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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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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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



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18号令)的相关规定,以及新修订的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特制定本要点。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可能影响通信质量、设备安全、使用寿命的薄弱环节进行监督。

质量监督要点主要包括对参与通信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的监督要点以及对工程实体的监督要点。

质量行为监督要点包括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要点;工程实体监督要点包括:

通信线路工程、通信管道工程、通信铁塔和天线工程、通信设备安装工程、程控交换设备安装工程、数字传输设备安装工程、移动通信设备安装工程、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新技术新业务工程监督要点。

1、质量行为监督要点

1.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要点

1.1.1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应齐全。

1.1.2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1.1.3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招标。

1.1.4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建单位。

1.1.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项目承建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系统集成、用户管线等企业)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等行为。

1.1.6没有委托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随工代表应到位。

1.1.7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1.1.8工程项目应执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1.2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要点

1.2.1所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应与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相符。

1.2.2图纸及设计变更中勘察设计人员签章手续应齐全。

1.2.3编制的设计文件应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1.3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要点

1.3.1所承担的工程应与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相符。

1.3.2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1.3.3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与中标书中相一致。

1.3.4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员、质检员等专业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1.3.5应具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高空作业人员应有登高证。

1.3.6应按施工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及偷工减料。

1.3.7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应按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1.3.8施工现场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3.9施工过程中应执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1.4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要点

1.4.1所承担的工程应与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相符,应有监理委托合同。

1.4.2制订监理规划,并按照监理规划进行监理。

1.4.3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监理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1.4.4现场监理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1.4.5隐蔽工程应有监理工程师签证。

1.4.6应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1.4.7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应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2、工程实体监督要点

2.1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要点应贯彻下列原则

2.1.1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原则

凡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的内容,都应该列为工程的监督要点。

2.1.2贯彻工程安全原则

凡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和工程建成后,由于质量原因,可能造成通信阻断、系统瘫痪、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施工部位和环节,包括隐蔽工程都应该确定为监督要点。

2.1.3贯彻使用功能原则

针对不同工程项目应重点检查重要使用功能,对关键部位确定监督要点。

2.2工程实体监督的方式

2.2.1监督的基本方式:

巡查、抽查。

2.2.2巡查或抽查的内容可以对工程实体进行现场监督,也可以是对承建单位的检查记录、测试记录和其它技术资料等进行抽查。

2.2.3抽查比例:

一级干线工程100%的抽查;二级干线工程20%-30%的抽查比例;本地网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2.3通信线路工程质量监督要点

通信线路工程包括长途通信光缆线路及本地通信线路工程。

以敷设方式划分,分为直埋敷设、架空敷设、管道敷设和海底敷设工程;以线路等级和作用划分,分为长途干线、市话线路、接入网线路(也有的划分为骨干网线路和本地网线路)工程;以线路类型划分,分为光缆线路和电缆线路工程等。

2.3.1光(电)缆运到现场后必须进行单盘检验,其传输性能、长度及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规定。

工程施工中严禁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器材。

2.3.2光缆配盘、敷设安装的重叠和预留长度应符合表2.3.2

(1)的要求。

光缆重叠和预留参考长度表2.3.2

(1)

项目

敷设方式

直埋

管道

架空

接头重叠长度(一般不小于)

12m

12m

18m

人手孔内自然弯曲增长

0.5~1m

光缆沟或管道内弯曲增长

7‰

10‰

架空光缆自然弯曲增长

7‰~‰

地下局站内每侧预留

5~10m,可按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地面局站内每侧预留

10~20m,可按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因水利、道路、桥梁等建设

规划导致的预留

按实际需要确定

2.3.3光(电)缆应按设计要求的A、B端进行敷设。

敷设光缆的曲率半径应大于光缆外径的20倍,电缆的曲率半径应大于电缆外径的15倍,同轴电缆的曲率半径应大于外径的10倍。

2.3.4光(电)缆敷设中应保证外护层的完整性,直埋光缆金属护层对地绝缘电阻值竣工验收指标应不低于10MΩ·Km,其中允许10%的单盘光缆不低于2MΩ·KM。

2.3.5光(电)缆直埋敷设施工的质量要求

2.3.5.1直埋光(电)缆埋深应符合表2.3.5.1的要求。

直埋光缆(电)埋深标准表2.3.5.1

敷设地段及土质

埋深(m)

普通土、硬土

≥1.2

砂砾土、半石质、风化石

≥1.0

全石质、流砂

≥0.8

市郊、村镇

≥1.2

市区人行道

≥1.0

公路边沟:

