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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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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风波等

  看惯了陌生的脸面,和陌生的路牌,沉甸甸的行李它告诉我,你出门在外……

  

  押金风波

  

  张龙第一次来广州打工,一出车站就有一位老板找到他,说在车站后面有自己的公司,因工作需要急聘几位工人,单纯的张龙马上随老板去了一间办公室,一番问答过后,张龙被告知通过了面试。

随即在老板的要求和其秘书的应和下他交了500元押金和300元的暂住证代理费,手续办完后,老板叫他明天下午就上班。

  从办公室出来张龙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他马上拨通了一位做律师的朋友的电话,朋友告诉他:

到广州打工的人多得不得了,怎么可能一下车就有人主动来招工,而且还是老板亲自来?

再者这位老板没有权利要求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打工者交纳任何费用。

  张龙知道自己很可能是受骗了,他返回刚才面试的办公室要求对方出示相关证件,结果他们没有任何公司方面的证明,张龙假装出去上厕所拨通了报警电话,后在公安机关的帮助下,张龙取回了自己的800元血汗钱。

  

  该出手时就出手

  

  阿林到东莞打工,在一家皮鞋公司工作,公司的工作环境差,工资低,阿林每天工作12个小时,没有加班工资。

两年后,新来了一位车间主任,除了经常让员工加班加点外,还常常扣发员工的工资。

阿林通过翻阅法律书籍,了解到新任车间主任的这些做法已经触犯了《劳动法》。

有一次阿林感冒发烧请了一天假,结果主任就要罚他200元。

第二天上班时,阿林因为高烧未退,体力不支,坐在地上打了一个瞌睡。

主任看到后走过来就是一脚。

  阿林忍无可忍,他豁出去了,义正辞严地对主任说:

“作为打工者,我违反了劳动纪律,罚多少我认了,但是作为车间主任,你的这种粗暴的管理方法,我们员工非常不服,而且你的很多行为已经犯了法!

”阿林一口气说完这些话,转身就走。

没想到第二天副总经理找到他,不是开除,而是任命他为缝纫班班长。

原来阿林和车间主任争论时副总经理刚好经过,他十分赏识阿林的直率和一语中的,决定重用阿林。

  

  “较真”的小毕

  

  小毕是南京某大学大二的学生。

7月中旬,小毕应聘到某生煎包店做服务员,双方口头约定每月报酬500元。

老板提出要暂扣她的身份证以备不时之需,为了工作,小毕答应了。

上班5天后,小毕因故不想再打工了,但老板拒绝支付小毕5天的工资,并要小毕先交还餐饮店的工作服才肯归还身份证。

  小毕经过冷静考虑,担心归还工作服之后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于是拨通了110求助。

在民警的调解下,老板归还了小毕的身份证,但是仍然不同意支付工资。

小毕遂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南京市劳动局认为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因此无法进行仲裁。

后小毕又拨通了某报社暑假维权热线,在记者的协助下,“较真”的小毕终于要回了属于自己的工资。

押金合同范本

  押金合同范本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_年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合同的履行,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定金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依据主合同,甲、乙双方应履行如下义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交付定金_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使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条甲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后,乙方应返还定金或以该定金冲抵甲方应付乙方款项。

  第五条甲方不履行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主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的执行,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押金合同范本

  房屋代码:

  甲方: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住所:

邮编:

证件名称:

证号: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pos机押金合同

  pos机押金合同

  甲方:

北京和融通有限公司,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

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定金的灵敏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

因此,在购房者签订《预购临时协议》时,真正的预购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够成立,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与定金合同有着重大差别。

因此,预购订金不是定金,定金罚则也就当然不能适用。

订金与定金的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适用这样的罚则,只会存在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

在开发商如果违约是否双倍返还的问题上并不明确。

如果开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

  “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

两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

  根据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必须持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才能卖楼花,而且不管是预售商品房还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比如:

开发商收取了2万元钱后,并没有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那么两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并没有形成。

而《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条款又只能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那么在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客户向开发商交的2万元钱就可能是“定金”,也就不存在开发商可以“没

  收”这2万元的问题。

那么客户交付的只可能是“订金”,而“订金”是应当退还的。

但是,如果当时双方签订了书面的预售商品房合同,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那么买方反悔不买时,开发商就完全有权没收定金。

  消费者与开发商即使签订了书面商品房预售合同,实际上也还只是一种意向书。

在房屋实际交付时,双方须另行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购房者只有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了购房款、拿到开发商开具的发票后,才能向主管部门申办产权证。

