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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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南昌大学文件

昌大校发[2008]93号

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学生公寓(宿舍)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9月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南昌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

 

南昌大学

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

学生工作公寓管理办法通知

南昌大学校长办公室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印

校对:

王芳打印:

雷红(共印22份)

 

附件:

南昌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强化学生公寓(宿舍)的素质教育管理功能,实现科学、文明、安全、优美的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目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要进一步落实党团学组织进公寓、党团学干部进公寓、宣传文化阵地进公寓,保证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公寓(宿舍),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各项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处组织落实.

第三条 公寓(宿舍)内的学生教育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学生生活用品联系购买等工作由学工部门负责;公寓(宿舍)内物业公司的选聘及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由后勤部门负责;各学院(系)按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院(系)学生公寓的管理和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专职辅导员在学院(系)领导下,具体落实班级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寝室是落实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素质教育的基本单位和着力点.要创新学生教育管理新模式和新方法,由学工部门组织开展独具特色的“学生星级寝室”评比和“学生特色寝室”评比活动,以学生寝室为单位,以寝室评比活动为载体,每学期对寝室学生进行思想、学习、文化、实践和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评,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学校对在学生寝室管理工作中取得好成绩的先进单位及“五星级寝室”“特色寝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条 学校学生公寓(宿舍)委员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学生公寓(宿舍)委员会指导各学生楼栋栋委会工作。

各栋栋委会下设层长、寝室长,协助学院、班级抓好寝室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学生文明纠察队是学生工作处领导下的维护校园内(以学生公寓、宿舍为主)学生纪律、秩序、安全、文明行为的学生组织。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六条 学生公寓(宿舍)的房间、床位由学生工作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和调配。

学生入学住宿应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并办理住宿手续。

第七条 学生办理住宿手续的程序。

(一)新生入学办理住宿手续的程序:

1。

学生工作职能部门按招生人数将房间和床位分配到学院,由学院按学生班级安排学生房间和床位。

2.新生入学报到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

3。

本班辅导员在查验学生住宿费收据后办理住宿登记、安排学生床位,发给寝室钥匙。

(二)非新生入学报到办理学生住宿手续程序:

1.凭有关证明向学生工作职能部门提出住宿申请。

2.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审批签署意见后由学院安排房间和床位.

第八条 学生进入公寓(宿舍)应凭《校园卡》或《出入证》,无《校园卡》或《出入证》应凭证登记,经值班人员许可后方能进入,禁止冒用无效或伪造的证卡,禁止将证卡借给他人或使用他人证卡。

第九条 学生公寓(宿舍)的房间和床位未经学生工作职能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准擅自调换、强占。

禁止私自将床位转让他人。

第十条 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学生公寓(宿舍)在学校规定熄灯时间后半小时关闭大门。

夜晚十点半后回公寓(宿舍)者视为晚归,晚归者须凭证如实登记,晚归记录列入学生行为考评。

值班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住在本栋公寓(宿舍)的学生拒之门外。

第十一条 上课、午休时间和晚熄灯后,学生公寓(宿舍)一律不会客.学生不得留宿寝室外人员.若要留校住宿者,须向学生工作职能部门申请,办理住宿手续另行安排.

第十二条 男生不准擅自进入女生公寓(宿舍),如因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女生公寓(宿舍),需要有学院以上的组织证明。

严禁男女混宿.女生在自习、午休时间和熄灯后不准进入男生公寓(宿舍),非上述时间女生进入男生公寓(宿舍)也需凭证登记.