石质(坚石、软石)

其他土质

边沟设计深度以下0.4

边沟设计深度以下0.8

公路路肩

≥0.8

穿越铁路(距路基面)、公路(距路面基底)

≥1.2

沟渠、水塘

≥1.2

河流

按水底光缆要求

注1:

边沟设计深度为公路或城建管理部门要求的深度。

注2:

石质、半石质地段应在沟底和光缆上方各铺10厘米厚的细土或沙土。

沟底铺沙厚度可视为光缆的埋深。

2.3.5.2两条以上光(电)缆同沟敷设时,应平行排列,不得交叉或重叠,缆间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10厘米。

2.3.5.3直埋光(电)缆与其他建筑设施间的最小净距应满足表2.3.5.3要求。

直埋光(电)缆与其他建筑设施间的最小净距标准单位:

m表2.3.5.3

名称

平行时

交越时

市话管道边线(不包括人孔)

0.75

0.25

非同沟的直埋通信光、电缆

0.5

0.25

埋式电力电缆(35kV以下)

0.5

0.5

埋式电力电缆(35kV及以上)

2.0

0.5

架空线杆及拉线

1.5

0.5

给水管(管径小于30cm)

0.5

0.5

给水管(管径30~50cm)

1.0

0.5

给水管(管径大于50cm)

1.5

0.5

高压油管、天然气管

10.0

0.5

热力、下水管

1.0~10

0.5

燃气管(压力小于300KPa)

1.0

0.5

燃气管(压力300~800Kpa)

2.0

0.5

排水沟

0.8

0.5

房屋建筑红线或构筑物基础

1.0

树木(市内、村镇大树、果树、行道树)

0.75

树木(市外大树)

2.0

水井、坟墓

3.0

粪坑、积肥池、沼气池、氨水池等

3.0

注1:

采用钢管保护时,与水管、煤气管、石油管交越时的净距可降低为15厘米。

注2:

大树指直径30厘米及以上的树木。

对于孤立大树,还应考虑防雷要求。

注3:

穿越埋深与光缆相近的各种地下管线时,光缆宜在管线下方通过。

2.3.5.4光(电)缆采用钢管保护时,保护钢管伸出穿越物两侧应≥1米;穿越公路排水沟的埋深应大于永久沟底以下0.5米。

2.3.5.5直埋光(电)缆线路应尽量避免雷暴严重地域的孤立树、杆塔、高耸建筑等。

易引雷目标无法避开时,应采用消弧法、避雷针等措施。

光(电)缆离电杆拉线较近时应穿放塑料管保护。

2.3.5.6采用防雷线方式防止雷电的地段,应按设计要求布放单条或双条防雷线。

防雷线应布放在光(电)缆上方30厘米处,双条防雷线间应保持10厘米的距离。

防雷线的连接处应采用重叠焊接方式。

2.3.5.7应按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制作安装直埋光(电)缆的各种标志和标识。

2.3.6光(电)缆架空敷设施工的质量要求

2.3.6.1架空光(电)缆的杆路应按设计要求立杆,电杆洞深应达到表2.3.6.1规定,洞深偏差应小于5厘米。

杆路的标准杆距为50米。

电杆洞深标准表2.3.6.1

电杆类别

洞深分类

(m)

杆长(m)

普通土

硬土

水田、湿地

石质

9.0

1.6

1.5

1.7

1.4

10.0

1.7

1.6

1.8

1.6

11.0

1.8

1.8

1.9

1.8

12.0

2.1

2.0

2.2

2.0

9.0

1.6

1.4

1.7

1.1

10.0

1.7

1.5

1.8

1.1

11.0

1.7

1.6

1.8

1.2

12.0

1.8

1.6

2.0

1.2

注:

1.本表适用于中、轻负荷区通信线路。

重负荷区的杆洞深度应按本表规定值加100~200毫米。

注:

2.12米以上的特种电杆的洞深应按设计规定实施。

2.3.6.2架空光(电)缆线路中各种程式的拉线,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

城市道路上的拉线应装设醒目的拉线保护管。

2.3.6.3架空光(电)缆敷设后应自然平直并保持不受拉应力、无扭转、无机械损伤。

2.3.6.4架空光(电)缆每杆作一处伸缩弯,伸缩弯在电杆两侧的挂钩间下垂25厘米,并套塑料管保护。

2.3.6.5架空光(电)缆线路与电力线路交越时应从电力线下方通过,并在交越部位作绝缘处理。

2.3.6.6架空光(电)缆线路距地面和其它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表2.3.6.6的要求。

