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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标准61325

高空作业

  一、空高作业概述

1、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GB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为了便于操作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人与物从高处坠落的事故,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范围以内的各种形式的洞口与临边性质的作业、悬空与攀登作业、操作平台与立体交叉作业,以及在结构主体以外的场地上和通道旁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作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作为高处作业对待,并加以防护。

  2、脚手架、井架、龙门架、施工用电梯和各种吊装机械设备在施工中使用时所形成的高处作业,其安全问题,都是各工程或设备的安全技术部门各自作出规定加以处理。

  3、对操作人员而言,当人员坠落时,地面可能高低不平。

上述标准所称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通过最低的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而所谓最低的坠落着落点,则是指当在该作业位置上坠落时,有可能坠落到的最低之处.这可以看作是最大的坠落高度.因此,高处作业高度的衡量,以从各作业位置到相应的坠落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的最大值为准。

  二、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控制

  依据安全管理的客观要求,运用安全与事故的运动规律和预防、控制事故的规律,为了改变人的异常行为、物的异常状态,以及人与物的异常结合,从本质上超前有效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分为具体预防、控制和综合预防、控制。

  1、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预防、控制,是依据不同类型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对每类高处坠落事故进行具体预防、控制要点.

  

(1)洞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

预防留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上料平台口等都必须设有牢固、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盖板、围栏、安全网);洞口防护设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缮;洞口防护设施严禁擅自移位、拆除;在洞口旁操作要小心,不应背朝洞口作业;不要在洞口旁休息、打闹或跨越洞口及从洞口盖板上行走;同时洞口还必须挂设醒目的警示标志等。

  

(2)脚手架上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要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不准有探头板;防护栏杆要绑扎牢固,挂好安全网;脚手架载荷不得超过270kg/m2;脚手架离墙面过宽应加设安全防护;并要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悬空高处作业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

加强施工计划和各施工单位、各工种配合,尽量利用脚手架等安全设施,避免或减少悬空高处作业;操作人员要加倍小心避免用力过猛,身体失稳;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穿软底防滑鞋,同时要正确使用安全带;身体有病或疲劳过度、精神不振等不宜从事悬空高处作业.

  (4)屋面檐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

在屋面上作业人员应穿软底防滑鞋;屋面坡度大于25°应采取防滑措施;在屋面作业不能背向檐口移动;使用外脚步手架工程施工,外排立杆要高出檐口1.2m,并挂好安全网,檐口外架要铺满脚手板;没有使用外脚手架工程施工,应在屋檐下方设安全网。

  2、高处坠落事故的综合预防、控制

  高处坠落事故的综合预防、控制,是依据高处坠落事故的不同类别和系列的原因规律,而提出的对高处坠落事故进行综合预防、控制的要点.

  

(1)对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要坚持开展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认识掌握高处坠落事故规律和事故危害,牢固树立安全思想和具有预防、控制事故能力,并要做到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当发现自身或他人有违章作业的异常行为,或发现与高处作业相关的物体和防护措施有异常状态时,要及时加以改变使之达到安全要求,从而为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2)高处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要符合安全要求。

如,不准患有高血压病、心脏病、贫血、癫痫病等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对疲劳过度、精神不振和思想情绪低落人员要停止高处作业;严禁酒后从事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的个人着装要符合安全要求。

如,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和有关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作业;如果是悬空高处作业要穿软底防滑鞋。

不准攀爬脚手架或乘运料井字架吊篮上下,也不准从高处跳上跳下。

  (4)要按规定要求支搭各种脚手架。

如,架子高度达到3m以上时,每层要绑两道护身栏,设一道档脚板,脚手板要铺严,板头、排木要绑牢,不准留探头板。

  使用桥式脚手架时,要特别注意桥桩与墙体是否拉顶牢固、周正。

升桥降桥时,均要挂好保险绳,并保持桥两端升降同步。

升降桥架的工人,要将安全带挂在桥架的立柱上。

升桥的吊索工具均要符合设计标准和安全规程的规定.

  使用吊篮架子和挂架子时,其吊索具必须牢靠。

吊篮架子在使用时,还要挂好保险绳或安全卡具。

升降吊篮时,保险绳要随升降调整,不得摘除.吊篮架子与挂架子的两侧面和外侧均要用网封严。

吊篮顶要设头网或护头棚,吊篮里侧要绑一道护身栏,并设档脚板.