  “定金”与“押金”

  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

押金担保,在本质上属于质押的范畴。

  其与定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性质不同:

定金担保所产生的只有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押金则属于担保物权的范围。

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押金只是民间交易形式,我国法律并没有承认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2.设定人的范围不同:

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之当事人,定金不得由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设定,定金担保是合同债务人的自己担保;押金的设定人可以为合同债务人,也可以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3.约定限额法律规定不同:

定金的数额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其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而押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无数额上的限制,当事人约定的押金,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4.制裁后果不同:

定金罚则适用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当事人违约时,定金启动其罚则功能,具有明显的惩罚性。

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效果,制裁违约方以押金为限,给付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但接受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双倍返还的押金义务,惩罚效果较弱。

  定金是在书面合同中明确以“定金”字样,所约定的一种债的担保形式。

而其他的一些诸如订金、押金、预付款之类的,不能认定其性质为定金,不能适用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

  买房是人生大事,步步需谨慎!

订金、定金、押金,三“金”含义不同,买房交易时要了解清楚再付款。

保证金与押金区别

  【保证金与押金区别】关于保证金执行的法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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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主要介绍保证金、保证金与押金区别和关于保证金执行的法律考量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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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与押金区别】关于保证金执行的法律考量

  在市场经济中,保证金应用非常广泛。

几乎所有的合同都可以涉及保证金的约定。

以合同成立与生效而言,有立约保证金、成约保证金、证约保证金;以合同履行与解除而言,有履约保证金、解约保证金;以合同种类而言,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保证金、承揽合同保证金、买卖合同保证金、租赁合同保证金、运输合同保证金等;以合同的目的与作用而言,有证券保证金、工程招标保证金、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房屋买卖保证金等。

保证金的种类多、作用大、用途广,是生产经营者常使用的工具。

但是,保证金在法律上却是空白,目前,没有一个部门法律、法规对保证金的性质及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使保证金遭遇法律上的尴尬和困惑,因此引发形形色色的问题。

本文基于执行保证金遇到的问题作为讨论对象,对保证金作一些法律思考,以期同仁们关注这一问题。

  一、问题的引出

  xx至2016年,景德镇中院执行局受理了一大批群体性案件。

这些案件均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工程被迫中途停工建设,因此引发群体性诉讼。

诉讼的种类大致分为三个类型:

一是借贷纠纷。

其中,借贷又分为民间借贷和商业银行借贷;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由于开发商不能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单位诉讼;三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办证,甚至以所开发的商品房抵债、抵押等,致使商品房买受人的利益受到了重大损失,由此引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在这三类纠纷中,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存在一种特别的情形:

该类合同均约定合同保证金,且保证金都交到了所承建工程标的额的5%——20%,有的施工单位因承建的工程标的大,保证金逾千万元。

案件审判部门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等规定对工程款作出了相应判决或调解,确认了所欠工程款优先受偿,但对保证金部分,只在判决书中确认了其金额,并判决或调解由开发商支付,对该类保证金如何支付不明确。

这些案件进入执行后,不少施工单位对保证金问题提出了强烈要求,他们认为,保证金虽然不等同于工程款,但保证金系其所有,应当优先受偿,如果保证金作为普通债权与一般债权人参与分配,对他们很不公平。

对此,执行局制作分配方案时,存在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为承揽工程所交纳的保证金多为施工单位职工集资交纳,如果该保证金被开发商挤占挪用,在开发商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时,却不赋予该保证金优先受偿,无异于用施工单位的保证金替开发商清偿债务,使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债务转嫁到施工单位一方,不仅影

  响到劳动者的生存利益,还会引发社会矛盾,故保证金应当优先受偿;一种意见认为,保证金优先受偿无法律明确规定,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屈服于现实超越法律规定裁量其优先受偿,以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应当限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故保证金应当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保证金的执行因此引发争议。

  二、保证金的理论学说

  

(一)保证金的概念

  保证金是担保合同或者担保行为的一种金钱质。

保证金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目的或者用途而作不同的解释。

立约保证金是指为将来签订合同,双方约定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担保,不交纳保证金视为无签订合同诚意,合同相对方无须为签约做准备。

成约保证金是指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以交付保证金为要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保证金的一方按合同约定交付了保证金合同则成立,未交付保证金合同不成立,自然也不生效。

履约保证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

解约保证金是指双方当事人为防止单方擅自毁约解除合同,双方约定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为合同解除时的担保,单方解除合同将向对方支付保证金。

