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中的法律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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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中的法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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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当下死刑制度的思考
内容提要:
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人们对死刑制度有了更多的思考。
死刑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制度,在当时被认为是正义和公平的象征,但随着人们对“人权”的深入认识,对死刑的争议也越来越大。
观看了电影《死囚168小时》后,我对死刑有了更深的认识,了解到死刑对个人,对家庭,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现结合中国当下的死刑制度现状谈一谈我对死刑制度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
死囚168小时死刑制度保留废除限制
观看了电影《死囚168小时》后,我对死刑制度有了更多的思考,像美国这样一个超级大国,经济如此发达,文明如此进步,信仰着“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不可让渡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何还会设置死刑来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以死来作为惩罚。
影片中死刑犯马修起初不肯承认自己杀人的事实,不断的否认,甚至愤怒、仇恨,把自己的责任推给共犯,推给受害的那对情侣,推给受害的家庭,推给这个社会。
他对自己杀人的行为不感到一丝悔悟,直到临刑前。
在修女海伦的帮助下,他开始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两个家庭带来了怎样的伤害,给自己的母亲,兄弟带来了怎样的痛苦。
最终他承认了罪责,懊悔自己给他人带来的伤害,并且请求原谅,以死来换取两个家庭的慰藉,安心的走向了死亡线。
我不禁在想,死刑是否真的必要,尤其是对那些已经悔悟,决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人,是否必须以“死”这种形式来达到法律的目的。
或许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见解,但我认为死刑应该被废止,但是需要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国情下。
现将结合中国目前的死刑制度谈一谈我的想法。
一、中国死刑制度现状
目前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但仍有包括美国、中国、日本等58个国家保留死刑。
而有些国家虽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废除死刑,但事实上已经10年以上未执行过死刑,或仅允许战时使用死刑。
关于是否废除死刑制度,国际国内社会从未停止过争论。
在中国,几千年来,“以牙还牙,杀人偿命”的观念已根深蒂固,死刑被认为是最有力的惩处方式,也是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最有效的手段。
或许这也是死刑之所以能保留至今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是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又被称为极刑。
自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修正后,在法律中保留的死刑条目的已减到39条,涉及死刑罪名55种,相比于1997年修订刑法典前的71种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中国目前每年被叛死刑的罪犯仍有上千人,而被实际执行死刑的人数达到了全球被执行死刑人数的一半以上,这只是保守估计。
中国大陆死刑人数可以说是一个“迷”,极少有人知道这个确切的数字到底是多少。
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保障人权”等涉及人类生命权,自由权的词汇越来越多的被提及,死刑废除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在这种国际大环境下,中国要想适应国际社会潮流,无疑需要重视刑法改革,逐步完善死刑制度,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中国社会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议
目前国内社会,对于死刑制度的争议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死刑废除论
持这种观点的人从“人道主义”和“保障人权”的立场出发,认为任何人的生命权都应该得到保护,即使是死刑犯,他们的生命权也是不可剥夺的。
纵然长期监禁会比一颗子弹、一管毒药耗费更多的金钱,但生命的价值不是金钱可以衡量的。
或许死刑可以彻底消灭一个罪犯,消灭一个对社会有危险的人,但死刑是残酷的,是以一个人仅有一次的宝贵生命为代价的。
它可以使人彻底消灭,但是罪恶的根源——思想,却并不一定能够得到改变。
法律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教育人们做正确的事情,使人们从善而存在的。
但是死刑却不见得比终身监禁更能达到教育人,改变人的目的。
死刑是野蛮的,是“血债血偿,同态复仇”的残留,不适合文明的现代社会。
2.死刑保留论
在人们传统观念中,“一命抵一命”自古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无论社会怎样发展“血债血偿”依旧是正义的表现。
他们不会因为一个死刑犯将要死去而大发怜悯,更不会认为一个杀了人的人会得到原谅,会变成一个好人。
一旦与死刑扯上关系,纵然最后被判缓刑,有期徒刑,最终出狱,他还是会被打上“坏人”或者“危险人物”的烙印。
持此论的人认为死刑是最能威慑犯罪分子的刑罚。
而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我们找不到一个更强有力的对付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利益的手段,唯有保留死刑,才能保证国家和人民的安全。
例如,威胁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西藏、新疆、内蒙古等地制造事端,妄图分裂国家主权,如果不以死刑这种最严厉的刑罚惩处他们,则会助长分裂势力的气焰,不利于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又如,持枪杀人犯周克华,抢劫杀人并被长期通缉在案,若不以死刑惩处,难免会人心惶惶,使社会不得安定。
生儿母亲在哺乳期间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3、患有不治绝症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明知自己患有不治绝症而故意实施犯罪的除外。
再次,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别严重”“手段极其恶劣”等影响量刑的词,本着“慎杀,少杀,防止错杀”的原则和“戴罪立功”“自首”等减刑的原则酌情量刑,以给罪犯以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后,完善死刑复核制度。
要严格规定死刑的核准制度,对死刑慎之又慎。
对于死刑复核期限一般以三个月为宜,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两个月;明确死刑复核的范围。
死刑复核主要审查案件的程序正当性和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而不考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等实体性问题;增加死刑复核程序的透明性。
最高人民法院应该设置死刑复核庭,给予检察机关、被害人或其家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权利,让各方诉讼主体知晓复核的具体过程,使死刑复核公开透明化,逐渐实现司法和谐的目标。
刑罚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法治手段,是惩戒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定的必要方式,但时代在发展,人们的思想也随之转变,“人权”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废除死刑成为国际刑罚改革不可逆转的趋势。
现阶段,适应我国国情的需要,完全废除死刑还不现实,但是针对死刑制度的一些弊端,我们应逐步加以完善,为废除死刑,建立一个和谐而安定的社会创造条件,最终实现废除死刑。
参考文献
[1]陈松伟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2009-6-12
[2]杨辉论死刑在中国的废除2004-6-4
[3]中国死刑的保留与限制2011-8-28
[4]高铭喧.略论我国死刑制度改革中的两个问题[J].法学家,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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