  提升桥式架、吊篮用的倒链和手板葫芦必须经过技术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倒链最少应用2t的,手板葫芦最少应用3t的,承重钢丝绳和保险绳应用直径为12。

5mm以上的钢丝绳。

另外使插口架、吊篮和桥式架子时,严禁超负荷。

  (5)要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网,凡4m以上建筑施工工程,在建筑的首层要设一道3~6m宽的安全网。

如果高层施工时,首层安全网以上每隔四层还要支一道3m宽的固定安全网。

如果施工层采用立网做防护时,应保证立网高出建筑物1m以上,而且立网要搭接严密。

并要保证规格质量,使用安全可靠。

  (6)要切实做好洞口处的安全防护。

具体方法,同洞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措施相同。

  (7)使用高凳和梯子时,单梯只许上1人操作,支设角度以60°~70°为宜,梯子下脚要采取防滑措施,支设人字梯时,两梯夹角应保持40°,同时两梯要牢固,移动梯子时梯子上不准站人。

使用高凳时,单凳只准站1人,双凳支开后,两凳间距不得超过3m.如使用较高的梯子和高凳时,还应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8)在没有可靠的防护设施时,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否则不准在高处作业。

同时安全带的质量必须达到以使用安全要求,并要做到高挂低用。

  (9)登高作业前,必须检查脚踏物是否安全可靠,如脚踏物是否有承重能力;木电杆的根部是否腐烂。

严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顶棚上行走.

  (10)不准在六级强风或大雨、雪、雾天气从事露天高处作业。

另外,还必须做好高处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如发现人的异常行为、物的异常状态,要及时加以排除,使之达到安全要求,从而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三、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安[2001]86号 

  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各有关单位、省部属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高处悬挂作业施工安全,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月十六日

  附:

  《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高处悬挂作业施工安全,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以悬挂作业方式从事建筑物外墙和广告牌的清洗、装饰等作业的企业以及租赁悬挂设备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沿立面用绳索通过悬挂设备,在专门搭载作业人员及其所用工具的装置上进行的作业.

  第二章安全保障

  第四条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以下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

  (三)施工工艺方案;

  (四)悬挂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五)悬挂设备安装及调试技术规程;

  (六)悬挂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七)悬挂设备维护、保养及检修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穿戴制度;

  (九)作业人员、设备安装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悬挂作业企业必须做好上述制度执行情况的记录存档工作。

  第五条高处悬挂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JG5027-92《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设计制造,并对所设计制造的设备安全性能负责.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制造高处悬挂设备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产品经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及安全性能鉴定。

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

  第六条悬挂作业设备及电器、机械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安全绳和安全带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

悬挂设备应逐台建立产品及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档案。

  第七条高处悬挂作业所使用工具、器材、电缆、水管等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高处悬挂作业人员必须能正确熟练地使用保险带和安全绳。

安全绳上端固定应牢固可靠,使用时安全绳应基本保持垂直于地,作业人员身后余绳不得超过1米.无特殊安全措施,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八条高处悬挂作业现场区域应保证四周环境的安全,其作业下方应设置警戒线,并有人看守,在醒目处应设置"禁止入内"的标志牌.

  第九条高处悬挂作业不得在大雾、暴雨、大雪、大风(风速10。

8m/s,相当于阵风6级)等恶劣气候及夜间无照明时作业。

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同时作业。

在距离高压线10米区域内无特殊安全防护措施时禁止作业。

  第十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悬挂作业.

  高处悬挂作业人员在身体不适应或安全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进行高处悬挂作业。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必须对悬挂作业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分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由班组在上班前进行,定期检查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定期检查记录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案。

其中钢丝绳每次施工前应检查一次,一个月至少应润滑一次;座式登高板和安全绳每次施工前应检查一次.

  新安装、大修后及闲置一年以上的吊篮装置,启动前必须由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机构按《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第十二条受建筑物结构限制,不能使用悬挂设备时,必须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企业责任人签字后,可以使用经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座式登高板或悬挂装置作业。

  第十三条悬挂设备的租赁企业应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并出具设备安全许可证和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同时签订租赁合同,对所租赁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章企业安全资格

  第十四条高处悬挂作业企业、悬挂设备租赁企业、悬挂作业设备安装以及检修单位,必须取得省辖市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方可从事高处悬挂作业及悬挂设备的租赁、安装和检修。

  第十五条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安全资格分为三个等级:

三级施工企业可承接7层以下楼房或25米以下建筑悬挂作业的施工项目;二级施工企业可承接14层以下楼房或50米以下建筑物悬挂作业的施工项目;一级施工企业可承接所有高处悬挂作业的施工项目。

  《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等级基本条件》见附件二.

  第四章企业安全资格认可与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高处悬挂作业企业、悬挂设备的租赁企业、安装以及检修单位,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资格认可申请,填写《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安全资格认可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安全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悬挂作业设备、安全设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必要的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器具设备清单;

  (四)作业人员名册;

  (五)安全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资料;

  (六)企业基本情况及完成主要高处悬挂作业工程的评价资料;

  第十八条申请三级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经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申请一、二级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经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省、部属施工企业可直接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或委托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资格认可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组成审查组,按《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认可评分细则》(附件三)的要求对高处悬挂作业企业进行审查评定,经审查合格报省辖市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的《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证》。

  第二十条《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审验。

持证企业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上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新增或申请升级的高处悬挂作业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条件申请办理认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外省单位,应持单位所在省(市)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手续后,方可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等工作。