  

(二)保证金的特征及其作用

  法律对保证金虽然无明确规定,但鉴于保证金在实践中的运用,保证金的性质及特征已由人们不断地归纳总结,形成其应有的特征。

  1.金钱质的一般特征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形式的,该交付的金钱具有金钱质的共同本质。

所谓金钱质即将金钱作为质物并向他人转移金钱的占有,以此作为担保的方式。

典型的金钱质有定金、开户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订金、封金、账户质押等。

金钱质的特点是:

1、以金钱这种特殊的动产作为质物。

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其特性与一般的财产有较大的差别。

物权理论将金钱作为动产对待,但认为金钱只是特殊动产;2、转移金钱的占有关系,担保人向被担保人交付金钱为质权设立的标志,没有实际交付则没有质权;3、质物不转移所有权。

虽然金钱是种类物,但在成立金钱质后,交付的金钱只能认为是由接受的一方信托占有,金钱成为信托财产,占有人没有所有权。

我国担保法对金钱质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对定金的规定上,其他金钱质权基本在担保法中没有体现,法律地位模糊。

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金钱质的情况远远多于担保法的现有规定。

保证金为金钱质的一种形式,保证金以各种方式存在,不同形式的保证金作用不同、目的不同、后果不同,但保证金具有典型的金钱质特征。

同时,保证金还具有自身的特征。

  2.保证金的一般特征

  保证金的性质属于金钱质,当事人约定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质物,以作担保之用。

保证金可以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可以作为合同履行的条件或合同履行的担保,可以作为合同效力担保或者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可以作为合同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或合同解除的担保等。

保证金以其形式灵活性和多样性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法律对保证金不作明确界定,可能基于保证金的形式多样和功能多样,以明确的法律难以统一规范,法律在保证金的问题上留有余地。

尽管如此,笔者认为对保证金仍然可以找到

  一些相应的特征:

(1)保证金是金钱质,为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

(2)保证金是货币,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保证金一旦取得占有,即取得了所有权,但保证金一般也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将保证金特定化;(3)如果保证金特定化,属动产质;如果保证金非特定化,属于债权质。

当事人对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一旦特定化,该保证金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分辨保证金的功能与作用,不但要看合同约定的金钱质是否冠以“保证金”的字样,还要结合合同的内容认定“此保证金非彼保证金”,认定保证金的关键在于约定的保证金内容和保证金交纳形式。

  3.保证金与其他金钱质的区别

  

(1)保证金与订金的区别。

订金不具有担保的功能,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保证金在当事人签约前可担保合同的成立,签约后可担保合同的履行,违约时可起到违约金的作用,解约时可承担合同解除的后果。

  

(2)保证金与押金的区别。

押金是一方或者第三人交付对方一定金额对债权的担保。

押金是金钱质的一种,与保证金的性质基本相同,但押金的适用范围、功能作用比保证金的范围狭窄,押金在交付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不返还。

而保证金在交付一方违约时,根据保证金所承担的作用有所不同,如果约定的保证金为解约保证金,而交付保证金一方违约时,不适用解约保证金的规定。

  (3)保证金与定金的区别。

定金属于金钱质,且属于金钱质其中的债权质,定金的成立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定金在作为质物期间所有权不转移,接受定金的一方对定金不拥有所有权。

定金的所有权自约定的定金处罚条件成就时发生转移或者为索赔的标准。

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双倍返还对方作为赔偿。

定金作为担保方式是双方担保,而非担保债权人一方。

保证金虽然为金钱质,但交付保证金一方违约时,所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至于是否有权要求返还保证金则以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该保证金担保的对象为判断依据,接受保证金一方违约时所承担的仍然是违约责任,而不是定金的双倍返还责任。

保证金可以是单方担保,也可以是双方担保,根据双方对保证金约定的目的作为认定依据。

  (三)保证金的作用

  一般来说,保证金具有担保的作用。

具体来说,保证金的作用根据签约目的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有所不同。

签约、成约、证约、履约、违约、解约等等都可以保证金为媒介起担保作用。

  为形象说明保证金的作用,以工程施工合同的保证金为例。

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有二类典型性质的保证金,即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种保证金因作用不同,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无须事先预交,一般采取预留的方式,对保证金预留的比例、期限、是否计付利息、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缺陷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等进行约定,保证金的管理可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金融机构。

保证金预留的比例虽然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约定在工程价款5%左右的范围内。

保证金的返还方式:

发包方接到承包方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若干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方应当在核实后若干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方,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