架空光缆线路与其他建筑物间距标准表2.3.6.6

序号

间距说明

最小净距(m)

交越角度

1

光缆距

地面

一般地区

3.0

特殊地点(在不妨碍交通和线路安全的前提下)

2.5

市区(人行道上)

4.5

高杆农林作物地段

4.5

2

光缆距

路面

跨越公路及市区街道

5.5

跨越通车的野外大路及市区巷弄

5.0

3

光缆距

铁路

跨越铁路(距轨面)

7.5

≥45°

跨越电气化铁路

一般不允许

平行间距

30.0

4

光缆距

树枝

在市区:

平行间距

1.25

在市区垂直间距

1.0

在郊区:

平行及垂直间距

2.0

5

光缆距

房屋

跨越平顶房顶

1.5

跨越人字屋脊

0.6

6

光缆距建筑物的平行间距

2.0

7

与其他架空通信缆线交越时

0.6

≥30°

8

与架空电力线交越时

1.0

≥30°

9

跨越河流

2.0

不通航的河流,光缆距最高洪水位的垂直间距通航

的河流,光缆距最高通航水位时的船桅最高点

1.0

10

消火栓

1.0

11

光缆沿街道架设时,电杆人行道边石

0.5

12

与架空杆路及拉线

1.5

13

与其他架空线路平行时

不宜小于4/3杆高

注:

上述间距为光缆在正常运行期间应保持的最小间距。

沿铁路架设时,间距必须大于4/3杆高。

2.3.6.7避雷线和接地线应按设计要求装设。

光缆吊线一般应每隔300~500米利用电杆避雷线或拉线接地,每隔一公里左右加装绝缘子进行电气断开。

2.3.6.8光(电)缆引上应采用钢管保护,高度大于2.5米。

钢管上方管口以及子管管口应作堵塞处理。

光缆引上后应作伸缩预留弯。

2.3.6.9光缆接头盒安装必须牢固、整齐,两侧必须作伸缩预留。

接头盒可根据其程式安装在电杆附近的吊线上或安装在电杆上。

2.3.6.10敷设吊线式墙壁光电缆使用的吊线程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墙壁上支撑的间距应为8~10米,终端固定物与第一只支撑中间的距离应大于5米。

2.3.6.11墙壁光(电)缆离地面高度应≥3米,跨越街坊、院内通路等应采用钢绞线吊挂。

2.3.6.12光缆以卡钩式沿墙敷设时应在光缆上外套塑料保护管予以保护。

2.3.6.13墙壁光(电)缆与其他管线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3.6.13的要求。

墙壁电缆与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表表2.3.6.13

管线种类

平行净距(m)

垂直交叉净距(m)

电力线

0.20

0.10

避雷引下线

1.00

0.30

保护地线

0.20

0.10

热力管(不包封)

0.50

0.50

热力管(包封)

0.30

0.30

给水管

0.15

0.10

煤气管

0.30

0.10

电缆线路

0.15

0.1

2.3.7光(电)缆管道敷设施工的质量要求

2.3.7.1管道光缆敷设应在管道出口处采取保护措施,避免损伤光缆外护层。

2.3.7.2在孔径90毫米及以上的水泥管道、钢管或塑料管道内,应根据设计规定一次敷足三根或三根以上的子管。

2.3.7.3子管不得跨人井敷设,子管在管道内不得有接头。

子管在人(手)孔内伸出管口长度宜为20~40厘米。

2.3.7.4管道光缆在人(手)孔内,应紧靠人(手)孔壁,采用波纹塑料软管保护并用尼龙扎带绑扎在托架上。

2.3.7.5光缆接头盒在人(手)孔内,宜安装在常年积水水位以上的位置并采用保护托架或其它方法承托。

光缆接头盒及预留光缆盘留可按设计规定方法安装固定。

2.3.7.6人(手)孔内的光(电)缆应有醒目的识别标志或光缆标志吊牌。

2.3.7.7长途光缆采取塑料管道敷设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硅芯管铺设应按《长途通信光缆塑料管道工程验收规范》YD5043-2005进行。

2、采用气流法敷设光缆应按设计要求或气流敷设机操作指南进行。

2.3.8光缆水底敷设施工的质量要求

2.3.8.1凡敷设水底光缆的通航河流,应按设计要求划定禁止抛锚的区域,在过河段的河堤或河岸上设置水线标志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线标志牌应按设计要求或河流大小采用单杆或双杆标志牌,并应在水线敷设前安装在设计确定的位置上;