若单位所在省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业主应对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证》进行验证确认后,方可将高处悬挂作业项目发包给其施工;否则,发生事故,业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使用直至吊销《安全资格证》;并提请工商部门核销其高处悬挂作业经营项目资格。

  1、严重违反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2、申报安全资格材料弄虚作假的;

  3、擅自越级施工的;

  4、伪造、出借、转让《安全资格证》的;

  5、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7、隐瞒事故不报的;

  8、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二十五条高处悬挂作业的企业、悬挂设备租赁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安装检修人员故意出具虚假检修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取消其安装检修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认可申请表》

  附件二:

《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等级基本条件》

附件三:

《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认可评分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发布时间:

2005—11-21 点击次数:

2090次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北京市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2 基槽、坑、沟,大孔径桩、扩底桩及模板工程防护   

2.01 在基础施工前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企业采取措施保护地下各类管线。

2.02 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   

2.03 土方开挖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准施工。

2。

04 雨季施工期间基坑周边必须要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

   

2.05 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2。

06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

5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封闭.   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

   基坑深度超过5米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经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由企业安全部门监督实施.   

2.07 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2。

08 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必须严格执行DBJ01—502-99《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

   

2。

09 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

10 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2。

11 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

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

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作业.孔下作业人员连续作业不得超过2小时,并设专人监护。

施工作业时,保证作业区域通风良好。

   

2.12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牢固防护盖板或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工后,必须将井回填实。

   

2.13 深井或地下管道施工及防水作业区,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特殊情况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2.14 模板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包括模板及支撑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的施工工序以及运输、存放的要求),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2.15 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必须有临时固定措施,严防倾覆.大模板施工中操作平台、上下梯道、防护栏杆、支撑等作业系统必须齐全有效。

   

2.16 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并设警戒区,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3 脚手架作业防护   

3。

01 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

   

3.02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

5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

木脚手架应用小头有效直径不小于8厘米,无腐朽、折裂、枯节的杉篙,脚手杆件不得钢木混搭.   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

5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米.   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

5米。

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

8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

5米.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杉篙支搭承重脚手架。

   

3。

03 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其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托)或通长脚手板上.   

3。

04 脚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

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

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超过3米时,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双排架里口与结构外墙间水平网无法防护时可铺设脚手板。

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3。

05 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米,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米。

拉接必须使用钢性材料。

20米以上高大架子应有卸荷措施。

          3。

06 脚手架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十字盖)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度。

   

3.07 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20米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

   

3.08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2646牛顿/平方米(270公斤/平方米)。

装修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1960牛顿/平方米(200公斤/平方米).   

3。

09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的边线之间,应按规范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

护线架的支搭应采用非导电材质,其基础立杆地埋深度为30—50厘米,整体护线架要有可靠支顶拉接措施,保证架体稳固。

3。

10 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1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

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1.5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

6。

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防滑条间距不大于30厘米。

  

4 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   

4。

01 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施工方案,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

   

4.02 从事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03 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

附着升降脚手架(含挂架、吊篮架)施工作业面必须用脚手板铺设坚实、严密,设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架体沿外排内侧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吊篮架里侧应加设两道1.2米高护身栏杆,作业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紧贴底层脚手板下方应兜设安全网。

   

4。

04 吊篮外侧及两侧面应用密目安全网封挡严密。

附着升降脚手架、挂架、吊篮架等在使用过程中,其下方必须按高处作业标准设置首层水平安全网,吊篮应与建筑物拉牢。

   

4。

05 吊篮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12.5毫米,操作人员佩带好安全带.   

4。

06 悬挑梁挑出的长度必须使吊篮的钢丝绳垂直地面,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挑梁的强度、钢度、稳定性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

钢丝绳有防止脱离挑梁的措施.吊篮的后铆固预留钢筋环应有足够强度,后铆固点建筑物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4.07 吊篮架长度不得大于6米。

   

4.08 外挂架悬挂点采用穿墙螺栓的,穿墙螺栓必须有足够的强度满足施工需要,穿墙螺栓加垫板并用双螺母紧固,同时悬挂点处的建筑物结构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4。

09 钢丝绳与棱角物体的接触部位采取措施防止对钢丝绳的剪切破坏。

4.10 电梯井承重平台、物料周转平台必须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

4.11物料周转平台上的脚手板应铺严绑牢,平台周围须设置不低于1。

5米高防护围栏,围栏里侧用密目安全网封严,下口设置18厘米挡脚板,护栏上严禁搭设物品,平台应在明显处设置标志牌,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荷载。

      

5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使用防护   

5.01 井字架(龙门架)的使用应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要求,制定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及检修制度,并履行验收手续。

5.02 拆除、安装物料提升机要进行安全交底,划定防护区域,专人监护。

   

5。

03 物料提升机吊笼必须使用定型的停靠装置,设置超高限位装置,使吊笼动滑轮上升最高位置与天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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