  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方在接到承包方返还保证金申请后若干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若干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履约保证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一方或者双方向共同认可的第三方交纳约定数额的保证金予以提存,任何一方在其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前均不得取走保证金,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从保证金中获得违约金或赔偿金。

保证金在双方共同到期或依法解除时予以返还。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较长,需要施工方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施工方交纳保证金后对其施工有一定的监管和制约作用,防止施工方在工程中标后,不按中标合同承诺进行施工,如采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手段转移建设资金,降低工程质量水平等。

如果建设单位中途单方毁约,中止与施工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样可以对建设单位起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施工方可以请求第三方从建设单位交纳的保证金中支付违约金。

  三、保证金执行异议及其救济

  

(一)保证金执行异议的主体

  保证金执行异议在单个普通民事案件中不会出现,在同一生效法律文书中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其中交纳了保证金的一方当事人可能提出保证金执行,而在多个债权人依照多份生效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提起的执行,对已交纳保证金的当事人均会提出执行异议。

当然,保证金执行异议是否提出还有一个共同的前提条件,即不论多个债权人依照多份生效法律文书,还是多个债权人依照同一份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能够足以清偿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的债务,则不会出现保证金执行异议问题。

  

(二)保证金执行异议的方式

  提出保证金执行异议的当事人可能是交纳了保证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合同的相对方,或是其他债权人。

当接受了保证金一方为被执行人时,其财产又不能清偿所有参与分配的债权时,在此情形下,法院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可能有几种情形:

1、当保证金列为优先受偿的债权或者享有取回权时,则交纳了保证金的一方当事人不会提出异议,接受了保证金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可能会提出异议;2、当保证金列为普通债权时,则交纳了保证金的一方当事人一般会提出执行异议,而接受了保证金的一方当事人和其他债权人一般不会提出执行异议;3、当交纳保证金一方的当事人为被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或者执行法院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向第三人交纳了保证金时,可能会要求第三人协助执行,或者以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而要求法院执行。

如果执行法院决定执行保证金时,接受保证金的一方会以案外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名义提出执行异议。

  (三)保证金执行异议的审查

  首先,要认定保证金的性质,保证金的类型繁多,性质不同,如有的保证金名为保证金,实为订金或者押金,有的保证金却不以保证金名义出现,如以信誉金名义出现,而实际上为保证金,有的保证金为履约保证金,有的保证金为质量保证金等等,而不同的保证金因其功能和作用的差异性对保证金执行的影响有不同。

其次,保证金的交纳方式对保证金的执行影响有明显差异。

相同类型相同功能的保证金虽然性质一样,但因为交纳的方式不一样则有不同,如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方向建设方交纳保证金,有的直接交给合同相对方,有的则交由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托管,因为交付方式的差异导致执行保证金时出现的结果有所不同。

再次,要审查交纳保证金的内容。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施工方交纳的保证金是履约保证金时,如涉及保证金执行问题,既要审查申请执行保证金一方的事实与依据,又要注意审查保证金所担保的条件是否成就,合同履行情况如何。

又如,建设方扣除一部分工程款作为保证金时,当交纳保

  证金一方为被执行人涉及保证金执行问题,审查的侧重点不仅要审查建设方提出异议的事实与理由,还要审查施工方与建设方所签的合同对保证金的约定内容,审查施工合同的工程验收情况,综合考量,以便对保证金执行与否以及执行到何种程度作出适度裁断。

  (四)保证金执行异议的救济

  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对保证金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等无明确的规定,在保证金执行中,提起保证金执行异议大多引用《民诉法》202条的规定,该规定是指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引起的执行异议,这里的法律应作扩大解释,包括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而法律对保证金无明确规定,以保证金执行不当引发的执行异议因于法无据提起了也不会被支持。

保证金的执行异议一般体现在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中,对财产分配方案最高院多次论证,力求对财产分配方案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基于财产分配方案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最高院相关职能部门起草的财产分配方案适用法律的规定在最高院的审委会未通过,而现实中的财产分配方案在执行中普遍存在,财产分配方案的一些基本问题处理方式必须明确。

为此,最高院在修改后的《民诉法》未涉及财产分配方案的前提下,仍然将财产分配方案在最高院《关于民诉法执行程序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中作出规定。

该规定对处理该类问题的基本程序作出规定,但对分配方案的其他问题未涉及。

考虑到分配方案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司法解释将财产分配方案的其他问题交给司法实践中自行解决,对在财产分配方案中提出保证金执行异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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