第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都应住宿在校内公寓(宿舍),不准擅自在校外住宿.如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需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经辅导员和学院同意后,报学生工作职能部门批准,并填写《学生校外住宿协议》.学生公寓(宿舍)晚上十点半,对学生寝室住宿情况进行查房.晚上十点半后未归者视为晚归或夜不归宿者。

第十四条 学生中途转学、休学、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应经学院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学生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文明离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严禁违章用电。

禁止在公寓(宿舍)寝室存放、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热锅、电炉、取暖器、电热毯等电器。

禁止在寝室安装使用空调、冰箱等制冷电器。

禁止私自拆、接电源或拆修配电设施。

学生自用的学习生活电器(充电器、台灯、录音机等)应使用合格产品,不准使用“三无”电器。

人离开寝室或就寝时应关闭饮水机、充电器等一切用电设备。

第十七条 确保防火安全。

严禁损毁消防设施,严禁在公寓(宿舍)内存放、使用灶具(含酒精炉等)和焚烧废纸、杂物;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公寓(宿舍);严禁在寝室内点蜡烛、使用燃火蚊香(可用电子灭蚊器)、吸烟.

第十八条 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妥善保管存折、电脑等重要物品,百元以上现金不要存放寝室(存入银行)。

第十九条 不准在公寓(宿舍)、学生寝室以推销、代销、中介服务等方式从事任何商业活动;警惕各种上门诈骗活动;不准将淫秽、非法书刊、音像制品带进寝室。

第二十条 严禁翻爬围墙、寝室门窗或擅自撬锁、撬门、撬窗,不准私自卸下门窗或家具配件。

因未带、遗失钥匙或门锁坏不能进入寝室时,应及时与楼栋值班老师联系。

严禁人在寝室时让人将门在外面反锁。

第二十一条 注意住宿生活安全。

不要使用劣质接线板等电器;住上铺同学注意爬楼梯、栏杆、蚊帐架、电扇安全,防止睡眠时从上铺滚下或电扇伤人;发现使用的设施需要维修或有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部门(在保安点登记).注意打开水或洗浴用热水安全。

在校住宿期间尽量不要到公寓(宿舍)楼外洗浴.

第二十二条 注意寝室网络安全。

遵守国家和学校网络管理有关规定,严禁接收或传播非法网站和黄色网站(网页)信息。

不得沉迷网络,禁止通宵上网(限晚12:

00前).

第四章 环境秩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遵守学生公寓(宿舍)学习生活秩序,公寓(宿舍)内不准大声喧哗、打球、嬉闹,不准上课(自习)时间、午休时间和晚熄灯后在公寓(宿舍)内玩电脑游戏、下棋、打扑克、吹拉弹唱等娱乐活动。

非特殊情况不准在晚十二点后在寝室打电话、聊天、说笑等,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第二十四条 不能在走廊楼道和门厅练功、打球、溜冰、骑车、排练、表演、播放音响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宿舍)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起哄、喊叫、闹事、摔酒瓶、摔热水瓶、敲打脸盆、焚烧衣被物品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不准在学生公寓(宿舍)内停放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等,不准在楼内堆放杂物;不得在走廊放置雨伞、鞋子、水瓶等物品。

第二十七条 不准在公寓(宿舍)、学生寝室内外墙面、门窗、家具等设施上涂画、踏脚印、打球印、订钉子、拉绳子,不准在窗户上晾晒拖把、鞋子、衣被等物品。

严禁打坏走廊、门厅玻璃。

第二十八条 保持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沐浴,不混用洗漱用品和餐具,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衣物经常晾晒杀菌,预防疾病的滋生和传播.

禁止往走廊等公共场所或从窗口向外吐痰、浇水、扔垃圾杂物等。

禁止将一次性饭盒带入学生公寓(宿舍);学生公寓(宿舍)实行垃圾袋装化,任何人不得将垃圾扔在楼内地面。

学生寝室垃圾应及时放置在垃圾袋内,学生自行将袋装垃圾带到指定收集地点。

第二十九条 不准将动物带进学生公寓(宿舍)楼,禁止在公寓(宿舍)、学生寝室饲养狗、猫、兔、鸟等宠物(可养金鱼及观赏花卉等).