2、水线标志牌应设置在地势高、无障碍物遮挡的地方,其牌的正面应分别与上游或下游方向成25°-30°的角度;

3、水线标志牌设置在土质松软地区或埋深达不到规定时,应加拉线,水泥杆根部应加底盘、卡盘等加固措施。

2.3.8.2水底光缆的埋深应根据河流的水深、通航及河床土质等情况确定:

1、水下的埋深要求:

枯水季节水深小于8米的区域,河床不稳定或土质松软时,光缆埋入河底深度不小于1.5米;水深大于8米区域,将铠装光缆布放在河底,可不加掩埋;在冲刷严重和极不稳定的区域,应将光缆埋设在变化幅度以下,如遇特殊困难埋深应不小于1.5米。

在有疏浚规划的区域,应将光缆埋在规划深度的1米以下;同时光缆作适当预留;石质或半石质河床,埋深应不小于0.5米,并在上方采取保护措施。

2、岸滩部位埋深要求:

土质比较稳定的地段,光缆埋深应不小于1.2米;洪水冲刷或土质松散不认定的地段应适当加深。

光缆上岸的坡度宜小于30°,超过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2.3.8.3水底光缆的敷设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安装预留长度可按下列要求进行:

1、有堤的河流,水底光缆应伸出堤外不宜少于50米。

无堤的河流,应根据河岸的稳定程度,岸滩的冲刷程度确定,水底光缆伸出岸边不宜少于50米。

2、河道、河堤有拓宽或改变规划的河流,水底光缆应伸出规划堤50米外。

3、土质松散易受冲刷的不稳定岸滩部位,光缆应作适当预留。

2.3.8.4当光缆路由必须经过河堤、水库堤时,如该河堤、水库堤是防洪堤,必须在取得当地防洪和水利部门的批准文件后方可施工,否则,应停止施工。

光缆在穿越土堤时,宜采用爬堤敷设的方式,光缆在堤顶的埋深不应小于1.2米,在堤坡的埋深不应小于1米。

2.3.8.5对于一般河流,水陆两段光缆的接头,应设置在地势较高和土质稳定的地方,可直接埋于地下,为维护方便也可设置接头人(手)孔。

在终端处的水底光缆部分,应设置1~2个“S”弯,作为锚固和预留的措施。

2.3.8.6水底光缆不应在水中设置光缆接头。

2.3.8.7敷设水底光缆的通航河流,应在过河段的河堤或河岸上设置标志牌。

标志牌的数量及设置方式应符合航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3.8.8重要干线通过特大河流、大江、湖泊以及重要的道航河流,按设计要求设置备用光缆时,其主、备光缆的光纤通道总损耗应相近。

2.3.8.9海底光缆登陆点处必须设置明显的海缆登陆标志。

2.3.9光(电)缆接续和成端安装的质量要求。

2.3.9.1光纤接续宜采用熔接法;全塑电缆芯线接续必须采用压接法。

2.3.9.2光纤活动接头应采用成品光纤连接器。

2.3.9.3光纤接头损耗应达到设计规定值:

单纤平均接头损耗≤0.08dB。

2.3.9.4光纤接续时,应采用(OTDR)现场监测方法提高光纤连接质量。

2.3.9.5光缆加强芯在接头盒内必须固定牢固,金属构件在接头处一般应呈电气断开状态。

2.3.9.6直埋光缆对地绝缘监测缆应按设计规定引接。

2.3.9.7光纤预留在接头盒内应保证足够的盘绕半径,并无挤压、松动。

2.3.9.8光纤接头损耗及纤长应在施工现场及时作好记录。

2.3.9.9光缆的金属构件应接防雷地线。

2.3.9.10光缆在局(站)内光数字分配架上终端时其金属加强芯、屏蔽层以及金属铠装层,必须按规范或设计要求做良好接地。

2.3.9.11电缆芯线接续不应产生混、断、地、串及接触不良。

接续后应保证电缆的标称对数全部合格。

2.3.9.12全塑电缆屏蔽层必须用专用屏蔽线连接,并按设计要求作分段和全程测试。

2.3.9.13进局光(电)缆应按设计要求采用非延燃性护套或采用其他阻燃措施。

2.3.9.14成端电缆屏蔽连接线应可靠接至总配线架铁架。

光缆内的金属构件与数字配线架或终端盒的接地装置应接触良好。

接地线严禁成螺旋型布放。

2.3.10通信线路工程应重点监督检查的部位和环节

1、杆路及线缆的路由和埋深应经过批准,并与设计图纸相一致。

2、特殊地段:

在通信线路施工通过特殊地段时,容易留下隐患,必须重点进行监督。

特殊地段包括:

线路爬坡(坡度大于20°时);过大堤;穿越冲刷较大的山涧溪流、穿越通航的河流、桥梁、公路、铁路;穿越坚硬石质地段;公路路肩地段;架空线路的长杆档和飞线地段。

3、线路保护措施:

沟坎护坡的保护、接头盒的密闭、线路过桥时两端的处理和保护、短段架空时两端的处理和保护,以及引上段落的保护、杆路的坚固程度、防蚁防鼠措施、防雷防强电措施、石质沟的封沟保护、充气缆的气闭情况;

4、管道光(电)缆重点监督子管的处理、管口的封堵、人孔内光电缆的走向(不得直通)和预留、接头盒和标志牌的安装等。

5、光(电)缆线路与强电线路平行、交越或与地下电气设备平行、交越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6、光(电)缆线路的防强电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7、光(电)缆线路在郊区、空旷地区或强雷击区敷设时,应根据设计规定采取防雷措施。

光(电)缆线路应每隔2公里左右将金属屏蔽层(架空敷设的应连同吊线)做保护接地。

8、在雷害特别严重的郊外、空旷地区敷设架空光(电)缆时,应装设架空地线。

9、交接箱(间)必须设置地线,交接箱(间)地线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在雷击区的架空光(电)缆的分线设备及用户终端应有保安装置。

10、光缆线路传输衰减。

11、光纤后向散射信号曲线。

12、光缆通道总衰减。

13、光缆接头损耗。

14、光纤偏振膜色散(PMD)。

15、光(电)缆线路对地绝缘电阻。

16、终端光缆的金属构件应接防雷地线,防雷地线应单独从最近的防雷接地体引入,并可靠地与ODF架绝缘。

17、数字配线架和用户配线架应按设计要求接地。

18、重视对各种技术资料的检查。

2.4通信管道工程质量监督要点

通信管道是用于敷设通信用光(电)缆的水泥管块管道、塑料管道、钢管管道等的总称。

2.4.1通信管道工程所使用的器材规格、程式和质量应满足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禁在工程中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器材。

2.4.2通信管道不应建筑在规划没有确定、土地尚未沉实的道路和流沙等地段。

通信管道与通道路由应远离电蚀和化学腐蚀地带。

2.4.3通信管道埋深(管道顶部距地面)应符合设计规定,一般不小于0.8米。

管道在田地、山村等地点建筑时,管道埋深应取决于不妨碍正常耕作、种植、小型灌溉渠的疏浚为前提。

进入人(手)孔处的管道底部距人(手)孔内地面及管道顶部距人(手)孔内上覆面的净距均应不于0.3米;采用成品手孔时可视情况确定。

2.4.4通信管道建设,应该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隔距要求。

通信管道与通道应尽量避免与燃气管道、高压电力电缆在道路同侧建设,不可避免时通信管道、通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2.4.4规定。

通信管道、通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标准表:

2.4.4

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名称

平行净距(m)

交叉净距(m)

其他通信管道

0.5

0.15

房屋建筑红线或基础

1.5

给水管

直径≤300mm

0.5

0.15

300mm<直径≤500mm

1.0

直径>500mm

1.5

污水、排水管

1.0注

(1)

0.15注

(2)

热力管

1.0

0.25

燃气管

压力≤300kPa(压力≤3kg/cm2)

1.0

0.3注(3)

300kPa<压力≤800kPa

(3kg/cm2<压力≤8kg/cm2

2.0

电力电缆

35kV以下

0.5

0.5注(4)

35kV以上

2.0

高压铁塔基础边

>35kV

2.50

通信电缆(或通信管道)

0.5

0.25

绿化

乔木

1.5

灌木

1.0

水井、坟墓

2.0

粪坑、积肥池、沼气池、

2.0

地上杆柱

0.5-1.0

马路边石边缘

1.0

铁路钢轨(或坡脚)

2.0

沟渠(基础底)

0.5

涵洞(基础底)

0.25

电车轨底

1.0

铁路轨底

1.0

注:

(1)主干排水管后敷设时,其施工沟边与管道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米。

注:

(2)当管道在排水管下部穿越时,净距不宜小于0.4米,通信管道应作包封。

注:

(3)在交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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