派驻企业按本企业副职标准为财务总监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条件。

第十九条财务总监的职位消费暂按派驻企业副职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国资考评〔2006〕16号

现将《关于加强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完善企业财务约束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理财,维护国有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加强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省管企业在扎实开展清产核资,全面执行会计制度基础上,制定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会计核算,加强成本管理,财务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但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与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

部分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账务处理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财务监督管理不到位;风险防范控制不力,财务风险加大等。

有的企业缺乏外部财务监督和内部约束机制,导致风险频发、资产流失、损失浪费等。

因此,各省管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制定有效措施,完善公司治理,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要牢固树立对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的意识,自觉接受出资人的财务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国家财务政策及出资人财务监督管理法规制度,夯实管理基础,加强内部控制,完善企业财务监督约束机制。

要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依法理财,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加强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切实履行出资人财务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企业财务自主权,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加强企业财务会计核算,防范财务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加强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

1.出资人职能与企业经营管理职能分开原则。

省国资委依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定位,依法对省管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省管企业依法享有财务自主权,对企业内部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督和控制。

2.保值增值原则。

通过层层落实财务监管责任,达到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3.全面性原则。

实行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加强对企业财务活动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控。

4.集中管理原则。

加强省管企业财务的集中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提高对权属企业的控制力,发挥集团公司的整体优势,控制经营风险。

三、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范围和方式

(一)强化出资人财务监督管理职责

省国资委对省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有关重要财务活动和重大财务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省管企业监督管理集团本部全部财务活动及各权属企业重要财务事项。

出资人财务监督主要是运用预算管理、决算管理、中介审计、绩效评价等手段,对企业运营态势和财务状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监督和控制。

一是建立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制度体系,制定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的相关制度及管理办法,为有效履行财务监管职责提供政策依据。

二是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监事会的功能作用,加强当期监督,提高监督的时效。

探索完善财务总监制度,明确企业监事会、财务负责人及财务机构负责人的地位作用和职责权限,为搞好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提供组织保证。

三是规范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备案和审核制度,对重大事项实施有条件的动态监控,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经营业绩及保值增值考核,完善企业约束激励机制。

四是搞好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核,监督指导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加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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