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流程图(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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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流程图
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局法制机构书面审查,提出意见
法律顾问意见
被申请人在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该行为的全部案卷材料
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提交局复议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出具审核意见
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在60日内作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有其他应当终止复议审查情形的
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在60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等复议决定(必要时可以延长复议期限30日)
如不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告知行政复议终止决定。
经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终止行政复议
作出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不在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
资料不齐,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不符合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
复议机关在5日内进行审查
申请(口头、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