第三十条 禁止在公寓(宿舍)楼、寝室内散发或张贴传单、启事、图画、标语、海报、广告光碟等宣传品.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宿舍)设施、设备、财产均为学校资产,应爱护公物,严禁损坏和随意拆修搬移。

第三十二条 物业公司的选聘招投标和考核奖惩由后勤部门负责,学生工作等部门参与.《物业管理合同》要明确学生公寓(宿舍)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具体要求,努力实现环境一流、设施一流、管理一流、服务一流的物业管理服务总目标.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时,学生寝室家具等设施由学校统一配置,学生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使用。

寝室家具等设施使用期间自然损坏的维修由学校负责;非自然损坏的或丢失的实行收费维修和赔偿制度.维修收费和赔偿标准参照经学校有关部门审定的有关收费项目或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节约水电,人离关灯关水。

学生公寓(宿舍)寝室用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每人每月供电4度,超过定额电费自付。

爱护电话设施和有线网络电视设施。

学生开通网络应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学生公寓(宿舍)内的信息插座、上网线路及网络设备,不得私自更改或乱拉乱接。

第六章 文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公寓(宿舍)是校园文化重要阵地,开展丰富多彩、健康高雅、富有创意的寝室文化,对于促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公寓,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积极倡导和组织开展寝室宣传文化艺术活动,认真落实宣传文化阵地进公寓,校园文化进公寓。

学校对在宣传文化阵地进公寓(宿舍)、开展寝室文化活动中成绩突出的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校外住宿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校外住宿管理的方式和原则

(一)管理方式:

在校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在校学生住宿管理服务中心的指导下,由学院(系)审批,保卫处监管。

(二)管理原则:

凡本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均应在学校提供的校内学生公寓(宿舍)住宿。

在学校能够提供学生住宿且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个别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宜在校内学生公寓(宿舍)住宿的,经学校批准可在校外住宿。

第三十七条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

(一)申请条件(申请校外住宿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已婚学生(凭结婚证);

2.身体原因不适宜寝室集体生活的学生(由校医院出具证明并经院长签字);

3.其他特殊情况(凭有关材料);

(二)校外住房条件:

1.房屋应有合法的产权,房主无犯罪前科、无从事非法组织、宗教迷信活动和其他劣迹;

2。

房屋非危房,不位于偏僻地带;

3。

房屋有必要的防盗、消防设施,周边治安环境良好。

第三十八条校外住宿的申报审批程序和时间

(一)申报审批程序:

1.个别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向班级专职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学生填写《南昌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与申报登记表》;

3。

班级专职辅导员审核并向学生说明在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4。

学院(系)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审批后将《南昌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与申报登记表》分别报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备案。

(二)申报时间:

原则上为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

第三十九条学生校外住宿的管理

(一)经批准到校外住宿的学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患,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必须按学校要求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应经常与辅导员或班级学生保持密切联系,不能以此为由迟到早退,脱离班集体.

(三)班级辅导员应不定期地到学生校外住房地点检查,了解校外住宿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并与当地社区或居委会联系沟通,帮助学生解决遇到的问题,以上情况要作好记录。

(四)各学院(系)要不定期抽查校外学生的住宿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校外住宿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帮助学生提高安全意识。

(五)学生工作处学生住宿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检查各学院对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情况,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学院(系)学生工作考核之中;

(六)保卫处收到学院(系)上报的学生校外住宿申报登记表后,及时通报各住房所在地派出所,并与当地派出所定期联系、沟通信息,共同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的管理;

(七)学校保留校外住宿学生的床位,原则上不退住宿费。

第四十条 校外住宿学生安全承诺

(一)在校外住宿期间,加强对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对自身安全负责;

(二)遵守校规校纪和国家法规,并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三)保证经常与辅导员进行联系,及时报告校外住宿期间的生活及学习情况;

(四)校外住宿期间,在校外或往返学校途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完全由本人和家长承担,所受的一切财产损失由本人承担,与学校无关;

(五)如需搬回学校住宿须提前一星期告知辅导员,以便学院(系)统一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2008年9月8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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